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海海事法院
外觀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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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曾艷 ?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北海海事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北海大道179號 |
對外官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海海事法院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99年8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海海事法院,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北海大道179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沿革
[編輯]199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覆》(法[1997]145號):同意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設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同級,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上訴案件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
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法[1999]123號),規定「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屬北海海事法院管轄,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1]
1999年8月19日,北海海事法院正式掛牌成立。2004年4月18日,北海海事法院審判綜合樓落成典禮舉行。[1]北海海事法院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依照職權對其幹部、人事、經費、業務進行管理。[2]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274號文件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其中規定:
-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範圍: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州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
- 「四、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別管轄上述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大連)、長江支流水域(武漢)、雲南省水域(北海)內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上述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3][4]
管轄
[編輯]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具有涉外案件管轄權。[1]
機構設置
[編輯]審判機構
[編輯]其他機構
[編輯]歷任院長
[編輯]- 伍載陽(1998年-2005年6月15日)
- 廖少昆(2005年6月15日-2009年12月)
- 梁梅(2010年1月11日-2011年8月)
- 曾艷(2011年9月2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