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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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移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編輯]根據維基百科:命名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簡化字,所以此詞條必須用簡體字命名。—5·12♡中国爱 2009年10月18日 (日) 09:33 (UTC)
- (-)反對:簡體字與繁體字是書寫形式的區別,而不是字與字的區別,不適用維基百科:命名原則。—Chief.Wei 2009年10月25日 (日) 06:05 (UTC)
- (=)中立:本人看了規則,但沒有找到明確的規定,所以不敢妄下論斷。但在這裏想說一句,上面反對的那位,留言請簽名,否則恐怕會當成無效的投票吧。--歷史研究(留言) 2009年10月25日 (日) 08:20 (UTC)
- (:)回應:抱歉,一時疏忽,已補上簽名。—Chief.Wei 2009年10月25日 (日) 08:55 (UTC)
- (-)反對:並無此等規定。--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10月29日 (四) 05:34 (UTC)
- (+)支持:個人認為使用簡化字比較恰當一些,雖然命名原則中並無提及。myheimu (留言) 2010年1月10日 (日) 21:36 (UTC)
- (+)支持:應該與下文字體一致,正文字首就是用簡體字。Gilxcom(留言) 2013年8月18日 (日) 08:25 (UTC)
- (-)反對:香港並不使用簡體字。--本人請各位進行具建設性的認真討論 2014年6月10日 (二) 05:33 (UTC)
- (-)反對個人認為此討論沒有實質意義,本人投反對票。--狀元-沖虛道長(留言) 2015年2月8日 (日) 09:52 (UTC)
名稱
[編輯]現時之正式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如何和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區別?--水水 (留言) 2010年4月16日 (五) 14:15 (UTC)
(-)反對:正文已經明確說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Gilxcom(留言) 2013年8月18日 (日) 08:34 (UTC)
「中國政府」不應重新定向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編輯]根據維基百科的中立原則,「中國政府」也可以為「中華民國政府」之簡稱,因此不應將其重新定向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Andyso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3:20 (UTC)
- (+)支持。翻查中國政府的條目歷史,是大半年前被傀儡用戶時勢造英雄改為重定向的,理應復原。--Worrydoes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26 (UTC)
- (+)支持。--112.3.164.241 (留言) 2011年5月12日 (四) 15:56 (UTC)
已提交到Wikipedia:移動請求/當前。--Worrydoes (留言) 2011年5月13日 (五) 03:45 (UTC)
- (-)反對2024年11月1日 07: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以來就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合法政府。不存在此類問題。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已經被公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支持:中國政府應該包涵各個時期的中國政府,而不應僅僅是現今的政府。Gilxcom(留言) 2013年8月18日 (日) 08:56 (UTC)
- (+)支持:目前「中國政府」已經撤銷重定向,修改成消歧義頁面。此討論不再有意義。 狀元-沖虛道長 (留言) 2015年2月8日 (日) 17:25 (UTC)
條目中的「爭議」是否應該刪除?
[編輯]理由:不符合中立原則。條目應客觀介紹。「在中國各地各類群體事件頻發,僅2009年就有近九萬件群體事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官員造成的官民矛盾以及引發的官民衝突被認為是事件產生的直接誘因」Gilxcom(留言) 2013年8月18日 (日) 09:13 (UTC)
對於負面爭議
[編輯]別的負面爭議不談,不過勞教制度已經廢除,而且對於計劃生育來說,如果是獨生子女,現在已經可以開放二胎。而且目前全面開放二胎已經在討論當中。不知道計劃生育和勞教制度是否可以刪除。
其次,正面評價之中全部都是「成就」。這是否和負面評價中的諸項不成並列關係,比如正面評價中包含「經濟成就」「民生成就」但是在負面評價中卻包含「人權」。這是否是衝突?
再次,新疆和西藏是否是人權問題還有待商榷。對於西藏和新疆來說,甚至很難說是民族問題,更應該說是宗教問題。對於「男女平等」一項更是莫名其妙。除了在邊遠農村,我並不認為中國的女性普遍受到歧視或者不公正待遇。如果某些農村的確存在「重男輕女」的現象,又和證明這跟中國政府有直接關係?
狹義與廣義政府
[編輯]現時本條目囊括了中國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嚴格來說「政府」應當指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總和,不應該包括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共的相關信息也應該從本條目中剝離出去。 夏商周(留言) 2016年6月28日 (二) 21:21 (UTC)
沒有人去替換一下嗎
[編輯][2] ?--Antigng(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08:52 (UTC)
- 建議全部更換為「北京政府」。--Fxqf(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09:38 (UTC)
- 維基百科:機械人/作業請求?但應注意不是所有都要取代,應該要人工建個列表出來。--A2093064※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10:37 (UTC)
- 這些用詞不算破壞,大陸當局、台北當局,在兩岸的官方公佈都頗為常見,不算明顯貶義。這類涉及政治的稱呼,動用機械人或過濾器,顯然不合適。--Thomas.Lu(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16:34 (UTC)
- 中共政府也是很常見的用語,還是更換為中國政府?--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15:23 (UTC)
- 參考WP:BIAS_POLITICS海峽兩岸政治章節。--A2093064※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15:41 (UTC)
- 如何區別北京政府和北京市政府。--Fxqf(留言) 2016年7月13日 (三) 02:35 (UTC)
- 暫不做大規模機器更換吧。中國政府更恰當。WP:BIAS_POLITICS有失偏頗。--Fxqf(留言) 2016年7月13日 (三) 02:54 (UTC)
- WP:BIAS_POLITICS提到的是條目內兩岸政府的用詞必須對等,但是要使用哪一組名稱要因條目而異。--A2093064#Talk 2016年7月13日 (三) 02:56 (UTC)
- 暫不做大規模機器更換吧。中國政府更恰當。WP:BIAS_POLITICS有失偏頗。--Fxqf(留言) 2016年7月13日 (三) 02:54 (UTC)
- 如何區別北京政府和北京市政府。--Fxqf(留言) 2016年7月13日 (三) 02:35 (UTC)
- 維基百科:機械人/作業請求?但應注意不是所有都要取代,應該要人工建個列表出來。--A2093064※留言 2016年7月12日 (二) 10:37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的4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修正 http://zy.takungpao.com/2013/6_1_0315_35487_2.html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aib775/aib775n.pdf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aib775/aib775n.pdf 的格式與用法
- 向 http://gcontent.oeeee.com/b/15/b1563a78ec593375/Blog/300/19c802.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731074914/http://gcontent.oeeee.com/b/15/b1563a78ec593375/Blog/300/19c802.html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12日 (一) 08:32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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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http://211.chinalawinfo.com/edu/xfx/contents/class07_3_1r.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023013001/http://211.chinalawinfo.com/edu/xfx/contents/class07_3_1r.htm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9月9日 (六) 10:14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romanian.cri.cn/chinaabc/chapter2/chapter20101.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1031200726/http://romanian.cri.cn/chinaabc/chapter2/chapter20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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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29日 (三) 10:38 (UTC)
建議更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文不對題,通篇原創總結。1954年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不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法院及檢察院等。移動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改為消歧義頁或據實重寫。附:
- 《s: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 第九十五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 《s: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Gohan 2023年7月28日 (五) 00:49 (UTC)
- (-)反對:您只要讀過憲法目錄就知道「國家機構」和「政府」不是一個東西。--傘木 霙留言 2024年8月4日 (日) 11:2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