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国家语言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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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华民国的“国家语言”[编辑]

如题,《国家语言发展法》于近日三读通过,然就法源依据而言,台湾客家语台湾南岛诸语台湾手语分别由《客家基本法》第三条、《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第一条、《国家语言发展法》第二条明文保障,台湾话似乎却无法源依据明文指出,请问那样还是属于“国家语言”之保障范畴吗?另外,同法第三条当中的“台湾各固有族群所使用之自然语言”,是否也有包括由台湾外省人引进的各种汉语言(例如吴语赣语湘语)?--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2月26日 (三) 14:19 (UTC)[回复]

(!)意见,法案才刚过,我觉得这些问题可以等立委和议员吵完后相关讨论出现后,维基再来做出对应的更动。在此之前,应该以法律上有明确定义的内容做为编辑的依据。-KRF留言2018年12月26日 (三) 14:23 (UTC)[回复]
(*)提醒:您写错了,①是《原住民族语发展法》才对 ②规定台湾手语乃国家语言的是国家语言发展法条,在此说明,以方便其他维基人查询并讨论。谢谢!-游蛇脱壳/克劳 2018年12月26日 (三) 14:59 (UTC)[回复]
(:)回应:已更正,感激不尽。--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12月26日 (三) 15: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