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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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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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7日優良條目評選入選
2013年5月28日優良條目重審撤銷
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優良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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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至上」部分的討論[編輯]

(以下討論來自mitbbs「美國研究俱樂部」2月2日,是針對本條目而引發的)

1。「司法權力」可能是從Judicial Power直譯過來的,我覺得更明確的說法應該是「最高法院及其下各級聯邦法院」。因為在中文裡「美國司法權力」是涵蓋範圍很廣的一個概念,甚至可以理解為包括各州的司法機構。

2。Judicial Review一般可能應該譯為司法覆審權。「司法」而非僅「違憲」,因為聯邦法院也可以裁定某項行政命令或者州法違反聯邦法律。「覆審」而非「審查」,這個下面一條仔細談。

3。最後這條我覺得是極為關鍵的而原文容易導致誤解的一點: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聯邦法院沒有主動「審查」的權力,它們的司法覆審權只有在有告訴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比如布希把犯人關進軍事基地,最高法院沒有權力自己主動作出判決說他違憲,而一定要有人提出訴訟才可以。這就是為什麼英文用review這個詞,而我認為應該譯為「覆審」較為妥當的原因。對於司法分支的這項限制至關重要,不然如果最高法院隨時可以指他人違憲,而它本身又非民意產生,則憲法所規定的整個制衡體系立刻宣告破產。--MITBBS網友magicfat

1.司法權力確實翻譯得不妥。我認了。
2.司法並非違憲,我沒啥研究。(說實話,我是學民法的)。我只知道美國憲法是最高位的法律,但是各州的法律與聯邦其他法律的優劣,我不是很清楚。而且著名的最高法院判例一般都是憲法判例,我對於援引聯邦普通法律來審查州級法律的做法實在不了解。
重點說說第3個。3.覆審or審查。審查一詞並不能直接推出「主動審查」的含義,因此在沒有說明是否「被動審查」之前,並不一定會誤導讀者。而覆審在中文中有另一層含義,就是法院進行再次審查,相當於二審。[1]頁面上「聯邦最高法院」那一段說明:「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覆審;有權頒發「調審令」...」。通過google可以發現,「覆審」多半用來表示上級法院進行的二審。而「違憲審查」一詞已經成為習慣用語,在中文法學論著中,也是基本都使用「違憲審查」而非「違憲覆審」。這是我的印象。
其實,這只是一個翻譯的問題。不過我從您的指點中也得到啟發,應該在條目中強調「違憲審查權的啟動必須是被動的,在訴訟中進行審查。」。
我會把我們這段討論放到美國憲法的討論頁。肯定賣座。也歡迎您多去做做貢獻!維基的法學條目實在少得可憐。謝謝您認真的批評!--Hamham 09:01 2006年2月3日 (UTC)

see http://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5-03/l2005-03-03-voa30.cfm --Skyfiler 15:58 2006年3月22日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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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馬利諾憲法(1600年)為這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主權國家憲法。2021年1月30日 (六) 10: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