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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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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人犯罪未被发觉前[1],向负责管理的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具侦查权之人)告知其罪行,并接受裁判。在中国大陆以及台湾,自首都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则是指犯罪已被发觉,但不知犯人身份[查证请求],或已知犯人身份时后犯人主动到案,配合侦查并接受裁判。在台湾,投案不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1],而在中国大陆,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投案”和“自首”两个词汇时常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或者被合称为“投案自首”。

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在中国大陆,对于犯下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罪和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的嫌犯,即使其自首或投案,法院也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上海杀妻藏尸案中的凶嫌朱晓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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