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殘存國家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品質評定標準被評為小作品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政治專題 (獲評小作品級低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政治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政治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小作品級小作品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小作品級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低重要度

中國歷史的殘存國家[編輯]

補充說明,田齊曾被燕國攻下大半領土;楚國前後為吳、秦攻取大片領土;東晉、南宋、南明是中原失守而退往江南,北元則是相反,中原失守而退往漠北;西梁是陳霸先奪取梁朝政權建立陳朝,在北周協助下保住江陵的小領土;蜀漢、北漢同西梁;遜清小朝廷是武昌革命後,僅剩東北、塞北及華北部分領土。這些列入殘存國家中無異議;東魏、西魏是元魏一分為二的結果,與今賽浦路斯之例同,北遼同;西遼是本國領土喪失而往他地復國,要以哪種例子為準?-(留言)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05 (UTC)[回覆]

無標題[編輯]

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仍有爭議那段文字拿掉?

在流亡政府討論過程中,得到ROC獲得台、澎的領土擁有權的法理依據

https://zh.wikipedia.org/wiki/Talk:%E6%B5%81%E4%BA%A1%E6%94%BF%E5%BA%9C --Wowo0601留言2014年4月4日 (五) 07:52 (UTC)[回覆]

條目中立性[編輯]

在前政權存活中華民國中僅列出單方論點,望編者能多引用他方觀點。部份句子及部份引用資料帶有個人觀點,有些結論及敘述(如: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最終將首都遷於台北市,始終沒有完全統一各地)下的過快令讀者不知所措,希望能多作解釋及註明來源。--User:水思2014/5/8

請問要什麼樣的語氣,才算中立性°. --EVE 301留言2015/11/3

關於殘存國家條目的中立性[編輯]

最近該條目出現編輯戰,主要是對英國占領中國部分領土之行為的表述方式出現分歧。故請諸位先看一下special:diff/32232858,這是爭議的重點。

鄙人認為條目這樣寫是完全妥當的:

……其所屬的藏南地區亦被當時的英屬印度透過西姆拉條約兼併[1],此外包括新疆、東北(滿洲)、內蒙古等地也都曾在外國勢力介入下短暫脫離。而名義上屬於雲南江心坡則併入英屬緬甸。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

但有維基人認為應該這樣寫:

……其所屬的藏南地區亦被當時的英屬印度透過西姆拉條約非法占領[2],此外包括新疆、東北(滿洲)、內蒙古等地也都曾在外國勢力介入下短暫脫離。而名義上屬於雲南省的江心坡也被英屬緬甸非法占領。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

……中國人認為英國對中國部分地區的占領是非法行為,但是英國人卻未必這麼認為,其它國家的人也未必這麼認為。維基百科是世界性的中文網站,不是中國網站。儘管我本人作為中國人,認為英國的行為是非法的,但我仍然不能在條目中加入「非法」字眼。希望您可以體諒。—Kou Dou 2014年8月11日 (一) 15:03 (UTC)[回覆]
西姆拉條約是英國與西藏噶夏地方政府單方面簽訂的條約單方面劃界,藏南地區因此被英屬印度占領,怎麼說所謂的合法占領是中立的呢,得到國際廣泛支持的呢,國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都從未承認此單方面簽訂的條約。故是非法的。「兼併」是合法占領,故違反中立性原則。單方面占領即非法占領,在國際法中是不予以支持的。故違反了中立性原則。對於不是合法占領土地,兼併一詞用詞不當。 221.194.30.142
「兼併」一詞是不具有傾向性的中立詞彙,僅描述行為、不為之定性。比如納粹德國兼併奧地利,中國兼併越南,美國兼併夏威夷,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請問這是合法還是非法?怎樣的兼併才是合法?百科全書是不能帶有語氣、情緒稱之為非法的。是否違反國際法可以讓讀者自行判斷,而不是為之解讀。如您無法接受鄙人的說法,請移步WP: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嘗試取得共識,謝謝合作和發表看法。—Kou Dou 2014年8月12日 (二) 06:35 (UTC)[回覆]

目前條目被保護到了本月14日,但是想必保護期過去後,編輯戰仍會繼續。故在此徵詢諸位看法,確認使用哪一版本後,會有足夠理由請他人停止無謂改動。多謝。—Kou Dou 2014年8月12日 (二) 06:46 (UTC)[回覆]

參考[編輯]

  1. ^ 我的故鄉與人民,第四章:西藏與鄰邦中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官方國際華文網站
  2. ^ 我的故鄉與人民,第四章:西藏與鄰邦中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官方國際華文網站

討論區[編輯]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這種斷言應該引用可靠文獻來支持。如果可靠文獻對此有不同意見,都列出來。這樣應該可以解決爭議。有爭議也是在來源是否可靠,引用是否準確。維基人自己斷言"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會引起爭議。--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12日 (二) 23:30 (UTC)[回覆]

感謝回應。此句當然亦存在問題,不過眼下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究竟是兼併抑或非法佔領,故此鄙人擔心保護期過去後會誘發新的爭執。謝謝。—Kou Dou 2014年8月13日 (三) 08:36 (UTC)[回覆]
單方面劃界即為非法,故英擁有藏南地區不合法,兼併為合法擁有,兼併用詞不準確,缺乏中立性,對於爭議地區用詞不准,考慮更換兼併,換成其它詞,不同地區不同看法,對於爭議地區保持百科中立性我叫方舟子留言
領土存在爭議的時候,併吞對應於英文annexation,是一個更中性的用詞。--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13日 (三) 18:28 (UTC)[回覆]

要麼標題有問題,要麼收錄標準有問題[編輯]

請問,評判標準何在?朝鮮韓國勉強說得過去,畢竟有過內戰;但東德西德算什麼?!外來強加的,也能構成「殘存國家」?「冷戰造成的分裂」一章節實在是有些跑題。

如果以標題為準,我實在不能認可將分裂的國家算作殘存國家。什麼叫殘存國家?拜占庭、中國民國這樣的才算吧?!--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06:52 (UTC)[回覆]
@SzMithrandir已有殘存國家列表,「實例」章節功能明顯重覆;且其內容多為「分裂國家」,而非「殘存國家」建議該章節內容全部刪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7日 (六) 05:46 (UTC)[回覆]

中華民國的例子應註明來源[編輯]

敝人目前不清楚其他例子的情況,因此無法評論,但中華民國的例子須有可靠來源支持。建議使用{{fact}}模版請求來源,或者在找到來源之前先不放在條目中。--Matt Smith留言2015年12月15日 (二) 02:28 (UTC)[回覆]

歷史上的殘存國家[編輯]

這節建議完全刪掉,因為缺少來源,屬原創研究,且在古代的國家跟現代政治學認定的國家,不一定適用同一標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3月29日 (二) 05:23 (UTC)[回覆]

歷史上的殘存國家[編輯]

請求與殘存國家列表合併[編輯]

內容基本相同--— — NTooru🇨🇳🍻 2018年11月8日 (四) 22:38 (UTC)[回覆]

已刪除相關內容,只保留定義。——Dbjm1留言2020年9月7日 (一) 09:20 (UTC)[回覆]

是否應將「殘存國家」與「殘存國家列表」合併?[編輯]

兩個條目篇幅都不長(且都有若干問題),完全可以如英維等其他語言版本合併在一起,而非為了列表而列表。——  桁霽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苦辛 🇹🇱   2024年4月12日 (五) 21:45 (UTC)[回覆]

沒必要,合併不能改善質量,合併後是看似條目的列表?定義不長和原創本身是個問題。--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13日 (六) 00:10 (UTC)[回覆]
我反而是認為完全沒有需要留兩個條目。既然內容都不多,為啥要人多點一次才能看到列表?--西 2024年4月13日 (六) 03:25 (UTC)[回覆]
支持合併到列表。--PexEric 💬|📝 2024年4月13日 (六) 09:14 (UTC)[回覆]
如果合併,我傾向合併為列表而非普通條目,除非該概念有足夠一致的來源而非原創總結。--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13日 (六) 20:05 (UTC)[回覆]
支持合併,但傾向列表條目合併至本條目。bigmorr -迎接疫後新生活- 2024年4月13日 (六) 22:06 (UTC)[回覆]
後者內容可合併到前者「實例」章節裡。--D留言2024年4月15日 (一) 16:09 (UTC)[回覆]
  1. ^ Egyptian History: Dynasties 12 to 17 – The Middle Kingdom and the rule of the Hyks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