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爵
勋爵(英语:Lord)是一种对英语里有爵位的贵族的泛称,也是对此类男性贵族的称呼,和对某些封爵的儿子,及一些拥有相应身份但没有爵位的人士的尊称。此外也可用来翻译其他语言中的相应称呼。涵义类似中文的“爵爷”。
英国勋爵
[编辑]贵族
[编辑]英国的贵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拥有爵位的男性贵族在普通场合可称为“○勋爵”(英文则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称为“(封号)勋爵”(英文则是“Lord (封号)”),例如:前英国首相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会普遍称为“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国外相理查·爱德华·杰弗里·贺维,亚伯拉昂的贺维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头衔是“亚伯拉昂的贺维勋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称“贺维勋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况下仅指称身份,不做为称呼,因此一般称呼男爵时,都应代替上“勋爵”一词(如:卫奕信勋爵,而非卫奕信男爵)。只有在册封和议会宣誓就职时才会直呼其为男爵的。苏格兰的男爵头衔(Lord of Parliament)直译为“入议会的勋爵”,一般也称呼为“勋爵”。
英国国会的上议院正式名称为“贵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为其成员都是“勋爵”,因此通称为“勋爵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简称即“the Lords”。21世纪以前,所有英格兰“勋爵”都会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则有名额限制)。《1999年上议院法令》取消了世袭贵族自动入议会的特权。
除了拥有爵位的贵族,“勋爵”也是某些贵族的儿子的礼节性虚衔和尊称(虽然此人本人按照英国法律是平民身份):公爵和侯爵除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均可尊称为“(姓)(名)勋爵”(英文则是“Lord (名) (姓)”)。(按照习惯,公爵和侯爵的长子一般则以父亲其中一个附属爵位作为礼节性头衔,例如西敏公爵的其他附属爵位包括西敏侯爵、格罗夫纳伯爵等。其长子按照习惯以“格罗夫纳伯爵”作为礼节性头衔。)
法官
[编辑]21世纪英国宪政改革之前,最高司法机关是国会上议院。上议院的司法权由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执行。司法委员会在近代一般由专任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组成。作为上议院成员,获任命为常任上诉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袭或终身贵族,会在任命时加终身男爵衔。因此,过去的英国最高法官都是贵族,俗称为“法官爵爷“或“法官勋爵”(Law Lords)。
21世纪宪政改革之后,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改为独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时任“法官爵爷”们都自动转为最高法院法官,但是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再加封贵族爵位。为了避免律师和公众困惑,政府宣布任何没有贵族头衔的最高法院法官都尊为“勋爵”虚衔,具体头衔在法官任命时宣布。因此,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按照勋爵称呼,在法庭上称呼为“My Lord”(“爵爷”,中文一般译作“大人”)或“Your Lordship”(中文一般译作“阁下”)。
此外,最高法院以下的民事上诉庭法官也用相应的称呼(“My Lord”或“Your Lordship”),但没有勋爵头衔。即:
- 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上诉庭法官大人(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 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大人(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相关用法
[编辑]“Lord”辞源
[编辑]“Lord”一字早见于古英语hlaf-weard(loaf-guardian,即面包看守者),反映古时日耳曼部落的领导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随者的习俗。至于女性的同等称谓“Lady”,则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面包者)。迟至13世纪,出现了 laverd 和 loverd 字,这就是“Lord”的雏形。
苏格兰领主
[编辑]苏格兰的“领主”(Laird)头衔相当于英文的“Lord”,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中文里也一般不会译作“勋爵”。
官衔
[编辑]英国一些昔时重要或名誉职位也会在官职名称加上“Lord”,一般译为“大人”,但这些官职不是爵位或贵族头衔。这些官衔包括:
- Lord Chamberlain(宫务大臣)
-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
-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
- Lord Great Chamberlain(掌礼大臣)
- Lord High Admiral(海军大臣)
- Lord High Constable(宫廷长官)
- Lord High Treasurer(库务大臣)
-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枢密院议长)
- Lord Privy Seal(掌玺大臣)
- Lord Rector(名誉校长)
- Lord Warden of the Cinque Por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五港总督)
- Lord Warden of the March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Lord Warden of the Stannari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Lord Mayor (市长大人:地位较高的市的首长)
虚衔与惯例
[编辑]另一英国头衔,庄园领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与贵族爵位无关,在议会亦无权利,该头衔的作用只为指出头衔持有人是庄园或领地的拥有人,并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权而已;而该头衔亦与社会地位无关。至于在大不列颠岛和共和联邦的罗马天主教主教,一般惯常敬称“My Lord (Bishop)”,其中以教区主教和辅理主教更为常用,但这惯例不适用于总主教和枢机。
宗教用语
[编辑]在宗教层面,亚伯拉罕诸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皆以“The Lord”(“L”必须为大写,并加上冠词)来称呼上帝,翻译为“主”。
英文“The Lord”(即希伯来语的Adonai、希腊语Kyrios的和拉丁语的Dominus),都是耶和华的称号,而耶和华则同时被基督教与犹太教奉为上帝。而基督教更会以“Our Lord”或“The Lord”来称呼耶稣。
封建制度用语
[编辑]在封建制度,“Lord”(即法语的seigneur)是拥有贵族地位的人,他们除了获封一定面积的领地,又拥有农奴,而农奴更要向贵族宣誓效忠。这类贵族多属于世袭性质,并理论上拥戴君主。
在今天的英语,“lord”一字仍残留有封建时代的含义,而概括地说,两者都是指一些地位较高的人。例如,我们会叫地主或房东为“landlord”,便可见一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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