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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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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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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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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私武器弹药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
  • 走私文物
  • 走私贵重金属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固体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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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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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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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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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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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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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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