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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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多翻譯條目未在討論頁加入翻譯模板
檢查到不少沒加入翻譯模板歸屬編輯歷史的條目,請問是否有相關規定/懲罰或者警告模板?一時之間不知該如何下手--HPwk(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00 (UTC)
- 在編輯摘要等處聲明來源亦是常見的,在討論頁加入模板不是唯一的途徑。——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08 (UTC)
- 我了解,但像是羅利·克倫普這一篇,就沒有編輯歷史聲明--HPwk(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11 (UTC)
- 可以替換引用Template:Uw-translated。——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20 (UTC)
- 原來模板在用戶警告專題裏,謝謝您!--HPwk(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23 (UTC)
- 可以替換引用Template:Uw-translated。——暁月凜奈 (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20 (UTC)
- 我了解,但像是羅利·克倫普這一篇,就沒有編輯歷史聲明--HPwk(留言) 2023年4月5日 (三) 18:11 (UTC)
重提草稿化討論
提議修改審查方針
關於條目內是否應該在章節標題中加入連結及旗幟的問題
有關{{Tvcontent}}的表述問題
關於G15的使用
多重帳號
「A地-B地關係」是不是該用短橫線?
KirkLU擬設立僅與其個人開展合作的非正式的存廢覆核助理
近期(或者說上任以來)處理相當數量的存廢覆核申請,發現存廢覆核申請有個別個案處理時間較長不是因為個案數量多(見《中文維基百科站務統計報告》)而是因為個別個案作出決定前研究查證的內容比較多,這包括:
- 關注度有關的個案,逐個確認來源的關注度;
- 原存廢討論串較長和/或較多的個案,逐個確認原始的證據、觀點;
- 與版權有關的個案,結合以往類似個案和commons的實踐等研究有關法律問題;
- 現行方針指引規定不明確的個案,結合以往個案和現有方針指引的原旨等研究有關可行的共識;等等,
而根據現行《存廢覆核方針(PL404)》的框架,覆核又只能由一位管理員開展。
以往客棧似有存廢覆核助理的提案,但印象里並未能抓住要點。原因似是之前提案允許助理獨立開展工作處理能夠快速結案的簡單個案,但如上所說,存廢覆核工作量大的原因並不在於大量簡單個案的累積。我個人現擬開展一項類似但更有效的工作,即以《存廢覆核調查助理工作規則》框架授權非正式的存廢覆核助理協助處理存廢覆核,其特點有下:
- 不似巡查員或傀儡調查助理作為正式職位/角色設置,僅在我個人的範圍內設置一定數量的非正式助理;
- 不需要管理員讓渡任何權限,助理以一般編輯參與討論的權利來參與覆核申請的審視、提問、證據呈現等過程;
- 助理可以擬制處理結果的草稿,但由覆核管理員決定最終結果、擬定最終處理理由並發佈。
這個框架有三點好處:
- 改善存廢覆核工作境況;
- 為深入研究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如,關注度、版權)、歸納出一些通行可用的經驗提供條件;
- 為潛在的管理員人選提供更深度參與的機會。
目前先擬遴選兩位人選,一位側重於關注度相關存廢覆核案的研究和覆核、一位側重於版權相關存廢覆核案的研究和覆核。
嚴格意義上,上述計劃沒有任何需要變動目前方針指引,也幾乎不需要變動目前的站務實踐流程。但是事涉站務,覺得同大家做充分溝通為宜。以上。--Kirk # 2023年4月5日 (三) 10:52 (UTC)
- 另,也歡迎管理員來做助理(誤)。--KirkLU (A) 2023年4月5日 (三) 11:30 (UTC)
- @KirkLU:仔細看了以後,我有個另外的提議(雖然可能跟你的提議並不衝突就是了):我認為直接把「非管理員關閉」制度引入到存廢覆核請求可能在整體上更能提升存廢覆核請求的處理效率,而且這種辦法與你提案中的「非正式的存廢覆核助理」具備幾乎完全同等的特點(如果引入「非管理員關閉」制度到存廢覆核請求,制度下的「存廢覆核助理」理論上等同於所有非管理員用戶)。當然,我自己也是非常支持你的想法的。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5日 (三) 13:47 (UTC)
- 支持引入「非管理員關閉」制度至存廢覆核。--AT 2023年4月5日 (三) 16:37 (UTC)
- 「非管理員關閉」實踐中已經存在於覆核中(至少我個人一般默認其存檔或僅進行微調)。不過是否要建立制度的話需要歸納一下哪些情形適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有:重複申請、無效申請(頁面未有速刪或提刪記錄)、頁面改善後覆核理由消失。--KirkLU (A) 2023年4月5日 (三) 21:08 (UTC)
- 除了這3類外,我覺得符合WP:SK所說的情形也可以非管理員關閉。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5日 (三) 23:42 (UTC)
- 快速保留指引不適合直接搬用,因為不適用的條款過多:
- 第1、5條可整合採用,兩條內容實際包含了重複、因信息有誤而無效、自行撤回、改善四種情況;
- 第8條其實對於快速保留指引本身來說就應該刪去(因其是對第5條的重複,實質上即頁面改善而理由不再成立);
- 第2、3條不適合搬用————
- 似因引入了新的限制(包括,6個月的時間限制,限制關注度原因的二次討論)與《存廢覆核方針》矛盾;
- 覆核實踐中對舊理由的理解較存廢討論稍寬鬆,即使爭點相同(如第二次提出仍然圍繞關注度問題),只有能夠充分闡述理據,也有重新覆核的價值(參考《PL404.A/SI04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事由的解釋》);
- 部分個案再作詳細闡述結案可能有定分止爭或澄清理據的效果(如,近期連續提出的兩個對賀年廣告頁面的覆核申請);
- 第4條可採用,但可以縮減,部分內容不必詳細列舉:第4.1條罕見(此類情況一般在提刪時即被攔下),第4.2條罕見(同前,提刪、提速刪時更多見),第4.3條與第2、3條實際上可以整合為同一內容,第4.4條常見但存廢覆核實踐中並不完全禁止受理混雜編輯爭議的申請;總之,此條不宜過於嚴苛;
- 第6、7條在存廢覆核中罕見,無單列必要:其一是因為覆核是雙向程序(甚至請求還原更佔主導一些)而存廢討論是單向程序,其二是如出現提刪的情況早已在存廢討論中被關閉,不會出現在覆核中;
- 一言以蔽之即快速保留的設定目前主要是面向存廢討論的,改造成兩邊適用難度頗多,不如以4+1(「重複、因信息有誤而無效、自行撤回、已改善」 + 「明顯擾亂」)種情況作為可以非管理員關閉的事由。以上。--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1:08 (UTC)
- 另,關於無效申請,我這裏有一些歸納,我把可用部分摘錄了:
- 快速保留指引不適合直接搬用,因為不適用的條款過多:
- 除了這3類外,我覺得符合WP:SK所說的情形也可以非管理員關閉。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5日 (三) 23:42 (UTC)
- 《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
- ……
- 第7條 無效申請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無效:
- 被申請頁面尚在存廢討論的;
- 被申請頁面並無經過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的;
- 意圖濫用覆核程序,攻擊、中傷誹謗或責難其他用戶的;
- 意圖濫用覆核程序,純粹為比較不同頁面而進行申請,旨在反對其他頁面的存廢結果的;
- ……
- 《PL404.A/SI03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後果》
- ……
- 三、 (缺失存檔或記錄)因被申請頁面的標題填寫錯誤或被申請頁面移動等原因,原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的存檔或記錄不在被申請頁面名稱項下,而申請人又未在申請事由中同時指明存檔或記錄的位置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補充或修正,也應同時通過貢獻記錄、日誌等信息嘗試自行查證和協助修正或補充;申請人未在7日內未能完成修正或補充,而覆核人也無法查證的,應當推定為被申請頁面並無經過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
- ……
- 在一部分程序上,主動提示申請者進行補正,有利於減少重複申請;
- 在一部分程序上,允許覆核人對顯而易見的程序或事項進行補正,有利於縮短存廢覆核的處理周期;
- ……
- 即使是無效申請,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也不是直接快速關閉。--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1:21 (UTC)
- 存廢覆核相當於終審法院,也因此我(-)強烈反對除了技術性關閉(如重複申請)以外引入NAC-某人✉ 2023年4月6日 (四) 07:10 (UTC)
- 我和你意思差不多,其實沒必要那麼急,管理員難以處理的話就放在那。除非申請人重複申請、條目未刪而提出申請、胡言亂語。--日期20220626(留言) 2023年4月6日 (四) 07:18 (UTC)
- @AINH:「存廢覆核相當於終審法院」這個説法是哪來的,我的印象中好像沒有任何禁止任何人在存廢覆核結案後再提交存廢覆核,存廢覆核請求那邊寫的是「用戶切勿僅由於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以舊理由提案於此」,我的理解是只要我重新提交存廢覆核的理由並非僅反對存廢討論/覆核結果,我都可以照樣提交。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6日 (四) 15:13 (UTC)
- @KirkLU:這樣的話,那還是僅限於你提到的那3類好了。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4月6日 (四) 15:15 (UTC)
- 支持這部分(「重複、因信息有誤而無效、自行撤回、已改善」),「明顯擾亂」如果異議不大也可以加入。--KirkLU (A) 2023年4月8日 (六) 02:41 (UTC)
- 存廢覆核相當於終審法院,也因此我(-)強烈反對除了技術性關閉(如重複申請)以外引入NAC-某人✉ 2023年4月6日 (四) 07:10 (UTC)
- 即使是無效申請,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也不是直接快速關閉。--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1:21 (UTC)
- 這是一個很有意義的提案,感謝kirk君培育後進的付出。要說這個計劃有甚麼問題,大概就是萬一kirk跑路了該怎麼辦吧(誤)。總之樂見其成。要是有後補名額可以將我算進去。--Temp3600(留言) 2023年4月13日 (四) 15:27 (UTC)
- 努力不跑,保持低效但持續運行(霧)。另,非常感激您有意願,稍後跟您洽談。--KirkLU (A) 2023年4月13日 (四) 23:1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