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臣
外觀
胡朝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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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通政使司右參議 | |
籍貫 | 浙江紹興府會稽縣 |
字號 | 字汝鄰 |
出生 | 九月二十二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童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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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臣(1514年—?),字汝鄰,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浙江鄉試第十八名舉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中式丁未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九名,登第二甲第八十三名進士[1][2]。任工部屯田司主事,三十年十月升通政使司右參議,三十一年六月因工部造作軍器冒破數多,降一級調外任,九月再次被逮入鎮撫司詔獄[3]。四十二年六月被釋放出獄[4]。
家族
[編輯]曾祖胡慶;祖父胡謹,壽官;父胡廷璋,典史。母趙氏。嚴侍下[5]。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九》:嘉靖三十一年九月癸卯 巡按直隸御史蔡樸上疏請罷宣府馬市。初大同馬市罷,宣府以虜守約,互市不絕。至是,虜益驕,方張家口開市畢,次日即入常峪口肆掠,故樸謂宜罷。上曰:各邊開市悉令禁止敢有效逆逮言者斬。兵部亟嚴示諸鎮巡一意戰守毋忽巡視軍器科道官李用敬、狄斯彬等奏上京營前後所造火器弓矢濫惡不堪及官匠侵欺縻費狀,因請追治督工主事胡朝臣、都督劉鼎、參將周徹、張麒及接管員外張任、梁恩、主事李儒烈、副將種繼等罪。時徹已下獄,朝臣、任已降調,鼎、麒、繼已革任,會用敬等疏入,詔捕鼎、朝臣,俱付鎮撫司,同徹訊問。任、儒烈、恩、繼下工部查其交代時日奏請,於是烈儒坐奪俸二月,恩一月,任、繼以既降革勿論。
- ^ 《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二十二》:嘉靖四十二年六月,出原任通政司右參議胡朝臣於獄,發原籍為民。初朝臣為工部主事時,督造皮甲為工匠冒破皮鐵,失於覺察,後事發,詔逮鎮撫司考訊,坐以侵克工銀五百四十兩論充永遠軍,非其罪也。至是系獄追贓且十餘年,朝臣屢上書自直,法司乃為白其枉狀而貸之。
-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六年丁未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