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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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犯罪主體(英語:subject of crime)或稱行為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應負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自然人犯罪
[編輯]自然人犯罪主體一般要件必須是自然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某些犯罪還要求行為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辨識和控制能力,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在故意犯罪中,如果缺乏兩者之一,都不能成立故意犯罪。
刑事責任年齡
[編輯]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
刑事責任能力分類 | 適用對象 | 需負刑事責任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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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 16周歲以上 | 全部犯罪行為(無論故意、過失) |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行為[1][2] |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 |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 |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 12周歲以下 | 對所有犯罪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
刑事責任能力
[編輯]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影響責任能力的因素包括有責任年齡、精神障礙、生理機能受損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如果行為人雖然已經成年,但卻是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其他法定形式,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第18條第3款[4])。一些學者認為刑事責任能力並非犯罪主體,而是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5]。
- 精神病人,採用雙重標準,包括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其中完全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不構成犯罪,也不處罰。尚未完全喪失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6]。
- 醉酒的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範圍限制為病理性醉酒,屬於急性中毒或精神病的一種。在《瑞士刑法典》、《義大利刑法典》、《奧地利刑典》中也有類似的規定[7]。
- 老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17條)規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8]
身份犯
[編輯]刑法所規定的身份犯(Sonderdelikt),是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影響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軍人、罪犯、男女等。自然人身份犯的類型有很多[9]:
- 特定公職:貪污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徵稅款罪、放縱走私罪。
- 特定法律地位:偽證罪、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 承擔特定法律義務的人:逃稅罪、遺棄罪。
- 特定的生理、病理特徵的人:強姦罪、傳播性病罪。
由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類複雜情況,部分身份犯罪均存在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情形;在立法上,通常會對身份犯的身份定義有額外的司法解釋或修正[10]。
單位犯罪
[編輯]單位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主體,承擔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由於對於單位犯罪的定義並不明確,很多國家的刑法典通常採用非常嚴格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要求單位具有法律資格,犯罪是出於單位意志(而非個人意志)支配下,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明確規定[11]。
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通常採用雙罰制[12]: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13]。
參考
[編輯]- ^ 這八種犯罪行為是完全列舉,八種之外的犯罪行為,無論情節多麼嚴重,屬於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見(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體現現代刑法理念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2-07-14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
- ^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记者问. 騰訊.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20).
- ^ 揭开刑事责任能力神圣的面纱 ——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 中國法院網. [2014-11-26].[永久失效連結]
- ^ 多方面完善聋哑人案件办理机制. 網易.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论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 法律教育網.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3).
- ^ 我国修改刑法规定:75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新華網.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6).
- ^ 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 新華網. [2014-11-26].
- ^ 孫立紅. 论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参与. 《法學家》(京)2013年1期第63~80頁.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8).
- ^ 浅析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國法院網.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3).
- ^ 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研究. 中國法院網. [2014-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实际一人控制的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光明網. [2014-11-26].[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