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遷移政策
對原住民的 種族滅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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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遷移政策是美國政府19世紀的一個政策,該政策把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印第安人強制遷移到密西西比河以西。[1]受影響的印第安人民族包括文明化五部族的奇克索人、切羅基人、喬克托人、克里克人以及塞米諾爾人。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為印地安人排除政策之倡議者,他於1830年簽署《印第安人遷移政策》成為一項法律。
背景
[編輯]在美國革命和早期美國時代,美國領導人就如何對待美洲原住民進行了辯論,討論是將他們視為個體還是作為國家。[2]
獨立宣言
[編輯]《獨立宣言》的起訴書將美國的原住民稱為「殘忍的印第安野人」,反映了當時美國殖民者的普遍觀點。
在1775年5月10日提交給大陸會議的《擬議的諸邦聯合章程》草案中,本傑明·富蘭克林呼籲與即將誕生的國家中的印第安人建立「永久的聯盟」,特別是與易洛魁聯盟的六個部落。[3]
第十一條。應儘快與六個部落建立永久的進攻和防禦聯盟;應確定並保護他們的邊界;不得侵犯他們的土地,今後不得對他們進行任何私人或殖民地的購買,也不得簽訂任何土地合同,而應由在Onondaga的印第安人大會和大陸會議之間簽訂。所有其他印第安人的邊界和土地也將以同樣的方式確定並保護他們;將指定人員駐留在適當的區域,確保在與他們的貿易中防止不公正,並通過偶爾提供少量資金,以在我們的總費用下幫助緩解他們的個人需求和困擾。所有從他們那裡購買的物品應由大陸會議購買,以造福北美聯合殖民地。
早期國會法案
[編輯]1787 年,邦聯國會通過了《西北法令》(這成為美國領土擴張的先例,並將在之後的幾年內發生),呼籲保護美洲原住民的「財產、權利和自由」;1787 年的美國憲法(第一條第 8 款)規定國會負責管理與印第安部落的貿易。1790 年,新一屆美國國會通過了《印第安人禁交法案》(1793 年、1796 年、1799 年、1802 年和 1834 年更新和修訂),以保護和編纂已獲認可部落的土地權利。[4]
喬治·華盛頓總統在 1790 年對塞內卡民族的演講中稱憲法頒布前的印第安人土地出售困難是「罪惡」,並表示現在情況已經改變,並承諾維護美洲原住民的「正當權利」。1792 年 3 月和 4 月,華盛頓在費城會見了 50 名部落首領(包括易洛魁人),討論加強他們與美國的友誼。同年晚些時候,華盛頓在第四次向國會發表年度講話中強調了與美洲原住民建立和平、信任和貿易的必要性。
我不能不再次向你們建議,制定更充分的規定,為整個內陸邊境的法律提供動力,並制止對印第安人的暴行;沒有這些,所有和平計劃都將毫無意義。通過適當的獎勵,雇用合格和值得信賴的人作為代理人居住在他們中間,也將有助於維護和平與睦鄰友好。如果除了這些權宜之計之外,還能制定出一個可行的計劃,促進友好部落之間的文明,並與他們進行貿易,規模與他們的需求相稱,並制定保護他們免受強加和敲詐勒索的法規,那麼它在鞏固他們的利益與我們的利益方面的影響一定很大。
1795 年,華盛頓在第七次向國會發表的年度講話中暗示,如果美國政府希望與印第安人和平相處,就必須採取和平的方式行事;如果美國希望印第安人停止襲擊,那麼美國「邊境居民」的襲擊也必須停止。
托馬斯·傑斐遜在《弗吉尼亞州筆記》(1785 年)中為美國原住民文化辯護,並驚嘆弗吉尼亞部落「從未服從任何法律、任何強制權力、任何政府陰影」,因為他們「有道德的是非觀」。當年晚些時候,他寫信給查斯特盧克斯侯爵說:「我相信當時的印第安人在身體和精神上與白人平等。」根據弗朗西斯·保羅·普魯查的解釋,傑斐遜的願望是讓美國原住民與歐洲裔美國人混居,成為一個民族。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傑斐遜在擔任總統期間向一些印第安民族提供了美國公民身份,並提議向他們提供信貸以促進貿易。
1803 年 2 月 27 日,傑斐遜在給威廉·亨利·哈里森的信中寫道:
就這樣我們的定居點將逐漸包圍和接近印第安人,他們最終要麼作為美國公民與我們融合,要麼離開密西西比河。前者無疑是他們歷史的終結,對他們自己來說最幸福。但在整個過程中,培養他們的愛心是必不可少的。至於他們的恐懼,我們認為我們的力量和他們的弱點現在已經如此明顯,他們必須看到我們只需閉上手就能粉碎他們,我們對他們的一切慷慨都出自純粹的人性動機。
傑斐遜政策
[編輯]作為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制定了影響深遠的印第安人政策,主要有兩個目標。他希望確保印第安人(而非外國)與新成立的美國緊密相連,因為他認為國家安全至關重要。他還希望「文明化」印第安人,使他們採用農業生活方式,而不是狩獵採集生活方式。這些目標將通過條約和貿易發展來實現。
傑斐遜最初推行的美國政策鼓勵印第安人同化或「文明化」。作為總統,他不斷努力贏得許多美洲原住民部落的友誼與合作,反覆表達了他對白人和印第安人統一國家的渴望,就像他在 1802 年 11 月 3 日寫給塞內卡精神領袖 Handsome Lake 的信中所說的那樣:
兄弟,繼續進行你已開展的偉大改革吧……在你為人民謀福利的所有事業中,你可以滿懷信心地指望美國的援助和保護,以及我本人為推進這項人道主義工作所懷的真誠和熱情。你們是我們同一土地上的兄弟;我們像兄弟們一樣祝願你們繁榮昌盛。再見。
當切羅基族上城的一個代表團遊說傑斐遜,要求喬治·華盛頓向居住在美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承諾充分和平等的公民權時,他的回應表明他願意向那些尋求公民權的印第安民族授予公民權。 1808 年 11 月 8 日,在他向國會發表的第八次年度演講中,他提出了白人與印第安人團結的願景:
我們與印第安鄰居的公共和平一直得到穩步維護……而且,總的來說,由於我們堅信我們將他們視為我們的一部分,並真誠地珍惜他們的權利和利益,印第安部落的依戀日益增強……並將充分回報我們對他們所實行的正義和友誼……切羅基民族的兩個大分支之一目前正在考慮以我們認為最好的進步方式爭取美國公民身份,並與我們姻親和政府聯繫在一起。
然而,正如傑斐遜的其他一些著作所表明的那樣,他對印第安人的同化持矛盾態度,並使用「滅絕」和「驅逐」等詞來形容那些抵制美國擴張並願意為自己的土地而戰的部落。傑斐遜打算將印第安人的生活方式從狩獵採集轉變為農耕,主要通過「獵物的減少導致他們僅靠狩獵無法維持生計」。他預計,向農業的轉變將使他們依賴白人美國人提供商品,更有可能放棄土地或允許自己遷移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在 1803 年寫給威廉·亨利·哈里森的一封信中,傑斐遜寫道:
如果任何部落愚蠢到隨時拿起斧頭,那麼占領該部落的整個國家,並將他們趕過密西西比河,作為和平的唯一條件,將成為其他人的榜樣,並促進我們最終的統一。
在那封信中,傑斐遜亦談到了保護印第安人免受定居者不公正對待的問題:
我們的制度是與印第安人永久和平相處,通過我們在合理範圍內為他們所能做的一切公正和自由的事情,培養他們之間的深厚感情,並為他們提供有效的保護,使他們免受我們自己人民的不公正對待。
根據 1819 年 2 月 27 日的條約,美國政府將為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切羅基人提供公民身份和每戶 640 英畝(260 公頃)土地。有時,美洲原住民的土地是通過條約或脅迫購買的。土地交換的想法,即美洲原住民將放棄他們在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以換取河西相同面積的領土,是由傑斐遜於 1803 年首次提出的,並於 1817 年(傑斐遜總統任期結束後數年)首次納入條約。1830 年的《印第安人遷移法案》納入了這一概念。
在詹姆斯·門羅總統的領導下,戰爭部長約翰·C·卡爾霍恩制定了第一批印第安人遷移計劃。門羅在 1824 年底批准了卡爾霍恩的計劃,並在 1825 年 1 月 27 日向參議院發出特別信息,要求建立阿肯色州和印第安人領地;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印第安人將自願用他們的土地交換河西的土地。參議院接受了門羅的請求,並要求卡爾霍恩起草一項法案,但該法案在眾議院被佐治亞州代表團否決。約翰·昆西·亞當斯總統採取了卡爾霍恩-門羅政策,決心以非強制手段驅逐印第安人;佐治亞州拒絕同意亞當斯的請求,迫使總統與切羅基人達成條約,將切羅基人的土地授予佐治亞州。 1827 年 7 月 26 日,切羅基族通過了一部書面憲法(仿照美國憲法),宣布他們是一個獨立國家,對自己的土地擁有管轄權。佐治亞州聲稱不會容忍在其領土內成立主權國家,並宣稱對切羅基領土擁有管轄權。當安德魯·傑克遜作為新成立的民主黨候選人當選總統時,他同意應該強迫印第安人用他們的東部土地換取西部土地(包括重新安置),並大力執行印第安人的遷移。
部分美國公民反對驅逐
[編輯]儘管驅逐印第安人是一項受歡迎的政策,但出於法律和道德原因,它也遭到了反對;它也違背了聯邦政府與原住民國家之間正式的、習慣性的外交互動。拉爾夫·沃爾多·愛默生於 1838 年,即切羅基印第安人被驅逐前不久,寫了一封廣為流傳的信「抗議將切羅基印第安人驅逐出佐治亞州」。愛默生批評政府及其驅逐政策,稱驅逐條約不合法;這是一項「虛假條約」,美國政府不應該支持它。他將驅逐描述為
這是對所有信仰和美德的背棄,是對正義的否定……自地球誕生以來,一個國家與自己的盟友和被監護人打交道時……我們自然會向那些人尋求幫助和建議,但他們卻普遍表現出沮喪和懷疑,認為對欺詐和搶劫行為的抗議會產生任何善意。
愛默生在信的結尾說,這不應該是一個政治問題,並敦促馬丁·范布倫總統阻止執行切諾基人的驅逐令。此外,美國各地亦有零散定居者和定居者社會組織反對驅逐印第安人。
美洲原住民對驅逐的反應
[編輯]土著群體重塑了他們的政府,制定了憲法和法律法規,並派代表前往華盛頓談判政策和條約,以維護他們的自治權,並確保聯邦承諾的保護免受各州的侵犯。[4]他們認為,按照美國的要求,適應新環境將遏制驅逐政策,並與聯邦政府和周邊各州建立更好的關係。
美洲原住民國家對驅逐有不同的看法。雖然大多數人希望留在自己的故土上,並盡一切可能確保這一點,但其他人認為,遷移到非白人地區是他們保持自治和文化的唯一選擇。美國利用這種分裂分而治之,透過與(通常是)確信驅逐是其人民的最佳選擇的少數群體達成驅逐條約,即使這些條約不被一個國家的大多數人承認,當國會批准驅逐條約時,如果原住民國家沒有在條約規定的日期之前遷出(或已經開始遷出),聯邦政府也可使用軍事力量驅逐他們。
參考資料
[編輯]- ^ 《印第安人迁移政策》(Indian Removal Act),美国国会图书馆,2019-05-14. [2021-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5).
- ^ Sharon O'Brien, "Tribes and Indians: With whom does the United States maintain a relationship." Notre Dame L. Rev. 66 (1990): 1461+.
- ^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 Transcription. National Archives. 2015-11-01 [2024-11-18] (英語).
- ^ Grossberg, Michael; Tomlins, Christopher.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books.google.com.hk/books?id=KeEi14czrnoC&pg=PA56&redir_esc=y. 2008-04-28. ISBN 978-0-521-80305-2 (英語).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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