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香港政治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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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编辑]建议项目的次序调整为立法会->政府->司法。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先有立法,才有执行(行政),再有司法。--水水 10:01 2006年3月22日 (UTC)
- 但平时所说的政府一般(狭义)指行政部门。我觉得以政府为首没有问题 --杰 13:38 2006年5月29日 (UTC)
- 但这个是“政治”模版而非“政府”模版。—水水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06:05 (UTC)
为何某些编者执意将联合声明列作香港的“宪制文件”?这又有什么证据支持?
[编辑]别自欺欺人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当中没有联合声明。--161.81.212.252(留言) 2021年3月11日 (四) 20:59 (UTC)
- 这份文件充其量只能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联合声明有宪制地位,英国政府明显认为声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政策有约束力。--PastorPsy326(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09:22 (UTC)
- 笑了,现在英国能控制香港吗?“宪制文件”当然是谁控制香港谁说了算。现实是联合声明在香港不被视为“宪制文件”,你们就别再误导读者了。这个香港政治模板应该反映现实情况,而不是你们心中的理想。--161.81.157.196(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16:54 (UTC)
- 宪制文件”当然是谁控制香港谁说了算[来源请求] 不对,是按照可靠来源说的算--叶又嘉(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17:29 (UTC)
- 觉得不是按照可靠来源而是得按照香港实际法律条文吧。这是事实性内容不是观点。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又称宪章或宪制文件、基本法。香港法律中有无明文称《中英联合声明》为宪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就好比《英爱条约》,它造成了爱尔兰内战但它依旧不是爱尔兰的宪法或“宪制文件”--MINQI(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17:55 (UTC)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可靠来源也同时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既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把联合声明视为宪制基础,你们是不能把联合声明列为“宪制文件”,误导读者。
事实上,终审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一案的判案书第310段里明确指出:“香港特区的法院采用普通法的方法解释《基本法》,试图根据《基本法》条文的文意和目的确立条文中的字词的意思。按照这种方法,像《联合声明》和 “1990年的说明” 等 “公布前” 的文件,都可被接纳为解释的补助文件,因为它们都是可阐明《基本法》或其特定条文的文意或目的的外部资料。不过,只有在《基本法》的字词的意思含糊不清和可合理地作出多过一项解释的情况下,它们才会被用作辅助文件。”
联合声明的作用是在特定情况下协助法庭解释基本法的辅助文件,联合声明不具备基本法的地位,更不能视为“宪制文件”。你们不要再误导读者了。--161.81.157.196(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19:41 (UTC)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是可靠来源也同时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 笑了,现在英国能控制香港吗?“宪制文件”当然是谁控制香港谁说了算。现实是联合声明在香港不被视为“宪制文件”,你们就别再误导读者了。这个香港政治模板应该反映现实情况,而不是你们心中的理想。--161.81.157.196(留言) 2021年3月12日 (五) 16:54 (UTC)
- 应该查询一下“国际条约”的地位。例如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国际条约位阶至少等同于法律。《中英联合声明》,是约定什么合意条件下,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且登记在联合国。无论依据国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或香港基本法下的法制,《中英联合声明》绝对不会是“历史文件”。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21年3月14日 (日) 05:00 (UTC)
- “历史文件”之说就是媒体想“搞个大新闻”,上方讨论提过,中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对此未予承认。--YFdyh000(留言) 2021年3月14日 (日) 05:29 (UTC)
- 不是“历史文件”不代表是“宪制文件”。类似《英爱条约》、《贝尔法斯特协议》。--MINQI(留言) 2021年3月14日 (日) 09:27 (UTC)
- 你们误会了,我是在谈模板:香港政治的问题。--温大善人(留言)— 温大善人(talk)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2021年3月14日 (日) 20:20 (UTC)
- 好吧,搞错针对条目了。不过《中英联合声明》条目也得储存,以后肯定还会有类似争议的。个人意见还是那个:《中英联合声明》不是“宪制文件”,因为香港实际法律条文没有明文称《中英联合声明》为宪法或以此建立香港法律。类似《英爱条约》、《贝尔法斯特协议》不是爱尔兰“宪制文件”或“宪法”一样。--MINQI(留言) 2021年3月14日 (日) 21:24 (UTC)
- 你们误会了,我是在谈模板:香港政治的问题。--温大善人(留言)— 温大善人(talk)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2021年3月14日 (日) 20:20 (UTC)
- 应该查询一下“国际条约”的地位。例如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国际条约位阶至少等同于法律。《中英联合声明》,是约定什么合意条件下,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且登记在联合国。无论依据国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或香港基本法下的法制,《中英联合声明》绝对不会是“历史文件”。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21年3月14日 (日) 05:00 (UTC)
- 事实上香港政府仍把联合声明视为宪制文件,在电子版香港法例中,联合声明是宪法类文件中的文件A301,其他已失效的宪法类文件例如文件A701英王制诰是注明了(终止适用)。--203.218.141.177(留言) 2021年3月15日 (一) 10:18 (UTC)
- 阁下好像搞混了:A301不在宪法类文件中。阁下可能误认为A文件夹即为宪法类文件夹,而该章号包括《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1997年全国性法律公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且其中的《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也未注明“终止适用”。阁下除非能找出完整明文或明确标示“宪制文件”文件夹且《中英联合声明》在其中,否则只能说其是份法律文件。另,请参阅《<中英联合声明>争论再起,已“过时”还是仍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其争议之一。--MINQI(留言) 2021年3月15日 (一) 10:47 (UTC)
- 向203.218.141.177再次重申终审法院已表明联合声明只是解释基本法的辅助文件,只有在基本法的字词的意思含糊不清的情况下,它才会被用作辅助文件。联合声明不具备基本法的地位,更不能被视为“宪制文件”。--温大善人(留言)— 温大善人(talk)在本主题以外只有很少或没有编辑。 2021年3月15日 (一) 23:13 (UTC)
- 法院并不会以联合声明来审查一部法律是否违宪,只是视其为辅助文件,并不是“宪制文件”,上方有人提到“是按照可靠来源说的算”,那么请加入相关一项的编者提供明确称联合声明是“宪制文件”、“宪制性文件”、“宪制性法律”等的可靠来源。而且这里没有在讲它是不是“历史文件”,不是“历史文件”的文件多的很,但他们都不是“宪制文件”;属于“历史文件”的英皇制诰亦是曾经的“宪制文件”。--【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1年3月20日 (六) 18:16 (UTC)
- (*)提醒:请注意不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可以说“宪制”在大陆和香港的语义有显著分别。对“香港宪制”的理解,可能可以参照英国宪法的理解。中文条目宪法与英文条目en:Constitution有巨大分歧。中文条目中,反复暗示宪制文件是一两部法律,而英文条目中则称宪制文件是 "an aggregate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r established precedents that [...]"。此模板中的“宪制文件”,实际上定义较为模糊。而《联合声明》等文件是否在此范畴之内,是一个无法争论出结果的学术问题,建议直接恢复到最早的版本。有一些法律研究者认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文件”还包裹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人大释法等文件。[1]在一些著作中(如[2])便展示了不同的观点。第十七章(J. Chan and C.L. Lim)认为香港采成文宪法,而《基本法》便是该成文宪法。但在第十六章(D. Panditaratne)宣称ICCPR和《基本法》同为宪法权利的来源,而HKBORO是前者在香港的施行方案。大多数法律著作都认同中英联合声明、ICCPR及HKBORO同为对宪制有作用的法律。——Yangwenbo99论 文 2021年3月26日 (五) 08:39 (UTC)
- 另外,T:存在争议似乎不适用于本问题。这是法律学者的争议,而此模板是用于标注维基百科编辑之间的争议。——Yangwenbo99论 文 2021年3月26日 (五) 08:53 (UTC)
- @PastorPsy326、葉又嘉、MINQI、Wetrace、YFdyh000:@和平至上、Yangwenbo99:要继续讨论吗?--Cmsth11126a02(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4:31 (UTC)
- (!)意见,写个注解就行了--叶又嘉(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4:53 (UTC)
- 建议改为“确立宪制的法律文件”(或“确立宪制及列明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加以注释并可以考虑加入ICCPR和HKBORO等法律。而此注释不应该使用T:存在争议达成。——Yangwenbo99论 文 2021年3月28日 (日) 19:10 (UTC)
- 改为“确立宪制的法律文件”(或“确立宪制及列明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加入ICCPR和HKBORO等法律为明显的原创研究,“有一些法律研究者认为”、“在一些著作中”说白了还是学者观点,香港的法律不是学者解释说了算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解释,除非找出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证明否则就是原创研究。注释“存在争议”反而较为合理,法律学者的争议就不是维基百科编辑之间争议?这逻辑未免太可笑了。--MINQI(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21:15 (UTC)
- “法律学者的争议就不是维基百科编辑之间争议?”——答:不是。维基百科的“存在争议”模板仅适用于编辑争议,并且期望编者可以通过讨论解决。但是本问题不可能由维基百科编者讨论解决。“改为……,加入……为明显的原创研究”——答:根据字面意思理解文意不属于原创研究,ICCPR 和 HKBORO 在字面上便是规定了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Yangwenbo99论 文 2021年4月6日 (二) 01:47 (UTC)
- 改为“确立宪制的法律文件”(或“确立宪制及列明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加入ICCPR和HKBORO等法律为明显的原创研究,“有一些法律研究者认为”、“在一些著作中”说白了还是学者观点,香港的法律不是学者解释说了算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解释,除非找出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证明否则就是原创研究。注释“存在争议”反而较为合理,法律学者的争议就不是维基百科编辑之间争议?这逻辑未免太可笑了。--MINQI(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21:15 (UTC)
- 建议改为“确立宪制的法律文件”(或“确立宪制及列明基本人权的法律文件”),加以注释并可以考虑加入ICCPR和HKBORO等法律。而此注释不应该使用T:存在争议达成。——Yangwenbo99论 文 2021年3月28日 (日) 19:10 (UTC)
- 我翻看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政治模板,都没有发现有将ICCPR加入,所以我不同意这做法。
- 对了,我注意到这个模板里一些部分有回归前的内容(如英皇制诰、驻港英军等),一些部分则没有(如行政、立法、司法等),我觉得应该要统一一下。--【和平至上】💬 2021年4月3日 (六) 01:56 (UTC)
- (!)意见,写个注解就行了--叶又嘉(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4:53 (UTC)
- 另外澳门地区呢?中葡联合声明是宪制文件吗?需要一并修改吗--阿卡林阿卡林了· Email 2021年4月3日 (六) 15:04 (UTC)
参考资料
某编者的新编辑
[编辑]@销信:,请问《中英联合声明》是不是香港宪制文件和“声明在联合国备案,不过中国外交部声称《中英联合声明》已是历史文件”有何联系?是在联合国备案的就叫宪制文件吗?《英爱条约》、《贝尔法斯特协议》都在联合国备案,是不是英国或爱尔兰的宪制文件?您有没有看过上面的讨论?虽然共识可以推翻与修改那您也得先提出异议而非直接去修改已经达成的共识。另外,您将荣誉制度删去又是为何?--MINQI(留言) 2021年11月27日 (六) 15:44 (UTC)
- 改成“有争议”了,根本没必要在模板里用这么长一段文字叙述。——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STE) 2021年11月30日 (二) 02:02 (UTC)
- MINQI(留言) 2021年11月30日 (二) 19:59 (UTC) 感谢。--
编辑请求 2022-03-11
[编辑]请求已拒绝--拒食木瓜 2022年3月12日 (六) 14:11 (UTC)
Remove but not strike through "驻港英军"--210.177.159.69(留言) 2022年3月11日 (五) 10:31 (UTC)
- 画线仅表示该实体已不存在,但仍然有出现以了解香港军事脉络之必要。--拒食木瓜 2022年3月12日 (六) 14: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