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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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域 编辑
35、1特别行政区、2地方 14直辖市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省会或首府 行政区 简称
江苏省 镇江 甘肃省 兰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宁夏省 银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宁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绥远省 归绥 青岛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尔省 张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 热河省 承德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 辽宁省 沈阳 大连市
西康省 康定 安东省 通化 哈尔滨市
福建省 福州金门 辽北省 辽源 汉口市
台湾省 台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广州市
广东省 广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广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沈阳市
云南省 昆明 黑龙江省 北安 台北市
贵州省 贵阳 嫩江省 齐齐哈尔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兴安省 海拉尔
山东省 济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开封 海南特别行政区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萨
陕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库伦

注1: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以前,共计有35、1特别行政区、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辖市。后因1953年政府撤回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以及台北高雄分别于1967年1979年脱离台湾省升格为直辖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辖市。现今之新北台中台南直辖市2005年本行政区划停止适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门因外国殖民统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注2:浙江省政府于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迁至定海县1950年5月16日国军撤离定海县而裁撤;1951年9月重设于大陈岛1955年2月因撤离大陈岛而裁撤(详见大陈岛撤退
注3福建省政府于1949年8月从福州市迁移到金门县,于1956年7月改为战地政务而虚级化,至1992年方恢复省政府建制,但仍为虚级省。
注4台湾省政府于1957年6月30日台北市迁移到位于南投县中兴新村。1998年,中华民国修宪实施精省,台湾省虚级化(实际上是“省”全面虚级化)。资料来源
注5云南省政府于1950年昆明市迁至泰国曼谷,于1951年5月短暂的收复许多县份,并成立西南行署。最后于同年7月撤离并于10月26日废除西南行署,至此无实际领有该地。
注6新疆省政府办事处于1949年迪化市迁至台北市四维路52巷31号办公,于1992年1月16日裁撤。
注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尔塔协定中国政府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外蒙古人民公投决定独立;1946年1月5日,根据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结果,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后却在1953年苏联单方面毁约,援助中国共产党,干涉中国内政,宣布拒绝承认蒙古国的独立。1955年,中华民国否决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之提议,认为外蒙古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华民国代表团因苏联威胁将否决部分非洲小国的入联案,不得已未否决其再次要求加入联合国之提议,即从行动上默认其独立事实。2002年后承认蒙古国为主权国家,并设立驻蒙古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