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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訂WP:PB草案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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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綜整2020年修訂WP:PB過程中討論中出現的提案。

第二輪討論中的提案[編輯]

提案簡表
提案編號 提案人 提案名 狀態
1 DrizzleD 將細節部分拆分寫入格式手冊 公示期滿, 通過
2 羊羊32521 保留原文關於「台灣省」的段落 Koala0090整理,Ericliu1912微調後版本公示期滿, 通過
3 芄蘭 「事實論述」芄蘭提案 提案人撤回
4 芄蘭 保留原文「中國的用法」 無共識,不通過Sanmosa關閉討論後,芄蘭宣稱討論還在繼續,後轉提案8)
5 芄蘭 「中國大陸」地理學用法刪除「1949年以前」限定 Sanmosa版本公示期滿, 通過
6 芄蘭 「臺灣」一段具體表述 改為提案6A
·6A Sanmosa 公示期滿, 通過
7 芄蘭 是否限制使用法理地圖 提案7A通過
·7A Sanmosa 公示期滿, 通過
·7B Heartingvia 提案7A通過,故擱置
8 Koala0090 一律使用全稱取代「中國」一詞 暫且擱置
9 芄蘭 1949年前「中國」無置頂宣告必要 (-)反對 通過
10 GZWDer 「中國」的用法(「中國」可以指代PRC,但兩種情況除外) 無共識
·10A Twarrior 無共識
11 羊羊32521 -
·11之1 羊羊32521 1971年之後不建議「中國」代指ROC。 提案綜整,擱置
·11之2 羊羊32521 PRC行政區劃簡稱「中國」,無需置頂宣告 提案綜整,擱置
·11之3 羊羊32521 三種不允許置頂宣告的情況 提案綜整,擱置
·11之4A 羊羊32521 提及另一個「中國」政權時的規避方案(用政府) 違反普遍依從的論述,擱置
·11之4B 羊羊32521 提及另一個「中國」政權時的規避方案(用國號) 提案綜整,擱置
·11之5 羊羊32521 提及另一個「中國」政權實際控制地區時的規避方案 提案綜整,擱置
·11之6 羊羊32521 避免與「國家」連用 提案綜整,擱置
·11A 羊羊32521 「中國」的用法(避免中國指代PRC的濫用) 無共識,不通過,調整為11B
·11B 羊羊32521 「中國」的用法(避免中國指代PRC的濫用) 無共識
12 芄蘭 「中國」的用法(用「中國」代指中華民國時注意勿引發歧義) 無共識,不通過
13 Ericliu1912 臺灣的用法 已通過
14 Baomi 關於「大陸」和「內地」的用法 無共識


提案一:是否將細節部分拆分寫入格式手冊 (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提案二:建議保留原文關於「台灣省」的段落 (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提案三:事實論述的具體表述(提案人撤回)[編輯]

提案四:中國的用法(無共識)[編輯]

提案五:中國大陸的地理學用法(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提案六:病句問題(提案6A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6A[編輯]

提案七:是否限制使用法理地圖(提案7A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7A[編輯]

7B[編輯]

提案八:三項名詞用法包裹提案(無共識)[編輯]

提案九:1949年前中國的用法(公示期滿,通過)[編輯]

提案十:中國的用法,GZWDer提案版本[編輯]

提案十一:中國的用法,羊羊32521提案版本[編輯]

提案十二:中國的用法,芄蘭提案版本[編輯]

附:第一輪討論·K提案[編輯]

提議條文

用語方面 政治 由於世界上存在許多爭議中的政權及領土,若參採法理論述必然會傾向某一方的主權聲張,而牽涉中立性問題。維基百科為保持中立觀點,在描述事件、地理特徵、建築物、政治體制、法人、成員資格,及某地的法律規範時,儘量以事實論述(De facto disclosure)為主,任何政權若事實上存在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等條件,應客觀描述其存在事實。法理論述(De jure disclosure)若與事實論述相衝突時,需優先採用事實論述,並可以內文或註腳詳細描述衝突情境。

請注意,採用事實論述並不代表維基百科支持或反對任何政權的主權聲張,僅為客觀呈現政權對於領土的實際控制情形。

臺灣海峽兩岸政治

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對於台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爭議,維基百科不應預設任何政治立場。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標準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為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

使用「中國」一詞 描述政權時,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誤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若為求行文簡潔,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中國」一詞主要指涉之具體國家或政權為何。若條目涉及該國內的不同政權,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該政權,避免單純使用「中國」一詞指代任何政權。如描述北洋政府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應直接以「北洋政府」或「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不同時,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已撤退至臺灣,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中華民國。此外:

使用「中國大陸」一詞 「中國大陸」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允許模糊表述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在1949年之前,「中國大陸」一詞則可以做為地理學名詞描述。

使用「中」、「華」等簡稱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華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儘量避免直接使用這兩個字直接代稱,儘量明確指出描述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兩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專有名詞則例外視之,如「反送中運動」等。

使用「中國內地」一詞 「中國內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在區別一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使用。

使用「大陸」一詞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保持沈默的立場,除非行文已明示「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使用「內地」一詞 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使用「臺灣」一詞 「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臺灣島。1949年之後,在有置頂模板的宣告下,「臺灣」一詞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惟在提及金門、馬祖,及東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時,不宜完全直接以「臺灣」代指「中華民國」。如「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不宜寫為「臺灣福建省金門縣」。

下級行政區劃 參照「使用常用名稱」,若非描述法理狀況,在描述兩岸政權下級行政區劃的國家時,應參採事實論述為主。

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 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應該使用正式名稱。例如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相關條目中:

  • 1981年3月23日起,應該稱中華民國派出之體育代表隊為「中華臺北(隊)」,而非「臺灣(隊)」、「中華(隊)」、「中國台北(隊)」或「中華民國(隊)」。1981年3月23日前,仍應依當年之稱呼,如197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華民國代表團中使用「中華民國」等。
  • 主權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應該稱港、澳派出之體育代表隊為「中國香港(隊)」及「中國澳門(隊)」,惟在條目正文中(不含列表部分)首次提及後可簡稱為「(香)港隊」及「澳(門)隊」。主權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仍應依當年之稱呼,如1996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香港代表團中使用「香港」。
  • 由於「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具有高度政治性及爭議性,若遇中華民國於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之會籍登記為此類詞語者,敘述仍應以「臺灣」、「中華民國」等詞語為優先,並在旁加註。若一定要使用該等詞彙,則必須於置頂模板或備註欄宣告其指稱對象,且須確保為最低限度的使用。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代稱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字眼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或族群的污名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或「支那」等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

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 在模板、地圖、圖例等敘述性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當中,限採用事實論述;法理論述請着墨於內文。


目前狀態預覽[編輯]

WP:PB[編輯]

現行條文

用語方面 政治 由於世界上存在許多爭議中的政權及領土,若參採法理論述必然會傾向某一方的主權聲張,而牽涉中立性問題。維基百科為保持中立觀點,在描述事件、地理特徵、建築物、政治體制、法人、成員資格,及某地的法律規範時,儘量以事實論述(De facto disclosure)為主,任何政權若事實上存在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等條件,應客觀描述其存在事實。法理論述(De jure disclosure)若與事實論述相衝突時,需優先採用事實論述,並可以內文或註腳詳細描述衝突情境。

請注意,採用事實論述並不代表維基百科支持或反對任何政權的主權聲張,僅為客觀呈現政權對於領土的實際控制情形。

臺灣海峽兩岸政治

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對於台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爭議,維基百科不應預設任何政治立場。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標準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為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

使用「中國」一詞 描述政權時,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誤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若為求行文簡潔,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中國」一詞主要指涉之具體國家或政權為何。若條目涉及該國內的不同政權,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該政權,避免單純使用「中國」一詞指代任何政權。如描述北洋政府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應直接以「北洋政府」或「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不同時,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已撤退至臺灣,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中華民國。此外:

使用「中國大陸」一詞 「中國大陸」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現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稱。

當允許模糊表述時,「中國大陸」可以作為「中國內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

在1949年之前,「中國大陸」一詞則可以做為地理學名詞描述。

使用「中」、「華」等簡稱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華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儘量避免直接使用這兩個字直接代稱,儘量明確指出描述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兩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專有名詞則例外視之,如「反送中運動」等。

使用「中國內地」一詞 「中國內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在區別一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使用。

使用「大陸」一詞 因為「大陸」亦可作為「歐洲大陸」、「美洲大陸」的簡稱,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保持沈默的立場,除非行文已明示「中國大陸」,否則,不應將「中國大陸」逕作「大陸」。

使用「內地」一詞 除非行文已多次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逕作「內地」。

使用「臺灣」一詞 「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臺灣島。1949年之後,在有置頂模板的宣告下,「臺灣」一詞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惟在提及金門、馬祖,及東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時,不宜完全直接以「臺灣」代指「中華民國」。如「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不宜寫為「臺灣福建省金門縣」。

下級行政區劃 參照「使用常用名稱」,若非描述法理狀況,在描述兩岸政權下級行政區劃的國家時,應參採事實論述為主。

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 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應該使用正式名稱。例如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相關條目中:

  • 1981年3月23日起,應該稱中華民國派出之體育代表隊為「中華臺北(隊)」,而非「臺灣(隊)」、「中華(隊)」、「中國台北(隊)」或「中華民國(隊)」。1981年3月23日前,仍應依當年之稱呼,如1972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華民國代表團中使用「中華民國」等。
  • 主權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應該稱港、澳派出之體育代表隊為「中國香港(隊)」及「中國澳門(隊)」,惟在條目正文中(不含列表部分)首次提及後可簡稱為「(香)港隊」及「澳(門)隊」。主權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仍應依當年之稱呼,如1996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香港代表團中使用「香港」。
  • 由於「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具有高度政治性及爭議性,若遇中華民國於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之會籍登記為此類詞語者,敘述仍應以「臺灣」、「中華民國」等詞語為優先,並在旁加註。若一定要使用該等詞彙,則必須於置頂模板或備註欄宣告其指稱對象,且須確保為最低限度的使用。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代稱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字眼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或族群的污名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或「支那」等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

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 在模板、地圖、圖例等敘述性內文以外之附加材料當中,限採用事實論述;法理論述請着墨於內文。

提議條文

政治 由於世界上存在許多爭議中的政權及領土,若參採法理論述必然會傾向某一方的主權聲張,而牽涉中立性問題。維基百科為保持中立觀點,在描述事件、地理特徵、建築物、政治體制、法人、成員資格,及某地的法律規範時,儘量以事實論述(De facto disclosure)為主,任何政權若事實上存在具備人民、領土、政府、主權等條件,應客觀描述其存在事實。法理論述(De jure disclosure)若與事實論述相衝突時,需優先採用事實論述,並可以內文或註腳詳細描述衝突情境,避免地域中心

請注意,採用事實論述並不代表維基百科支持或反對任何政權的主權聲張,僅為客觀呈現政權對於領土的實際控制情形。 兩岸四地政治 維基百科應該中立地表述現實,對於台灣海峽兩岸複雜的政治關係及爭議,維基百科不應預設任何政治立場。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文件原文、機構標準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為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表述兩岸四地所涉及的複雜情況。具體詞語用法請見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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