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古埃及神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Painted relief of a seated man with green skin and tight garments, a man with the head head of a jackal, and a man with the head of a falcon
歐西里斯阿努比斯荷魯斯

古埃及神祇是指古埃及人所崇拜的神靈。古埃及宗教形成於史前時期,其核心正是與這些神靈相關的信仰和儀式。 古埃及神靈代表着自然力量和現象,古埃及人通過供奉犧牲和舉辦儀式來侍奉、取悅神靈,以求各種自然力量能繼續根據馬阿特即神的秩序)運作。約公元前3100年,埃及建立,此後,祭祀的舉行便由法老控制,他自稱是神的代表並管理舉行儀式的神廟

神靈複雜的特點都表現在神話和各位神靈間錯綜複雜的關係——神靈之間有着各式親緣關係,所處體系鬆散,等級劃分並不嚴格,不同神靈有時還被歸為一位。 神在藝術作品中的各種形象(動物、人類、物品或不同形象的組合)也通過象徵暗示了他們的本質特徵。

在不同時代的信仰中,地位最高的神靈並不相同,可以是太陽神,神秘的阿蒙,也可以是母親女神伊西斯。最高神通常有創世之功,並擁有太陽的賦予生命的力量。通過研究古埃及文字記載等資料,一些學者認為,古埃及人漸漸認為萬事萬物和一切神靈背後都是一個統一的神力。然而,他們從未放棄他們原有的多神論世界觀,可能的例外是公元前14世紀的阿肯那頓改革時代,當時的官方宗教將太陽神阿頓設為唯一的崇拜對象。

神被認為是無處不在的,並能影響自然事件和人的生命歷程。人們在寺廟和非官方的祭壇與其交流,既可以是個人為私人原因祈禱,也可以是國家為達到更大的目標而祭祀。古埃及人祈求神聖的幫助,用儀式請神靈採取行動,並呼籲他們給予意見。人類與神靈的關係是古埃及社會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

神的定義

[編輯]

古埃及傳統中有一些很可能是神靈的事物,但是很難去識別。古埃及文字列舉出了許多神靈的名字;這些神靈的特性都是未知且模糊的;然而,這些名字也是一些未經提及的神靈存在的間接參考。埃及學家James P.Allen估計,古埃及文字提到了1400名神祇的名字,然而他的同事Christian Letiz卻宣稱有「成千上萬的」神祇。

埃及語中對這些事物的稱呼是ntr(神),ntrt(女神)。研究者們嘗試應用語源學分辨這些神祇最初的特性,但是並沒有研究結果得到廣泛接受,這些次的源頭也仍然模糊不清。這些被當作形意符號使用的象形文字和書寫文字時用到的偏旁也向人們展示了一些古埃及和神相連接的線索。最普遍的一個標誌就是一面從一點升起的旗幟。貫穿整個埃及歷史,相似的物品都擺放在神廟的入口用來彰示神的存在。「女神」也可以用蛋作為偏旁,這樣一來就把女神和創造與生育聯繫起來;或者用眼鏡蛇作為偏旁,因為眼鏡蛇多用來描述女性形象。

埃及人會區分ntrw(神)和rmt(人);但是埃及語中的定義和今天的並不是完全相同。在埃及語中,ntr(神)可能指所有存在於日常生活之外的事物。已故之人可能被看作ntr,因為他們就像神一樣;但是這個詞不怎麼用來形容埃及的另一種次要的超自然生物,也就是現代學者稱為惡魔的東西。埃及的宗教藝術會人格化地點,物品,和概念。這些人格化的事物可以是再神話和儀式中重要的神祇,也可以是模糊不清的事物。

面對模糊不清的定義,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神」的定義。由Jan Assmann提出的定義最被廣泛接受 - 神祇擁有教派,是宇宙的一個側面,並且在神話或是其它一些手寫文獻中加以描述。Dimitri Meeks提出的定義略有不同;ntr指的就是任何儀式的聚焦中心。根據這個定義,也包括法老,因為在法老的加冕禮中,法老被稱為神。

起源

[編輯]

古埃及對神靈最早的書面記錄出自早王朝時期(公元前3100-前2686年)。[1] 可見,關於這些神靈的信仰開始於此前的前王朝時期(公元3100年之前)且根植於原始宗教。前王朝時期的藝術作品描繪了各種各樣的動物和人類形象。 其中一些繪畫,例如對星星和牲畜的描繪,令人聯想到之後古埃及宗教的一些重要內容,但大多數情況下,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些繪畫與神靈有關。隨着古埃及社會愈加複雜,逐漸出現了更加明顯的宗教活動的跡象。[2] 已知的最早的神廟出現於前王朝時期的最後幾個世紀,[3] 同時出現的還有那些與神靈圖騰類似的繪畫:代表荷魯斯與其他幾位神靈的隼,代表涅伊特的交叉的箭,[4] 還有代表賽特的神秘動物。[5]

Crude stone statue of a baboon
古埃及前王朝晚期的雕像:狒狒神Hedj-Wer

許多埃及學家和人類學家都提出了各自的理論來探討神靈在這些早期階段的演變。[6] 以古斯塔夫·熱基耶(Gustave Jéquier)為例,他認為古埃及宗教最先是原始的拜物教,然後人們開始崇拜動物形態的神靈,最後才發展為崇拜人形的神靈,亨利·法蘭克福(Henri Frankfort)則認為,人們應該一開始就將神靈設想為人的形象。[4] 一些理論現已被視為過於簡單化,[7] 而更新的理論則難以找到證據支持,比如齊格弗里德·莫倫茲(Siegfried Morenz)的假說——當人類開始將自己與所處環境區分開來,並開始將環境人格化時,就開始塑造神靈。[4]

神祇的特點

[編輯]

現代關於埃及神明信仰的知識大多數都來自於由國家的書吏祭司所書寫的宗教文獻。這些人都是古埃及的社會精英。他們與普羅大眾嚴重割裂,埃及的平民也普遍都是文盲。對於平民是否理解這些精英發展的複雜的觀點,我們所知甚少。平民對神靈的理解可能和祭司不同。例如,他們可能會把字面意義上某些神的宗教符號和神的行為誤以為真。但是,總的來說,我們所知的一小部分就是 - 普遍的宗教信仰和精英習俗是連貫的,它們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相融的神明體系。

神祇的角色

[編輯]

大多數的埃及神都代表自然或是社會現象。當這些現象發生時,神就出現在那些現象中 - 在物質世界中出現。他們出現時的現象有物理現象,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或力量。舒(埃及神祇)代表着全世界的空氣;麥里特塞蓋爾女神監視着Theban Necropolis有限的土地面積;Sia神就是感知的人格化。主要的神通常代表多種現象。例如,庫努牡神就是尼羅河中部象島(埃及)的神;因為為埃及帶來尼羅河定期泛濫而被稱頌;或許是因為他給予生命(發展農業)的突出貢獻,他也被說成是所有生物的創造者,在製作陶器的轉盤上創造了萬物。神也可以分享能力;拉(埃及神祇)亞圖姆凱布利,荷魯斯和其他神都是太陽神。除了他們相異的功能,大多數神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維繫馬亞特;馬阿特是埃及宗教的整體秩序和中心原則,馬阿特也被人格化為一個女神。但是一些神會干擾馬阿特。例如,阿佩普就是混沌的力量,塞特就是一個即可以與混沌鬥爭也可以鞏固混沌勢力的神。

並不是所有的事物現象都會被人格化為神。儘管有很多神都和尼羅河有關係,但是並沒有神想拉人格化太陽一樣人格化尼羅河。一切短期現象,像是彩虹或日食,也沒有人格化的神。

每個神扮演的角色十分靈活,每個神也可以擴展自己的職能到新的領域。所以,神的角色難以區分和定義。除了靈活性,神的能力有限,並且有勢力範圍。甚至創造神也不能超越他自己創造的宇宙的邊界;伊西絲,被認為是神中最聰慧的一員也不是,全知的。然而,Richard H.Wilkinson認為後王國時期的文獻說明對阿蒙神的信仰已經把阿蒙視為全知全在的存在,並且以一種超越他神的方式超越世界的限制。

領地最局限,最細分的神現在通常叫做「小神(minor divinity)「或是「惡魔(demon)」儘管對於這兩個詞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些惡魔守衛特定的地方,特別是死者之域冥界(埃及)。其他惡魔則在人類世界和杜阿特之間遊蕩,要麼充當更大的神的僕人或是信使,要麼稱為造成人間不幸的遊魂。惡魔在神中的階級地位並不固定。保護神貝斯(埃及神祇)塔沃里特最初的形象與惡魔相似,但是長時間過後他們被賦予了重要的作用。杜阿特最可怕的事物對人來說同樣危險噁心。在漫長的埃及歷史中,他們被認為是神的社會底層成員,代表者慷慨的,創造生命的主神的反面。然而即使是最受人尊敬的神有時也會向人類尋仇 - 這就是他們惡魔的一面,這也模糊了神與惡魔之間的界限。

神祇的行為

[編輯]

神祇的行為被認為是執掌自然。除了少數幾個干擾秩序的神祇以外,神祇的舉止都是為了維護'馬阿特',創造並供養萬物。埃及人被他們的力量稱為'巴',通常被翻譯成'魔法'。'巴'是創造神最初用來創造世界和眾神所使用的力量。

神祇在現世的舉動在讚美詩和墓葬里的文字上被描述,讚美。然而,埃及神話總是把神祇的舉動安排在模糊的過去,在那時,神祇降臨地球,直接和人類互動。神祇過去的舉止為現世的舉止建立了模式;這些事件都是呈周期性發生的。例如,每一位新法老的即位,都是在重演荷魯斯繼承他的父親奧西里斯的王座。

神話都是對眾神舉動的隱喻,而這些舉動無法被人類所完全理解。這些神話可能又互相矛盾的方面,都在表達對神祇的一個舉動的不同解讀;神話中的矛盾之處是埃及人的宗教信仰擁有多個側面的一個表現。正如Henri Frankfort所說,」理解神祇的多種方式「。

在神話中,神祇表現得更像人類。他們有情感,他們可以吃飯,睡覺,戰鬥,哭泣,生病,死亡。有些神祇擁有獨特的性格。'塞特'極富侵略性,書寫和知識之神'托特'則喜歡長篇大論。然而,比起有血有肉的角色,這些神祇還是更加符號化。不同版本的神話可以描寫代表同一符號的許多神祇。就像在'拉之眼'中所寫,太陽神的女性象徵由許多女神代表。神祇在神話中的行為並不是連貫的,他們的想法和冬季也很少被提及。大多數神話都缺少塑造完美的角色和情節,因為它們的象徵意義比起複雜的故事來說更加重要。

神祇的第一個舉動就是創造宇宙,這在許多創世神話中都有提及 - 創造神不同,但是都創造了宇宙。八神團代表這創造之前的混沌,它們生下了太陽神,隨後太陽神為新世界帶來了秩序。普塔赫代表思想和創造力,通過想像和言語使萬物有形;阿圖姆用自己身體的材料創造萬物;阿蒙則創造了其他創造神。不同版本的創世神話並未看作互相矛盾,每一個神話都對一個複雜的過程進行了不同方面的講述 - 有秩序的宇宙和許多神祇都是自未分化的混沌中演變過來的。創世之後的時間段就是一系列的神祇作為法老統治埃及的神話。神祇們同混沌鬥爭,和同僚鬥爭;之後,神祇們退出人類世界,並且指認法老來替他們統治領土。

神話中卻反覆出現的主題就是神祇們為維護馬阿特所作出的努力。從創世之初他們就一直在和混沌戰鬥。'拉'和'阿波斐斯'每晚都會戰鬥。另一個主題就是神祇的死亡和重生。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奧西里斯之死',奧西里斯在死後成為了杜阿特的統治者。太陽神在他一天的旅行中也會逐漸變老,在夜晚從杜阿特降落,然後在黎明作為年輕的孩子重新升起;在這一過程中,他和'努恩'接觸。神祇並不是不死的,相反,他們周期性地死亡和重生,然後更新整個世界。但是這個循環可能會被混沌干擾。一些很難理解的埃及文獻甚至提出了命中注定的毀滅 - 也就是說,創造神有一天會將世界變為無序,只留下他自己和奧西里斯在原始混沌之中。

神祇的方位

[編輯]

神祇和宇宙中特定的地區有聯繫。在埃及傳統中,世界包括地面,天空,和杜阿特。在世界周圍的是自創世之前就存在的無形的黑暗。神祇們大都居住在天空,有些神的角色和宇宙中其它地方有聯繫,所以他們住在其他地方。神話中的大多數事件,在神祇們撤出人類世界之前,大都發生在地面上。神祇們有時也和天上的神祇互動。相反的,杜阿特則被看作是遙遠的,不可到達的地方,住在那裏的神祇很難和其他神祇溝通。在宇宙之外的地方同樣不可到達,有些神祇就住在那裏;這些神祇有的充滿敵意,有的則對其他神祇和世界的秩序有益。

神話故事之後的時代,大多數的神祇要麼在天上,要麼在世界中無形地存在着。神廟就是他們和人類主要的溝通方式。人們相信,神祇們每天都會從他們的天空領土來到他們在人世間的家 - 神廟。他們寄宿在偶像中(偶像是描繪神的雕塑,人們通過它們在儀式中和神祇交流)。在不同的領土之間的移動,通常被說成在天空和地面之間的移動。神廟是埃及的城市焦點,所以在這個城市主廟就是這座城市和周圍區域的保護神(Patron Deity)。神祇在地面上的影響力範圍主要集中在他們寄宿的城鎮和區域。許多神祇擁有多個崇拜中心;他們可以在新的城市定居,這樣一來,他們的影響力範圍就會擴大。因此,一個神祇的主要崇拜中心不必要是這位神祇的起源地。一座城市的政治影響力也可以影響這座城市保護神的重要性。在中王國時期(公元前2055-1650年),當來自底比斯 (埃及)的國王掌握政權,他們就就把底比斯的保護神 - 首先是戰神'蒙圖',然後是'阿蒙' - 的地位提升到國家級。

名字和別稱

[編輯]

在埃及信仰中,名字代表着其所指代事物的本質。所以說,埃及神祇的名字通常就指代他們的角色或是起源。例如,掠奪女神塞赫麥特的名字意為「強大者」,神秘的神祇阿蒙的名字意為「隱藏者」,奈赫貝特(nekhbet)神的崇拜中心是尼可布(nekheb),其名字意味「尼可布的女人」。其他許多名字沒有明確的意義,甚至擁有這些名字的神祇都僅僅只擁有一個角色。例如,天空神努特和地神蓋布的名字就不是埃及語的'天空'和'地面'。

關係

[編輯]

埃及神祇之間的關係複雜且多變。一個神祇和其他神祇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定義了神祇的角色。所以說,伊西斯,荷魯斯的母親兼守護者,就是一名國王的治療神和保護神。神話就是靠着這些關係作為基礎建立的。

家庭關係是神祇之間的一種常見關係。神祇經常男女成對出現。當神祇組成了一個家庭,一個父親,一個母親,一個孩子,這就代表新生命的誕生和子承父業。這個關係也將神祇家庭和皇家繼承聯繫起來。奧西里斯,伊西斯,荷魯斯組成了這樣一個典型家庭。他們組成的家庭模式一時非常盛行,所以許多在本地崇拜中心的神祇們也紛紛組建了家庭。就像孟菲斯的普塔赫,塞赫曼特,和他們的孩子奈夫圖(Nefertum);底比斯的阿蒙,穆特,和他們的孩子孔蘇。由於埃及神祇信仰的多樣性,像這樣的家庭關係是可以改變的。哈托爾(Hathor)可以是任何孩童神祇的照看者,甚至包括代表太陽神的孩子;儘管在某些神話中哈托爾是太陽神的女兒。

其他的神祇靠他們互相關聯的角色聯繫起來;或者是因為他們共同代表了埃及的地方或是埃及神話中的宇宙。比如說,一系列的神就共同代表了埃及一天中的每一個時刻,或是埃及的每一個諾姆(Nome - 省份)。一些組合中神祇的數目就是埃及神話中神聖的數字。成對出現的神祇的角色有時相似,比如說,伊西斯和她的妹妹奈芙蒂斯(Nephtys)的角色都與協助奧西里斯有關。其他的組合中神祇的角色對立,但是寬泛來看卻又是相聯的概念。拉,動態和光芒之神,和奧西里斯,靜態和陰影之神,在每晚都會合體。「三」在埃及代表着純淨,而「四」代表着完整。新王國時期後期的統治者把一些三聯神的地位提升很高:阿蒙,拉,普塔赫。這些神祇代表着所有神祇的純潔性,他們的崇拜中心(底比斯,赫利奧波利斯的主要城市),和埃及神祇信仰中許多非常重要的成三出現的概念。

「九」,三和三的乘積,被認為「多」的表現。所以埃及人會把幾個龐大的神祇組合叫做「九柱神(enneads)」,即使這個組合的成員超過了九個。最出名的九柱神就是赫利奧波利斯的九柱神,這是從阿蒙延續下來的神祇家庭,包含許多重要的神祇。「九柱神」也可以指所有埃及神祇。

神祇之間也存在模糊且可變的階級關係。在宇宙中作用更大的或者比其他神祇資歷更老,地位可能就會更高。階級頂層是被稱作「主神(king of gods)」的神祇,通常都被定義為創造神。在埃及歷史的不同時期,主神的位置不斷更迭;在早王朝時期,荷魯斯是最重要的神祇,拉則在舊王國時期早期崛起,阿蒙則是在新王國時期,托勒密時期和羅馬時期達到頂峰,伊西斯則是諸神的皇后與創造女神。新的重要神祇傾向於從他們的前任繼承角色。伊西斯在崛起期間吸收了許多女神的角色,當阿蒙崛起時,她混合了拉作為太陽神的角色。

表現形式與組合

[編輯]

神祇有多種表現形式。埃及人對人類的靈魂有複雜的概念,靈魂有許多部分。神的靈魂也由相同的元素組成。這個元素就是「巴(ba)」。神力的表現都可以稱作巴;太陽就是拉的巴。對神祇的描述被稱作「卡」,神祇的另一個組成元素,也就是「巴」棲息的地方。宗教圖像中的神祇,表示神祇的動物,就是讓神祇的「巴」寄宿其中的一種「卡」。神在出生時會獲得很多「卡」和「巴」,所以有時神祇的不同名字就代表着神祇的不同側面。所有的存在都是創造神阿圖姆的一個「卡」,因為阿圖姆就是萬物。同時,一個神祇可以是另一個神祇的的「巴」,也就是說一個神祇是另一個神祇的神力的表現。神祇的身體部分也可以是單獨的神祇。就像是拉之眼,阿圖姆之手。這些神祇充滿着生命能量,所以他們的身體能轉化成各種動物。人類從創造神的眼淚中誕生,其他神祇從汗水中誕生。

傳統宗教中神祇的整體性

[編輯]

研究者已經長期爭論傳統埃及宗教是否指名埃及的眾多神祇其實在更深層次上是統一的。引發爭論的原因之一是宗教信仰的合併(syncretism),所有單獨的神祇可能最終會融合成一位神祇。並且,埃及文獻確實有賦予一個神祇遠超他人神力的趨勢。另一個原因就是,在埃及的智慧文學(wisdom literature)中,「神」這個詞的出現,既不指代某個神祇,也不指代一組神祇。在20世紀早期,E. A. Wallis Budge就相信,雖然埃及平民持多神教信仰,但是書寫這些智慧文學的精英階層則保留了一神論的信仰。他的同事James Henry Breasted卻認為,埃及的宗教是泛神論的;太陽神的神力在所有神祇中都有所體現。Hermann Junker則認為,埃及文明最初是多神信仰,隨着歷史演變發展成了一神信仰。

1971年,Erik Hornung發表了研究以駁回這些觀點。首先,在任何一個歷史時期,一些神祇,即使是次要的神祇的神力都被描寫為遠超他人。其次,智慧文學中的「神」一詞僅僅是一個普通的詞彙,指代的對象取決於閱讀者的信仰對象。儘管神祇的組合,表現形式,畫像一直在變,但是他們的數量,形式始終是有限的,從來沒有演變成一神或泛神論。單一主神論更能描述埃及埃及的信仰。一個埃及人在某一段時間能夠信仰任何一位神祇,並且賦予這位神祇無限的神力,而並不用否認其他神祇或者把他們融合成一個神。

Hornhug的管帶你極大影響了埃及宗教學者,但是極大多數仍然覺得在某段時間神祇是高度統一的。Jan Assmann就是例子之一;在新王國時期,自從將阿蒙-拉當作最重要的太陽神開始,一神的概念緩慢地發展起來。在他看來,阿托恩(Aten)信仰就是這個趨勢的高峰;阿托恩信仰將阿托恩當作唯一神並忽略其他神祇。然而,傳教士們把這一位神祇用不同的方式描述,和傳統多神論共存。唯一神是超脫世界的,同時,其他的神祇則是唯一神的不同側面。唯一神在最開始的時候可以是阿蒙,新王國後期的主神;然而在埃及歷史的剩餘時間裏,唯一神則可以是很多神祇。James P.Allen說道,一神和多神共存的概念和埃及人的思想很契合,這也符合普通的信徒的思想。


埃及前王朝最初由獨立的小村莊組成。[8] 因為許多神靈在後來與特定城鎮和地區有着緊密的聯繫,所以許多學者認為,萬神殿的建立使不同社區合併為較大的城邦,對舊的地方神的崇拜也因此傳播和混合。 其他人則認為,地區級雖有政治分歧,但前王朝時期最重要的神靈,與古埃及文化的其他元素一樣,普遍存在於全國各地。[9]

古埃及宗教形成的最後一步便是埃及統一。上埃及的統治者自立為整個國家的法老王[2]這些掌握神權的君王及其下屬擁有與神靈交流的權力,[10] 王權成為宗教的中心,促進了宗教統一。[2]

這一改變之後各種新神接連出現。一些重要神靈,如伊西斯阿蒙直到古王國時期(公元前2686-前2181年)之前一直並無已經出現的跡象。[11] 某些地點和概念可以激發人的想像,讓人創造出代表它們的神靈,[12] 有時人們也會塑造與已有神靈職能相同而性別相反的男神或女神。[13] 國王被認作是神聖的,雖然只有少數在死後仍被長期崇拜。 一些非王室的人因傳說受到神的恩寵,也得到了人們的崇拜。[14] 這種崇拜通常並不長久,但法院的建築總監伊姆霍特普和海普之子阿孟霍特普在去世後數個世紀都被視為神靈,[15] 情況相同的還有一些其他官員。[16]

通過與附近其它文明的接觸,古埃及還吸收了其它宗教中的神靈。 如德頓神(Dedun),這一形象首次出現是在古王國時期,可能來自努比亞,而巴力阿納特阿斯塔蒂等其他神靈則是從新王國時期(公元前1550-前1070年)的迦南宗教吸收而來。[17]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也就是公元前332年到公元後的最初幾個世紀,地中海地區的神靈也在埃及受到崇拜,但古埃及當地的神靈仍然存在,並常常會將這些新神的崇拜者歸納到崇拜舊神的宗教中。[18]

在人類世界的活動

[編輯]

雖然古埃及人相信神靈存在於他們周圍的世界,但一般來說,人類與神靈只在特殊情況下才相互接觸。[19]文學作品中,神靈會以具體的形象在凡人面前顯聖,但在現實生活中,古埃及人只能以更加間接的方式與神靈溝通。[20]

傳說神靈的(精神)會定期離開神的世界,並居住在相應神靈的雕塑或畫像中。[21] 這樣,神靈便擺脫了不可見的狀態,而採用了有形的身體。[22] 對古埃及人來說,神聖的的地點或物品與世隔絕,且通過儀式得到了淨化,因此適合神靈居住。[23] 神廟的塑像和浮雕,以及特定的聖獸(如聖牛阿匹斯)就是以這種方式作為人神之間的媒介。[24] 夢境或昏睡則是一種截然不同的與神靈交流的方式。古埃及人認為,在這兩種狀態中,人們可以接近神靈,有時還能得到神靈的指示。[25] 還有最後一種方式:根據古埃及的來世觀念,人的肉體死後,靈魂會進入神的境界。古埃及人因此認為,死後,他們會與神靈同在,並能充分了解他們的神秘本質。[26]

Statues of four seated figures in a dimly lit room
拉美西斯二世(右二)與普塔、阿蒙與拉。在阿布辛拜勒神廟

神廟是舉辦國家級祭祀儀式的地方,裏面滿是神像。神廟中重要的神像是內殿中的祭祀神像。這些雕像通常小於真人大小,並由傳說中構成神靈身體的貴重材料製成。 許多神廟都有多個聖殿,每個聖殿放有一尊祭祀神像,表現出一組神靈中的一位(如一家三口之一)。[21] 城市的主神被看作當地的主人,並僱用許多居民作為神靈家中(即神廟中)的僕人。 居住在埃及神廟的各位神靈代表古埃及諸神全體。[27] 儘管一些神靈被供奉在其他神的神廟中,但許多神靈(包括一些重要神靈、小神以及帶有敵意的神靈)並沒有自己的神廟。[28]

為避免神廟的神聖力量受到外界的玷污,古埃及人將神廟內殿封閉起來,嚴格限制人員進入。國王和大祭司之外的人因此不得接近祭祀神像。 唯一的例外是節日遊行期間,那時神像會被抬出神廟,但仍然裝在一個小型神龕里。[29] 人與神靈交流還有更加間接的方法。神廟中多對公眾開放的部分常常設有祈禱用的小空間,可以是門廊,也可以是獨立建在神殿後部的小禮拜堂。[30]社區能建立並管理本地的小教堂,而一些人家中也有自己的神龕。[31] 儘管凡人與神靈之間有着寬闊的鴻溝,古埃及人並不缺少接近神靈的機會。[32]

對凡人的干預

[編輯]

古埃及神靈在影響自然秩序的同時也影響着凡人的生活。 一般來說,只有埃及人能受到這種來自神靈的影響,因為外國人被認為處在神聖秩序之外。 新王國時期,埃及下轄其他國家,於是當時的外國人便同古埃及人一樣被納入了太陽神仁慈的統治之下。[33]

據說,托特作為時間的掌管者,將固定的壽命分配給凡人和神靈。[34] 也有其他的神靈控制凡人的生命,比如,主持出生的梅斯赫奈特列涅努忒,還有命運的化身莎伊[35] 因此,對古埃及人來說,命運的概念主要就是時間和死亡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神靈也管轄人們生活中的其他事件。 許多文字記載都提到了神靈經由凡人的「心(古埃及人認為心是一個人情感和智慧的來源)」影響或啟發凡人的決定。此外,神靈們還能夠發出命令,指導在位的國王治國和管理神廟。古埃及的道德是基於瑪亞特的概念提出的,應用於人類社會時,瑪亞特就意味着,每個人都應過遵守秩序、不影響他人福祉的生活。而因為神靈是瑪亞特的維護者,所以他們與道德有着緊密的聯繫。 例如,神靈會在人死後評判他的道義,並且在新王國時期,人們相信,只有被檢驗為純潔的人才能進入來世。 然而,總的來說,道德的依據是日常生活中維護瑪亞特的實際方式,而不是神靈給出的嚴格規定。[36]

Gold pendant with a figure of a child standing on a crocodile grasping snakes and gazelles
有謝德神形象的護身符

人類擁有自由意志,可以忽略神的指引和瑪亞特要求的行為,但這樣他們可能招致神的懲罰。[37] 神靈通過使用來實行懲罰——是神力在人類世界的體現。自然災害和疾病都被看作是憤怒神靈的.[38]相反,神能治好正人君子的疾病,甚至延長其壽命。[39] 以下兩種類型的干預最終也被歸為神靈的作為: 新王國時期,謝德(Shed)出現,並成為了救難之神,[40] 在古埃及歷史的後期,沛比(Petbe)作為驅邪之神出現,為人們懲治罪犯。[41]

古埃及的記載中,對人類遭遇不公是否為神靈的責任存在不同的觀點。不幸常常被看作伊斯菲特(isfet)的產物,即混亂,是瑪亞特的對立面,因此惡性事件並非神靈所為。一些神於伊斯菲特有着緊密聯繫,例如賽特,若人們將他認作世界上混亂的始作俑者,便不用指責其他神靈。 一些文獻指控神靈造成的人類痛苦,但其他人用神義論在為神靈辯護。[42]從中王國時期開始,幾份文獻將世上的邪惡與一個神話聯繫起來:造物神鎮壓人類反叛,然後撤出地球。由於人類的忤逆,造物神疏遠他的造物,因而允許痛苦的存在。新王國時期的著作並沒有如此懷疑神靈的公正,而是強調人類與神靈的直接、私人關係和神力對人類各種事件的干預。新王國時期的人們寄希望於具體的神靈,相信這些神靈能在生活中幫助和保護他們。因此,維護瑪亞特的目標漸漸不再重要,相比之下,人們更加看重取得神靈的好感以保證生活幸福。[43]即使法老也被認為依賴神助,新王國時期結束後,政府越來越多地受到神諭的影響。[44]

腳註

[編輯]

註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Wilkinson 1999,第225–226頁
  2. ^ 2.0 2.1 2.2 Wilkinson 2003,第12–15頁
  3. ^ Gundlach 2001,第363頁
  4. ^ 4.0 4.1 4.2 Traunecker 2001a,第25–26頁
  5. ^ Hart 2005,第143頁
  6. ^ Silverman 1991,第10–13頁
  7. ^ David 2002,第57頁
  8. ^ David 2002,第50頁
  9. ^ Wilkinson 1999,第264–265頁
  10. ^ Traunecker 2001a,第29頁
  11. ^ Wilkinson 2003,第92,146頁
  12. ^ Hornung 1982,第74頁
  13. ^ Wilkinson 2003,第74頁
  14. ^ Wildung 1977,第1–3, 31頁
  15. ^ Wildung 1977,第31, 83頁
  16. ^ Baines 1991,第158–159頁
  17. ^ Silverman 1991,第58頁
  18. ^ Frankfurter 2004,第160頁
  19. ^ Wilkinson 2003,第42頁
  20. ^ Dunand & Zivie-Coche 2004,第21–23頁
  21. ^ 21.0 21.1 Teeter 2011,第39–45頁
  22. ^ Assmann 2001,第17–19, 43–47頁
  23. ^ Traunecker 2001a,第30頁
  24. ^ Meeks & Favard-Meeks 1996,第125–126, 129頁
  25. ^ Teeter 2011,第101頁
  26. ^ Tobin 1989,第54頁
  27. ^ Assmann 2001,第27–30, 51–52頁
  28. ^ Wilkinson 2003,第42, 162, 223–224頁
  29. ^ Dunand & Zivie-Coche 2004,第111, 116–118頁
  30. ^ Teeter 2011,第77–83頁
  31. ^ Thompson 2001,第326–332頁,vol. I
  32. ^ Teeter 2011,第76–77頁
  33. ^ Morenz 1973,第49–52, 57頁
  34. ^ Hornung 1982,第155頁
  35. ^ Hart 2005,第92, 136, 146頁
  36. ^ Tobin 1989,第180–183, 190頁
  37. ^ Baines 1991,第163–164頁
  38. ^ Traunecker 2001a,第33, 98頁
  39. ^ Dunand & Zivie-Coche 2004,第138–139頁
  40. ^ Ockinga 2001,第44–46頁
  41. ^ Frankfurter 1998,第116–119頁
  42. ^ Baines 1991,第163–164, 186–187頁
  43. ^ Enmarch 2008,第1–3頁
  44. ^ Assmann 2001,第242頁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