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案

典範條目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Progressive, Inc.
位於威斯康星州密爾瓦基的聯邦大樓和聯邦法院
法院美國威斯康辛東部聯邦地區法院(西部地區法官予以迴避)
案件全名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歐文·諾爾,小塞繆爾·戴和霍華德·莫蘭案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Progressive, Inc., Erwin Knoll, Samuel Day, Jr., and Howard Morland.
判決下達日期1979年3月28日
判例引注467 F. Supp. 990 (W.D. Wis. 1979)
法庭成員
法官羅伯特·W·沃倫Robert W. Warren

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公司、歐文·諾爾、小塞繆爾·戴和霍華德·莫蘭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Progressive, Inc., Erwin Knoll, Samuel Day, Jr., and Howard Morland,467 F. Supp. 990 W.D. Wis. 1979)是1979年美國能源部控告《進步》(The Progressive)雜誌的一起司法案件。法院當時頒佈了一道臨時禁制令來制止《進步》發表一篇由反核武積極分子霍華德·莫蘭英語Howard Morland撰寫的文章,這篇文章聲稱要揭露氫彈的「秘密」。雖然文章中的信息都是搜集自公開來源,但美國能源部聲稱根據1954年原子能法英語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限定資料」英語born secret條款,應該禁止這篇文章發表。

這個案件起初是在美國威斯康星西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的,但由於法官本人因與該雜誌社有私人往來而自行迴避,案件因此轉交東部地區法院的羅伯特·W·沃倫法官進行審理。考慮到庭審涉及信息的敏感性,法庭分別進行了兩次獨立的聽證會,一次公開進行,另一次不公開。莫蘭和《進步》的幾位編輯拒絕接受安全審查,因為這將束縛他們的言論自由,所以他們沒有出席私下進行的聽證會。他們的律師接受了審查,從而得以出席聽證會,但他們被禁止將聽證會上的任何信息透露給各自的客戶。

之後的上訴過程中,政府一方的律師主動放棄了案件,因為相關信息已經在其他刊物上獨立發表,案件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莫蘭的文章也因此得以順利發表。儘管在結論上有些舉棋不定,但法律專業的學生仍然要學習和研究這一案件,法學院的這一課程設計「可能是用來檢測有關事先審查英語prior restraint違憲性的極限」。[1]

背景

[編輯]

保密和揭露

[編輯]

第一顆原子彈是二戰時期曼哈頓計劃的產物。這一計劃是秘密進行的,以免被軸心國(特別是納粹德國)發現而加速他們自己的核武器計劃、或是對計劃採取秘密行動[2]。曼哈頓計劃的軍方和科學領袖預計會需要對其戰時成果的細節信息予以發佈,這一發佈最後主要是對努力保密參與者獲得的成績予以表彰。政府在廣島與長崎原子彈爆炸前就已經準備好了新聞稿。1944年4月,官方委託物理學家亨利·德沃爾夫·史邁斯起草《史邁斯報告》,準備作為一個歷史項目的紀錄文獻公開發行[3]。曼哈頓計劃負責人萊斯利·理查德·格羅夫斯少將的科學顧問理查德·C·托爾曼英語Richard C. Tolman與史邁斯同意,只有那些對理解這一計劃至關重要,或是已經屬於常識亦或可經常識推導,或是對原子彈的製作沒有任何意義的信息,才能夠予以公佈[4]。這一報告的第一份副本於1945年8月12日開始進行發售[5]

1945年10月8日發行的《新共和》以斜體字來表明並強調自己的立場:「沒有什麼秘密需要保留,製作原子彈的方法和知識已經在過去5年裏成為全世界科學家的共同財產。」[6]美國總統哈里·S·杜魯門同月在聯邦國會發表的第一場演講上也有類似的表述,宣稱「這一發現基於的必要理論知識已是廣為人知」[6]。1945年11月,格羅夫斯指示托爾德制訂解密曼哈頓計劃文件的政策。托爾曼組建了一個委員會,列出了曼哈頓計劃的活動列表,並將所有活動都列為機密。有4名審核員對文件進行評估,到了年底,一共已經解密了約500份文件[7]

原子能法

[編輯]
美國總統哈里·S·杜魯門簽置1946年原子能法,該法成立了美國原子能委員會

如果已經沒有秘密,也就沒有理由繼續進行安全審查;但從戰時開始對科學家們的控制並未隨日本投降而結束。1945年9月1日,塞繆爾·金·阿利森英語Samuel King Allison利用核能研究所宣佈成立的機會,公開呼籲對核能的研究和開發予以解禁;他對記者表示,如果這些控制不加解除,核科學家可能淪落到(只能)研究蝴蝶翅膀顏色(的地步)。恩里科·費米也警告說:「除非研究可以獲得自由且不受控制,否則美國將失去其在科學探索上的領先優勢。」[8]

根據美國戰爭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War)的構想,曼哈頓計劃將由一個法定權限取代。這一法案由戰爭部的肯尼斯·克萊伯恩·羅亞爾Kenneth Claiborne Royall)和威廉·L·馬伯里(William L. Marbury)兩位律師起草[9]。草案受到了強烈反對,特別是來自密歇根州、很有影響力的共和黨聯邦參議員阿瑟·H·范登伯格Arthur H. Vandenberg[10]。1945年12月20日,參議員布賴恩·麥克馬洪Brien McMahon)推薦了一套原子能法的替代法案,該法案很快以「麥克馬洪法案」之名而廣為人知。該法案起初在科學研究方面的控制非常寬鬆,受到了科學家的廣泛支持。麥克馬洪把爭議以軍方對民間原子能運用進行控制的問題框架出來,而另外一個名為「梅-約翰遜」(May-Johnson)的法案中還是規定了民用原子能方面的管制措施[11]。麥克馬洪法案第10款把任何有關原子能的發明專利分配給了原子彈委員會[12]

1946年2月16日,突然傳出了前蘇聯加拿大大使館密碼員伊格爾·古琴科叛逃的消息,隨後有22人被逮捕,國會這時正在對法案進行辯論。這導致對法案進行辯論的國會議員擔心「核機密」會系統性地被蘇聯核間諜竊取。麥克馬洪於是召開一次會議,並召請聯邦調查局局長約翰·埃德加·胡佛國務卿詹姆斯·弗朗西斯·伯恩斯和萊斯利·理查德·格羅夫斯出席。格羅夫斯透露,英國物理學家艾倫·納恩·梅Alan Nunn May)之前已經將曼哈頓計劃的一些信息透露給蘇聯間諜[13]。國會中較為保守的勢力於是開始將法案中的限制修改得更加嚴格。第10款原本的標題是「信息傳播」(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結果也變成了「信息控制」(Control of Information[14]。在眾議院提出麥克馬洪法案的加利福尼亞州聯邦眾議員海倫·加哈根·道格拉斯Helen Gahagan Douglas[15]對原本的這一款進行積極的辯護。她駁斥了有關條款會「把原子彈的秘密拱手送人」的反對意見[16],斷言美國在核武器上的優勢只能是暫時的,這一法案將有望延續美國在科研方面的領先地位[16]。總統杜魯門最終簽置了雙方達成妥協的《1946年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of 1946),該法案成立的原子能委員會擁有對國內原子能發展的控制權[17]

氫彈

[編輯]

曼哈頓計劃是一項旨在製造出核武器的應急計劃,其進行過程中許多很有希望的構思都遭到駁回。1945年末,諾里斯·布拉德伯里Norris Bradbury)取代羅伯特·奧本海默成為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的新任主管,他為了能夠吸引科學家留在或返回實驗室而重新啟用了這些項目[18]。其中一個項目名為「超級」(Super),是一個使用核聚變的核武器項目,之前由愛德華·泰勒F-1組科學家在恩里科·費米的指導上進行研究[19],項目面臨的一個技術問題就是尋找發起和延續聚變反應的方法,其所需溫度只有用裂變核彈才能達到。項目涉及的流體動力學計算量令人望而生畏,1945年12月至1946年1月,實驗室使用了電子數值積分計算機來對「超級」進行計算機模擬[20]

波蘭數學家斯塔尼斯拉夫·烏拉姆和夫人弗朗索瓦絲·烏蘭(Francoise Ulam)進行了這次計算,並與科尼利厄斯·埃弗雷特(Cornelius Everett)一起進行超級的設計直至1949年。軍方沒有對這一武器運用進行任何催促,因為原子能委員會認為這個項目機密程度太高,無論是對自身的軍事聯絡委員會還是對軍用特種武器計劃Armed Forces Special Weapons Project)都沒有知會[21]。1949年9月,蘇聯引爆了一枚核裝置[22][23]。作為原子能委員會常規諮詢委員會主席,奧本海默決定美國應該把「超級」開發出來作為回應。超級的設計需要使用大量的氚,只能在一個反應堆中製造,因此需要停止為較小武器使用的的生產[24],常規諮詢委員會由此表示反對[25]。不過杜魯門還是在1950年1月31日批准了超級[26]。由於這一決定需要保密,所以1950年代的出版物一度錯誤地聲稱奧本海默以政治上的理由阻礙超級的開發,並且這一誤解之後也成為1954年奧本海默安全聽證會Oppenheimer security hearing)召開的一個因素[27]

1950年2月,烏拉姆仍然認為這個設計只有一半的成功機會[28]。3月底,他在報告中表示這根本不可能成功[29]。包括漢斯·貝特喬治·伽莫夫在內的科學家認為泰勒是在一個自己明知有缺陷的模式基礎上向國家承諾了這個昂貴的應急計劃[30]。但到了1951年2月,烏拉姆有了新的思路,讓原子彈「第一期」的衝擊波通過他所稱的「流體動力學引力效應」來壓縮產生「第二期」的氚聚變。得知這一方案後,泰勒立即想到可以利用X射線來產生第一期爆炸形成流體動力引力透鏡[31][32]。正是這樣的構想讓熱核武器成為可能,之後被稱為泰勒-烏拉姆設計方案[33]。雖然這並非杜魯門所批准的設計,但的確有效, 能夠產生數百萬噸級的爆炸當量[34]。霍華德·莫蘭對此寫道:「技術史上很少有這樣一個看似令人頭疼的問題最後擁有了如此絕妙的解決方案。」[35]

1950年,原子能委員會請求《科學美國人》不要出版漢斯·貝特(Hans Bethe)的一篇文章,聲稱其中透露了氫彈的機密信息。《科學美國人》勉強同意停止刊發並對文章作出改動,還召回並燒毀了已經印好的3000份刊物[36]。1951年,克勞斯·福克斯Klaus Fuchs)、哈利·戈德Harry Gold)、大衛·格林格拉斯David Greenglass)、莫頓·索貝爾Morton Sobell)和羅森堡夫婦被捕,據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所說,這些人「竊取了核聚變的根本機密」[37],案件引起了極大關注,當時的總統德懷特·艾森豪威爾拒絕對羅森堡夫婦加以寬大處理,理由是他們的行為「可能導致成千上萬的無辜公民喪生」[38],兩人之後遭到處決[39]。1953年8月,蘇聯引爆了Joe 4報紙上宣佈蘇聯已經進行了氫彈測試。但實際上那只是個增強了的裂變裝置,但保密的面紗開始覆蓋到整個熱核武器項目上,以期防止科學家把相關知識傳遞給公眾[40]

事先審查

[編輯]

美國的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普遍把事先審查視為第一修正案下「最嚴重並且最不能容忍」的限制[41]。《布萊克斯通評註》對美國新聞自由的定義中就包含有「不對出版物加以『事先』限制」的部分[42]。不過,聯邦最高法院倒還從來沒有在一個案件中裁定事先審查違憲。實際上恰恰相反,在1931年的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Near v. Minnesota[43]中,首席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指出在戰爭時期,政府可以為了避免對招募軍人入伍服役構成實際阻礙,或是泄露運輸和航期信息,或是泄露軍隊駐紮地點和人數而對出版物加以限制[42]。他還進一步建議淫穢或煸動叛亂也可以成為進行類似事先限制的理由。法院隨後開始維持並規定一些言論自由的例外,如考克斯訴新罕布什爾州案Cox v. New Hampshire[44]中對遊行示威加以限制,時代電影公司訴芝加哥市案(Times Film Corp. v. City of Chicago[45]中對電影加以審查[42]

在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46],又稱五角大樓文件案)中,美國聯邦政府試圖阻止《紐約時報》發表一些機密信息。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以6比3裁決政府敗訴,因為他們提出的理由和依據不足以達到尼爾森所確立的可以進行事先審查的標準,不過多數意見的幾位大法官對事先審查界線的具體劃分卻有不同的意見。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在判決書中寫道,這些「五角大樓文件」的出版可能會損害國家利益,但不會「對我們的國家和人民造成直接、立即或無法彌補的傷害」[47]。由於未能劃分出一條清晰的界線,因此法院在今後的事先審查案件上無可避免地必須逐案進行審理。在1976年的內布拉斯加新聞協會訴斯圖爾特案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48]中,法院需要裁決為了保護被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是否可以對一個內布拉斯加州小鎮上發生的一起聳人聽聞集體謀殺案的新聞報道進行事先審查。最終最高法院以全體一致通過作出了否定的裁決。大部分大法官都將尼爾案視為事先審查的唯一有效先例,拒絕再對其理由和標準作進一步放寬[49]

訴訟

[編輯]

莫蘭的研究

[編輯]
2008年的霍華德·莫蘭

《進步》是一本主要討論政治文化輿論月刊,其政治立場偏左,每月發行量約為4萬份,執行主編小山姆·戴曾是《原子科學家公報》(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的編輯。1978年,戴和與雜誌社編輯歐文·諾爾委聘自由撰稿人霍華德·莫蘭針對美國核武器製作的保密性寫一篇文章[50]。這個時候原子能委員會的職能已經由美國能源部取代。1978年10月,加利福尼亞州聯邦眾議員羅納德·V.德勒姆斯Ron V. Dellums)詢問了能源部一系列有關鈈生產的問題。能源部將他的問題列入機密[51]。1978年9月至10月,眾議院軍事委員會針對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舉行聽證會。對於核武器以及相關的環境問題,公眾普遍一無所知[52]。戴和莫蘭希望通過對去除核武器的神秘感來推動更多公共辯論,為將來的核裁軍創造可能[53][50]。莫蘭聲稱:「我正是第一修正案旨在保護的那一類人:其政治主張不受公眾歡迎,還會對政府構成威脅。」[53]

在超過6個月的時間裏,莫蘭系統性地把一個氫彈設計的方案拼湊出來。獲得能源部的許可後,他參觀了多處核武器設施,並通常會表明自己的身份和目的而對政府僱員進行採訪。在這一過程中,他從未獲得過任何安全級別,也沒有機會接觸到任何的機密文件,不過還是有可能會有一些機密信息或構思被有意或無意地泄露給他[54]。他也沒有什麼科學背景,在艾默理大學修習經濟學文學士學位過程中選修了5門物理和化學相關的課程。莫蘭確定了泰勒-烏拉姆設計方案的分段特點,第一和第二階段是圍繞可裂變物質的壓縮,以及來自軟X射線產生的輻射壓力[54][55]。莫頓指出:「X射線可以產生數千噸炸藥威力這一概念已經超出當時科幻小說作家的想像。」[35]

1978年末到1979年初,戴把莫蘭文章的副本送交包括麻省理工學院研究生羅恩·西格爾(Ron Siegel)在內的人進行評審。西格爾於1979年2月把稿件交給了該校的政治學教授喬治·拉斯金斯(George Rathjens[56]。後者多年來一直鼓勵自己的研究生製作出一個可行的氫彈設計方案,但從未有人成功過[57]。拉斯金斯給《進步》打了電話,呼籲對方不要刊發這篇文章。當雜誌社編輯拒絕了這一要求後,他把副本發給了能源部[58]。莫蘭對此寫道:「顯然,對於拉斯金斯的考核我肯定是及格了。」[59]

法律依據

[編輯]

1979年3月,編輯們把文章的最終稿發到能源部作評價。能源部的官員先是打電話,之後又親自上門,力圖勸阻《進步》發表這篇包括有原子能法所定義「機密資料」的文章。《進步》的編輯不為所動,告訴對方他們仍然打算發表莫蘭的文章。能源部於是在1979年3月8日向位於麥迪遜的威斯康辛西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壓制這篇文章的動議[58]。當時該法院只有詹姆斯·愛德華·多伊爾James Edward Doyle)一名法官,但由於他和雜誌社有交情而決定迴避。案件於是轉交威斯康辛東部聯邦地區法院的羅伯特·W·沃倫法官,並在密爾沃基進行審理[60][61]

1979年11月印發的《進步》雜誌封面,美國能源部試圖對之加以審查

《進步》的律師自願接受了安全審查並獲得Q級安全權限,從而得以訪問受到限制的核信息。莫蘭和《進步》的編輯拒絕接受審查和安全權限,因為一旦接受,他們將不得不簽置保密協議,進而導致文章不能發表。而他們的拒絕則導致其律師與各自當事人之間的交流也受到限制[62]

為了獲得臨時禁制令,政府一方的律師強調《進步》將會違反法律,導致無法彌補的損害。文章中的數據屬於限定資料,所以是否是作者原創作品這點根本無關緊要。他們指出,之前已有法院在事關國家安全的問題上採取事先限制的先例,強調「五角大樓文件」案的裁決在此並不適用,因為原子能法中已經明確允許了禁令救濟。此外,五角大樓文件只是歷史文檔,而氫彈則是當前的軍事武器。最後,他們還指出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規定下,政府有不得幫助無核國家獲取核武器的義務[63]。3月9日,法官沃倫在發出臨時禁制令時說,他需要在「把氫彈交給伊迪·阿敏以前作長時間的艱難考量。」[64]

美國能源部長詹姆斯·R·施萊辛格James R. Schlesinger)博士給各大報社打了電話,警告他們不得支持《進步》。這其實可能毫無必要,因為媒體當時在本案上更多是站在政府一方。《紐約時報》法律特派記者弗雷德·格拉漢姆(Fred Graham)預料政府會贏得這場官司[65]。1979年3月11日《華盛頓郵報》發表的社論稱《進步》案「作為媒體對抗政府的第一修正案競賽案件,是約翰·N·米切爾John N. Mitchell)夢寐以求的案件——是尼克遜政府一直都沒能獲得的:第一修正案真正的輸家。」[66]該報還稱《進步》「忘記了出版的本份」[67]。在「五角大樓文件」案中,美國憲法專家,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Bickel)教授被假設性地問起,把界限定在什麼地方,可以讓事先限制一直都是合理的,他當時告訴法庭,他會把這條線劃在氫彈上[61]。而泄露五角大樓的丹尼爾·艾爾斯伯格也曾向莫蘭表示,他認為核武器的設計應該保密[68]。由於熱核武器可怕的本質,並且預期《進步》很可能會輸掉這場官司,主流媒體組織因此擔心案件的結果將對新聞自由形成侵蝕[69]

然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角色只是裁決出版是否合法,而非是否明智[70]。臨時禁制令的慣例是其生效時間應當儘可能短,所以為了保持這一慣例,沃倫下令在一星期後的3月16日針對是否發佈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進行聽證。之後在控辯雙方的請求下,聽證推遲到了3月26日,以便他們可以有時間來遞交自己的簡要說明和宣誓證詞[71]。雙方於是在3月26日回到法院,參加針對政府一方請求初步禁制令而召開的聽證會。考慮到一方列出的證據由於保密因素而不能由另一方進行交叉質詢,沃倫決定不進行證據聽證。他還拒絕了美國科學家聯盟作為「法院之友」提出的組建專家小組對案件議題進行審查的建議。案件的審理因此主要依靠書面宣誓證詞和概述以及對方律師的口頭辯論[72]

《進步》的律師團主張,政府並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來對抗第一修正案有關事先審查的禁令。文章中的信息都是基於公有領域,因此既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也不屬於原子能法的涵蓋範圍,所以無論如何也不應予以事先審查,否則就是違憲的。在這個問題上,律師援引美國訴海恩案(United States v. Heine,920 F2d 552)中法官勒恩德·漢德作出的判決,公有領域的信息不屬《1917年間諜法》(Espionage Act of 1917)的涵蓋範疇[73]。與之相反,政府一方的律師堅稱文章中有不屬於公有領域的敏感信息,如果公佈將會對防止核武器擴散構成不利影響[60]

在試圖應用尼爾案和五角大樓文件案標準的過程中,法院擔心文章出版將造成核武器擴散,並且會有全球性核浩劫的風險。政府並沒有聲稱文章出版可能會構成直接或必然的危險,而只是「會大幅增加那些現在還沒有熱核武器的人擁有或是更早日擁有(這類武器)的風險。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我們的防擴散政策將受到破壞,美國的國家安全也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全世界的和平和安全都會受到威脅。」[74]然而,法院仍然認為「一次不利於美國的錯誤判決可能會對我們所有人遭熱核毀滅鋪平道路。那時我們的生命都已消逝,出版權自然也失去了意義」,所以這次出版就的確可能對美國造成「嚴重、直接、即時且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也就符合聯邦最高法院在「五角大樓文件」案中所設立的標準。法院最終頒佈了初步禁制令。[71]

《進步》的律師提交了一份動議要求廢止初步禁制令,理由是莫蘭文章中的信息已經屬於公有領域。這一主張的基礎是勞倫斯利福摩爾國家實驗室的兩份報告,分別是UCRL-4725《1956年6月期間的武器開發》和UCRL-5280《1958年6月期間的武器開發》,其中包含有熱核武器設計的詳細信息[75]。文件中還詳細介紹了1956年雷德溫行動Operation Redwing)中測試過的一個名為「巴松」(Bassoon,音譯)的三期熱核裝置[76]。這些文件是由德米崔·羅濤(Dmitri Rotow)在新墨西哥州洛斯阿拉莫斯圖書館的一個貨架上找到的,他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一名研究員。政府表示,這兩份報告是無意中被解密的。因此,沃倫法官於6月15日在判決書(486 F. Supp. 5 (W.D. Wis. 1979))中拒絕了《進步》的動議,因為這只是政府的一次失誤,並不代表文件就已經屬於公有領域。敗訴方立即向位於芝加哥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610 F. 2d 819 (7th Cir. 1979)),聲稱這兩份文件已經在貨架上擱置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政府一方這次將論點改為「技術資料」並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77]。因為雜誌社的律師主動放棄,所以上訴法院拒絕了快速審理的動議,對此莫蘭和《進步》的編輯事先並不知情,一直到法院才得知。初步禁制令因此在未來6個月的時間裏仍然有效[78]

案件撤銷

[編輯]

1979年4月25日,一組在阿貢國家實驗室工作的科學家給美國參議院能源、核擴散和聯邦服務小組委員會主席,俄亥俄州聯邦參議員約翰·格倫寫了一封信。他們對信息的泄露感到擔憂,特別是政府已經默認莫蘭的氫彈設計基本上是正確的,而這樣的設計單純依靠非保密信息是無法推導出來的[79]美國國防部長哈羅德·布朗和政府專家證人傑克·羅森格倫(Jack Rosengren)的宣誓證詞中都有這樣的表述[80]。信件的副本也被送到各大報社,並附有文字說明信息內容屬於背景信息,而不是出版物。約4個星期後,格倫將信件轉交能源部,後來將之歸入機密信息[81]

休·德威特(Hugh DeWitt)是勞倫斯利福摩爾國家實驗室的一名物理學家,由於並未得知信件屬於機密信息,他把一份副本轉交給了查克·漢森(Chuck Hansen[81],後者是加利福尼亞州山景城的一位電腦程式員,平常有收集核武器信息的愛好。他曾發起一項氫彈的設計比賽,勝出者將成為第一位設計被能源部列入機密的人。可現在他開始意識到,自己的愛好可能是非法的。漢森給伊利諾伊州的共和黨聯邦參議員查爾斯·H·珀西Charles H. Percy)寫了一封信,詳細說明自己從公開來源上獲得或推導出了多少信息。他還附上了自己的設計,與莫蘭的相比還有所不及,而漢森也從未看到過莫蘭的設計。漢森還進一步指控包括愛德華·泰勒泰德·泰勒Ted Taylor)和喬治·拉斯金斯在內的政府科學家泄露有關熱核武器的敏感信息,不過沒有人針對他的指控採取行動。事實上漢森的說法有誤:愛德華的確曾受到過斥責,泰德也不是他所稱信息的來源。漢森還把自己的信件複製了多份並發給多家報社[82]

6月11日,《加利福尼亞日報》(The Daily Californian)刊載了漢森信件的摘錄,能源部取得了法院命令防止進一步發佈。對此毫不畏懼的報社於6月13日全文刊登了這封信[81]。能源部於是又取得了臨時禁制令禁止《加利福尼亞日報》出版,可到了9月16日,《麥迪遜記者連線》(Madison Press Connection)也發表了這封信[82]。政府於是撤回了針對《進步》和《加利福尼亞日報》的起訴,因為相關信息已經到處都是,案件已沒有實際意義[78]

影響

[編輯]

莫蘭的文章最終發表在1979年11月號的《進步》上。一個月後,他又在《進步》上發佈了一份根據案件審理期間所收集的來自UCRL-4725、查克·漢森的信件和其他來源的信息所制訂的斟誤表。在莫蘭看來,這篇文章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促成了一波反核主義行動,並且也對丹佛附近洛基弗拉茨廠Rocky Flats Plant)的關閉等事件有積極影響[83]。查克·漢森於1988年出版了一本題為《美國核武器:秘密歷史》(U.S. Nuclear Weapons: The Secret History)的書,該書之後擴展為自行出版的5卷作品,題為《哈米吉多頓之劍》(Swords of Armageddon[84]。但是,許多主流媒體仍然不願出版相關內容來測試法律的邊界[69]。1980年9月30日,聯邦司法部發表聲明,表示不會再以涉嫌違反原子能法起訴《進步》或《加利福尼亞日報》[85]

克倫領導的小組委員會與眾議院政府信息和個人權利委員會針對案件召開了聽證會。小組委員會調查了裁決對於核武器擴散的影響。他們還檢驗了「限定資料」這一說法,但沒有決定對原子能法進行修訂來去除這類規定[86]。事實證明,對核武器擴散的擔憂是毫無根據的。雖然在未來的25年時間裏,像巴基斯坦朝鮮在內的一些國家最終研製出了核武器,而伊拉克利比亞等國家有加以嘗試,但都失敗了,沒有其它任何國家成功研製出熱核武器[87]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案件由於其裁決上的舉棋不定而「不存在獲勝的一方」[69]。不過這仍然是一個有較高知名度的案例。2004年,本傑明·卡多佐法學院在案件裁決25周年之際舉行了一次學術會議來進行紀念,當年案件的多位參與者都出席了會議,並有論文對案件進行介紹[88]。法律專業的學生仍然要學習和研究這一案件,法學院的這一課程設計「可能是用來檢測有關事先審查(prior restraint)違憲性的極限」[1]

參考文獻

[編輯]

引用

[編輯]
  1. ^ 1.0 1.1 Linder 2012.
  2. ^ Jones 1985,第253–255頁.
  3. ^ Jones 1985,第553-557頁.
  4. ^ Jones 1985,第558-559頁.
  5. ^ Jones 1985,第561頁.
  6. ^ 6.0 6.1 Kaiser 2005,第192頁.
  7.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647頁.
  8.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422頁.
  9. ^ Jones 1985,第574-575頁.
  10.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429頁.
  11. ^ Jones 1985,第576-578頁.
  12.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495頁.
  13.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501頁.
  14.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512頁.
  15. ^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510頁.
  16. ^ 16.0 16.1 Hewlett & Anderson 1962,第524頁.
  17. ^ Jones 1985,第576–578頁.
  18. ^ Fitzpatrick 1999,第83-88頁.
  19. ^ Fitzpatrick 1999,第113–118頁.
  20. ^ Fitzpatrick 1999,第120–121頁.
  21. ^ Fitzpatrick 1999,第290-291頁.
  22. ^ Fitzpatrick 1999,第259–260頁.
  23.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69頁.
  24.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72-373頁.
  25.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382-383頁.
  26.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406-409頁.
  27. ^ Fitzpatrick 1999,第14頁.
  28.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439頁.
  29.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440頁.
  30. ^ Rhodes 1995,第460-461頁.
  31. ^ Rhodes 1995,第461-463頁.
  32. ^ Hewlett & Duncan 1969,第438-441頁.
  33. ^ Fitzpatrick 1999,第25頁.
  34. ^ Morland 2004a,第1405-1406頁.
  35. ^ 35.0 35.1 Morland 2004a,第1405頁.
  36. ^ DeVolpi et al. 1981,第135–136頁.
  37. ^ Kaiser 2005,第198-202頁.
  38. ^ Hewlett & Holl 1989,第40頁.
  39. ^ Rhodes 1995,第533頁.
  40. ^ Hewlett & Holl 1989,第59頁.
  41. ^ Entin 1980,第538頁.
  42. ^ 42.0 42.1 42.2 Entin 1980,第539頁.
  43. ^ 283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283 U.S. 697 (1931)
  44. ^ 312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12 U.S. 569 (1941)
  45. ^ 365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65 U.S. 43 (1961)
  46. ^ 403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03 U.S. 713 (1971)
  47. ^ Entin 1980,第546頁.
  48. ^ 42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27 U.S. 539 (1976)
  49. ^ Entin 1980,第547–549頁.
  50. ^ 50.0 50.1 DeVolpi et al. 1981,第3頁.
  51. ^ Morland 1979,第3-4頁.
  52. ^ DeVolpi et al. 1981,第44-48頁.
  53. ^ 53.0 53.1 Morland 2004b,第1366頁.
  54. ^ 54.0 54.1 Entin 1980,第542頁.
  55. ^ Morland 2004b,第1366-1377頁.
  56. ^ DeVolpi et al. 1981,第4–6頁.
  57. ^ Morland 2004b,第1370頁.
  58. ^ 58.0 58.1 DeVolpi et al. 1981,第5-6頁.
  59. ^ Morland 2004b,第1373頁.
  60. ^ 60.0 60.1 Tuerkheimer 2004,第1362頁.
  61. ^ 61.0 61.1 Powe 1990,第55頁.
  62. ^ Williamson 2004,第1360頁.
  63. ^ DeVolpi et al. 1981,第59-61頁.
  64. ^ DeVolpi et al. 1981,第61頁.
  65. ^ Knoll 1994,第711–712頁.
  66. ^ Schlesinger 2004,第1346頁.
  67. ^ John Mitchell's Dream Case. The Washington Post. 1979-03-11: C6 [2013-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25). 
  68. ^ Powe 1990,第57頁.
  69. ^ 69.0 69.1 69.2 DeVolpi et al. 1981,第216頁.
  70. ^ Entin 1980,第569頁.
  71. ^ 71.0 71.1 Preliminary injunction ruling against The Progressive.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Law School. [2013-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3). 
  72. ^ Entin 1980,第543頁.
  73. ^ DeVolpi et al. 1981,第63頁.
  74. ^ Entin 1980,第551頁.
  75. ^ De Geer 1991,第354頁.
  76. ^ Morland 2004a,第1375頁.
  77. ^ DeVolpi et al. 1981,第74-78頁.
  78. ^ 78.0 78.1 Entin 1980,第540-541頁.
  79. ^ DeVolpi et al. 1981,第7-8, 256-257頁.
  80. ^ DeVolpi et al. 1981,第172-173, 180-181頁.
  81. ^ 81.0 81.1 81.2 DeVolpi et al. 1981,第7, 181-182頁.
  82. ^ 82.0 82.1 DeVolpi et al. 1981,第8, 171-172, 182-183頁.
  83. ^ Morland 2004a,第1375-1376頁.
  84. ^ Morland, Howard. The Holocaust Bomb: a Question of Time.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 1999 [2013-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31). 
  85. ^ DeVolpi et al. 1981,第9頁.
  86. ^ DeVolpi et al. 1981,第214-215頁.
  87. ^ Easterbrook, Gregg. Ideas & Trends: The Atomic Club; If the Bomb Is So Easy to Make, Why Don't More Nations Have It?. New York Times. 2004-01-04 [2013-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17). 
  88. ^ Rudenstine 2004,第1337頁.

來源

[編輯]

延伸閱讀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