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永住者
特別永住者(日语:特別永住者/とくべつえいじゅうしゃ Tokubetsu Eijūsha),是祖先或本人曾是日本殖民地(臺灣、朝鲜半岛)居民而擁有日本國籍,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因條約失去日本國籍,但繼續居留日本而获得特别永久居留权的日本居民。
历史
根據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 在 1945 年佔領初期發布的法令,在日臺灣人與在日朝鮮人原則上是「解放人民」,但必要時也視為敵國人,其法律地位模糊未定[1]。1947 年,日本政府发布《外國人登錄令》,明定臺灣人與朝鮮人為外國人[1]。
1952 年,同盟國与日本签订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恢復國家主權[1]。同日,日本政府发布《125号法》,即《外國人登錄法》,以及《126号法》,處理舊殖民地人民的國籍問題[1]。
《126号法》规定,在舊金山和約最初生效日脫離日本國籍者,且從1945年9月2日以前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持續居留本國的朝鮮人、臺灣人(包括1945年9月3日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在本國出生者),不適用出入國管理令第22條之2第1項之規定,在相關法律制定並得以確定其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之前,可以不取得其他在留資格之下, 持續在本國居留[1]。適用這項辦法的朝鮮人,臺灣人一般被稱為「法126適用者」,其子女也适用该法取得在留资格[1]。在此期间,法126適用者与其他外国人一样,要隨身攜帶外國人登錄證,還要在登錄文件上按捺指紋,离开日本后再入國有可能接受审查[1]。
二戰後的幾年國籍選擇期間內,已經移居日本的朝鮮人居民(即在日朝鮮人)獲許自動成為日本公民。但許多人由於日本人的反韓偏見而猶豫,或因為年紀過小,沒有申辦歸化日本籍,又因為朝鲜战争而沒有回去母國。1952年《舊金山條約》生效後,日本解除了與殖民地事務的一切法律聯繫,他們沒有獲得母國國籍,同時失去日本國籍,成為了滯留日本的無國籍民。
在1965年簽訂《韩日基本条约》之後,這些日本長大的在日朝鮮人,獲得了特別永住者身份的折衷辦法,[2]身份認同與日本人基本沒有差異,但在從事公務員等行業時有限制。根据《日韓法的地位協定》,擁有大韓民國籍的在日朝鮮人法126適用者,從1966年1月起5年之內,只要向出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即可獲准「協定永住」。對於協定永住者,日本政府給予較多的保障,例如,一般外國人如果被處一年以上的徒刑就會被強制遣返,但是協定永住者除非觸犯七年以上重刑者,不會輕易被強制遣返[1]。
台湾人及不愿取得大韩民国国籍的朝鲜人,则没有类似《日韓法的地位協定》中的保证。此类人士继续适用《法126》,直到 1991 年日本修改外國人管理法令。特别永驻权的身份由《关于因与日本和平条约而丧失日本国籍人士的移民管理特例法》(「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に基づき 日本の国籍を離脱した者等の出入国管理に関する特例法」)规定,法律于1991年11月1日生效。
概况
截止到2022年,日本有約29萬名特別永住者[3]。
另見
注释
參考
- Suzuki, Kazuko Columbia University : Koreans in Japan (Zainichi Koreans) Retrieved June 23,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