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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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一般在戈登堂召開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全稱天津英國工部局所轄區域選舉人年度大會(英語: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Electors of the British Municipal Area, Tientsin),最初為天津英租界租地人會議,隨着租界人口的增長,非租地人的比例不斷增加,1897年更名為天津英租界納稅人會議,1919年後定名天津英國工部局所轄區域選舉人年度大會。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是天津英租界的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有立法權也兼有選舉權和行政監督權[1],相當於天津英租界內的地方議會[2]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分為常年大會(Annual General Meeting)和特別大會(Other General Meeting)。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常年大會每年召開推舉產生董事組成天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會,董事會領導行政執行機構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對英租界實施管理。

歷史沿革[編輯]

1860年,天津英租界劃定之初,尚未開發,人煙稀少,在當時被看作是天津城郊外的荒地。當時在天津的英國僑民僅有十數名,都居住在天津老城一帶,只是在英租界內租了一塊土地。因此,在津的英國僑民以租地人的身份成為租界最早的市民,為了實施對租界的治理而組織了天津英租界租地人會議或租賃地人會議,是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最早的雛形[3]。隨着天津英租界內人口的增長,特別是非租地人的比例不斷增加,1897年後,租地人會議更改為納稅人會議[4]。根據《駐津英國工部局1918年章程》,1919年納稅人會議再度改革為選舉人大會[4]

1919年1月1日,天津英租界原訂租借地、擴充界、南擴充界、推廣界等各區域正式合併起至1941年,天津英租界選舉人會議每年3、4月的中上旬召開常年大會,共計23次[4]

職權[編輯]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是天津英租界的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有立法權也兼有選舉權和行政監督權[1],相當於天津英租界內的地方議會[2]。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常年大會每年召開推舉產生董事組成天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會,董事會領導行政執行機構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對英租界實施管理。

根據《駐津英國工部局1928年修訂章程》,選舉人常年大會的權限是審核通過財政收支決算和預算;選舉董事會董事、稽核員和估價委員;制定管理租界的章程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正;規定各種捐稅的稅率,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稅額或減免稅額;決定水、電、交通、郵電等公用事業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有權以工部局的產業或收入作抵押擔保品來發行債券,用於建立或資助有利公眾的醫院、菜市場、體育設施、公園、圖書館等;因市政需要購置土地;將部分權限委託給董事會[3]

常年大會[編輯]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的常年大會通常有以下議題[4]

  • 議題一:通過上年工部局董事會報告,內含各部門年度報告,以及截止於12月31日的賬目報告。
  • 議題二:討論下一年度的財政預算及主要支出項目,確定捐稅繳付時間。
  • 議題三:投票產生工部局董事,組成新一屆工部局董事會,任期一年。
  • 議題四:委派2至3名估價委員,任期一年。估價委員的職能主要有兩點,一是估計地價及房產租值,二是決定捐率[5]
  • 其他議題。

特別大會[編輯]

1939年,天津英租界遭受水災,天津英國文法學校被淹,當年召開特別大會商討解決辦法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的特別大會召開的目的一般是應對突發問題或解決英租界市政管理中的資金問題,採取的措施有發行債券、增加原有捐稅稅率或開徵新稅種等[2]。雖然,每年三四月份例行召開的選舉人常年大會都會審議財政預算案,但當遇到特殊情況時仍需召開臨時性的特別大會以應對。例如,1939年天津水災嚴重波及天津英租界內的正常運作,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需要的資金超出常年大會的預算案,英租界召集選舉人特別大會討論解決辦法[2]。因此,召開特別大會對於英租界內的應急管理及維持租界管理正常運轉有重要意義。

議事規則[編輯]

選舉人資格[編輯]

根據1866年版《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天津英租界內的租地人只要達到最低租地標準即享有選舉權,且任何合格選舉人都只享有1票權[4]

根據《駐津英國工部局1918年章程》的規定,對於租界內非華籍納稅人,凡租界內土地主每年納地畝捐達20兩者,可擁有1票選舉權,80兩者擁有2票,240兩者擁有3票,480兩者擁有4票,即為最高票數;佔有房產者每年估定租價達480兩者擁有1票選舉權,3000兩者擁有2票,10000兩者擁有3票,即為最高票數;對於租界內華籍納稅人的選舉人資格的規定是華人土地主年納地畝捐在240兩以上或房產主年租值至少3000兩者,才有表決權[2]

選民登記及公示[編輯]

選舉人制度及登記是1860年代天津英租界劃定之初即規定並施行的一項制度,但在不同時期對於選民登記及公示的具體操作規則有所不同[4]。1863年10月27日,駐天津英國代理領事約翰·吉布遜(John Gibson)簽署制定頒佈了《天津埠地方章程》(Local Regulations for Tientsin)。由於有完善的土地登記制度做保障,原訂租界工部局早期以租地人所承租的地畝數為標準確定選舉人資格,實現了對天津英租界轄區內選舉人的登記。根據1866年版《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天津英租界內的租地人只要達到最低租地標準無需專門登記即自動完成選民登記,享有選舉權[4]

1874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修訂,加入相關選民登記條款「天津租地人大會投票權暫行規定」七項,其中特別指出,「未經存案之租地人欲取得投票權,須於租地人大會召開至少七日前登記存案,否則不享有投票權」[4]

1928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修正章程第10條規定,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常年大會的選舉人(佔用房產人)須在大會召開前至少14日向天津英租界工部局董事會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長審核申請人資格並確定所得投票權數後登記在冊。會議召開前7日,秘書長將全部選舉人名單及票權統計表(包括提交申請的佔用房產人和土地簿記錄在冊的地畝業主)送至《大公報》等天津本埠重要報紙刊登[4]。從1929年起,天津英租界歷次常年大會召開之前均例行選舉人登記,相關程序及登記結果會以通告的形式連日刊載於《大公報》的顯著位置。同時,章程規定,英國駐津總領為常年大會的法定召集人,因此,大會召開前兩到三周之間,領事也會發佈會期預告[4]

決策程序[編輯]

1899-1905年戈登堂

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由英國駐津總領事召集並擔任主席,但其通常沒有投票表決權也極少干預具體行政工作,僅當贊成與否決兩方票數相等時做最後表決[6]

英租界選舉人大會,無論是常年大會或特別會議,均由英國總領事召集,並有權對會議內容作出最後裁決,對大會決議之事項,不僅可以在會上口頭否認,也可以於會後7日內以書面聲明予以否決[7]

會場[編輯]

1936年4月26日,常年大會第三次會議在耀華中學舉行
曾經舉辦選舉人大會天津英國文法學校校舍現狀

1937年以前,天津英租界選舉人大會一般在英租界工部局戈登堂內召開,1938年以後,選舉人大會開始在天津英國文法學校舉行[3]。1936年,耀華學校禮堂落成以後,部分會議曾在該禮堂召開[3]

部分會議統計[編輯]

從1919年1月1日,天津英租界各區域正式合併開始,至1941年,天津英租界選舉人每年4月中上旬召開一次常年大會,共計23次[4]

部分年份天津英租界常年大會及特別大會統計[4][8]
時間 屆次 舉辦地點 出席人數
1927年3月30日 第9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未記載
1927年5月11日 特別大會 戈登堂 102
1928年4月11日 第10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未記載
1929年4月17日 第11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未記載
1930年4月16日 第12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165
1931年4月15日 第13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未記載
1932年4月20日 第14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143
1933年4月12日 第15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111
1934年4月11日 第16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110
1935年4月10日 第17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99
1936年4月15日 第18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耀華中學 215
1936年12月9日 特別大會 戈登堂 79
1937年4月7日 第19次常年大會 戈登堂 153
1938年4月6日 第20次常年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未記載
1938年12月2日 特別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108
1939年4月21日 第21次常年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179
1939年10月27日 特別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77
1939年12月12日 特別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71
1940年4月17日 第22次常年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194
1940年8月14日 特別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未記載
1940年12月18日 特別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未記載
1941年4月16日 第23次常年大會 天津英國文法學校 未記載

相關條目[編輯]

相關著作[編輯]

  • 天津市檔案館. 近代天津租界档案史料选编.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22. ISBN 9787201121420. 
  • 天津市檔案館. 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史料选编. 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3. ISBN 9787552800678. 
  • 天津市檔案館,南開大學分校檔案系. 天津租界档案选编.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2-04. ISBN 7201005448.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程維榮. 天津租界与日本居留民团. 上海: 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21. ISBN 9787552035407. 
  2. ^ 2.0 2.1 2.2 2.3 2.4 韓佔領. 略论天津英租界的市政制度. 青年文學家. 2010-04-08, (2021(04)). 
  3. ^ 3.0 3.1 3.2 3.3 韓佔領. 1929-1941年天津英租界市政管理研究. 天津師範大學. 2012-04-01.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耿科研. 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 南開大學. 2014-05-01. 
  5. ^ 《駐津英國工部局一九一八年章程暨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估價委員得估計地價暨房產租值以資決定捐率,並將估定之地價暨房產租值隨時修正之;倘地主或住戶對於估價委員所估之地價及房產租值認為不滿意時,得陳訴於英國總領事,其所判斷即為最後之裁決。
  6. ^ 張皓. 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 北京: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4. ISBN 9787303068883. 
  7. ^ 天津市地方志編修委員會. 天津通志·附志·租界. 天津: 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6年1月. ISBN 9787805635736. 
  8. ^ 天津市檔案館. 天津英租界工部局史料选编. 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 ISBN 978755280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