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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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申訴專員公署標誌
申訴專員陳積志
副申訴專員蘇錦成
助理申訴專員翟瑞恒謝綺雯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1988年3月1日
所屬部門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口號正面看投訴 共建好制度
總部 香港香港島干諾道中168至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聯絡資訊
網站www.ombudsman.hk
申訴專員公署總部所在大廈──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中)

申訴專員公署(英語:Office of the Ombudsman),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於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獨立法定機構,監察香港政府運作。透過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處理及解決因為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並促進行政公平。

申訴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5年。但與一般法定機構首長不同,若然行政長官要將申訴專員免職,必需先經立法會批准。[1]

預防投訴是申訴專員公署職責,關乎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的尊嚴,這個職責對政府執行政策尤其重要。為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在特別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更會在拒絕受理市民投訴的同時,向投訴人聲明切勿作出無理投訴。[2]

職能[编辑]

申訴專員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以確保:

  • 官僚習性不會影響行政公平
  • 公營機構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 防止濫用職權
  • 把錯誤糾正
  • 在公職人員受到不公平指責時指出事實真相
  • 人權得以保障
  • 公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有權:
  • 調查由受屈人士提出,所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輔助警察隊警務處廉政公署以外)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 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
  • 就可能廣受市民大眾關注的課題進行主動調查

歷史[编辑]

1988年,立法局通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翌年制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3月1日起正式運作;同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成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成員。

1994年7月1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改稱申訴專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改稱申訴專員公署。1996年12月27日,申訴專員的英文名稱由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改稱為The Ombudsman,申訴專員公署的英文名稱改稱Office of The Ombudsman。

歷任首長[编辑]

(於1994年7月1日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歷任副申訴專員[编辑]

公署有權調查的機構[编辑]

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公署有權調查該條例附表1第I部列出的任何機構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第I部所列機構[编辑]

以及該條例附表1第II部列出的有關政府部門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

第II部所列機構[编辑]

電視劇[编辑]

香港電台

流行文化[编辑]

1998申訴專員公署廣告歌曲改編自包青天。

參考文獻[编辑]

  1. ^ 《申訴專員條例》第3條 (PDF).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2-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0). 
  2. ^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人約章. [2016-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6). 
  3. ^ 大事紀要. 申訴專員年報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2008-06-25, (第二十期): 第1頁. 
  4. ^ 4.0 4.1 前立法會議員接任申訴專員. 南華早報. 1993-12-29 [2021-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5) (英语). 
  5. ^ 存档副本. [2018-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9). 
  6. ^ 存档副本. [2018-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9). 
  7. ^ 存档副本. [2019-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2). 
  8. ^ 8.0 8.1 政府委任新任申訴專員(附圖). www.info.gov.hk. [2024-03-01]. 
  9. ^ 蘇錦成任副申訴專員惹非議 - 太陽報. the-sun.on.cc. [2024-03-01]. 

外部連結[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