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致金侄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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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致金侄女案是一宗于2010年在香港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案中女被告Amina Mariam Bokhary(时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香港交易所独立非执行主席夏佳理外甥女)于2010年1月27日醉酒驾驶、拒绝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掌掴制止她离开的警员,过程被电视台摄影师摄录及转播。其后又在警署内掌掴及踢倒一名女警员。纵使她已有两次袭警罪案底,但于同年8月的一审聆讯中,裁判官阮伟明裁判被告感化一年,即毋须入狱。判决在香港社会引起争议,部分更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提出质疑。同年12月23日,经过律政司上诉,被告因为违反感化令7项条款中的5项,被判处即时入狱6周。2011年1月22日,Amina Mariam Bokhary服刑期满获释。

事件背景[编辑]

2010年1月27日凌晨,Amina Mariam Bokhary在香港岛跑马地司徒拔道驾驶,其座驾迎头撞向一辆巴士,车头严重损毁,幸无人受伤。警务人员接报到场,发现女事主满身酒气,站在其车旁。警务人员多次要求她接受酒精测试,但她多番拒绝,又向警务人员表示:“I don't know what you say.(我不知道你说什么)”,警务人员遂以英语阅读警告书,及说明车祸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惟她漠视,继续以手提电话致电,期间不断高叫:“I don't care, I need to leave...(我不管,我要离开)”,企图转身离开时,遭到交通部警员邓文伟阻止,女事主大叫“Don't touch me!(不要触摸我)” 后,随即掌掴该警员,警员呆了一下,一秒后掩著脸、慢慢倚靠路旁,然后指著女事主说:“拉佢!(拘捕她)”,同时以对讲机向指挥及控制中心报告:“我畀个女人打咗一下,只耳仔轰轰声,红晒呀,依家听唔倒嘢!”,其后被送往医院。

Amina Mariam Bokhary被扣上手铐后,被押往警署接受调查[1],到达警署后她再掌掴及踢倒女警员余嘉慧[2]。事后,警务处控告她袭警、拒绝接受呼气酒精测试及醉酒驾驶共3项罪名,惟在警署内掌掴及踢倒女警员余嘉慧则无检控。

案底[编辑]

2001年6月,Amina Mariam Bokhary在中环一家酒吧外与男朋友争执,以木盘击碎酒吧灯,及袭击赶往现场的警务人员的背部,事后被裁定刑事毁坏及袭警罪成,罚款9,000港元[3]。2008年7月,她酒后乘坐的士,欲以信用卡缴付十多港元的车资,被司机拒绝后,怒以信用卡掷向司机及踢对方,一名女性警务人员到场时再遭到她袭击。她承认普通袭击罪和袭警罪,被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赔偿的士司机1,000港元[4]

审讯[编辑]

2010年8月2日,Amina Mariam Bokhary承认袭警、不小心驾驶及没有提供酒精呼气样本共3项控罪,裁判官阮伟明参考过她的感化报告后指,她有美满家庭及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大学修读商业管理,并且以一级荣誉的名衔毕业,但是数年前因为精神问题酗酒。裁判官称她本性并无暴力倾向,不是坏人,而是需要帮助的病人,因而轻判[5]。次日,阮伟明判处被告接受感化一年,首3个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所治疗中心住院接受治疗,回到香港后有关部门将会继续跟进其酗酒的情况,每4个月听取其进度报告;其余拒绝提供呼气样本及不小心驾驶罪,则分别被罚款8,000元及停牌1年[5]

其后,律政司向原审裁判官阮伟明申请复核。同年8月6日,裁判官阮伟明在复核中,质疑律政司为何不直接上诉,他再次强调被告是病人而非坏人,坚持维持原判。律政司于当日晚上上诉,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审理。

上诉[编辑]

争议[编辑]

审讯[编辑]

判决随即引起香港社会广泛质疑,警务处认为其判刑过轻,打击执法人员士气,亦令到警务人员日后难以执法。由于Amina Mariam Bokhary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舆论皆认为其轻判是官官相卫[6]

裁判官阮伟明在判刑时指出对方“背景良好”及“一级荣誉毕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大律师陆伟雄指出,法官指出其家庭背景,是考虑家人将会支持被告,教育背景则反映对方会否放弃自己及作出努力,与被告是否有和入读名牌大学无关。香港人权监察则指背景良好的理据比较多套用在青少年犯人身上,对于屡犯者作用不大;法官将成年犯的家境当成正面因素,并不恰当[7]

控罪[编辑]

由于香港历史原因,香港就袭警罪行存有两条刑罚不一的法规,分别为《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3条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36(b)条。其中《警队条例》的最高惩罚是罚款5,000港元和监禁半年;而《侵害人身罪条例》因为针对“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执勤警员,最高可以判监两年。包致金侄女虽然已经是第四度袭击(其中一次不获提控),惟警务处引用刑事责任比较低的《警队条例》控罪,民间人权阵线警权组召集人王浩贤批评警务处与律政司胡乱兴讼,而裁判官阮伟明只是按照条例作为量刑考虑[8]

警务处反应[编辑]

判刑在警务处内部引起广泛批评,认为此举除了打击前线警务人员的士气外,日后面对这些“有钱人”时亦不知道应该如何执法。当日被袭击的警员邓文伟事后接受访问时批评“法制腐败”,指出自己当差20多年来,面对这些“有背景有势力又有钱”的人,早料判决如此[9]。其被掌掴的片段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不少人嘲笑他被袭击后跌倒及喊出“啊”的一声,演技过差,该片段在Youtube上更被网民恶搞,令到他备受精神困扰。他指出,其女朋友认为其“懦弱无能”,提出分手;就读小学5年级的女儿亦在校内被同学取笑[9]

2010年8月9日,警司协会香港警务督察协会海外督察协会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代表与多名警务处高层展开会议,要求管理层支持前线人员提出民事索偿。协会表示,正在联络两名被袭击的警务人员,让他们考虑提出民事索偿[2]

公众反应[编辑]

该案的一审判决,引起社会及舆论哗然。有人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成“法律面前,穷人含撚”,并且印制相关主题恤衫抗议[10];“含撚”为粗口,本意为口交。同年8月8日,约300名香港市民穿上象征“香港法律已死”的黑衣上街示威,抗议判决偏袒权贵[11]。他们从立法会游行礼宾府抗议

李柱铭回应[编辑]

资深大律师李柱铭批评社会不应该向法庭施压,若果法庭眼见群情汹涌,便判处包致金侄女监禁,这只会演变成为暴民统治,损害香港法治[11]。他指出,案中三次袭警却不判监,是“不寻常”的判决,惟对方今次才首次披露患上躁郁症,法官判刑时必须考虑此判监会否令到她的情况变坏、对社会有何好处、是否应该让她接受复康治疗。他声称若果他是法官,可能作出与阮伟明相同的判决[11]。他认为事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包致金的角色,如果无法证明包致金干预司法、影响判决,公众根本无理据怀疑阮伟明是因为包致金才轻判。他指出,法官是根据检控方选择的条例而量刑,轻判全因为律政司采用罚则比较轻、可以判处缓刑的《警队条例》检控当事人[11]

出狱后再度被捕[编辑]

2019年1月31日晚上,Amina因为在跑马地驾驶汽车不稳被警员截查,揭发她一直没有履行参与法庭命令的驾驶改进课程,因此这次遭截查时是正在无牌驾驶而再度被捕[12]

被控刑事损坏罪和盗窃罪获撤销[编辑]

2022年底,Amina疑不满家佣表现,将家佣的胸围、银包等物品从寓所丢落楼,导致地面私家车受损。Amina否认4项刑事损坏罪及1项盗窃罪,案件在2023年5月17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受审。审理期间,控方表示涉案私家车的车主在美国接受手术,不想追究,故撤销其中两项刑毁罪。[13]

参见[编辑]

引用来源[编辑]

  1. ^ 包致金侄女拒吹波狠摑交警,身帶酒氣駕車撼旅巴拒助查圖強行離開. 明报新闻网. 2010-01-27 [2010-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2.0 2.1 掴警案余波 四大警察人员协会 与管方共商两小时:撑两警向Amina索偿, 2010年08月10日, 香港苹果日报
  3. ^ Amina罪有應得 網民:大快人心. [2021-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21). 
  4. ^ 兩犯襲警 求情稱鬱躁免入獄. 明报新闻网. Jan 27, 2010 [2010-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4-11). 
  5. ^ 5.0 5.1 包致金侄女摑警判感化. 明报新闻网. 2010-08-02 [2010-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05). 
  6. ^ 第三度襲警 包致金姪女感化. 经济日报. 2010-08-03 [2010-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05). 
  7. ^ 良好背景无关贫富学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0-08-04, 明报
  8. ^ 包致金姪女案揭襲警法例荒謬性 兩罪任擇 警察濫用 律政司疏職 今自食其果 應從速修例. 香港人权监察. 2010-08-05 [2010-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8). 
  9. ^ 9.0 9.1 自言早知道法官侄女获轻判 捱掴警员:法制腐败, 2010年8月4日,苹果日报
  10. ^ 團購「 包致金姪女Tee. [2010-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10). 
  11. ^ 11.0 11.1 11.2 11.3 李柱铭:公审掴警案伤法治[永久失效链接] 2010-08-09, 明报
  12. ^ 摑警轟動全城 法官包致金姪女再涉停牌駕駛. 东方日报. 2019-02-01 [2019-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4). 
  13. ^ 包致金侄女涉扔家傭財物落樓被控5罪 控方撤兩項刑毁罪. 明报. 2023-05-17 [2023-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