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浦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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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譚作人案的內容是不是放到譚作人條目中更合適?[編輯]

浦律師代理的案件不少,如果只對一個案件大量描述,就顯得不平衡。 --farm (talk) 2010年6月27日 (日) 01:34 (UTC)[回覆]

我想先確定個框架,在編寫別的案件[編輯]

我是這麼想的:浦志強主要的事跡就是維權案件,這個條目也是主要討論案件內容的---檢、辯、法院的相互攻防,讓讀者對案件本身能夠很快的理解,從而對維權律師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放在譚作人條目恐怕不太合適。我正想辦法壓縮內容,做一個比較理想的框架,然後別的案件也可按此編寫。這也是初步想法,不知可否,還請指正。Sa8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9:16 (UTC)[回覆]

或者另起一新條目,譚作人案。--farm (talk) 2010年6月28日 (一) 01:54 (UTC)[回覆]

事實上我又壓縮了一部分,格式也變了很多。這樣的話在浦的條目里可以放3到4個案子,張西德訴《農民調查》和余秋雨的等。這樣言論自由,公民權利的主張看起來就很有條理了。Sa8 (留言) 2010年6月28日 (一) 05:36 (UTC)[回覆]

維權律師條目的主要內容[編輯]

我認為編寫維權律師條目不應該忽略案件內容,至少應該把案件主要內容講清楚,才能讓讀者知道維權的主要工作,事實上條目中譚作人案是在八、九個法律文案中精選出來的各方觀點,內容已經壓縮到極致,再減就說不清楚案件了。也就失掉介紹維權工作的意義了。 此條目還要添加別的案件,但是現在一手的法律文案還沒搜集全,等浦律師公布相關資料後,再添加幾個其他的案件,該條目就會完整的多了。Sa8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8:42 (UTC)[回覆]

  • 另外我想先確定要編寫的案件:
  1. 張西德訴《中國農民調查》案(公權力的制約問題)
  2. 嘎瑪桑珠盜掘古墓葬罪(私人財產保護及暴力執法)
  3. 余秋雨訴肖夏林案(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問題)

不知什麼時候才能搜集全相關文案。AlexHe34 修改的頁面,正在努力適應中,糾結啊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7:22 (UTC)[回覆]

我那個表格的內容,每一行的不同列是用「||」兩豎隔開的,也許編輯的時候不大好辨識。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04 (UTC)[回覆]

例如:

{|class="wikitable" border="1"

!檢方

!辯方

!合議庭

|-

|境外敵對分子王丹與其主動聯繫,並傳送六四的宣傳材料。譚作人王丹發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紀念活動建議》電子郵件,建議在今年"六四"期間實施所謂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以紀念"六四"二十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手段,是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鼓動。控方提出的本項事實,系王丹與譚作人的私人電郵往來,不符合本罪的公開性、被煽動對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徵。

……


||谭作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声称要传承所谓“六四精神”,意在煽动民众与政府对立、对抗,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 <nowiki>|}



譚作人案是否需要跟譚作人合併[編輯]

這也是很困擾我的事情,法庭交鋒部分是展現維權律師工作的主要方面,在浦律師的條目中集結3,4個維權案子,即可展現維權律師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訴讀者「維權」所維護的各種公民權利,但是案件部分又會跟其他條目重合,或相近;例如:「譚案」。現在出現的情況是,浦律的條目中關於譚案的已經全部複製過去,到底該在那邊取捨呢?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1 (UTC) 目前我倒不太在意格式的問題,主要是案件內容該留在那裡呢?[回覆]

竊以為現在譚作人條目的那種方法比較好,不至於讓版面拖得太長。(現在我有點事情出去一下,如果不能及時回復請見諒!)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3 (UTC)[回覆]
您好像還沒搞清楚,兩個不同的條目怎麼可能有大段相同的內容呢?條目互相複製內容是不好的。Sa8 (留言)
那麼一個案件的主體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呢?既然叫「譚作人案」為何不能出現在譚作人條目里呢?畢竟庭審辯論過程的內容包含了許多關於譚作人的資料。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12 (UTC)[回覆]
我認為只能是一個條目使用,另一個條目用連結就好了。這是我編輯浦律條目的初衷:在浦律師的條目中集結3,4個維權案子,即可展現維權律師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訴讀者「維權」所維護的各種公民權利,在條目編寫開始的時候就有這方面的討論,到現在我也沒有最終的意見。我個人認為就法律文案而言是相關司法人員的創作(法律文書是公共領域),所以就文案本身而言關係與律師更近一點。它體現了律師、檢察院、合議庭對法律的理解,運用的也是律師的辯護才華。而對於譚作人更重要的是結果而不是內容。 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24 (UTC)[回覆]
這樣吧,先放在這,看看其他編輯者的意思如何?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1:59 (UTC)[回覆]
看看吧,反正這個條目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就等浦律公開相關文案了,有可能某一天我實在受不了這表格了,會把它改掉,呵呵。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09 (UTC)[回覆]
請便。另外,我在網上找到一審辯護詞全文,相信您應該已經有了。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30 (UTC)[回覆]
那個一辯的?譚案的都連接在表格上了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9:10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請中國大陸政府將這個人放出來[編輯]

真可悲,一個這樣為國努力奮鬥的人權律師,竟然會被政府這樣軟禁,中國最有人權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3166/維權律師浦志強案 涉罪7條微博留言曝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2527/維權律師浦志強今受審 北京維權者遭軟禁/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5.96.201於2015-12-15 18:07加入。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09:55 (UTC)[回覆]


這是言論自由,宣傳你P,wiki上也想玩張羅罪名這套?--36.225.99.141留言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4 (UTC)[回覆]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回覆]

(!)意見你快刪,我看是你先被封禁,還是你亂刪別人留言被封禁。--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16 (UTC)[回覆]

條目編寫得太主觀[編輯]

什麼是:

我們是誰?維基人?望改進條目。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10:00 (UTC)[回覆]


過度主觀的部分
[編輯]

以下段落,過度主觀,沒有證據請勿胡亂指控(這可是人家的生平,別想抹黑別人)


涉嫌收集顧客資訊?甚麼樣的資訊? 客人三圍? 客人裸照?

尋釁滋事? 那很好,有沒有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他有跟人打架?(這夠明瞭了吧) 一份證據一份話,這邊可是wiki,不是你家後院


其部分微博個人言論偏激、以及涉嫌收集顧客私人資料等因素,他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5.99.141對話貢獻)加入。

可笑的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編輯]

真是自由的國家啊,發微博就可以判刑3年,還只需要國家說就可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22/758242/paperart_right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 今獲判3年徒刑 --36.225.99.141留言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8 (UTC)[回覆]

  • 這些言論能不能發到自己的博客上去?這裡是討論詞條該怎麼寫的地方,不是討論浦志強怎麼樣的地方。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回覆]

(-)反對 這在事實上的陳述,你想反對也找好的理由吧。--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14 (UTC)[回覆]

浦志強被吊銷律師執照 做行政打雜 | 即時新聞 | 20160429 | 蘋果日報[編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0429/849667/

缺乏中立性片段[編輯]

1.判罪證據就是那幾條微博?

2.唯一可以用的就是國家顛覆罪,唯一可以抹黑鬥爭無辜人的玩法,老招數了。

3.明明是法院,竟然連西方都可以拉出來牽拖,是小孩子鬥嘴? 懂法律的看到快笑倒在第了。
phoenix --36.225.97.51留言2016年4月29日 (五) 07:31 (UTC)[回覆]



環球時報評論則對此反駁,表示浦不上訴是他和代理律師接受這一判決的標誌性信號。其署名單仁平的評論文章認為西方批評是價值觀優先的,沒有考慮中國法律與浦案判決的契合度。文中強調,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權利,中國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劃設言論自由邊界;判決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證據的。[1][來源請求]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浦志強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8月2日 (四) 04:13 (UTC)[回覆]

  1. ^ 單仁平:浦志強案已判,西方干預餘興未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