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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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是一項刑事罪名,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具體規定[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編輯]

  • 第178條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179條
    •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7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180條
    • 決水浸害前2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決水浸害前2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編輯]

  • 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