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烏拉跨氪/2014年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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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奮星章
欽佩您的貢獻! - I am Davidzdh. 2014年7月1日 (二) 03:41 (UTC)[回覆]

您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不符方針。[編輯]

您好,您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不符方針。並未陷入編輯戰,且Zhxy_519未依方針編輯、刪除第三方可靠來源。而且在請求保護區,機器人管理員並不認為有編輯戰。您的作法,可能被認為有言論審查的嫌疑。請您作為管理員,提出全保護條目的方針理據;同時,何以您皆不處理對User:Zhxy_519在VIP破壞區的投訴呢?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6:14 (UTC) 投訴烏拉跨氪管理員涉及濫權保護條目,有言論審查之嫌?[回覆]

管理員您好[編輯]

烏拉管理員您好,以下內容 發表於互助客棧#其他#投訴。希望您能依據方針,說明您的管理行為 是否合宜。

  1. Zhxy519請求保護條目-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該條目遭User:烏拉跨氪全保護一個月,在下質疑形同「言論審查」;且烏拉管理員刪除在下的投訴理由。概況如下:
    1. 管理員User:Liangent機器人在請求保護也面上面提出 實際情況可能尚非編輯戰。
    2. 在下於請求保護留言「Zhxy_519持續回退他人添加的第三方可靠來源(美國官方報告 對此辦公室的描述),以及刪除中國媒體7月2日報導有關「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利用 央視CCTV 污衊法輪功,討好江澤民、周永康等人」。當其他用戶 屢屢做出改進、尋求共識的努力(Wetrace把原來其他用戶遭回退內容,濃縮但保留原意,從4000多字元改成2000多字元),Zhxy_519仍一再刪除,完全無方針依據。然後,Zhxy_519卻來聲請保護條目?」註:該中國大陸媒體報導指出「李東生任中國中央電視台副台長時,為討好江澤民和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利用CCTV鋪天蓋地污衊法輪功。在610主任劉京退休後,沒人願接班維持鎮壓,對法輪功有血債的江派掌門人周永康李東生升半級,提到610辦公室主任正部級,後又把李東生(宣傳部副部長)塞到公安部當副部長。
    3. 當在下Wetrace於此頁面說明上述「沒有保護條目」之必要,以及Zhxy519三次不當回退之情況後;在下也並未繼續編輯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條目 。
    4. User:烏拉跨氪突然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編輯戰不存在,不符方針,毫無必要。
    5. 事實上,該條目並未陷入編輯戰,且Zhxy_519未依方針編輯、刪除第三方可靠來源。請User:烏拉跨氪提出全保護條目的方針理據。
  2. 另外,在下對User:烏拉跨氪管理員的奇怪行為提出疑問:
    1. 遲不處理6月下旬以來多次對User:Zhxy_519在VIP破壞區的投訴。
    2. 近期幾天,包括李洪志明慧網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三條目,陸續被全保護。然而在以上三條目中,User:Zhxy_519的編輯不符方針,以及兩組匿名IP嚴重違反WP:生者傳記方針,至少遭5次VIP投訴,管理員皆未處理。
  3. User:烏拉跨氪管理員 把在下於Zhxy519請求保護條目-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的「無保護必要說明、質疑烏拉管理員不符方針」被刪除之投訴內容的文字「全部刪除」,是否想阻擋其他管理員、用戶注意 其操作恐不符方針?
    1. User:烏拉跨氪剛剛終於出手,認定Zhxy519非破壞,但卻刪除 在下、Marvin 於VIP投訴 Zhxy_519 人身攻擊等行為 之內容,Zhxy_519在回應中再次涉及人身攻擊的內容被刪除之VIP舉報內容&涉及人身攻擊之證據,以及前面多次舉報投訴 Zhxy519未獲處理的抗議
    2. 之前未獲處理投訴
      1. Zhxy519 已經多次 涉及人身攻擊、也違反WP:方針,但上次舉報管理員也未處理(【Marvin舉報Zhxy_519_6月21日】、【Wetrace舉報Zhxy519_6月29日】)。在上面又以攻擊、貶低的詞彙對待不同意見的用戶。
      2. 6月30日和Zhxy519在編輯條目時,出現IP用戶維護Zhxy_519的編輯立場、違反WP:生者傳記、違反3RR,經三次舉報兩組IP用戶(【Wetrace舉報119.187.168.170】、【Wetrace舉報123.134.48.77】、【Yxyang93舉報123.134.48.77】),管理員皆未處理。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27 (UTC)[回覆]
(!)意見--烏拉管理員您好,您先前已經多次管理行為有相當的爭議性,過往您也未回復實質理由。敬請您珍惜管理員的信譽。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40 (UTC)[回覆]

關於保護[編輯]

煩請將黃子韜頁面回退至重定向頁版本,存廢討論已有共識且未重新提交存廢覆核,另請將EXO頁面回退至以官方網站資料為基準的這一版本,以免誤導讀者 -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3 (UTC)[回覆]

另還有EXO-M這一條目-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8 (UTC)[回覆]

EXO的Kris已離團,這是不爭的事實。多項證據顯示,Kris本人已無回SM公司的跡象,例如:電影小時代三片尾曲是由吳亦凡本人演唱,這在SM公司是不被允許的行為,違反合約規定;另,EXO巡迴演唱會以來,每一場的周邊均無販售吳亦凡的東西;且多家國外媒體報導,他已加入徐靜蕾導演的劇組。無論官司結束與否,皆看不出他本人有繼續待在EXO的意願。官司的判決只能確認賠償金,不代表Kris會回到EXO,或是SM願意接納他回EXO。煩請於EXO頁面移除Kris的成員身分!尤其之前已有人更新移除,但後來又被補回,甚至對於頁面加了保護不得更改,不知用意為何?是為誤導新加入的粉絲,還是為了綁住他身為EXO成員的人氣?

有關您對中華民國國民條目的保護處理方式[編輯]

烏拉跨氪管理員您好:

  1. 本人針對中華民國國民條目請求半保護(鑒於User:LHD先前提出之請求未獲處理),您卻逕行予以全保護處理,本人不表認同。半保護之目的是為了讓條目不受IP用戶及未有經驗的新用戶干擾,而本條目除本人認為IP用戶編輯方式顯不恰當外,尚有User:LHDUser:Kolyma均對該IP用戶編輯方式不表贊同(見Talk:中華民國國民#刪文、淡化)。我相信我們三位均屬相對資深的用戶,也都有足夠的編輯經驗。換言之,前幾日在中華民國國民所發生的問題並非編輯戰,而是有IP用戶不停嘗試加入不相干內容及要求要改變維基百科條目應有的陳述方式。
  2. 至於您要全保護或是半保護,本人雖不認同您的處理方式,但予以尊重。然而,本人同時提出IP用戶明顯違反Wikipedia:3RR的證據([1][2][3][4]),包含您在內的管理員卻仍不處理,這部份就恕本人難以接受。即便該IP用戶不停變換IP,適當的封禁措施也仍有必要。事實上,就是因為該IP用戶不停變換IP,我與User:LHD才認為半保護是最適當的處理方式。

以上意見,尚請參酌。 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18:37 (UTC)[回覆]

首先,半保護要求最早是User:LHD提出的,請見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保護存檔/2014年7月#中華民國國民,故合理推斷至少我跟LHD都認為該用戶有破壞行為。再者,IP用戶先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為由拼命加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是國家的主人」([5]),然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只有寫「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故該用戶所寫的內容亦被LHD在Talk:中華民國國民#刪文、淡化指為「WP:原創總結」(而我完全同意)。又維基百科各條目若有「定義」、「名稱」等章節時,向來都是擺在最前面,不僅是較專業的寫法,也早已是慣例,但該用戶卻堅持要將「權利與義務」提到「定義與範圍」之上([6])。至於條目序言應該要寫什麼,Wikipedia:格式手冊/序言章節也寫得很清楚,「序言章節應足以提供一個簡潔且可獨立的概述:它應該定義條目的主題、交待背景、解釋條目為何值得注意,並概括和總結條目中最重要的地方(包括任何突出的爭議)。」該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中華民國憲法」,要定義的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認定等等。該用戶明顯違反方針,要在定義釐清前就先討論權利義務,這雖然不是那種惡意搗蛋或胡亂刪改的行為,但早已構成破壞。另外,身為包含中華民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國民的權利義務都多到不勝枚舉,就算要探討也應該放在文章後面,何況我認為根本沒有討論必要。況且,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係任何共和國(民國)的基本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否則如LHD所提、我所補充的,難不成國民有男有女、有不同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中華民國憲法有提到與人民有關的內容都得出現不可?總而言之,IP用戶違反方針、離題、違反Wikipedia:3RR,行為被3位資深用戶認為極為不妥,也被其中2位提報破壞,管理員卻視為一般編輯戰,這是我所不能認同的。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18 (UTC)[回覆]
感謝!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34 (UTC)[回覆]

現在這個人開始大量破壞了,請見Special:用戶貢獻/123.193.101.108Wikipedia:當前的破壞#123.193.101.108。本人建議區段封禁,或至少對其所使用過的IP封禁,並持續追蹤。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20:42 (UTC)[回覆]

您好[編輯]

抱歉打擾,請閣下對於為何未經警告對未進行破壞的chinuan12623突然封禁一個月作出解釋,謝謝!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7月8日 (二) 13:54 (UTC)[回覆]

【詞條名稱:禮拜提醒】穆斯林每天需要根據日出、日落進行五次禮拜,因此任何地方、任何一個日期都有單獨的禮拜時間要求。因此對於中國穆斯林而言,尤其是在旅行中的人來說,因為遠離當地清真寺,陌生地方的禮拜時間又與自己平時習慣的家鄉時間不同,因此他們迫切需要一款手機軟體來提醒他們合適的禮拜時間。因此本文雖然介紹的是一個軟體產品,卻是切實為穆斯林宗教信仰服務的一款產品,而且是免費的。請編輯考慮到這一點,切勿刪除。 --Bcinfo22留言2014年7月16日 (三) 07:07 (UTC)Bcinfo22[回覆]

有關周今覺條目的版權驗證[編輯]

烏拉跨氪您好,剛剛看了一下周今覺條目原來的內容您認為的原文本,兩者有相當差異,想知道您認為需版權驗證的理由為何?祝編安--Wolfch (留言)-歡迎參加第十二次動員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5:35 (UTC)[回覆]

烏拉跨氪您好,謝謝您的細心說明及提報侵權(這様的侵權真的不容易發現),祝編安--Wolfch (留言)-歡迎參加第十二次動員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6:14 (UTC)[回覆]

建議閣下將岳路平詞條回退到未發生爭議前的版本,以保持中立[編輯]

我贊同閣下對該詞條進行保護以避免進一步爭議,但是閣下是否應該回撤到爭議前的版本,而不是對參與爭議的任何一方所創建的版本進行保護。以免影響中立性。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7:55 (UTC)[回覆]

贊同閣下,但百科應本著中立和事實的精神[編輯]

我贊同閣下的意見,但現有版本的保護可能誤導他人,個人覺得不妥,建議回退到管理員范上一次做出保護的版本。這樣子比較妥當。具體版本可以查閱該詞條歷史記錄。感謝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09 (UTC)[回覆]

閣下如果不贊同我的自己是否應該告知我一下?[編輯]

如閣下認為我提出的意見不當,是否應該告知一下 。我在一直等待閣下的回覆。煩勞閣下。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39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我認為的誤導可能性事件如下[編輯]

爭議方所添加的兩個網絡事件舍利回家和艾末末事件沒有提供相關內容說明和佐證。添加的內容提及的到底是什麼事件?事情的經過和原因是什麼?岳路平在該事件中的作用和關係是什麼,基本事件描述是否過於簡單,讓人無法理解其添加以上內容的原因,建議待保護結束後由各位編輯者完善相關內容和提供有效佐證後再予以添加該內容,在保護期間儘量保留簡單的人物描述,以免引起質疑和爭議,建議管理員閣下可以參考該詞條討論頁中的提出的一些疑問。以供參考,不知是否妥當,煩勞閣下指正,謝謝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11 (UTC)[回覆]

感謝閣下參考我的意見[編輯]

感謝閣下參考我的意見,但是閣下未刪除舍利回家事件,不知原因如何?該事件也存在我提出的問題,而且在我之前找到的網絡佐證中嶽路平先生似乎有藉此事件復仇的描述,在未對此事件完整描述和提供其他佐證前留存似乎不妥,如管理員閣下需要我之前提供的網絡連結。我可以從新提供。如閣下確實認為無需刪除了,勞煩閣下說明。讓我好了解閣下的意見。另外有一點不知閣下是否可以給我指正。我之前編輯的版本提供了大量網絡連結進行佐證,其引用的內容也多為岳路平先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述的內容 ,之前確實存在版權問題,在其它管理員和巡查員的提醒後,我已根據大家的意見進行修改,在中立性和不破壞原文內容下進行完善修改,而爭議的對方卻刪除了我的內容,如我的內容有不完善處可以繼續完善,這讓我覺得無法理解,是否是我在編輯中存在什麼不妥之處,請管理員閣下指正,勞煩閣下了謝謝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42 (UTC)[回覆]

管理員閣下您剛剛對岳路平詞條進行保護就有其他用戶將版本回復到第一次爭議較大的版本[編輯]

這位用戶目前編輯的版本存在較多問題,在岳路平詞條討論頁中已有網友提出,繼續使用似乎不妥,另外管理員閣下剛剛做出保護就有用戶做出爭議性編輯,請閣下予以查實,我建議使用第一次爭議時管理員范最後保護的版本以避免新一輪的詞條大戰。望管理員閣下查實,感謝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55 (UTC)[回覆]

管理員閣下是否可以幫忙維護詞條爭議的公平性和中立[編輯]

用戶Qazwsaedx目前編輯的岳路平詞條版本本身存在較多爭議,本人也與多位管理員討論過。本著中立性原則建議最起碼保留在 管理員范在本詞條第一次爭議時所保護的版本2014年7月9日 (三) 16:19‎ 。但是用戶Qazwsaedx卻在保護期內依然使用存在爭議的版本,是否有有失中立的地方,用戶Qazwsaedx也未做出合理化說明。不知道管理員閣下是否方便解決,或者幫忙提出其它處理方法。至此感謝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0:23 (UTC)[回覆]

機器人創建條目[編輯]

您好,在下注意到您曾經使用機器人創建大量來自台灣植物資料庫的條目,但奇怪的是,不少條目名稱和內容使用的卻是簡體,這可能會對繁簡和地區詞轉換帶來障礙。例如,簡體台灣擬附干蘚無法正確轉換為正確的擬附幹蘚;再如,通條樹中國大陸稱為「旌節花」,通條樹是台灣用語,使用簡體命名不利於地區詞轉換。因此在下冒昧詢問,可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例如將這類條目批量移回繁體?—Chiefwei - - - 2014年7月20日 (日) 07:32 (UTC)[回覆]

主要是在下也不知道受影響的條目究竟有多少,有資料說兩岸屬名不同的就有400多種,但具體資料在下未能找到。—Chiefwei - - - 2014年7月21日 (一) 04:23 (UTC)[回覆]

聯繫方式[編輯]

請問您的Google環聊號是多少?請告知,以便能聯繫到您,謝謝。--Azunyan(留言) 2014年7月25日 (五) 09:45 (UTC)[回覆]

申請對「明孝宗」條目進行保護[編輯]

今日,明孝宗條目被來自百度貼吧「明孝宗吧」一群人的持續修改,其修改多出於自己的原創,即便引用之《明朝那些事兒》,且不論這部書本身的可靠程度,其引用也並非遵循原文,而是有大量自己的發揮。已回退多次,但無濟於事,對方執意出於維護所謂明孝宗的形象的目的刪除方志遠書中關於明孝宗較為負面的評價此舉也並不符合中立原則。因此想申請對明孝宗條目進行保護,以便進一步交流。

關於他們討論修改條目的證據,見此連結:http://tieba.baidu.com/p/3102736772

在交流過程中,對方已經明確表示他們就是要通過不斷地編輯使條目鎖定。

謝謝您。--楠木歷史留言2014年8月2日 (六) 13:01 (UTC)[回覆]

謝謝您,我已經在他的頁面留言,告知維基的相關原則,儘量進行交流。不過他在在下頁面的留言「你好,你是四川人吧?漢族人吧?不是維基官方代表吧?為什麼堅持黑明孝宗呢?相信你也知道並不是所有有來源的所謂「研究」都是正確的,就好像你看不慣那些站在「特別立場」上以不公正態度來看待國共歷史一樣,給我們留一個信仰好嗎?求你放過我們!」在百度貼吧則留言「這兩個「高級用戶」不知道什麼居心,在十分鐘內又再次還原,還把這個詞條設置了「半保護」,要到九月份才能再次編輯!我他媽的……(可以爆粗口嗎?)」看來交流溝通是一件任重而道遠的事情,在這個月內,盡力嘗試吧。再次謝謝您。--楠木歷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2:01 (UTC)[回覆]

您好,那位新用戶在明孝宗條目討論頁開了相關話題,我已經前去留言,因為涉及此次編輯和保護,若您願意,也向請您前去發表意見,以期能夠達成共識。謝謝您啦。連結為:https://zh.wikipedia.org/wiki/Talk:%E6%98%8E%E5%AD%9D%E5%AE%97#.E7.BC.96.E8.BE.91.E8.AF.B7.E6.B1.82

再次謝謝您。--楠木歷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1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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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星章
老師,關於明孝宗的評價,別折磨我們了:

我和眾多的歷史愛好者認為這個評價是極其片面的,嚴重傷害了我們的感情和人文信仰。我們並不為所有明朝皇帝搖旗吶喊,也不是偏激的明朝粉絲,只是希望有更多人知道,在封建帝王中,也有一些充滿溫情仁善的皇帝是值得後人敬仰緬懷的,而不應該通過並未明言的史料惡意揣測、片面誇大其弱點。上述評價中並引用了方志遠的一段話,以此說明他對明孝宗持否定態度、稱其「弱智」,而這段話中大部分是對明孝宗的褒揚,卻在最後罔顧史料,簡單地通過黃仁宇的評價就得出了自己的結論!而黃仁宇的評價純屬揣測:一,倘若朱祐樘「弱智」,他不可能在成化末年改立太子的大風波中堅持下來!二,《明憲宗實錄》和《明孝宗實錄》多次提及朱祐樘明敏好學,並且擅畫、擅琴,這樣一個儒學紮實、素養豐富的人怎麼可能是「弱智」?三,孝宗在登極之初就敢大膽除奸逐佞,任用賢良,滌盪成化年間留下的亂政和黑暗,智用劉吉,刷新政治,這樣的人怎談得上智商低?四、明孝宗耳根軟是真,敬重文臣也是真,但絕對談不上「受內臣擺布」,那麼多大臣要求他不要獨寵張皇后,他始終堅持一夫一妻;大臣多次反對他濫賞皇后家人,他依然我行我素;大臣還有反對他愛好畫畫彈琴,他表面上認錯,私低下卻不以為然,稱其為「酸子」,依然堅持自己的業餘愛好,黃仁宇從哪裡看出他易受文臣擺布了? 基於上述,我們認為黃仁宇簡單地把明孝宗的寬容體下、待人溫和的品質錯誤地理解成了「願受文臣擺布」「智商較低」!我們請求更改方志遠的這段話,以公正的態度維護明孝宗的身後名,讓他得到應有的尊重!

晚山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24 (UTC)[回覆]

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編輯]

你好, 能否幫我把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 (2011年)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 (2012年)都刪去呢? 因我己把它們合併於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了. 謝謝. --Pedrotangtang留言2014年8月4日 (一) 20:06 (UTC)[回覆]

中華愛國陣線[編輯]

中華愛國陣線多次在習近平的正面評價中加入評價自貿區的內容,被多人刪除後,仍然加個不停。1次2次3次4次5次,還有多次,不一一列舉,多人認為這句話放在正面評價不合適,因為根本不是對習近平的評價,而是對自貿區的評價。請管理員在必要時介入。--Gabhksw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1:02 (UTC)[回覆]

好笑。回退你編輯的又不是我,你到管理員這裡來誣告我幹嘛?況且擅自刪除有可靠來源的內容可被判斷是破壞,我和其他用戶回退破壞還不行?再來看對條目進行破壞性刪除的幾個用戶,有經驗的就能看出,包括閣下在內,好幾個疑似是馬甲。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9日 (六) 16:12 (UTC)[回覆]

寬葉變種頁面存廢討論通知[編輯]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寬葉變種」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條目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頁面的內容,您可聯繫管理員,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Kuailong 2014年8月13日 (三) 17:09 (UTC)[回覆]

您好,您創建的頁面被提出快速刪除,該條目很快會由管理員進行覆核並決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快速刪除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若您認為刪除理由不合適或您已對條目做了改善,請在被提刪頁面快速刪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並在條目的討論頁中說明理由。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或者至存廢覆核請求處提出申請,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Ludwigzhou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12:38 (UTC)[回覆]

Linyunpang的破壞[編輯]

慣犯,提請永久封禁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存檔/2014年8月#Linyunpang(討論 · 貢獻 · 封禁日誌) 3 --lauyulam留言2014年8月20日 (三) 21:53 (UTC)[回覆]

2014年8月20日 (三) 20:57的版本應該是你刪錯了,User:求實求是那個才是侵權。--578985s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04:56 (UTC)[回覆]

客棧的討論[編輯]

雖然閣下曾經無理封禁在下2周,但在下無意和閣下吵,那些話相信您也看得出是離題的,當然您要回退請自便,祝好。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2日 (五) 06:57 (UTC)[回覆]

「但若閣下違反任一方針,就請不要再責怪在下」,如果閣下是指用戶一旦違反方針(犯錯)您作為管理員就立即封禁的話,那麼著顯然本身已經違反方針。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2日 (五) 07:22 (UTC)[回覆]
請閣下前往維基百科:互助客棧/其他回應在下提出的「關於您嚴重濫權行為的申訴」,謝謝。對事(閣下的濫權行為)不對人(閣下本身),冒犯之處,先行致歉。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6:20 (UTC)[回覆]

感謝解封[編輯]

雖然你誤封了我並推翻了我的版本,但還是感謝您不吝解封,希望您下次稍加留意編輯戰的具體歷史,謝謝!—60.240.3.78留言2014年8月22日 (五) 12:43 (UTC)[回覆]

管理永久封禁[編輯]

ID何熙俊,在周杰倫維基頁面多次破壞遠版本維基參考資料,加入摘抄無權威主觀個人虛假內容,把維基當破壞的平台,反覆來回破壞,請管理永久封禁反覆破壞維基條的行為!—117.23.193.31留言) 2014年8月24日 (日) 4:24 (UTC)

處理移動請求[編輯]

可否撥冗處理轟炸新加坡 (1944-1945)的移動請求?已經兩個星期了。有勞了!--175.156.99.200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12:58 (UTC)[回覆]

請閣下回應[編輯]

請閣下前往客棧就您被質疑嚴重濫權一事做出解釋。若閣下拒不回應,可以被視為拒絕溝通。123.125.81.248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11:34 (UTC)[回覆]

解任通知[編輯]

烏拉跨氪,您好。由於您不當使用管理員權限之事宜閣下現被提請解任。

根據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你的解任提案將會經過三部份,首先會有聯署時期,如果七天之內有七個合資格用戶聯署,你就會有五天時間進行答辯,並於答辯期結束之後投票,如果總投票人多於25人而且支持罷免的人數多於一半,您將被解任。

你可以於以下頁面看到你的提案: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存檔/2014年8月#管理員烏拉跨氪解任議案

感謝您對維基百科作出的貢獻!—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07:11 (UTC)[回覆]

答辯通知[編輯]

烏拉跨氪,您好,您的解任案已經在二日內有超過7人聯署,故解任案已經成功提出,先進入答辯期,還請您前往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烏拉跨氪進行答辯,謝謝。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09:14 (UTC)[回覆]

一杯茶送給您![編輯]

關於解任一事,我希望閣下能耐心回應質疑。雖然我覺得涉及的爭議行為多數到不了解任的地步,但是閣下一開始在客棧的態度讓我不敢恭維,適當的解釋對於解決爭議是需要的,就像Shizhao那樣。祝好。 E8xE8552014年8月30日 (六) 12:30 (UTC)[回覆]
烏拉跨氪您好,沉默也是種回答吧。前天看見您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處理站務,讓我想起這幾年來我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蒙您幫助甚多,我以前還在頁面上掛上崇拜烏拉跨氪。這一年來,看到您與一些維基同好的爭議,我也不知如何事好,很想當和事佬,但最終失敗。當我當上管理員後,我也犯過許多錯誤,我感謝那些維基人的指正,幫助我成長。‎這些日子來,貢獻頗多的維基人已離去不少,我想見到您繼續貢獻。--Outlookxp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3:12 (UTC)[回覆]

【請求獲得閣下幫助與支持的申訴(加急)】[編輯]

「烏拉跨氪」閣下,您好!希望您能百忙之中予以主持公道,我願向您申訴相關境遇以期得到您的支持與幫助!

8月28日,我陸續上傳了幾張圖片文件,內容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的示意圖,這幾張圖片援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2007〕》,而該標準屬於政府機關發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屬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的衍生著作,確為公有領域之內容,不存在版權侵犯之虞,但是 某編輯管理者總是以自己之意向概念將其述之為「侵權」,所謂理由是標準不屬於公有領域,未給出其具體且令人信服的緣由,令人十分遺憾與質疑,更令人無法接受,編輯者Shizhao畢竟不是對知識全部了解,不應這樣魯莽輕率地做出「提請刪除」的決定,在此,我願提出強烈的申訴,以正視聽。為了上傳這些圖片,我著實下了一番功夫,並認真參考了維基百科上傳文件的編輯方針,對文件的引述、版權標示做了認真的編輯與考量,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關編輯方針,請閣下明察。
為了申訴,我查閱了許多相關資料,以證明我的意見是完全正確且合理的。陳述理由如下:

  • 經查,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之規定
    • 「關於標準的性質,我們同意你庭的意見: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請閣下注意,我所上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6-2007〕》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號牌發布的強制性標準,非普通意義上的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代碼為形式為「GB(A)/T***-***」,這一點,某編輯管理者並未認真核對就輕率作出「該標準是普通行業標準,不屬於公有領域」的結論,令人質疑其是否是未認真核實相關信息而作出的敷衍舉動,從其提交存廢討論頁可以看出,某編輯管理者亦沒有十足的把握予以刪除,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管理者的介入與仲裁,這些文件將會淪為「走走形式」的境地,最終按照某些編輯者的意願而被迫刪除。
    • 「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的劃分僅在實施的效力上有所差異,其他無太大的區別。因此,國家標準的性質類似於行政法規,也可以認為國家標準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質的文件。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據此規定,國家標準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見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來函國家版權局回函)
  • 國家機關起草、制定、公布地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主管部、委(局)批准發布,在該部門範圍內統一使用的標準,從嚴格意義上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標準化法律是指調整涉及有關標準化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標準化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各項法規和規章;狹義的標準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故由政府相關部門核發或頒布的行業標準屬於其法律法規的延伸著作;
  • 行業標準是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附屬衍生著作,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之第一款,故行業標準不涉及著作權;
  • 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之第七款之規定,所上傳的這幾個文件均符合其定義,並充分保障了其文件附屬的相關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您能予以介入關注,畢竟自己個人人微言輕,不比某些大牌管理員的「生殺大權」,只有採取這種申訴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聲音,俗話「不蒸饅頭爭口氣」正是如此——這也是維基百科所鼓勵的,不同的意見與聲音需要表達和傳播,說出自己的理由得到大家的爭鳴最後向著達成共識的願景邁進。 再次懇切希望您能關注,介入!致以最誠摯的謝意!

TVBS588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