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第二屆立法院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第2屆立法院
第1屆 第3屆
解散前的席次分布
概覽
管轄 中華民國臺灣
任期1993年2月1日 (1993-02-01)-1996年1月31日 (1996-01-31)
選舉199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政府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90)
在野黨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50)
   新黨(7)
  無黨籍(6)
基本資訊
院長劉松藩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副院長王金平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秘書長謝生富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黨團

第2屆立法院中華民國行憲後的第二屆立法院,是國府遷臺以後,首度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面改選而產生的立法院。,該屆立法委員任期自1993年2月1日起至1996年1月31日止,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產生,共召開了6個會期英語Meeting (parliamentary procedure)[1][2][3][4]

經全面改選後,二屆立院與一屆立院不同,區域立法委員開始必須經營選區以求連任,導致立院的自主意識較前一屆大為提高[5]:144;而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對黨籍立委的約束力也相對減低。該屆立院盛行主動立法,開始出現多位立委對同一事項提出類似法案[5]:145的情形。此外,國民黨非主流派的部分委員也於本屆會期[何時?]中出走,於1993年與中華社會民主黨合併另立新黨,成為該屆立院的第三大黨。

席次概況

[編輯]
顏色 政黨名稱 當選時席次 解散時席次 席次變化 備註
中國國民黨 102 90 12 部分委員出走另成立新黨
民主進步黨 50 50 -
新黨 0 7 7
中華社會民主黨 1 0 1 新黨成立後,與新黨對等合併。
無黨籍 8 6 2
總席次 161 153 8

註:粗體字者為執政黨。

會議背景

[編輯]

第2屆立院籌劃

[編輯]

1988年李登輝接任總統後,責成俞國華內閣起草「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草案,於1988年12月2日函請第一屆立院審議。1989年1月26日三讀通過,2月3日公布。1948年及1969年選出的第1屆資深立法委員,於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第88會期餘下的會議,以及第89會期、第90會期,皆由1989年選出的130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6]

兩階段修憲

[編輯]

召開國是會議之際,李登輝於國民黨內成立憲政改革小組,採取「一機關兩階段」修憲:確定以國民大會分兩階段修憲。1991年5月1日先由第一屆國大「程序修憲」,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憲法》增修條文10條,為第二屆國民大會的產生訂出法源。接著再由12月21日新選出的第二屆國大進行「實質修憲」,包含國會改選、省市長民選及全面恢復人民參政權利。[7]:430-4321992年5月召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進行第二次修憲,讓立法院的改選有了法源依據。[8]:208

立委選舉

[編輯]

199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出161名委員,區域委員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全國不分區委員及僑選委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與上屆選舉相比,取消職業團體委員,[9]:224僑居立委由總統遴選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10]:50選舉的熱門議題有「郝柏村閣揆去留」、「十八標案」、「華隆案」等。12月19日完成投開票,由國民黨取得六成過半席次,民進黨取得三成席次。國民黨席次較選前大幅滑落,選後黨中央在檢討時,認為敗選因素來自環保署長趙少康、財政部長王建煊臨時辭官參選,打亂黨的佈局。使得「團結的民進黨」勝過「分裂的國民黨」。[11]:108[12][a]

郝柏村內閣總辭

[編輯]

1991年11月間,立委葉菊蘭揭發郝柏村多次越權私下召開國防軍事會議,此事引發輿論熱議。中國國民黨內主流派與非主流派為此事爭鋒相對,形成擁郝派與倒郝派。1992年底,立院改選,李登輝要求郝柏村內閣總辭,以建立憲政慣例,而郝柏村堅持先由國民黨中常會通過才會請辭。第2屆立院開議前夕,李登輝與郝柏村多次會晤,李承諾郝,將於十四全修改黨章增設副主席,給予黨副主席,並任命中央政策指導小組召集人等職位。1月30日,郝發表聲明不再續任閣揆,並送出辭呈。2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郝柏村內閣總辭案,4日,郝柏村率領內閣向總統總辭。[7][13]:73-75

議事程序

[編輯]

院會

[編輯]

委員會

[編輯]

1屆立院結束前,修正立法院組織法[b],將原有的12個常設委員會,精簡為10個。分別是外交與僑政、國防、預算、交通、內政與邊政、法制、經濟、財政、教育、司法。[14]:35、36採自由登記超額抽籤制,經黨團同意,委員可以互換。[14]:37、38[15]:19-23多數委員交替參與不同的常設委員會。[16]:128-129

重大事件

[編輯]

第二屆正副院長選舉

[編輯]

中國國民黨內「主流派」及「非主流派」,兩者在郝柏村內閣總辭立場、立法院院長初選、副院長人選出現明顯不同的主張。立委選舉中「非主流派」多位候選人紛紛當選。「非主流派」決定化被動為主動,尋求「主流派」中較有政治企圖心的實力人物合作。如果能輔選出對「非主流派」有利的立院正副院長,則郝柏村的閣揆之位或許還能守住。[17]:214「非主流派」選定爭取省主席未果的前省議會議長、新任立委高育仁有意爭取院長一職。高育仁上任前積極籌組民意會累積實力。而黨中央屬意資深立委劉松藩,高育仁遂與新連線秘密結盟,形成高關配。[18]:74-77選前新連線釋放假消息,表示對高育仁的政治立場無法信任,將自行推派人選,且無意與劉松藩做對。[19]:2[20]:2院長初選劉松藩以52比42勝高育仁,副院長初選關中36票、王金平30票、黃主文19票、洪玉欽7票、洪昭男4票。進入第二輪後,非關中選票往王金平集中,王以60比38票擊敗關中。[21]:1結果「劉王配」勝過「高關配」。[18]:74-77

2月1日第1會期開議。院長的選舉中,民進黨立委皆投給黃信介資格不符被判為廢票。而國民黨立委跑票嚴重,進入第二輪才由劉松藩勝出。副院長則由王金平當選。[22]:3[23]:3

立院收回國會調查權

[編輯]

1992年發生十八標案交通部對於立法委員要求提供資料,一再拖延,甚至拒絕提供,引發朝野立委一致爭取調查權。1993年1月12日,院會通過蔡璧煌提案,研擬「國會立法調查權」、「準立法式聽證制度」。1月15日院會通過洪奇昌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後,是否仍為國會?及改制前原有之國會調查權及糾彈權,是否回歸立法院?」[24]:29[25]:67-68郝柏村內閣對此提出覆議,認為立院擁有調閱權之規定窒礙難行。1993年1月28日,第一屆立院修改立法院組織法,賦予立法院有國會調查權連戰內閣就任後,擱置覆議案,提請大法官解釋。結果大法官作成釋字第325號解釋,認為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24]:29

在野結盟對抗執政黨

[編輯]
  • 新連線退黨,與民進黨結盟對抗國民黨中央。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提出大和解咖啡

主要議案

[編輯]

本屆立院總共通過243案,其中法律200案、預決算11案、廢止案23案,立法院內規14案,以及其他5案。[26]:220[c]

通過法案

[編輯]

第2屆立法院通過制定了以下主要法案:

除此之外,本屆立法院另通過以下重要法案的修正或廢止:

其他議案

[編輯]
  • 1994年4月27日,教育、預算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預算,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兩年內,全面開放審定本教科書。[33]:45

立院成員

[編輯]

立法委員

[編輯]

轉任縣市首長

[編輯]

轉任內閣閣員

[編輯]

其它

[編輯]
  • 趙少康,1994年辭職,投入臺北市長選舉。未當選

國會助理

[編輯]

1992年1月16日,修正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26條之2:「立法委員每人應置公費助理四人以上」。此為參考各國成例,在立法院建立「公費助理制度」,明訂每位委員可聘用四名以上的公費助理。助理原為委員的私人秘書,二屆立院已有法源依據,成為公費的助理。[35]:28-30

二屆立院開議後,「臺北市中央公職人員助理職業工會」於1993年3月6日成立。同年5月19日,新連線的國會助理群宣布將以「新連線國民黨」為名籌組新政黨。此舉被聯合報報導為新連線操作兩手策略:透過國會助理另組政黨;且維持國民黨「當然黨代表」身份,保有在十四全的發言權。[36]:2最終國會助理的「新連線國民黨」遭到內政部以名稱易與中國國民黨混淆而不予同意。

立法院黨團

[編輯]

第二屆立法院,共成立有四個立法院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無黨籍聯盟立法院黨團、新黨立法院黨團[37]:74

政黨在立法院的黨鞭會不定期針對議事及法案進行協調,化解歧見,黨團協商或朝野協商制度之雛形,萌發於此,而至1999年1月第三屆立法院才將黨團協商法制化。[38]:1-9

次級團體

[編輯]

第二屆立法院內運作的次級圈體有執政黨籍的集思早餐會新國民黨連線金釵盟玉山會民意會等,在野黨則有美麗島系、新國會研究室、正義連線辦公室、台灣福利國研究室、台灣國會辦公室等。另有非屬特定政黨的厚生會等。

另見

[編輯]

註釋

[編輯]
  1. ^ 非主流及行政院方面認爲,是黨未能與金權政治劃淸界線;主流派與中央黨部則認爲,是股市大跌、經濟不景氣,甚至是對行政院長郝柏村個人施政風格的反彈。宋楚瑜事後回憶,「引爆點」應是土地增値稅的課徵爭議。[11]:108
  2. ^ 參考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院組織法,異動條文及理由存檔
  3. ^ https://archive.today/20200710235214/https://lis.ly.gov.tw/lylegismc/lylegismemkmout?.47c103F0000000000401E000000000000000F100000000008F2003c0f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2023-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3). 
  2. ^ 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實錄》. 中央選舉委員會. 1994 [2020-06-26]. OCLC 1012348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3. ^ 蔡穎哲. 《我國選舉投開票所人力資源之研究》 (碩士論文). 南華大學非營利事業管理研究所. 2008. 
  4. ^ 何義麟, 林果顯, 楊秀菁, 黃順星. 《揚聲國際的臺灣之音:中央廣播電臺九十年史》. 五南圖書. 2018-12-31 [2020-10-24]. ISBN 9789577632593. OCLC 1128858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6). 
  5. ^ 5.0 5.1 周萬來. 《議案審議─立法院運作實況》. 五南圖書. 2019. ISBN 9789577637529. OCLC 1165395852. 
  6. ^ 立法院簡介、簡史. 立法院網站. [2020-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2). 
  7. ^ 7.0 7.1 方鵬程採訪,宋楚瑜口述. 《從威權邁向開放民主:臺灣民主化關鍵歷程(1988-1993)》. 商周. 2019 [2020-06-23]. ISBN 9789864776177. OCLC 1105164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6). 
  8. ^ 曾建元. 〈中華民國歷次修憲模式之研究〉. 《中國史研究》第76期 (中國史學會). 2012-02. 
  9. ^ 張永誠. 《非營利行銷:選戰實務篇》. 遠流. 1993 [2020-06-26]. ISBN 9789573219842. OCLC 81393677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8). 
  10. ^ 陳麗娟. 《法學概論》. 五南圖書. 2013 [2020-06-26]. ISBN 9789571169637. OCLC 110129806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6). 
  11. ^ 11.0 11.1 謝公秉. 《挑戰: 宋楚瑜傳奇》. 日臻出版社. 1994 [2020-06-26]. ISBN 9789578882126. OCLC 3143317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12. ^ 《政治評論》. 政治評論發行社. 1993 [2020-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8). 
  13. ^ 李登輝. 《為主作見證:李登輝的信仰告白》. 遠流出版. 2013 [2020-06-23]. ISBN 9789573272090. OCLC 88137026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6). 
  14. ^ 14.0 14.1 蕭怡靖. 《我國立法委員選擇常設委員會之研究-以第四屆立法委員為例》 (碩士論文).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 2003. 
  15. ^ 關中. 〈立法院常設委員會制度之檢討〉. 《律師通訊》第198期 (臺北律師公會). 1996-03-15. 
  16. ^ 蕭怡靖. 〈我國立法院資深制度之探討─委員會遊走及召集委員資深度之變遷〉. 《政治科學論叢第》第25期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2005-09. 
  17. ^ 陳明通. 《派系政治與臺灣政治變遷》. 月旦出版. 1995年10月. 
  18. ^ 18.0 18.1 鄭佩芬. 《時代人物的另一張臉》. 時報. 2018-06-15. ISBN 9789571374369. OCLC 1085417324. 
  19. ^ 徐履冰. 〈總辭爭議轉劇 黨如陷於分裂〉. 聯合報. 1993-01-28. 
  20. ^ 林美玲. 〈關中謝深山 同時參選〉. 聯合報. 1993-01-28. 
  21. ^ 游其昌. 〈立院正副院長初選 劉松藩王金平出線 十票之差 高育仁認輸 二次投票 關中先勝後敗〉. 聯合報. 1993-01-29. 
  22. ^ 林美玲. 〈86票 劉松藩兩次投票〉. 聯合報. 1993-02-02. 
  23. ^ 李信宏. 〈94票 王金平一次過關〉. 聯合報. 1993-02-02. 
  24. ^ 24.0 24.1 呂炳寬、張峻豪. 《我國覆議制度之研究,中央與地方的比較》第三屆地方自治與民主發展:2009年縣市長選舉與地方發展研討會會議論文集.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 2010. ISBN 9789577637529. 
  25. ^ 李伸一. 《監察權之理論與實務》. 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 2004 [2020-06-26]. ISBN 9789570194470. OCLC 8161443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6). 
  26. ^ 羅傳賢. 《國會與立法技術》. 五南圖書. 2015 [2020-07-03]. ISBN 9789571137537. OCLC 81627766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27. ^ 張弘昌.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過程與詮釋分析〉 (PDF). 《司法新聲》. [2020-10-2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0-30). 
  28. ^ 林谷蓉. 《精省後中央與地方權限衝突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4. 
  29. ^ 本報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信三法〉. 僑務電子報. 1996-01-23 [2020-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7). 
  30. ^ 檔案管理局. 臺灣產業經濟檔案 中華電信民營化紀實. 檔案管理局. [2020-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7). 
  31. ^ 遠流台灣館. 《台灣史小辭典》《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條目. 遠流. 2000-09-05. ISBN 9789573241614. 
  32. ^ 郭子丞. 《我國消防制度變遷之研究》 (碩士論文).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專班碩士論文. 2013. 
  33. ^ 藍順德. 《教科書政策與制度》. 五南圖書. 2006. ISBN 9789571141084. OCLC 70670849. 
  34. ^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二卷,第七期,院會紀錄》《立法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二次會議記錄》 總統提名連戰為行政院院長同意案》. 1993-02-19 [2020-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35. ^ 林立生. 《我國立法院國會助理政治公關角色與功能之研究》 (碩士論文). 開南大學公共事務管理學系. 2008. 
  36. ^ 游其昌. 〈新連線兩手策略 布局意義高於組黨 迴避「叛黨」罪名 以「黨外黨」逼迫國民黨加速改革〉. 聯合報. 1993-05-20. 
  37. ^ 羅國豪. 《我國國會黨團在政黨中的角色與地位-與英美之比較》 (碩士論文).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專班碩士論文. 2004. 
  38. ^ 侯世傑. 《我國國會黨團協商機制之研究-以立法院第二屆至第五屆第二會期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外部連結

[編輯]


前任:
第一屆立法院
行憲以後的立法院
1993年2月1日-1996年1月31日
繼任:
第三屆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