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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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而資方必須參予,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僱傭條件,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而集體談判權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勞工的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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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況 [编辑]
香港 [编辑]
在香港英治末期,當時的香港立法局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由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提交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簡稱《集體談判權條例》)及多條與勞工權益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當中提及,集體談判權安排適用於五十名僱員以上企業,同時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需超過僱員人數15%及取得逾五成僱員的授權,才可獲得集體談判權。
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臨時立法會隨即推翻了不少被認為「對特區政府運作做成障礙」的法例,當中包括於同年7月16日凍結《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並於同年十一月正式廢除該法例,成為了香港生效時期最短的一條法例。自此民間一直爭取能夠在香港恢復集體談判權,但一直未有進展。[1]
澳洲 [编辑]
澳洲聯邦政府早在1904年,即澳洲聯邦成立後第3年,設立一個獨立的勞資仲裁機關。這個機關以法庭的形式運作,其主席和成員都是澳洲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這個法庭獲賦予司法權力,可處理工業關係法例以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於澳洲人普遍帶有非常強烈的平等原則意識,[2][3][4] 隨後,很多該國的政冶領袖都不敢削弱或廢除這個仲裁機關。所有嘗試削弱或廢除這個保障工人權益的總理,都相繼被選民唾棄[5][6][7][8],其後更被逐出政壇。 隨後,這個仲裁法庭的角色轉變,其權力被更清楚地介定,司法方面的權力被除去。 但基本上,這個仲裁機關的職責包括有:
參考 [编辑]
註腳 [编辑]
- ^ 港集體談判權 立法數月廢除 - 明報 (雅虎) 2008年4月20日, 2008年7月30日 索取
- ^ 老友, 你真捧 - 雪梨晨鋒報 2003年5月17日, 2008年6月24日 索取 (英文)
- ^ 平等原則的誤解 - 雪梨晨鋒報 2003年5月17日, 2008年6月24日 索取 (英文)
- ^ 玻璃天花板都碰不到 - 澳洲人報 2007年8月22日, 2008年6月24日 索取 (英文)
- ^ 工業關係重要選舉議題 - 墨爾本時代報, 2008年7月29日 索取 (英文)
- ^ 自由黨內部調查揭發工業關係隱憂 - 雪梨晨鋒報 2007年6月21日, 2008年7月30日 索取 (英文)
- ^ 碧什為《工作選擇》辯護 - 澳洲廣播公司 2007年11月28日, 2008年7月30日 索取 (英文)
- ^ 黨魁宣佈《工作選擇》已死亡 - 澳洲廣播公司 2007年12月19日, 2008年7月30日 索取 (英文)
- ^ 工業關係 - 澳洲工業關係委員會, 2008年7月29日 索取 (英文)
- ^ 我們的角色 - 澳洲工業關係委員會, 2008年7月29日 索取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