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公民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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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编辑]

Google搜索“公民的不服从”447,000项符合,Google搜索“公民抗命”40,100项符合。--farm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13:33 (UTC)[回复]

公民抗命条目内容中,所谓的广义分类,是在根据下面链接中汪岷的论文在写,不一定具有代表性。--farm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13:46 (UTC)[回复]

若加上引号google完整名称,
  • "公民的不服从" OR "公民之不服从" - 约有16,500
  • "公民抗命" - 约有19,100

--Gakmo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20:46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不通过[编辑]

~移动自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最后修订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8年4月29日 (二) 00:09 (UTC)[回复]

因为看到编辑纵容偏台独主张言论感到忿怒[编辑]

我前几天看到“公民不服从”对太阳花学运容许歪曲事实的言论存在,只有行使抵抗权,将我认为的看法编进去,却马上被删除,时间与动作之快,让人觉得这百科又是有色彩人在搞鬼,嘴巴喊中立,实在不齿,我不会再捐款给有心人了!


我颇感认同,但不认为是偏台独主张,而是引用有错误[编辑]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所发布之新闻稿(网址: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260918) 所判决之罪刑为妨碍公务及煽惑群众,而百科全书上所用字眼过于简略,忽略掉群众侵入立法院动用积极之暴力行为,因此认为太阳花学运在此不符合“公民不服从”条件。而占领后之民众得见媒体、网络社群软件,对此议题深感号召之至现场静坐之行动,以及后续之警察驱离之行为群众并无采取激烈对抗警察执法,对此我认为是符合“公民不符合”之要件。但整体“太阳花学运”而言,因有前所提之侵入立法院之客观暴力行为,我以为仍不得称之“公民不服从”。 医护兵 2017年4月3日 (一) 04:08 (UTC)

cn讨论[编辑]

该名词的早期使用[编辑]

梭罗并没有发明“公民不服从”这一名词,甚至都没有使用过。1848年他作出划时代的演讲,而后1849年刊印出版,“公民不服从”这一名词,开始在许多有关美国奴隶制的宣传和演讲中出现,这些实例包括:

  • 福音适用于逃逸奴隶法案1850年,文宣,奥利弗·斯登(1851年);
  • “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隶法案的申请中,约翰·内威尔、约翰·蔡斯 (1851年);
  • 公民不服从的局限,文宣,纳撒尼尔·霍尔(1851年);
  • 公民不服从的责任与局限,演讲,塞缪尔·科尔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罗去世后的第四年,当该演讲首次以“公民的不服从”为题刊印时,这一名词已经被较广泛使用。[来源请求]

理论与技术[编辑]

2005年2月9日,反战人士Midge Potts英语Midge Potts因为公民不服从,在美国最高法院前的台阶上被捕。

作为公民不服从的行动,可以选择故意触犯某项法律,例如采取和平的阻塞,或非法占据某些设施。抗议者通过这种非暴力的扰乱行为,进而导致当局采取逮捕、攻击甚至殴打等措施。如何应对逮捕或攻击,抗议者通常需要预先进行培训,这样面对情况才能保持平静、不抵抗,这样对当局才不会构成威胁。

甘地所提要点作为例子:

  1. 公民抗议者(或真理坚固)不怀有愤怒情绪;
  2. 忍受对方的恼怒;
  3. 忍受对方的攻击,不进行报复,即使遭到处罚也不屈从;
  4. 面对当局人员实施逮捕,公民抗议者将配合拘捕,即使当局试图没收其财产,也不进行反抗;
  5. 若抗议公民的财产是受托性质,他将可以拒绝服从,即使丧失生命也要加以捍卫,但不能进行报复;
  6. 报复行为包括咒骂
  7. 抗议公民绝不侮辱对方,也不会采取新式的喊叫,因为这有违不害[1]
  8. 抗议公民不向英国国旗敬礼,对于官员,无论英国还是印度的,也不能进行侮辱;
  9. 在斗争期间,如果有人侮辱官员,或对其实施攻击,抗议公民将保护该官员,即使有生命危险,也要使其免受攻击。[来源请求]

现今[编辑]

表达的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

  • 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 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

[来源请求]

例子[编辑]

印度(印度人)

非洲亚洲的前殖民地,公民不服从被用作民族独立运动的一项主要策略,其中最著名者当属甘地,他将公民的不合作发展成反对殖民者的工具。甘地称“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民的固有权力,也是一种训练、一种思想,甚至是一种牺牲”[2]甘地从梭罗的经典短文中学到了公民不服从,并将其引入到非暴力的真理坚固[3]哲学中。甘地在南非的工作以及印度独立运动,是其成功的重要实例。

南非(非洲人)

德斯蒙德·图图大主教和史蒂夫·比科都提倡公民不服从。1989年反对南非种族隔离紫雨抗议开普敦和平进军,都是相关的著名事件。

美国

1960年代美国东南部的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也采用了公民不服从,越南战争期间以后之后的反战活动人士也同样如此。1970年代以来,针对美国政府试图将堕胎合法化的举动,作为抗议,反堕胎组织也采取了公民不服从。

宗教例子

不少宗教信仰者对公民不服从加以实践,神职人员有的参与其中,有的甚至起领导作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菲利普·伯利根(Philip Berrigan),他是一名罗马天主教会的神父,他通过公民不服从,来表达反战,因而时常被逮捕。另外如soulforce组织,他们反对歧视,认为同性恋者也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他们通过公民不服从,来改变教会的观点,影响公众政策。而“Operation Rescue”则是一个全球范围的基督教运动,他们通过和平实践公民不服从,来阻止使用堕胎诊所。 [来源请求]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公民不服从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8月31日 (五) 14:30 (UTC)[回复]

去掉"少数地位"的描述[编辑]

个人觉得数量不是绝对的,有时力量才是重点。比如人数较少的武装势力控制政府时,人数较多的公民也可以行使不服从来表达意见。 Jkms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09:33 (UTC)[回复]

  1.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ahimsa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英文:"Civil disobedience is the inherent right of a citizen to be civil, implies discipline, thought, care, attention and sacrifice"
  3.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satyagraha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