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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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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駐立陶宛大使的國書(1992年),以傳統法文撰寫並由時任總統瓦茨拉夫·哈維爾簽署。

國書(法語:lettres de créance[註 1]、英語:letter of credence)是當一國向別國派遣大使公使時,由派遣國國家元首致接受國(地主國)國家元首的正式文件,即派遣國國家元首給接受國國家元首的大使、公使介紹信或委任狀。中文當中,把派遣國召回大使、公使時,派遣國國家元首致接受國國家元首的信件也稱為國書。代辦使用的相同性質的文件一般稱為介紹書。

國書傳統上會採用法語,即一般外交的通用語來撰寫[1],但也有可能使用派遣國的官方語言來撰寫[2][3]

國書的簽發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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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級及公使級外交代表的國書一般由國家元首簽發,外交部長副署;代辦級外交代表的介紹書,由外交部長簽發。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英聯邦國家,國書由英國君主簽發,派遣國政府首腦(閣揆)副署。國書的抬頭一般寫國家元首的稱呼及姓名。2004年12月29日,加拿大政府宣佈,自2005年1月1日起,加拿大派駐他國的使節所持國書由加拿大總督簽發,而外國使節呈遞加拿大的國書的抬頭亦改為總督閣下

國書為一式兩份。正本加封,副本不封口。各國的國書有各自較統一的格式,國與國之間的國書則格式有所不同。儘管格式有所差異,但各國國書記載事項均類似,包括:外交代表的任命及其等級,該使節代表本國元首或政府的言行,請駐在國國家元首予以信任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其國書包括召回國書和派遣國書,由新任使節遞交;格式如下[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致書
××××國總統×××(姓名全稱)閣下
閣下:

為鞏固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我任命×××女士/先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特命全權大使。

我相信×××女士/先生將盡力完成他所擔負的使命,請你惠予接待,並對她/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進行的工作給予信任和幫助。

×××女士/先生業已完成其駐×××國特命全權大使的使命,現予召回。我願藉此機會對她/他任職期間所受到的接待和幫助表示感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簽字)(副署)
××××年××月××日於北京
國字第×××號

呈遞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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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20日,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向中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呈遞國書。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蘇聯呈遞的國書

呈遞國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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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到達駐在國首都的第一件事就是呈遞國書。在呈遞國書之前,外交代表除了不能進行任何外交步驟、講演、會談及談判等之外,禮節上拜會駐在國的高級官員及外交使團成員也是不可以的。呈遞和接受國書的法律意義在於:

  • 國書接受國承認呈遞國書者為駐本國外交代表,承認其所享有的各種外交權利、義務和豁免
  • 確定外交代表派遣國及駐在國之間的權利及義務;
  • 確定外交代表正式就任日期,並根據國書呈遞日期確定外交團中同級外交官之間的位次[註 2]

因為由呈遞國書先後次序來決定優先位次,所以各國外交代表都會儘快與駐在國協商呈遞事宜。法國路易十四時代,有一次意大利普魯士兩國公使同時到巴黎上任,就誰先向法國國王呈遞國書的問題發生爭執,法國宮廷的意見為,兩國公使同一天覲見國王,先到凡爾賽宮者先呈遞。於是普魯士公使半夜就到凡爾賽宮等候天明立即呈遞國書。意大利公使到達凡爾賽宮時見普魯士公使正在假寢,就從側門進入。普魯士公使隨即趕緊跟進。等普魯士公使到達路易十四的寢宮時,意大利公使已經讀完了頌詞,正準備向國王呈遞國書,普魯士公使見狀不妙,急忙將國書呈放在法國國王的御床上[5]

通常外交代表抵達駐在國首都後,即可將國書副本及頌詞副本遞交給駐在國外交部,表明其已抵達駐在國首都。同時與外交部的相關部門(如禮賓司、交際司)協商呈遞國書正本事宜及安排。通常認為,外交代表駐在國儘快安排國書呈遞事宜是重視兩國關係的表現,如無特殊原因遲遲不安排國書呈遞,外交代表則會被認為受到冷遇,兩國關係冷淡。特殊原因一般為,國家元首不在首都或休假;部分穆斯林國家齋月等。也有國家習慣一次集中接受幾位大使的國書。

1923年,直系軍閥曹錕中華民國大總統黎元洪趕下台,總統職權由攝政內閣代行。此時,日本新派駐中國的公使芳澤謙吉抵達北京,他認為日本天皇寫給中華民國總統的國書不應呈遞給攝政內閣,就以中國現今沒有總統,無法遞交國書為由,沒有按慣例安排禮節性拜訪外交部,協商呈遞國書事宜。隨即就以日本駐華公使身份拜會各國駐華公使及一些內閣總長。時任外交總長的顧維鈞表示,芳澤謙吉未拜訪外交部,外交部不知他來華身份,亦不承認其具有任何身份,不與其交往。只有當他向外交總長遞交國書副本後,外交總長才與其打交道。後來,芳澤謙吉不得不照辦[6]

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交代表呈遞國書確定正式就任日期,有兩種方式:一是向駐在國國家元首正式呈遞國書時算起;二是向駐在國外交部遞交國書正式副本時算起。採取哪一種方式,由駐在國自定,但必須一致對待。一些國家規定,大使向外交部遞交國書副本後,即可以開始其外交工作,但到任日期仍以向駐在國國家元首呈遞國書正本之日算起。

呈遞國書的方式及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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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書正本必須由大使、公使親自向駐在國元首呈遞。在以英國君主(國王或女皇)為元首英聯邦國家中,國書由大使親自呈遞給駐在國總督,再由總督轉呈給英國君主。由於安道爾公國國家元首為兩位,一位為西班牙烏格爾主教,一位為法國總統(之前先後為弗阿伯爵、法國君主),所以使節到達安道爾履任的時候,必須分別前往西班牙烏格爾市的主教座堂及法國巴黎呈遞國書。而呈遞安道爾的國書,抬頭則為「安道爾兩大公閣下」。

一般情況下,國書只在使節到任時呈遞一次即可,但下列情況則需重新遞交國書:

  • 外交代表或外交代表機構等級發生變化。如公使升為大使,公使館升為大使館
  • 派遣國國家制度發生根本變化。如由君主制變為共和制。
  • 駐在國國家制度發生根本變化。
  • 任命該使節的君主死亡或退位。
  • 駐在國的君主死亡或退位。

以上需要重新呈遞國書的情況多與國家元首為君主有關。共和制國家元首發生變更是否需要重新呈遞國書,則有不同看法。生於德國的英籍國際法學者奧本海認為,共和制國家元首有派遣和接受使節的權力,因此其死亡、辭職、下台及任期屆滿卸任,其派遣及接受使節的權力也隨之終止,所以除了像瑞士聯邦這樣以瑞士聯邦委員會構成的集體元首的國家,都應該呈遞新的國書;而英國人薩道義的觀點相反,認為共和制國家元首變更不影響外交使節的使命,無需重新呈遞國書。1928年美洲國家簽訂的《s:夏灣拿外交官公約》中的相關規定,既與後一種觀點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主席時為國家元首)被廢除時,不要求別國使節重新呈遞國書。

大使遞交國書的禮儀規定較嚴格,一般有成文的規定,同時也較隆重。呈遞國書時,使館全體外交官要隨同大使前往,但使節夫人一般不出席儀式。通常的程序為:

  1. 駐在國禮賓司司長和元首侍從武官以國家元首派遣的名義,乘懸掛駐在國國旗或兩國國旗的禮車前往大使館迎接大使。在英國荷蘭西班牙日本等以君主為國家元首的國家,禮車為皇家高級馬車
  2. 大使乘禮車抵達元首府邸、宮殿或其舉行儀式的場所[註 3]時,武裝士兵或儀仗隊應向大使致敬。有時也會奏國歌,檢閱儀仗隊。通常是外交使節抵達時奏使節派遣國國歌,離開時奏駐在國國歌。
  3. 大使正式向駐在國國家元首呈遞國書。在很多國家,外交代表同時要致頌詞,國家元首要致答詞。通常在此之前,頌詞原文會隨國書副本一同遞交給駐在國外交部長。頌詞的內容一般為大使轉達本國元首的問候,向駐在國人民及政府致意,恰如其分的評價和讚揚兩國關係及駐在國在國際舞台上的作用,表達使節本人願為兩國關係做出努力的意願等。過去,大使呈遞國書要口頭致頌詞。現在由於外交禮儀的日趨簡化,一些國家在呈遞國書的時候,以互換講話稿代替口頭致頌詞。
  4. 大使應邀進入客廳會談。內容純屬禮儀性的,一般是共敘兩國友好關係,互致問候,談些天氣等無關緊要的話題。此時談及任何實質性特別是不愉快的問題,均屬失禮。

有些國家在儀式結束後還設小型酒會歡迎使節及參禮人員。

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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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接受國書的不一定是最高領導人,而是代表國家負責禮儀事務的虛位元首

2010年3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大使劉洪才上任時,負責接受國書的是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金永南,不是作為北韓最高領導人北韓勞動黨總書記北韓國防委員會第一委員長金正日[7]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5年至1982年期間沒有設立國家主席,也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權接受國書,不是作為實際最高領導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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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lettres為複數
  2. ^ 大使、公使因本國政體變更或君主離世需要重新呈遞國書的,其在外交團中的位次不變,仍按原呈遞時間排定位次。
  3. ^ 例如,圖瓦盧接受國書呈遞的儀式是在一家旅館公開舉行,而不是總督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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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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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th Anniversary of Poland’s Accession to the EU.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epublic of Poland. 8 May 2014 [2020-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19). Letters of Credence (translated from French) of Jan Kułakowski, 26 February 1990 (AMFA). 
  2. ^ Ahren, Raphael. New Egyptian ambassador brings Israel ‘message of peace’. The Times of Israel. October 17, 2012 [2020-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0). 
  3. ^ Diplomatic Credential Presented by the Great Qing Empire. National Palace Museum. [2020-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2). 
  4. ^ 外交代表(三) 外交代表的任命和到任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2013-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5). 
  5. ^ 李家發,《外交外事知識及國際交往禮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第177頁。
  6. ^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顧維鈞回憶錄》(1),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23-326頁。
  7. ^ 驻朝鲜大使刘洪才向金永南委员长递交国书.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2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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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 李家發:《外交外事知識及國際交往禮儀》. 桂林市: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 ISBN 978-7-5633-74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