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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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一種在馬來西亞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可再細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司法/監獄鞭刑、沙里亞鞭刑、以及學校體罰。馬來西亞的鞭刑制度與鄰國新加坡汶萊相似,都是從大英帝國統治時期保留下來的。

三種情形中,司法鞭刑的程度最為嚴重。司法鞭刑只適用於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適用範圍廣泛,通常是嚴重罪行,例如強姦販毒搶劫,一次庭審最多只能判處24下鞭刑。司法鞭刑總是與監禁一起執行,由受過專門訓練的監獄局人員在監獄內執行,用一根1.09米長、1.25厘米粗的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同時有醫生在場監督整個過程。在監獄中服刑的男性囚犯如果在服刑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即使之前沒有被法院判處鞭刑,也有可能會受到鞭刑的處罰。

在馬來西亞的一些中小學,當男生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反覆違規時,體罰有時被用作一種懲罰手段,用輕細的藤條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長或經過校長明確授權的學校員工才有權執行體罰,並且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體罰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雖然政府禁止學校對女生執行體罰,有些學校還是照樣鞭打女生。在家庭環境中,許多家長可能會使用輕細的藤條或其他工具來懲戒他們的子女。

由於大部分馬來西亞國民是穆斯林,政府除了實施一般刑法制度,還對穆斯林施行伊斯蘭教法(沙里亞)。觸犯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可被沙里亞法院判處鞭刑。沙里亞鞭刑比司法鞭刑較輕許多,犯人受罰時穿得嚴嚴實實的,由同樣性別的行刑官用藤鞭抽打背部,行刑官出手時也不可舉起手臂。沙里亞鞭刑在馬來西亞較為罕見,但在鄰國印度尼西亞亞齊特區非常普遍。

有許多人權組織強烈反對馬來西亞實行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強力呼籲馬來西亞政府立刻廢除司法鞭刑,並描述說:「每年都有幾千人被迫承受系統性的酷刑。」[1]

司法鞭刑[編輯]

歷史[編輯]

馬來西亞的鞭刑制度起源於大英帝國英屬印度的刑法。19世紀初,大英帝國在馬來亞新加坡地區設立了海峽殖民地,並將鞭刑正式納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中。[2] 馬來亞在大英帝國統治的時期(19世紀初至1962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威爾斯適用樺條鞭笞(birching)的罪行相似,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的人。[2]

馬來亞聯合邦(現為馬來西亞)於1957年宣佈獨立後,馬來西亞保留了鞭刑的法律條款。雖然多數國民都是穆斯林,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純粹是從英屬馬來亞時期遺留下來的,與伊斯蘭教法無關。[2]

法律基準[編輯]

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第286至291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 無論罪行的數量如何,每次庭審中,犯人最多只能被判處24下鞭刑。未滿18歲的罪犯一次最多只能被判處10下鞭刑。[3]
  • 鞭的粗度不超過0.5英寸(1.3厘米)。
  • 如果犯人犯的是白領罪貪污違反信託等等),又或者未滿18歲,鞭刑將以類似於學校體罰的方式進行,使用的是比較輕細的藤鞭。
  • 鞭刑不分期執行。
  • 醫生必須在場檢查犯人並證實犯人的身體狀況適合受鞭刑。

以下者不會被判處鞭刑:[4]

  • 女性
  • 年齡超過50歲的男性,不包括強姦犯。馬來西亞在2006年修法,廢除了強姦犯受鞭刑的年齡上限,因此50歲以上的強姦犯可被判鞭刑。2008年4月,一個56歲男子因為強姦親戚,被判57年監禁和鞭打12下。[5]
  • 死刑

適用鞭刑的罪行[編輯]

馬來西亞的法律規定了多種可以適用鞭刑的罪行,包括搶劫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破門行竊強姦、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等嚴重罪行,以及貪污違反信託白領罪非法入境。鞭刑通常與監禁一起執行,不會單獨判罰。每年有數千名男性非法入境者(大部分來自鄰國印度尼西亞)被法院判處短期監禁並受到一兩鞭的鞭刑,釋放後被驅逐出境。在馬來西亞,簽證過期非法滯者不會被判鞭刑,但是在鄰國新加坡,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者會被判鞭刑。[6] 政府在2003年11月將非法貸款列為適用鞭刑的罪行之一。[7]

一些國民曾經呼籲政府將以下行為納入適用鞭刑的罪行範圍:非法賽車、[8]搶奪財物、[9]交通違法行為、[10]遺棄[11]操作快速致富詐騙計劃[12]以及破壞公物。[13] 政府至今未把以上非法行為定為適用鞭刑的罪行。[14]

統計資料[編輯]

儘管馬來西亞政府沒有公佈具體的統計數據,國際特赦組織在2010年使用抽樣方法估計每年約有10,000人被處以鞭刑。[15] 2004年,時任內政部副部長的陳財和曾在國會上透露,自從政府於2002年8月將非法入境列為適用鞭刑的罪行以來,前16個月內共有18,607名無證移民受到了鞭刑的處罰。此外,國會在2009年公佈了以下數據:2002年至2008年期間,共有34,923名外籍罪犯被處以鞭刑,其中60%來自印度尼西亞、14%來自緬甸、14%來自菲律賓[15]

行刑官[編輯]

監獄局對行刑官的選拔條件非常嚴格,申請者被選中的機會僅約為13%左右。全國監獄局中只有大約50名合格的執行鞭刑人員。在訓練過程中,他們會使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樹等進行鞭打技巧的練習。他們注重力量、精確度、協調性和鞭打動作,旨在對犯人造成最大的痛苦同時最小化傷害。執行鞭刑時,他們不僅僅依靠手臂的力量,而是將手臂伸直並緊握着藤鞭,利用全身的力量以雙腳為中心旋轉,並以最低速度160公里每小時(99英里每小時)和至少90公斤(200英磅)的打擊力道。[16] 在2005年之前,他們每打一鞭獲得三馬幣,可是2005年以後是每鞭獲得十馬幣。[17][18][19]

刑鞭[編輯]

兩種不同的藤鞭:前排的是粗重型的,後排是輕細型的。

司法鞭刑中使用的鞭分為兩種類型:[19]

  • 粗重型藤鞭,用來鞭打犯下嚴重罪行(如非法走私毒品、暴力搶劫、強姦等)的犯人。
  • 輕細型藤鞭,用來鞭打犯下白領罪或較輕的罪行(貪污、非法入境、違反信託等等)的犯人或未成年犯。

粗重型藤鞭的長度大約1.09米(3.6英尺),粗度不超過1.25厘米(0.49英寸)。[20]

行刑過程[編輯]

人體模型被綁在刑架上的姿勢和真實的一樣。他的下半身套上了特製「框子」遮蓋腰部和大腿,只露出屁股。

成年犯[編輯]

法院將犯人判處鞭刑後,監獄局必須等到至少七天過了才可執行鞭刑。如果犯人在這七天內向更高級的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監獄局必須等到法院作出判決後才可執行鞭刑。[21] 監獄局不會事先通知犯人幾時執行鞭刑,通常只在前一天或當天才通知他。犯人由於處於這種不確定狀態中,常常承受心理困擾,整天提心弔膽。[22]

行刑當天,醫生會先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19][23] 如果犯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鞭刑,他免受鞭刑,須要改日再上法庭,法官可能會將鞭刑改判成監禁,將犯人原本的監禁期延長,最多只能延長24個月。[24]

鞭刑通常在監獄內的一個露天庭院進行,四周有高牆圍住,[25]但有些監獄在室內執行。整個過程由監獄總監和醫生監督,外人和其他犯人不得在場。雖然在場的監獄局員工通常都是男性,但有時由於監獄缺乏醫生,在附近政府醫院工作的醫生(包括女醫生)會被調到監獄協助監獄局。[26]

在執行鞭刑前,監獄總監會向犯人念誦鞭刑條款,要求他確認身份和鞭刑數量。按照監獄慣例,犯人在受刑時通常是光着全身的,但有時也會穿上半身圍裙紗籠遮蓋前下半身。鞭刑所使用的刑架由木料製成,形狀類似三腳架,非常堅固。2009年,霹靂州太平監獄的員工發明了一種由鋼鐵和皮革製成的摺疊式便攜鞭刑架,在執行鞭刑時能夠節省時間和空間。[27] 犯人面向刑架站立俯身,腹部倚靠在刑架中間的靠墊上,屁股稍微突出。雙手和雙腿會被繩索或皮革鐐銬分別固定在刑架的上方和下方,腰部和大腿部位套上一種特製的塑料『框子』遮蓋和保護腎臟脊椎和生殖器官,中間只露出屁股。鞭刑的打擊部位僅限於屁股,因為屁股脂肪較多,一次鞭打不會對筋骨和身體器官造成過大的傷害。犯人在受鞭刑時是不被封口的。[27][25]

在執行鞭刑時,監獄官站在一旁進行計數,每一鞭都會在數完後立即執行,鞭打之間通常間隔10至15秒。醫務人員站在刑架前方,緊緊抱住犯人的頭部,以防止犯人突然向後扯動頭部,造成頸部受傷,同時觀察犯人的身體狀況,確保犯人能夠繼續承受鞭刑。行刑官在執行鞭刑過程中不會考慮犯人的年齡或罪行的嚴重程度,每一鞭都會用全力揮出,[28]盡力將每一鞭精確地打在犯人屁股的不同部位,並巧妙地避開已經嚴重受傷的部位,每一鞭的位置會略微高於或低於前一鞭,以確保鞭痕在犯人的屁股上整齊排列,像機器一樣準確。為了達到最大的效果,行刑官會確保每打一鞭時,藤鞭的盡頭會快速划過犯人的屁股並刮破皮膚。[29] 為了防止感染,一些行刑官會戴上手套、口罩和護目鏡。如果犯人患有愛滋病,鞭刑結束後,使用過的藤鞭將立即被焚燒銷毀。

未成年犯[編輯]

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規定,未達21歲的未成年犯如果被判處鞭刑,將以類似於學校體罰的方式進行處罰,使用的是輕細型藤鞭。未成年犯最多只能被判受到10下鞭刑。根據2012年至2014年的媒體報道,法官宣判後,鞭刑會立即在法庭上公開執行。未成年犯不必脫光,直接趴在桌子上,讓在場的男性警員用藤鞭抽打屁股,同時也有醫務人員也在場確保他的安全。[6][30]

在2014年11月,有兩名未成年犯因涉及團伙搶劫案分別被判處7鞭和8鞭,鞭刑在法庭上公開執行。其中一個未成年犯的辯護律師解釋說,辯方和控方達成了認罪協商,因此未成年犯以學校體罰的方式接受鞭刑,而不是像成年犯一樣在監獄中受鞭刑。辯護律師還指出,在法庭上公開鞭打未成年犯是相當普遍的,並且在她五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她已經處理過六起類似的案件。[31]

生理反應、心理影響和傷口癒合[編輯]

犯人屁股被打兩鞭後的狀況

在2010年12月6日,國際特赦組織發佈了一份名為《對人類的打擊》的報告,嚴厲批評了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制度,並指出:「每年有數千人在馬來西亞受到鞭刑,這是一種系統性的酷刑和虐待,給他們的身心造成了深深的傷害。在馬來西亞的監獄中,受過特訓的人員用雙手緊緊握住一根長約一米的藤鞭,快速地撕裂受害者的肌膚。藤鞭切破受害者裸露的皮膚,擊打並摧毀下面的脂肪組織,留下深入肌肉纖維的傷痕。受害者所經歷的痛苦難以形容,他們經常會失去意識。」[1]

經過特殊訓練的行刑官在每一次鞭打中都會竭盡全力,確保藤鞭的尖端快速划過傷口,導致皮膚擦破並鮮血滲出。犯人在受鞭刑時承受劇烈的疼痛和極度的恐懼,往往導致便失禁或昏迷不醒的情況發生。經歷過鞭刑的犯人描述這種感覺為『疼痛難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紅螞蟻咬傷』、『如同觸電』、『一生中最痛苦的經驗』等等。[32] 傷口痊癒後,鞭痕幾乎無法去除。

鞭刑執行完畢後,犯人被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33]

汶萊、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較[編輯]

汶萊鞭刑 馬來西亞鞭刑 新加坡鞭刑
伊斯蘭法鞭刑 實行 實行 不實行
未成年犯 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學校體罰方式」受鞭刑。 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學校體罰方式」受鞭刑。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
年齡上限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但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歲男子犯強姦罪,被判57年監禁和鞭打12下。[34]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
鞭數上限 24鞭(成年犯),18鞭(未成年犯)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用詞 法典和媒體報道都用「whipping」一詞來指鞭刑。 正確的詞彙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語,但是媒體報導經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來指鞭刑。 法典和媒體報道都用「caning」一詞來指鞭刑。
刑鞭粗度 長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長度1.09米(3.6英尺),粗度1.25 cm(0.49英寸) 長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刑鞭 使用的刑鞭是一樣的。 粗鞭與細鞭有兩種,粗鞭是用來鞭打犯重罪的犯人,細鞭是用來鞭打犯輕罪的犯人。 使用的刑鞭是一樣的。
行刑方式 犯人彎腰俯身趴在刑架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受刑,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墊,雙手被捆綁在刑架上面,以雙腿伸展的姿勢受刑,身上套着一種特製的「框子」遮蓋腰部和大腿,只露出屁股。 犯人彎腰俯身趴在刑架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受刑,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35]

伊斯蘭法鞭刑[編輯]

馬來西亞在實行一般刑法的同時,也實行伊斯蘭教法(沙里亞)制度。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刑事(聯邦)法案(1997年)第125項允許沙里亞法院對犯了教法的男女穆斯林(包括外籍穆斯林)判處鞭刑。[36]

雖然沙里亞鞭刑用的藤鞭和司法鞭刑用的一樣,粗度不超過1.25厘米(0.49英寸),[36]沙里亞鞭刑卻比司法鞭刑較輕很多,其目的不是在犯人身上造成最大的痛苦,而是使犯人感到羞恥,以後不再犯教法。行刑前,醫生必須證實犯人身體狀況適合受刑。[36] 根據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刑事法令(1993年),沙里亞法院有權力決定行刑地點,但沙里亞鞭刑通常都是私下執行的,外人不得在場。[37] 行刑時,犯人穿得嚴嚴實實的,女性甚至要戴上頭巾。雖然沙里亞法規定犯人可在任何身體部位(除了頭部、臉部、胸部、腹部和私處)受鞭刑,沙里亞鞭刑抽打的身體部位是背部。男性站着受刑,女性坐着受刑。[36] 行刑官和犯人必須是同樣性別,出手時只可使用手腕的力量,不可舉起手臂,出手的力道不可太重,不可刮破犯人的皮膚。[36] 醫護人員也在場確保犯人的安全。[38][39]

沙里亞鞭刑在馬來西亞較為罕見,但在鄰國印度尼西亞亞齊特區非常普遍,而且判處鞭數往往會更多(一般最少10下,沒有上限)。

著名案件[編輯]

  • 2009年,馬來西亞女模特卡迪卡(Kartika Seri Dewi Shukarno)在旅店酒吧飲酒,被沙里亞法院判處罰款和六下鞭刑,在馬來西亞引起了一場風波。[40] 2010年4月1日,彭亨蘇丹阿末沙將卡迪卡的刑罰改成罰社區服務三周。[41]卡迪卡曾表示她願意接受鞭刑。[42]
  • 2010年2月9日,馬來西亞有三個已婚女穆斯林因發生婚外性關係,被沙里亞法院判處鞭刑。[43] 這是馬來西亞首次有女性被處以鞭刑。[44] 馬來西亞的回教姐妹組織[45]和律師公會表示反對,聲稱鞭打女性不符合馬來西亞聯邦民法。
  • 2018年9月3日,兩個馬來西亞籍女穆斯林因發生同性戀性關係,被瓜拉登嘉樓市沙里亞最高法院判處罰款,另加六下鞭刑。[46]

學校體罰[編輯]

馬來西亞的學校體罰制度以鞭打方式處罰有嚴重不當行為或者屢犯校規的學生。[47]

教育部對學校體罰的指導方針寫道:

  • 學校體罰適用於男生;女生不受體罰。
  • 在多數的情況下,只有校長可以執行體罰。
  • 教師必須先獲得校長的批准才可鞭打學生,雙方必須簽字。執行體罰的教師必須是學校的長久教書人員。[48]
  • 鞭打部位僅限於學生的屁股或手掌心。如果是打屁股,學生穿着褲子受罰。[49]
  • 執行體罰時,外人不得在場。
  • 校方必須通知學生的家長,可以請他們來見證。[50]
  • 校方只可對犯了嚴重過錯或者屢犯校規的學生執行體罰。

雖然教育部從2006年起已經禁止全國學校公開鞭打學生,實際上有些中小學的教師仍然私自在課室里公開鞭打男女學生。儘管政府聲明女生不受體罰,實際上有些中小學(尤其是華校)仍然鞭打女生。[51][52][53][54][55][56][57] 鞭打的部位多數是手掌心或屁股,但有些學校也打手臂和大腿。在某些學校,犯了小過(沒完成作業、沒帶課本等等)的學生也會被鞭打。

學生被普通的藤條打了一頓後,身上被打的部位會留下紅色的藤條痕跡。如果打得太重,傷處可能會皮膚紅腫、流血和黑青。這些傷痕可能會造成學生寫字、坐下等動作時不方便。

例子[編輯]

2019年6月24日,柔佛州新山有一個13歲女生在眾學生面前罵男教師是「阿呱」(跨性人),被老師用藤條打10下[58],手腳鞭痕累累。隔一天,女生的母親到學校,責罵老師下此毒手。她也拍攝了視頻,掀起女兒的衣袖及裙子顯示女兒左手臂和大腿上有六、七條鞭痕。過後,她還帶女兒上警察局報案。事件隨後迅速流傳,有人支持老師不應該鞭打學生,但也許多人認為這位老師在學校名聲很好,老師做出鞭打學生之舉一定真是被惹怒了[59]。女生的母親在一天後到警察局撤案,雙方最終在6月27日對互相道歉,握手言和。[60]

相關媒體[編輯]

1991年8月間,TV3電視台獲得馬來西亞監獄局批准,在加影監獄半山芭監獄拍攝了一部紀錄片,目的是要讓觀眾更加了解監獄裏的生活。該片的主持人萬紮萊哈·拉齊(Wan Zaleha Radzi)說攝影團還拍下了鞭刑的真實場面。紀錄片播出時,TV3把所有鞭刑的鏡頭刪除掉,因為這些血腥的畫面會使比較敏感的觀眾感到不安。[61][62]

大約在2004年至2007年之間,馬來西亞政府發行了三部在鞭刑現場拍下的真實錄像帶,拍攝地點是森美蘭芙蓉監獄。錄像帶在網上流傳時,有很多人誤以為是新加坡的,[63]至今仍有不少媒體繼續誤報是新加坡的。

2014年間,網上又出現了一個馬來西亞鞭刑的真實錄像帶。[64]

批評[編輯]

有許多人權組織強烈批評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在2010年發出的報告《對人類的打擊》中不但嚴重地批判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而且還寫道:「每年有幾千人在馬來西亞被處以鞭刑時所受的是系統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們肉體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傷疤。」[1]

馬來西亞政府駁回「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監獄局聲明鞭刑現場有監獄官和醫護人員在場監督。

國際特赦組織估計每年在馬來西亞大約有1萬人被處以鞭刑,當中有許多是非法入境者。國際特赦組織也說鞭刑會導致長期殘疾和心理傷害,還聲稱很多被判鞭刑的外地人被控上法庭時根本就沒有辯護律師或者完全不明白控狀。[65]

參見[編輯]

參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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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