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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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約,是中國古代及朝鮮半島朝鮮王朝時代民間行事原則,是為古代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地方鄉廳提倡的道德標準。

中國[編輯]

《周禮》記有讀法之典。熙寧九年(1076年)藍田呂大忠呂大防呂大鈞呂大臨四兄弟訂有《藍田呂氏鄉約》。[1]朱熹有《增損呂氏鄉約》,但未付實踐。鄉約多以族譜方式呈現,如湖北來鳳縣《來鳳卯峒向氏族譜》、四川省酉陽縣後溪鄉白氏《南陽族譜》。朱元璋恢復鄉飲酒禮,廣設申明亭、旌善亭,廢耆老改鄉老,頒聖諭六言,獨賴鄉約聖諭,朝夕宣揚,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嚴。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贛鄉約》,凡一十六款,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頒佈《十家牌法告諭父老子弟》。《南贛鄉約》十分有效,於是嘉靖年間,朝廷推廣王陽明之法,「嘉靖間,部檄天下,舉行鄉約,大抵增損王文成公之教。」羅一峯也曾立鄉約以整頓風俗。[2]呂坤則制定了《鄉甲約》。[3]清代鄉治是對《呂氏鄉約》的發揚,是一種官辦系統,由禮部管轄;不同於王守仁的《南贛鄉約》是民間自發系統。有專家以為如無滿清入關,「假以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為中國民治張本。」[4]清代鄉約則是以「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約等名目,原為稽查保甲,承辦差徭而設。」[5]為目的,已脫離宋明「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鄉約精神。

香港[編輯]

「約」是時期流傳下來的一種鄉級地方管理制度,英國接管新界後沿用「約」作爲新界地方分區單位,不過此「約」與中國傳統鄉紳社會秩序中的「鄉約」相距甚遠,新界的「約」更多只是殖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港島的「約」更僅僅是地區俗稱。

香港島[編輯]

四環九約是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初期時,華人對香港島北岸的維多利亞城行政區劃的俗稱。

四環大致包括西環上環中環下環4個區域。而九約所指之地,其實並非一個固定的概念,而是經過多次修訂,有多個版本。九約更只是虛數,一度有多達十一個約。

新界[編輯]

為方便香港殖民地政府對新界的管治,將新界劃區而治,早期分為八約。包括:九龍約(新九龍荃灣沙田將軍澳等地)、沙頭角約(禾坑蓮麻坑鹿頸谷埔等地)、元朗約(八鄉錦田十八鄉屏山青山大欖涌龍鼓灘等地)、雙魚約(林村新田龍躍頭船灣翕和蔡坑上水粉嶺侯約等地)、六約(即打鼓嶺區)、東海約(西貢高塘赤徑等地)、東島洞約(吉澳東平洲塔門白潭洲白蠟洲等地)以及西島洞約(龍鼓洲赤鱲角馬灣青衣大嶼山坪洲長洲等地)[6]

1906年,原有的新界八約合併為北約(大帽山九龍群山以北)和南約(新九龍荃灣離島),各由一位理民官管理。1947年,北約分拆為大埔區元朗區元朗區元朗青山(今屯門),大埔區大埔沙田上粉沙打(今北區)和西貢。1956年,荃灣區從南約分拆出來。1963年,西貢區歸入南約。1969年,撤銷南約,改設西貢區離島區

各區另有更細的區分和俗稱,例如荃灣西約沙田九約等等,其中荃灣西約之名流傳至今仍在使用。

朝鮮[編輯]

朝鮮鄉約,大約與朱子學同時傳入,洪武三十一年朝鮮太祖於其家鄉-豐沛鄉訂定「鄉憲」四十一條,請孝寧大君增補後頒佈,是為韓國最早之鄉約。 朝鮮中宗統治時期,因大司憲趙光祖大司成金隄提倡,鄉約是鄉村內非正式行事原則和朝鮮王朝地方行政的基礎。

地方上的兩班有很多在書院上向百姓講解鄉約,以助教化。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宋史·呂大防傳》:「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2. ^ 沈德符:《野獲編補遺·詞林·鄉紳異法》
  3. ^ 王汎森. 中国近代思想学术的谱系. 中國上海: 上海三聯書店. 2018-02: 181-187. ISBN 9787542661081. 
  4. ^ 楊開道:《中國鄉約制度》
  5. ^ 《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113 ,同治三年八月下
  6. ^ 鄭寶鴻編著:新界街道百年,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2. p093-p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