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胪寺
汉朝改秦代典客为大行令,汉武帝时又改名大鸿胪。鸿胪,本为大声传赞,引导仪节之意。大鸿胪主外宾之事。至北齐,置鸿胪寺,后代沿置。南宋、金、元不设 ,明清复置,主官为鸿胪寺卿。
宋朝
[编辑]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礼仪成服,则卿掌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明朝
[编辑]明初,置侍儀司、為從六品衙門。職專朝會賓客吉凶禮儀之事。洪武期間,改鴻臚寺,陞正四品衙門。定設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屬官、主簿、司儀司賓署各署丞、鳴贊、序班等官。後又設外夷通事亦隸焉。
清
[编辑]順治元年,設鴻臚寺,置滿、漢卿各一人。滿洲少卿一人,漢左、右少卿各一人。十五年省一人。漢左、右寺丞各一人。正六品。十五年省一人。康熙五十二年省一人。滿、漢主簿各一人。鳴贊,滿洲十有六人,乾隆三十七年改隸鑾輿衛二人。漢八人。二年省一人,十二年省一人,十三年省二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序班二十有二人,十五年省十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六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司賓序班二人,乾隆二年省。學習序班無恆額。雍正六年定以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儒學生內考取。乾隆九年定為十二人。十七年定直隸六人,餘各二人。十七年省山東等省四人。凡事由禮部具題,十六年改歸本寺,十八年仍隸禮部。康熙十年復故,雍正四年復歸禮部統轄。乾隆十四年,始以滿洲尚書領寺事。五十九年,增置滿洲學習鳴贊四人。光緒二十四年,省入禮部,尋復故。三十二年,仍省入。[2]
腳註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臺北,樂天出版社,1974)
參見
[编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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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者为明清五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