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銅鑼灣刺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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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條目名稱[編輯]

時間及事件整體未能被明確闡述。本人建議更名為「2021年香港銅鑼灣襲警後自殺事件」比較妥當。若自殺者(非音譯)的真實姓名被公佈,可考慮將自殺者名添加於條目名,如更名為「2021年梁建輝於香港銅鑼灣襲警後自殺事件」(參見楊佳襲警案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0:53 (UTC)[回覆]

@Sun8908@SIridiuM28@Iflwlou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0:54 (UTC)[回覆]
@Itcfangye--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0:59 (UTC)[回覆]

參考下其所屬系列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相關嚴重傷亡事件,裏面慣例大多條目命名都只是概括點明而已,pattern 都是 地點 + 一件事 + 『事件』。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1:10 (UTC)[回覆]

@SIridiuM28,有道理。不過其中也有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事件這類加上具體日期的條目命名。可能在日期追加方面的必要性需要再討論一會兒。但如果認為比較冗長的話,不加日期也是可以的。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1:49 (UTC)[回覆]
裏面12件唯一一個不是 地點 + 一件事 + 『事件』 pattern 的也只有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事件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2:26 (UTC)[回覆]

參考資料

建議更名[編輯]

「2021年7月1日刺警案」→「梁健輝襲警案」--Fxqf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1:20 (UTC)[回覆]

好像沒什麼問題,多問一句:警方立案標題是什麼?--MINQ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08 (UTC)[回覆]
我覺得標題的問題出在只有日期,沒有地點。@MINQI香港警務處在其網站首頁給出的標題是「灣仔企圖謀殺及自殺案」。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3_police_message/pr/index.php--Fxqf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19 (UTC)[回覆]
要不用那個?「梁健輝襲警案」有來源在用嗎?沒有的話不太好移動。--MINQ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23 (UTC)[回覆]
@MINQI網上更多的是「七一刺警案」、「香港銅鑼灣刺警案」、「七一香港血案」,「灣仔企圖謀殺及自殺案」為香港警方所用。「梁健輝襲警案」確實沒人使用,更多是時間+地點。--Fxqf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39 (UTC)[回覆]
@Fxqf要不不變,反正有消歧義在。--MINQ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46 (UTC)[回覆]
@MINQI暫時不變吧。標題缺少地名,有地域中心的嫌疑。--Fxqf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48 (UTC)[回覆]
有用戶建議將條目名稱改為「灣仔企圖謀殺及自殺案」,但事件發生地點是銅鑼灣呢...--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2:21 (UTC)[回覆]
@Banetkool「灣仔企圖謀殺及自殺案」是香港警務處官方上給出的名字。--Fxqf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1:36 (UTC)[回覆]
灣仔銅鑼灣是兩個相鄰但不同的地域,如果是將條目名名寫上灣仔,會很容易令不認識香港地理的讀者混淆。所以我就不支持移動條目名稱了。--Iflwlou 2021年7月6日 (二) 19:18 (UTC)[回覆]

恐怖襲擊[編輯]

香港特區政府早已將這起案件定性為恐怖襲擊,那就是恐怖襲擊。不用跟我鬼扯甚麼恐怖襲擊的定義或特徵,這事情我說了不算,你說了也不算,即使維基社群說了還是不算,只有政府說了才算——Category:恐怖活動當中99%的案件都可以辯駁不是恐怖活動的,但只要發生地或涉及國家的政府說是,那就只能是。是否屬於恐怖主義從來都只是政府或司法才有權力判定。誰讓你不是政府,而他們是政府呢?這起刺警案沒甚麼特別的,不要搞特殊。--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3日 (六) 15:21 (UTC)[回覆]

'Category:恐怖活動當中99%的案件都可以辯駁不是恐怖活動的' 何來一說?我看裏面大部分的都是針對非武裝人員,裏面大部分都符合定義,就是這條目不符合,此外你回退我時以『請見討論頁』為理由幹什麼?我還以為你是已經在討論頁得到共識了?不是的話你為什麼以討論頁為理由來回退?再次你為什麼警告我3RR?我只回退過一次???一和三分不清楚?『這事情我說了不算,你說了也不算,即使維基社群說了還是不算,只有政府說了才算』什麼鬼原創研究?是方針寫的嗎?是方針寫的就合理。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1:55 (UTC)[回覆]
說見討論頁純粹就是我把理由寫在討論頁,編輯摘要寫不下,別人也看不見;說希望別3RR,是因為當時你已回退兩次,希望你別違反,也希望我自己別被迫也違反罷了。這麼簡單一句話值得那麼鬧氣?你看大部分符合定義有什麼用?因為根本不存在定義。別再扯定義了,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壓根不存在普世公認的定義,各國標準都不一樣,甚至有時差距甚遠。是否屬於恐怖主義和恐怖活動當然只能由政府或司法定性,對犯罪的定性本身就是政府專政屬性的體現,別說恐怖活動這樣的大罪名,就算一件普通的搶劫案、欺詐案,沒有政府或司法的定性,維基憑什麼說是搶劫案、欺詐案?憑YouTube視頻還是憑新聞幾篇報導的細節符合「定義」?--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4:12 (UTC)[回覆]
你能警告我3RR就意味着你覺得我可能會違反,我就是不明白你這想法何來。'就算一件普通的搶劫案、欺詐案,沒有政府或司法的定性,維基憑什麼說是搶劫案、欺詐案?' 我應該笑嗎?你媽媽是不是你媽媽用不用政府定義?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4:28 (UTC)[回覆]
就這種素質與邏輯不需要再談下去了吧--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4:37 (UTC)[回覆]
你自己能知道它是搶劫案不就是因為它顯而易見是搶劫案?為什麼還要問『維基憑什麼說是搶劫案、欺詐案』?你要談就談理據,別沒事就拋『素質與邏輯不需要再談下去了吧』。我什麼素質了,我侮辱了你?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4:41 (UTC)[回覆]
抱歉我如果知道一起案件是搶劫案,肯定是因為政府或司法認定是搶劫案,在此之前,我頂多只會知道一起「疑似搶劫行為」或者「有公民聲稱被搶劫」,能說出這麼荒謬的話究竟是對司法程序有多不熟悉?還顯而易見呢,去年中國才發生一起全民憤慨的「顯而易見」的強姦幼女案鮑毓明事件,結果呢?好了就此打住。跟閣下說話太辛苦,是我侮辱了你不配跟你說話--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5:00 (UTC)[回覆]
即便你在講的是一個司法程序,那也請注意在香港決定的是司法機關,能說出政府有權決定干預司法的話你才不熟悉吧?如果是司法程序我們的確是不應該有罪推定把它判斷是什麼案,可請你注意了,銅鑼灣刺警案寫的是一個衝突事件經過,不是司法程序。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17 (UTC)[回覆]
'是我侮辱了你' 這是不是某位什麼 MXXXX 常說的 『精神勝利法』? 阿Q也太多了吧。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36 (UTC)[回覆]
「就算一件普通的搶劫案、欺詐案,沒有政府或司法的定性,維基憑什麼說是搶劫案、欺詐案?」是在混淆兩種概念,一是該事件實際上會以甚麼形式進入當地的司法/執法程序,一是該事件本身的性質為何。政府只能決定前者,不能決定後者,而後者往往是其中一個最受爭議的議題。若維基百科只考慮前者,便是明顯地偏袒官方的觀點,特別是牽涉「恐怖主義」之類極度負面的描述時。--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5:28 (UTC)[回覆]
有道理,這就去將美國國防部2020年巴格達國際機場空襲列為恐怖主義組織及恐怖活動.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8:16 (UTC)[回覆]
(:)回應:我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1年7月#是否可將美國國防部列為恐怖主義組織也回答了,樂觀其成--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4:14 (UTC)[回覆]

(※)注意恐怖襲擊的對象不一定只是平民,和平時期包括任何平民、非戰鬥人員(醫生、護士以及其他無武裝的公職人員)以及無辜者(警察、軍人亦屬於)。恐怖主義條目原本只寫平民是錯誤的,某位編者混淆了「戰時恐怖主義」與「一般恐怖主義」區別的定義、「平民」和「非戰鬥人員」。「2020年巴格達國際機場空襲」在定義上真是「恐怖活動」。。。伊斯蘭革命衛隊下面可有「XX指定的恐怖組織標籤」--MINQ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8:42 (UTC)[回覆]

(:)回應根據美國法律對恐怖襲擊的定義,恐怖襲擊必以「noncombatant targets」(非戰鬥人員)為目標,警察明顯不是非戰鬥人員,故這並非恐怖襲擊。--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7月4日 (日) 00:46 (UTC)[回覆]
  • '2004年11月,聯合國秘書長的一份報告形容恐怖主義是「意圖使平民或非戰鬥人員死亡或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以達到恫赫人民或脅迫政府實行或取消某些行動」的行為。'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3:37 (UTC)[回覆]
認為襲警就不屬於恐怖襲擊的,純粹是偷換概念的詭辯,前面已有另外兩位編者辯駁,我就不贅言了。我就吐槽下「美國法律」這四個字,麻煩醒醒看看這起案件是發生在哪國的領土上吧拜託--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4:22 (UTC)[回覆]
'前面已有另外兩位編者辯駁' 親MINQI的『辯駁』可是根據美國書籍而來的。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4:48 (UTC)[回覆]
@SIridiuM28Billytanghh「Whereas members of a civilian police force that is solely a civilian police force, who have no combat function are not considered combatants under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ses that this principle does not apply where police are part of the armed forces of a party.」美國書籍里寫的是平民、非戰鬥人員、無辜者。@Billytanghh請把美國法律那部分「非戰鬥人員」定義也調出來下,謝謝。--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6:53 (UTC)[回覆]
「Whereas members of a civilian police force that is solely a civilian police force, who have no combat function are not considered combatants under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ses that this principle does not apply where police are part of the armed forces of a party.」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07 (UTC)[回覆]
@SIridiuM28那你來證明下香港普警有 「combat funct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一部分」。--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22 (UTC)[回覆]
甚麼都要可靠來源,這簡直被玩壞了吧,沒 combat function 佩槍來幹嘛?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26 (UTC)[回覆]
@SIridiuM28被玩壞還不是因為你這種信口開河的?配槍就有「combat function」?那是不是對於持槍平民的襲擊也不算恐襲?「美國國會附近2日發生襲警事件,造成一名嫌疑人和一名警察死亡,另有一名警察受傷。警方已初步排除事件系恐怖襲擊的可能性。」不能算恐襲幹嘛要驗證、排除「恐怖襲擊的可能性」?你說你是不是信口開河好了?!--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34 (UTC)[回覆]
佩槍的確不直接等於 『combat function',美國平民也會佩槍,而這也的確不令他們成為『戰鬥人員』。然讓警察佩槍的意義在哪,難不成裝飾好看?且不知道是誰平時一堆原創研究,現在居然嚴謹起來了? Iridium(IX)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7:48 (UTC)[回覆]
@SIridiuM28說了半天你就是證明不了香港普警有 「combat funct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一部分」,也解釋不了「美國國會附近的襲警事件」為何要驗證恐襲可能性。平時一堆原創研究的不是你?你現在還在原創研究!改了名字可惜改不了本性!--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08:35 (UTC)[回覆]
警察帶有職責,所以是戰鬥人員,沒有職責的持槍者不是戰鬥人員。襲擊前者不是恐襲,襲擊後者是。--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7月4日 (日) 16:50 (UTC)[回覆]
襲擊警察可以是恐怖襲擊,比如新疆爆炸襲警案16死16傷 專家:不排除恐怖襲擊可能,而且對恐怖襲擊的定義至今缺乏公認統一的標準。--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02:36 (UTC)[回覆]

此外,有人在互助客棧也因此開了個話題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21年7月#是否可將美國國防部列為恐怖主義組織,我在裏面也說了——贊成效仿Category:恐怖組織細分為「XX認定的恐怖組織」,將Category:恐怖活動也細分為「XX認定的恐怖活動」,使之更中立化,也更沒有異議(即使許多人不贊同XXX案件被認定為恐怖活動,但改變不了此案件被政府認定為恐怖活動的事實)--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21年7月4日 (日) 04:26 (UTC)[回覆]

(※)注意不要再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恐怖活動分類。--Fxqf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22:40 (UTC)[回覆]

政府定性作恐怖襲擊就是恐怖襲擊?請問你的獨立思考能力去了呢裏?政府說的話就一定是對的麼?那政府說屎是好吃的話,難道屎就會變得好吃嗎?編輯維基百科的原則就是要客觀,政府所謂的定性很多時候都由政府的角度出發,往往都是不客觀的。定性甚麼是恐怖襲擊應該根據國際公認的標準,而不是該國或該地區政府定性某事件是恐怖襲擊就是恐怖襲擊。 國際公認恐怖襲擊的定義就是襲擊非武裝人員,而且是無差別襲擊。而這次事件梁先生襲擊的是警員(武裝人員),他沒有傷及平民。因此這不是恐怖襲擊,至少不符合恐怖襲擊公認的條件。 超級淆底獸留言2021年12月7日 (二) 17:46 (UTC)[回覆]

@ 超级淆底兽「國際公認恐怖襲擊的定義就是襲擊非武裝人員」?請給出佐證。「白金漢宮襲警案」為何涉恐French police station stabbing: Terror inquiry into Rambouillet knife attack女警被刺身亡,法國警方對此展開恐怖主義調查。「美國國會附近2日發生襲警事件,造成一名嫌疑人和一名警察死亡,另有一名警察受傷。警方已初步排除事件系恐怖襲擊的可能性。」不能算恐襲幹嘛要驗證、排除「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請問你的獨立思考能力哪去了?誰告訴你「國際公認恐怖襲擊的定義就是襲擊非武裝人員」?聯合國目前描述是「出於政治目的,意圖或蓄意在公眾、一群人或特定個人中引發恐怖狀態的犯罪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合理的,無論出於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種族、民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方面的考慮可以用來證明它們的性質。」(Criminal acts intended or calculated to provoke a state of terror in the public, a group of persons or particular persons for political purposes are in any circumstance unjustifiable, whatever the considerations of a political, philosophical, ideological, racial, ethnic, religious or any other nature that may be invoked to justify them.[1])美國部分法律定義「亞國家團體或秘密特工對非戰鬥目標實施的有預謀的、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行為」(U.S. Code Title 22 Chapter 38, Section 2656f(d) defines terrorism as:"Premedita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violence perpetrated against noncombatant targets by subnational groups or clandestine agents".[2])。分不清非戰鬥人員和非武裝人員?還有媒體稱美國法律中定義恐怖襲擊為「經計算後使用或者威脅使用的暴力,以產生恐懼感來強迫或恐嚇相關國家或社會服從」。政府說的話不一定是對的,但是你說的尤其是這點上一定是錯的。目前來看說屎是好吃的不是政府正是你。--MINQI留言2021年12月7日 (二) 23:36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1994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Measures to Eliminate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annex to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9/60, "Measures to Eliminate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of December 9, 1994, UN Doc. A/Res/60/49.
  2. ^ 22 U.S. Code § 2656f – Annual 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圖片說明文字爭議(1)[編輯]

爆眼少女案禁止加入義務救護員的眼罩圖片後,用戶MINQI繼續運用遊戲維基規則,並自我審查,多次將便衣警員清走市民擺放的鮮花的圖片改為市民,而引起編輯戰。本人已經加入了來源作為證明,不過該用戶仍然以維基規則而回退了2次--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19 (UTC)[回覆]

@Banetkool請閣下注意問題癥結所在不是「『疑似』還不夠中立」而是閣下的來源是個人youtuber、Facebook新聞站上照片的個人留言屬於"採用在線或者作者自行發表的來源BBS和新聞組的帖子、Wiki的內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請閣下停止造謠與誹謗,本人未刪去照片而是去除不中立的照片解釋以及不符「可靠來源」定義的來源。另,類似討論於客棧開啟(未注意閣下已經開啟)[2]--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32 (UTC)[回覆]

@ClayM300「Studio Incendo」的成員,但「Studio Incendo」又算什麼。。。參見他新給的來源--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04 (UTC)[回覆]
    • 疑似便衣警員用腳到踢市民擺放的鮮花已經更新了來源。至於「疑似便衣警員」,請留意PSHK的圖片,圖片可以見到他們3名男子身上掛上耳機。一般街道上會不會剛巧有3名人士非常親近,全部人身上都掛上耳機呢?而昨日的事件,本人看不見有媒體報導是市民自行清理的--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03 (UTC)[回覆]
      這些人有沒有明示自己的身份?如果媒體報道沒有提及類似的觀點,那應該算是原創研究了。--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4日 (日) 13:09 (UTC)[回覆]
(:)回應「一般街道上會不會剛巧有3名人士非常親近,全部人身上都掛上耳機呢?」???直接原創研究連假設都出來了?改的好像是「有人」吧?閣下這是偷換概念還是無意口誤?--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07 (UTC)[回覆]
這裏也有疑似便衣警員清理花朵的片段,來自香城公民媒體。而在google搜索「疑似便衣警員」,媒體的圖片也使用「疑似便衣警員」這個字眼。--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20 (UTC)[回覆]
@Banetkool請閣下:1.說明下「Studio Incendo」是什麼來源,其非新聞組織(無編輯部)也非學術界;2.證明下視頻中兩人就是照片中的人。閣下的行為已是違反「可靠來源」方針與原創研究。--MINQI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06:33 (UTC)[回覆]
Studio Incendo是網絡媒體,當中facebook平台有15多萬人讚好,其成員大多都是攝影記者。如果使用你的角度要求證明,那麼維基百科大量條目也不能加入照片。--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0:52 (UTC)[回覆]
15多萬人讚好與其是否為「可靠來源」或「來源定義」無關,請給出「其成員大多都是攝影記者」佐證。另請對「如果使用你的角度要求證明,那麼維基百科大量條目也不能加入照片。」做出解釋。閣下的行為已是違反方針與指引。--MINQI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2:27 (UTC)[回覆]
  • (※)注意,請各位務必根據維基方針參與編輯,尤其WP:RELIABLE中關於可靠來源的定義,可參見英語維基中「Examples of unacceptable user-generated sites are Wikipedia (self referencing), Twitter, Facebook, Tumblr, Instagram, Reddit, IMDb, Ancestry.com, Find a Grave, and ODMP.」Facebook和Twitter的帖子是「unacceptable,不可接受的來源」,這定義非常明確直接,根本無需多做討論。另參見WP:OR定義何為原創研究。諸位上面的討論,維基方針中早已定義,如果需要管理員介入時,也是以方針為準則。對於找不到可靠來源的,請直接刪除或使用{{Citation needed}}模板。--天天 (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3:47 (UTC)[回覆]
    ( ✓ )同意。——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02:50 (UTC)[回覆]
請注意目前的規則是妨礙恰當地改進或維護維基百科,特別是沒有了蘋果日報的情況下,很多時只能依靠網絡媒體來報導事件。--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0:52 (UTC)[回覆]
請注意「修改維基方針或規則最好的的途徑是通過討論達成共識,而不是單方面行動。證明規則和政策中存在的問題的最好途徑,也是進行討論。也就是說,即使反對維基現有的某一項政策,也不應該在維基製造麻煩以證明該政策存在的問題。」--MINQI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2:27 (UTC)[回覆]
請再閱讀一次Wikipedia:可靠來源#BBS、wiki和新聞組的帖子:「BBS和新聞組的帖子、Wiki的內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絕不能成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來源。這是因為我們無法知道它們究竟是誰寫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15:03 (UTC)[回覆]
問題正是這些規則妨礙恰當地改進或維護維基百科,這些報導只有網絡媒體才報導,不要與討論區和Blog比較。--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00:48 (UTC)[回覆]
援引WP:IAR?不過如果我建議的話,「有被認為是疑似便衣警員的人」並註腳來源(並非外鏈),另外如果引述句子的來源和圖片為同一個一手來源的話,可以考慮作為一手來源來看待?——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6日 (二) 00:57 (UTC)[回覆]
@Cwek由於沒有可靠的來源提及或者探討圖中人物的身份(比如在一篇新聞里問「圖中這些人是誰」或者說「他們疑似XXX」),因此不建議使用「有被認為是疑似便衣警員的人」等任何猜測或者確定其身份的語句。而且,社交媒體是怎麼算一次文獻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02:10 (UTC)[回覆]
自媒體與Blog沒有區別,而且你列出的幾個「媒體」只在Facebook和Twitter活動,算不算作媒體是存疑的。我不認為這些規則妨礙了改進或者維護維基百科,如果任意的加入這類網絡媒體的內容,是否存在混入謠言的可能?上面已經有管理員指出了,Facebook和Twitter的帖子是「unacceptable,不可接受的來源」,這定義非常明確直接,根本無需多做討論。--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02:03 (UTC)[回覆]
並非每個媒體都有錢自設平台,而反修例運動中,很多事件都是由網絡媒體在facebook發佈,他們本身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並引起市民的關注。我只看到大家變成遊戲維基規則。--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13 (UTC)[回覆]
所以放任小道消息?香港記者證挺好拿的吧?幾個記者就成一個媒體?新聞行業這麼好進的?大家只看到你們在遊戲維基規則為了闡釋觀點擾亂維基。--MINQI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35 (UTC)[回覆]
「他們本身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並引起市民的關注」,不代表其內容可信,可以作為參考來源。而且確實存在社交媒體平台傳播假信息的情況,參考這兩篇報道 逃犯條例事件:香港網絡「假新聞」之爭打擊假新聞 提升全民媒體素養。出於WP:可靠來源以及上述內容,如果閣下還是沒能提供可靠的信源以證明圖中人物是「便衣警員」或者「疑似便衣警員」,我會考慮去除條目正文的類似內容,以及Facebook、Twitter作為來源的內容。--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7日 (三) 11:00 (UTC)[回覆]
請你們用Google找「疑似便衣警」,已經有很多報導證明。請不要過分解讀原創研究。--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1:13 (UTC)[回覆]
請問閣下找到過相關的可靠來源嗎?否則請不要隨意污衊他人「破壞」。--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03:00 (UTC)[回覆]

根據WP:BLOG,這裏已經提及「只有是作者自己出版的材料,不管是印刷品或在互聯網上,只要有明確的作者和出版社,都可以用來作為下列條目中的資訊來源。」Studio Incendo 已經在自己的Twitter平台發佈有關的內容,加上有擁有廣泛讀者,已經不成問題。而目前提出反對的,都只是ClayM300和MINQI.--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4:01 (UTC)[回覆]

你如何證明來自社交媒體的內容可靠?另外請不要忽略其他用戶的意見。Facebook和Twitter的帖子是「unacceptable,不可接受的來源」,這不說我說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04:50 (UTC)[回覆]

條目頂端的消歧義[編輯]

請各編者不要再將2020年改為2021年,2020年7月1日事實上曾經發生刺警案,而有主流媒體曾以「七一刺警案」描述事件[4] @Banetkool 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5:21 (UTC)[回覆]

已修改為正確描述與內部連結,可能為直接於歷史版本修改所致。--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5:27 (UTC)[回覆]

描述圖片的情況被用戶當成原創研究[編輯]

警員圍封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截查身穿黑衣和手持鮮花的市民(紅圈示)

在銅鑼灣刺警案條目中,圖片清楚可見行人專用區的警員截查身穿黑衣和手持鮮花的市民(紅圈示),不過這個描述卻被用戶當成原創研究,連符合常識描述圖片的畫面都被當作原創研究,這個做法是不是已經太不合情理呢?--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09 (UTC)[回覆]

請注意圖中多名黑衣人並未全部被截查,那麼請問如此描述是否不妥?--MINQI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31 (UTC)[回覆]
市民被帶往警察封鎖線內,被警員包圍和近距離攝錄,如果不是截查,可以如何形容呢?--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43 (UTC)[回覆]
在封鎖線內的人士。--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1:47 (UTC)[回覆]
恐怕本人不能接受。根據媒體的圖片,也是警員截查身穿黑衣人士銅鑼灣事發地點附近,晚上有警員截查市民--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2:03 (UTC)[回覆]
線外的黑衣人呢?(參見紅圈)被截查完還是未被截查的?可以如何形容呢?請注意閣下的行為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並提出立場》:「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結論C。」。閣下要麼刪除簡介,要麼換圖片——換成閣下所給來源中的圖片。另外,目前圖片名稱已被修改,不如改為圖片名稱的中文翻譯「2021年7月2日晚警察於記利佐治街巡邏」--MINQI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2:17 (UTC)[回覆]
線外的黑衣人是路人吧,建議改為「警員圍封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並在封鎖線內截查和攝錄身穿黑衣和手持鮮花的市民」--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2:43 (UTC)[回覆]
路人也是市民。。。「警員圍封記利佐治街行人路並進行截查」?閣下要不把圖片換了吧。。。(版權允許的話),有圖有簡介還都有來源。PS:行人專用區到底是什麼?行人路?步行街段?--MINQI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2:49 (UTC)[回覆]
圈中人物只有放大後可見,特別是橢圓中的黑衣男性被遮擋,不仔細辨識難以發現。因此同樣難以辨識黑衣男性在做什麼。--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7日 (三) 11:04 (UTC)[回覆]

雙方(@User:Banetkool , @User:MINQI)也有不合理之處,「截查黑衣人士」容易帶有凡黑衣即被搜查的意思,加上「有些、部份」定語較當;「封鎖線內的人士」相當於廢話;巡邏相比截查恐怕不太貼切,整句除問題一屬政治中立描述,應保留。 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4:38 (UTC)[回覆]

不同意悽悽慘慘戚戚君和MINQI君的看法。「我吃了蘋果」這句話並不代表我吃了全世界所有的蘋果。同樣「警察截查黑衣人士」並不代表警察截查所有身穿黑衣的人士。只要圖片能顯示警察截查最少一位黑衣人士,「警察截查黑衣人士」就是恰當的描述。--英秀一心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07:22 (UTC)[回覆]

已有來源已經完整記錄內容,是否有必要添加額外來源以着重加入「某人」、「大叫」等詞語?[編輯]

如題,以及參見以下幾筆diff[5][6][7][8]--MINQI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2:08 (UTC)[回覆]

"維基百科條目的語調應當不偏不倚,既不贊成也不反對某一觀點。儘量不要直接引用參與者言辭激烈的爭辯;而應總結並以公正的語調來呈現這些爭議。"——Wikipedia:中立的觀點#公正的語調--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7日 (三) 11:09 (UTC)[回覆]

@SIridiuM28Uranus1781 討論在這裏,抱歉討論可能不明顯造成兩位未參與。--MINQI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06:28 (UTC)[回覆]

影片1分18秒可以看出「大叫」是比「提及」更準確的描述。--英秀一心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07:17 (UTC)[回覆]
這個不是原創研究嗎。。。而且有必要麼?又不是本條目本事。。。--MINQI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08:30 (UTC)[回覆]
  • 內容本應要清楚交代事件,君卻要將內容模糊化,英秀一心提供的當日大會影片更刺破這種模糊化觀點。至於「冗餘引用」更不應擅自解讀成可以任意刪除參考文獻,特別是有一筆來源比另一筆更清晰交代事件的時候,況且您拿出的只是一篇非正式論述,至於什麼特定形容詞及強行刪除來源,更是 君擅自解讀論述並要求其他人遵守您的觀點。--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8:38 (UTC)[回覆]
  • 個人youtuber根本連可靠來源都算不上,還不提原創研究。喊口號和大叫是一回事?請不要誹謗本人「任意刪除參考文獻」,「所謂特別是有一筆來源比另一筆更清晰交代事件的時候」更是胡扯,「when、where、who、what」只要四個要素在就可以,多餘的主觀描述就是記者個人意見關係。強調「大叫」已是違反「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翻閱資料,鄉事派在2017年9月的「反港獨、反冷血、反偽學 - 革走戴耀廷吶喊大會」上,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曾樹和在台上高叫,播「獨」者該「殺」;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則在旁高呼「無赦」。泛民主派22位議員發表聲明,指這是刑事恐嚇,要求警方跟進。但警方並無採取行動,何君堯其後澄清,有關言論並非渲染暴力,只是表達「煞停」渲染「港獨」的違法言論。」可見已不是對原本內容的新聞報道而是記者翻閱二手資料後的描述——已是第三手資料。至於什麼「大叫更準確」及強行添加附屬多餘來源,更是君擅自解讀論述並要求其他人遵守您的觀點。--MINQI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8:47 (UTC)[回覆]
  • MINQI君就是代表維基百科的中立標準麼,所謂「多餘的主觀描述就是記者個人意見關係」本身也涉及 閣下的主觀判斷,反過來就算另一來源的記者稱作「提及」也是該記者的個人見解,同樣不符合您定下的第三手資料的理論,可見您的觀點是互相衝突。維基百科也沒有方針指引規定正文每段落只可以有單一來源。--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3:14 (UTC)[回覆]
  • 2021年7月12日,MINQI君在請求解封模板的內容有一句批評第三方用戶「不斷對內容進行審查」,MINQI君多次刪除參考來源、妨礙內容達致可供查證的做法,這就是您在申訴模板所稱的「不斷對內容進行審查」。提及是可以比大叫主觀的,可以主觀地將大叫稱作提及而不反映當日情況,尤其是活動發起人本身就稱這個集會做「『吶喊』大會」。--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7:06 (UTC)[回覆]

關於開頭[編輯]

為什麼開頭的前面幾個粗體字是「銅鑼灣孤狼恐怖襲擊案」不是應該和條目標題一樣嗎?而且感覺是共產黨和親共人士的稱呼。還有模板的字是「銅鑼灣孤狼式恐怖襲擊事件」,怎麼又有點不一樣。一個有「式」,一個沒有。一個是「案」,一個是「事件」。Felix.tsai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5:54 (UTC)[回覆]

那是無來源的編輯,已回退。另提醒,建制派不等於親共派,這兩類人群有部分重合,但不能直接劃等號。--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7日 (三) 11:08 (UTC)[回覆]
了解了。Felix.tsai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14:06 (UTC)[回覆]

圖片說明文字爭議(2)[編輯]

本人已經加入了來自《明報》,獨立媒體和《立場新聞》的報道來源,不過用戶ClayM300 仍然堅持是內容與圖片展現的畫面無關和將連結曲解為社交媒體,更在本人的對話警告我加入沒有可靠來源佐證的內容。

首先,在《明報》來源的圖片也是同一個母親帶同兩名年幼兒子手持鮮花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亦被警員包圍截查。截查範圍與上圖(圖一)是同一位置,兩名年幼兒子的容貌也是一樣。是不是要合理使用明報的圖片,你們才會相信呢?

在圖二,獨立記者朝雲,《明報》記者和黑衣母親及女童被截查的圖片,是來自《獨立媒體》來自其網頁的報導,在「攝影師採訪間遭票控 被三度警告:太大聲講嘢會煽惑其他人」的一段提及。不過記者將朝雲錯誤寫為蕭雲。而圖四顯示的母親受驚不適也是來自《獨立媒體》的報導,見「六旬女士因被警截查驚嚇過度顫抖 癱軟在地不停嘔吐」那一段。

而圖三,婆婆被警員推入防線截查後感到不斷喘氣和激動的來源是來自《立場新聞》,根據其網頁的報道,內頁已經清楚寫明是「立場報道」,完成找不到「立場博客」字樣。

--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5:27 (UTC)[回覆]

「編輯者不應犯下這樣的錯誤: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結論C。」「香港獨立媒體:社區對其一般新聞報導是否可靠沒有共識,而其人物專訪視為人性化故事及受訪者觀點的可靠來源。香港獨立媒體的其他內容應視同社論及觀點內容處理,用戶引用時需要考慮評論者自身是否足夠著名,以及其評論一般是否偏頗。」--MINQI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06:28 (UTC)[回覆]
你不妨先看看這次編輯以及之前的編輯是不是多次夾帶着Facebook和Twitter的內容當做來源了?上一次你把MINQI標記圖片註釋曲解成「刪除註釋」(版本差異),這一次你又想隱藏自己加入Facebook內容作為參考資料的事實,把鄙人的回退曲解為「將連結曲解為社交媒體」,再加上上面幾段遊戲規則的內容,我建議閣下不要再試圖加入社交媒體內容。--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11日 (日) 13:50 (UTC)[回覆]

由於各國的版權法律,現有已發表的圖像中,只有相對較少的圖像可被用於維基百科。因此,維基百科編者創作的相片、繪畫以及其他類型的圖像成為了我們的主要圖像來源。為了給條目增加插圖,我們鼓勵編者自行攝製相片、繪製畫作或圖表,並以GFDL或其他自由版權協定上載到維基百科。根據NOR方針,由維基百科編者創作的原創圖像不被視為原創研究——只要他們沒有在圖像中繪製或表現未發表的想法或觀點。

反對@MINQI,@ClayM300觀點,可能文字表達有問題,但兩位在引用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為什麼就不能注意再下方的文字?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5:43 (UTC)[回覆]
您在說什麼?我們壓根就沒說「由維基百科編者創作的原創圖像視為原創研究」,我們說的就是下方文字,一個來源有這圖片,另一個來源有一句說明,然後就說這照片表達這句話的意思?--MINQI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5:49 (UTC)[回覆]
這不就是圖一的情況嗎——改了,沒了原創研究了,沒注意到了@MINQI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6:05 (UTC)[回覆]
上次的來源確有問題,今次的看來沒有問題。解決某某網媒的是否能算作可靠來源的做法就是去佈告板去提。獨媒能否作可靠資源來源成疑。另圖二經歷亦見朝雲(蕭雲朝雲為同一人,非錯字)[9]個人FB,有兩項獨立資料和一項一手資料作比對,不可能是原創研究。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6:47 (UTC)[回覆]
要不換照片。。。--MINQI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7:15 (UTC)[回覆]
假如非要用圖片,這應該是最好的了。很難找到清晰的照片的。應該直接寫入正文。你的注重點是圖片和描述有沒有關聯;他的重點是描述是否正確。你是先有圖片,再有描述;他是先有描述,再找合適的圖片。本質上將描述寫在正文中,再標出那張圖片出現這樣的情況就行。你們一半的爭議根本不是原創研究的問題。另外維基百科有沒有對照片描述的規定,沒找到。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7:53 (UTC)[回覆]
「圖片描述準確」與「圖片與描述有關」都重要。只是看圖說話自然會導致原創研究的問題。照片描述隸屬於正文,依照方針自然不可作原創研究。——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12日 (一) 07:02 (UTC)[回覆]
感覺你誤解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假設圖片描述(Caption)的內容全部可靠也好,在圖片中根本難以看出來,全部都是一些遠鏡,即使全部是事實,圖片中能看出來嗎。圖片又不是GIF或影片。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12:44 (UTC)[回覆]

關於銅鑼灣刺警案條目中照片當事人是不是便衣[編輯]

@Banetkool:請閣下注意問題癥結所在不是「『疑似』還不夠中立」而是閣下的來源是個人youtuber、Facebook新聞站上照片的個人留言屬於"採用在線或者作者自行發表的來源BBS和新聞組的帖子、Wiki的內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如有誤請大家指正,先謝--MINQI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2:28 (UTC) (~)補充Banetkool閣下停止造謠與誹謗,本人未刪去照片而是去除不中立的照片解釋以及不符「可靠來源」定義的來源。--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33 (UTC)[回覆]

本人已經使用疑似便衣警員字眼,當日清理這些鮮花只有便衣,沒有媒體報導是普通市民清理。--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35 (UTC)[回覆]

(:)回應@Banetkool:「身上掛上耳機」=「疑似便衣警察」?閣下PSHK是知名的網上媒體,但其留言不是。閣下這還原創研究啊?!--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44 (UTC)[回覆]
一般街道上會不會剛巧有3名人士非常親近,全部人身上都掛上耳機呢?而該圖片是PSHK拍攝的。另外疑似便衣警員用腳到踢市民擺放的鮮花已經更換為另一個來源,已經清楚寫明是「 銅鑼灣一百貨公司對面有便衣警員將市民放在地上的白花清除,期間更踢在及拍打白花。」--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52 (UTC)[回覆]
@Banetkool:請問「Studio Incendo」是什麼來源?--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02 (UTC)[回覆]
PSHK香港攝影學會?他們發圖片時沒有配文字,也沒有其他媒體報道提及兩張圖。--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4日 (日) 13:00 (UTC)[回覆]
再加多一個來源證明是便衣警--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13 (UTC)[回覆]
@Banetkool:A+B=C。。。證明下這三個人就是那三個人。另繼續請問「Studio Incendo」是什麼來源?--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3:23 (UTC)[回覆]
又是Facebook……這不是可靠來源。--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4日 (日) 15:30 (UTC)[回覆]
@ClayM300:官方賬號的話算,問題是怎麼證明這兩個視頻中的人就是照片中的人。不然還是原創研究。。。--MINQI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5:41 (UTC)[回覆]
認證賬號勉強算。但是「自媒體」或者「網絡媒體」不算,除非引用的內容是在講自媒體自己的事情。--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15:11 (UTC)[回覆]
直接使用「不明身份人士」感覺更怪,不少媒體就反修例運動事件活動都會使用「疑似便衣」這個字眼,樓上的意見同自我審查沒有分別。--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00:16 (UTC)[回覆]
或者加上報道認為,對於不是常識的結論,應該聲明來源,例如是來自於報道、研究、引述人士說法等。——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5日 (一) 00:28 (UTC)[回覆]
@cwek:照片本身沒有講解,Banetkool閣下是一段視頻再加多一個來源證明是便衣警--Banetkool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3:13 (UTC)。(「」)中將幾位人稱為疑似便衣,但照片與這視頻毫無關聯也不是同一家媒體發佈。「Studio Incendo」也不是新聞社(雖然在其Facebook上掛着新聞與媒體網站),其發佈者沒有任何記者身份且在其官網的照片無解釋,只有於Facebook發佈的內容有文字,他閉口不談拒絕回應這問題。--MINQI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06:27 (UTC)[回覆]
如果無法解釋,那就那就按照現時最合規的解釋,要麼就是不明人士,要麼就是「報道認為疑似是便衣」(描述語句要引述有這樣新聞報道的參考)。——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5日 (一) 06:40 (UTC)[回覆]
報導表明有便衣警察清走白花,這張圖片顯示有人清走白花,但是難以核實本圖中清走白花的人士是否是便衣警察。即使大多數判斷能力正常的讀者都可以對相片中人士身份有合理猜測,維基百科亦應當避免對於非常識性的內容在沒有來源直接證明的情況下進行指向性描述。--Yangwenbo99 2021年7月5日 (一) 15:47 (UTC)[回覆]
對於組圖的其他人物,有稱呼「老婆婆」「小朋友」的,為什麼不直接稱呼圖中人物為「男性」呢?如果「小朋友」的同學在Facebook上發帖說「這是我的同學,我們都是A學校的學生」,那麼是不是就要因此確認對方是「A學校的小朋友」或者「疑似A學校的小朋友」?--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02:48 (UTC)[回覆]
為什麼直接稱呼圖中人物為「疑似便衣警員」是不可以呢?沒有媒體報導是市民自行清理鮮花,只有警方和清潔工人。--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10:58 (UTC)[回覆]
因為也沒有能算作可靠來源的媒體報道圖中人物是「警員」或者「疑似警員」,又或者對人物的身份提問或討論。這裏需要重申,在社交媒體(Facebook、Twitter)活躍的網絡媒體或者自媒體是不可靠的來源,詳見Wikipedia:可靠來源#BBS、wiki和新聞組的帖子。其他的推斷則屬於典型的原創研究。--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5日 (一) 15:08 (UTC)[回覆]
「疑似」是觀點,維基百科引述觀點時,需要有來源支持。對於本圖片而言,如果拍攝者是以「疑似便衣警察」描述圖中人物,我們似乎也可以直接引用其原話,但是拍攝者並沒有這樣講。而亦不大可能有可靠來源表明圖中人士「疑似便衣警察」,除非有來源引用這張相片,但是目前還沒有見到。--Yangwenbo99 2021年7月5日 (一) 15:47 (UTC)[回覆]
請留意來源和flickr圖片的拍攝者都是來自Studio Incendo,因此有合理的來源支持。另外台灣的ETtoday已經有提及便衣警員破壞了擺放在地上的鮮花。--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00:52 (UTC)[回覆]
"來自Studio Incendo,因此有合理的來源支持"?這個因果關係是怎麼來的?而且這個連結不是指向ETToday的,也沒有包含插入圖片的內容。--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01:52 (UTC)[回覆]
為什麼只在社交媒體發文的Studio Incendo是合理的來源?--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7月6日 (二) 01:52 (UTC)[回覆]
已經更正了來源--Banetkool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10:56 (UTC)[回覆]

銅鑼灣刺警案的粵語[編輯]

銅鑼灣刺警案因其事發地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文中有部分粵語沒有被轉換為白話文。我不懂粵語,列出部分,煩請各位幫助改寫為白話文或者採用腳註進行解釋。

  1. 「現場地上留有大量血跡,而目擊者表示警員被刺傷後,現場的警察大叫打交[需要解釋方言]」打交是什麼意思
  2. 「現場發現一把生果刀及一把軍刀。」生果刀是否為水果刀
  3. 「發現其身上搜獲一把𠝹刀。」𠝹刀是否為美工刀多用途刀
  4. 屋企是不是有人去世?」、「返學系都會攞住扎花」需要註釋或翻譯
  5. 票控」是不是開罰單的意思

--Fxqf留言2021年7月4日 (日) 12:04 (UTC)[回覆]

  • 「打交」=打架
  • 「生果刀」=水果刀
  • 「𠝹刀」=美工刀
  • 「屋企」=家裏/家庭,這情況用家裏較合適
  • 「返學」=上學、「係咪」=是不是、「攞住」=拿着、「扎」=捆/束,整句大意為「上學是否也會拿着一束花?」
  • 「票控」=開罰款告票,見[10]
  • 另粵語轉換事實上可在現代標準漢語與粵語對照資料庫上尋找
--S叔 2021年7月4日 (日) 12:27 (UTC)[回覆]
「生果刀」、「𠝹刀」亦見於香港書面語,應作地區詞轉換。--Yangwenbo99 2021年7月5日 (一) 15:49 (UTC)[回覆]
就「𠝹刀」一詞同意以上所稱。另「票控」亦應視為書面語。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9日 (五) 04:3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