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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Facebook來源[編輯]

@だ*ぜ特殊:diff/51369510,這看上去不是可靠來源。仔細看內容發現,內容也相當不可靠,至少是利益相關和非中立觀點,來源類型也頂多是第一手來源。「有xxx支持者」符合{{who}}。--YFdyh000留言2018年9月21日 (五) 14:51 (UTC)[回覆]

  • @だ*ぜ擱置文句不談,來源問題怎麼說,WP:可供查證要求可靠來源,而這兩則Facebook顯然不是。--YFdyh000留言2018年9月21日 (五) 16:00 (UTC)[回覆]
    • @YFdyh000WP:可供查證#特殊的斷言需要特別的來源——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3 (UTC)[回覆]
    • 這裡文中表達的意思是香港存在這種想法。需要特殊的文獻來表達,需要特殊的表達方式——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1日 (五) 16:05 (UTC)[回覆]
    • @だ*ぜ請仔細閱讀,這個方針的含義:「特別的斷言需要高質量的來源」、「如果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就不應包含這樣的內容」,它是指非主流觀點需要高質量的可靠來源,而不是需要特別的斷言時可以採用低質量的來源。「香港存在這種想法」如果未經可靠報道,並不重要,想法千千萬,並不是所有都值得記載。採用不可靠的Facebook來源,已經顯然違背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YFdyh000留言2018年9月21日 (五) 17:54 (UTC)[回覆]
      • @YFdyh000閣下對高質量的定義是什麼?參考後方註釋,可以發現這個單詞可以有多種解釋:「有很多人認為的想法——理論,而該文獻將其訴之言語(因為這就是其本身)。而這一說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這也可以叫高質量。試問哪有一句話反對其他整篇內容的?可能是閣下理解錯誤也不定。
      • 再試問:寫完條目,有至少3名巡查員巡查過(其中一名我還特別要求巡查該內容是否有問題),之前DYK也有很多維基人看過,都不曾提相關的問題。是否閣下多心了?——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9月22日 (六) 00:37 (UTC)[回覆]
    • 打擾@無聊龍NickNYCN希望就兩來源的可靠性和重要性再次發表意見(中立性可能不必,來源本身是非中立的第一手來源)。個人意見:如果來源確為重要的觀點,應當改進文句以及腳註以重要性和彰顯發表者的身份,而不是含糊的「支持者」以及網名;如有,應該換成被可靠報道的觀點。同時邀請DYK評議人關注@SickManWPTemp3600SanmosaClithering。--YFdyh000留言2018年9月22日 (六) 12:37 (UTC)[回覆]
      • (:)回應:在下的意見是,條目使用如Facebook等不可靠來源作佐證只能是last resort。如有更好的來源請更換,但如此等來源無法取代,少量斟酌採用也無可厚非。另外NPOV方面,在下的意見純粹是在條目上不可用scare quotes,即使引用的原句有如此立場,如原文「『港獨』」這樣的提述不可帶有『』。--默默耕耘的無聊龍發掘化石|基因圖譜2018年9月22日 (六) 13:56 (UTC)[回覆]
      • 在下的意見是,如果有更好來源確實應當改為更好來源。不然可能不符合WP:POV中的「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 --皇家巡警 ☎101 2018年9月22日 (六) 14:41 (UTC)[回覆]
        • @無聊龍NickNYCN:先祝各位中秋佳節快樂!這裡就對整體做一個統一回覆:
          1. 可惜的是,只有那兩個來源才表達了如此推論;
          2. 這裡希望表達的是這種推論想法(即使我認為牠邏輯上就存在問題),認為來源有問題的不是閣下一位,我也是;但為了表示相關想法,我找到了兩個方針支持我;
            1. 「特殊的斷言需要特別的來源:未在主流來源中出現的意外或重大的斷言;收錄某人看似不相稱、令人困惑、具爭議性或與其先前觀點截然不同的聲明;與相關團體的主流觀點矛盾,或與主流推定顯著不同的斷言。」(WP:REDFLAG
            2.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通常來說,條目不應給予少數觀點與更受歡迎的觀點同樣多的描述,且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WP:DUE)「要以中立的觀點寫作,應表現爭議的觀點而不是去斷言它們;要做到這點,對競爭觀點的表達就應多多少少地讓它們的支持者們接受,並將這些觀點歸屬到它們的支持者身上。維基百科描述爭議,而不會參與其中。」(WP:NPOVREASON
        • WP:REDFLAG:就如我上面與U:YFdyh000討論的那樣;WP:DUE:佔文章比重決定不會多,只有引用一句話而已;WP:NPOVREASON:按WP:NPOV背後的立意做編輯,歸屬到支持者身上,描述爭議。
        • 我相信,有腦子的人看到上面這麼多上議院大法官對案件的評論,定會(甚至那些人查看了1965年戰爭損害法後,更加會)意識到「引用話語」裡面的邏輯錯誤。—— 𓋹 謹賀中秋 2018年9月22日 (六) 15:05 (UTC)[回覆]
          • 就這兩項方針,我的理解:上方提過的,「需要高質量的來源」「如果這樣的來源並不存在,就不應包含這樣的內容」。「且通常根本不應包含極少數的觀點」,而您說「只有那兩個來源才表達了如此推論」。
          • 如果沒有可靠來源做出介紹,並且來源沒有展現出重要性/影響力,我認為內容不應該被包含。否則任何事例的條目中,都可以引用一個帖子、博客、微博等來證明存在少數或截然不同的觀點。--YFdyh000留言2018年9月22日 (六) 16:3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