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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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提供給配偶的必需的生活费用。傳統上贍養費是由男方支付給其前妻,但1970年後,基於男女平等的考量,男方也可有權向其前妻要求贍養費。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五七條规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香港有關贍養費的規定是在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規定,也有採夫妻協議方式訂定贍養費[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贍養費 [编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贍養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规定: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常有将用于夫妻之间扶养费同贍養費混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