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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討論:Airwiki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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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 Wangxuan8331800留言2014年6月10日 (二) 12:32 (UTC)[回覆]

請補充檔案File:苗栗18鄉鎮市立委一二選區.png的版權或來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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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與維基百科。您所上載的檔案File:苗栗18鄉鎮市立委一二選區.png由於沒有註明上載頁面所要求的所有資訊,將作快速刪除處理。請補充所需的所有資訊,包括填寫上載頁面的虛線方塊內所有欄目,以及使用了適當的檔案版權標誌。維基百科嚴格規範圖片上載手續,是為了避免侵犯版權所致,多謝您的注意和合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6月23日 (一) 01:50 (UTC)[回覆]

請補充檔案File:河南省2014.png的版權或來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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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與維基百科。您所上載的檔案File:河南省2014.png由於沒有註明上載頁面所要求的所有資訊,將作快速刪除處理。請補充所需的所有資訊,包括填寫上載頁面的虛線方塊內所有欄目,以及使用了適當的檔案版權標誌。維基百科嚴格規範圖片上載手續,是為了避免侵犯版權所致,多謝您的注意和合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6月23日 (一) 01:55 (UTC)[回覆]

閣下在這個條目引用的參考文獻好像是網絡百科全書,這個最好補充下其他更可靠的參考資料,畢竟除了大英百科全書網絡版外,其他的網絡百科全書大都有志願者編寫。祝編安。--Azunyan(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07:40 (UTC)[回覆]

我都直接引用原始材料清史稿在改寫了,那裏是什麼網絡百科?敬請自己去翻原典史料,謝謝。

Re:謝謝,但是"鹿仔港廳"那條理應是用戶誤讀資料而誤植,請問該怎麼刪除?還是請您幫忙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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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條目的情況,請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出,謝謝。--Lanwi1(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14:47 (UTC)[回覆]

你有提刪資格。--Lanwi1(留言) 2014年6月30日 (一) 10:13 (UTC)[回覆]

Template talk:Vm的快速刪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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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創建的頁面被提出快速刪除,該條目很快會由管理員進行覆核並決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頁面的條目內容,您可聯絡管理員或者至存廢覆核請求處提出申請,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廣雅 范 2014年6月27日 (五) 14:39 (UTC)[回覆]

我已經把你製作的圖放到了wikimedi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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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Henan 2014.png,感謝你的製作。--Gabhksw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16:27 (UTC)[回覆]

有關鹿仔港廳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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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鹿仔港廳」是否存在的討論內容不宜寫入條目中,故已回退。建議直接提刪。--Kolyma留言2014年6月30日 (一) 17:28 (UTC)[回覆]

剛才注意到您已於6/27提刪,故已在條目中補上 vfd 模板。--Kolyma留言2014年7月1日 (二) 04:23 (UTC)[回覆]

Re: 謝謝,不過,可以再與您討論(鄉鎮縣轄市公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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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華民國不同時期地方制度的分級確實不同。在大陸時,省、縣間行政督察區;播遷來臺初期,縣與鄉、鎮間也有「區」(如:新竹縣桃園區)。在這些例子中,鄉、鎮都是第四及的地方行政單位。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維基百科上也逐漸出現直轄市、縣市實質同級的意見。雖然本人堅定認為我國目前的地方行政區劃仍將省、縣、鄉劃為三個不同層級,所謂直轄市、縣市實質同級之議於法不符。但我想既然不同時期層級確有不同,又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我想「地方制度中之最基層行政區劃」就夠了。再者,我說「所以」牽強是指「地位與…相當,是中華民國『鄉鎮級』(第三級)行政區劃」然後跳到「故(所以)設『…公所』」,邏輯上來說確實很勉強。你在三個條目交互說因為其與另外兩個等級相當,「所以」設「公所」,這是沒有實際因果的繞圈說法。我也了解您希望增添「公所」這方面的內容,所以我會另作修改,希望您可以接受。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3日 (四) 18:48 (UTC)[回覆]

您創建的條目蕭家古屋可能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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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蕭家古屋」被認為與他人的文字雷同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版權常見問題解答何為侵犯著作權,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修改疑似侵權頁面,或再重複創建相同內容的頁面,版權驗證皆因維基百科十分重視版權。請前往問題頁面了解情況。您亦可以與提出檢查的維基人進行溝通。維基百科只能接受公有領域或兼容共享創意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的內容,若要繼續保留該內容在維基百科,您可:

  • 捐獻版權 —— 適用於內容原創者或版權持有者;
  • 請求版權許可 —— 適用於複製他人文字,且希望繼續使用者;
  • 重寫 —— 用您自己撰寫的文字重新建立該條目;
  • 申訴 —— 這也許只是個誤會。

謝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IRC聊天頻道 · 版權常見問題解答 · 何為侵犯著作權 --JuneAugustRe: 2014年8月6日 (三) 00:54 (UTC)[回覆]


To JuneAugust先生與"蕭家古厝"詞條原創者以及關心台灣文化的朋友們,感謝你們,並不好意思。也懇請JuneAugust先生與熱心台灣文化的朋友們大家幫忙將詞條"蕭家古厝"(這是誤用字)改成正確字"蕭家古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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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JuneAugust先生與"蕭家古厝"詞條原創者以及關心台灣文化的朋友們:

  感謝你們,並不好意思,敝人雖是關心我們台灣文化的中年人,但卻是位維基新手,所以好像誤犯了侵權的動作,還敬請創"蕭家古厝"詞條的原創者見諒,與檢查人JuneAugust的細心提醒。

  然在下原意,是在於前一陣子發現"蕭家古厝"詞條本身用錯字了,所以想更改。其實,該古蹟的正確字應該是"蕭家古屋",這是佳冬鄉(高屏六堆客家鄉之一)當地客家母語的用字,客家話,不可能用"厝"字,來形容房子、房屋(那是閩南語的用法才有的語法)。客家話若用到"厝"字,一定是指墳墓、陰宅、陰厝,所以誤用為"蕭家古厝"四字,這很犯客家文化忌諱的,所以也懇請大家敬請尊重我們的文化。

  但是從國家機關、到屏東縣政府,一直都按閩南語的語法用字習慣,把蕭家古屋叫成蕭家古厝(乃至好多台灣客家地區的古屋、古蹟,公家機關都這樣這樣誤用),以致現在民間也混用了。但這其實很犯我們台灣內不同族群文化中的忌諱,無心中也不懂得尊重台灣的多元文化精神,所以其實敝人在屏東的客家朋友,好多人一直想"正名"之,這運動也在持續運作中,雖然許多公家機關一直嫌麻煩而不想改......。

  所以,敝人前一陣子,是在維基的"蕭家古厝"詞條下,將內文與圖片中所有的"古厝"兩字,都已改為正確字"古屋"。但,敝人發現到,詞條本身"蕭家古厝"四個字不能改(或是,我這新手不知道怎麼改),所以,昨晚只好另建新詞條"蕭家古屋"。但這樣子似乎又有"侵權問題",非常抱歉,然則,懇請各位本於關懷台灣文化的初衷,敬請幫忙替在下這不太懂網絡工具的中年人,將原詞條"蕭家古厝"四字改為正確用字的"蕭家古屋",則昨晚敝人所新建"蕭家古屋"新詞條可全數作廢。萬事拜託,是否有熱心危機朋友可以幫忙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感恩。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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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能還不了解,當您在所有討論頁或開頭是「Wikipedia:」的頁面中「參與討論」時,例如User talk:JuneAugust,您應該在您的留言結尾加入四個波浪號標記(~~~~,可使用按鈕)來簽名,以使得系統自動將您的用戶名或IP位址以及發表評論的時間加入到頁面中。這些信息在參與討論時對其他維基人尤為有用。謝謝合作。 --JuneAugustRe: 2014年8月6日 (三) 06:09 (UTC)[回覆]

人家只是依照地理位置分類,與「歧視原住民、藐視原住民、充滿大漢沙文主義(或大閩南沙文主義?)心態」有何關係?亂扣帽子,極為不妥。敬請注意WP:維基禮儀。-Kolyma留言2014年8月8日 (五) 13:57 (UTC)[回覆]

請勿在內文中過度使用粗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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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維基百科上,粗體字一般僅用開頭引用條目名稱,或內文中首次出現之歷史名稱,請避免用於其他用途。--Kolyma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00:47 (UTC)[回覆]

另外,一般分段落直接空一行即可,請勿使用換行標籤(<br>)。--Kolyma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00:57 (UTC)[回覆]

(*)提醒這裏的換行標籤是沒有必要的。--Kolyma留言2014年8月13日 (三) 23:26 (UTC)[回覆]

您好:蕭家古厝若欲更改條目名稱,應使用「移動」功能,以保留編輯歷史。剪貼內容至新條目不符規定,請勿使用。另外,現場指示牌為「蕭家祖屋」,依據維基百科「名從主人」的原則,應以此作為條目名稱較佳。--Kolyma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01:30 (UTC)[回覆]

管委會名稱也是如此,故已移動至蕭家祖屋。--Kolyma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01:42 (UTC)[回覆]


  1. 真的很謝謝Kolyma大德對「蕭家古屋」的義助與支持!!說真的,我還真不知道有「移動」這功能,汗顏!!再次謝謝您,功德無量。 我為人人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5:47 (UTC)[回覆]

邀請您參與管理人員任免及仲裁委員會制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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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通告由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於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寄送。若您未來長期或目前暫時不欲接收任何類似訊息,可考慮婉拒消息發送[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