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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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清理合理使用图片的时候,找到一大堆徽章,便想去清理一下Category:徽章图案,但看到很多校徽、机构的徽号使用了{{Coatofarms}},究竟中文维基有否方针限制Coatofarms,以及标志的使用?(英语维基有en:Wikipedia:Logos) Chanueting 2007年5月1日 (二) 15:39 (UTC)
talk折叠模板
我增加了一对模板{{talkH}}{{talkF}},有些应用情形希望能够作为{{deltalk}}的补充,好处是方便其它人员复检。— fdcn talk 2007年5月1日22:28 (UTC+8 5月2日06:28)
有关User:Eliot创建之条目
- (!)意见,麻烦关注此事的同行检查一下User:Eliot的条目是否符合现实,否则问题就大了,会误人子弟的。——顾心阳 2007年5月5日 (六) 00:45 (UTC)
- 由于讨论涉及个别维基人,理性讨论是必须的。不论是否参与讨论,请相信提出讨论目的是善意的,亦请别提出人身攻击之语句。对于User:Eliot所贡献的时间与心血,这是肯定的。而所有曾参与创建的条目创建者肯定亦明白不可能每字每句都有参考来源,所以问题只是对条目的准确性和对有争议的部分。或许在争议的部分,贴上[来源请求]的标示,让条目创建者有时间找寻文献参考即可。对于不可能是共识的争议,直接提及正反观点或许是最简单的做法。--18164 2007年5月5日 (六) 01:09 (UTC)
- (:)回应18164兄,您的意见很正确,不过我们至今为止的讨论都是善意的,并无人身攻击之语句。——顾心阳 2007年5月5日 (六) 01:32 (UTC)
- 同意18164所言。维基百科是人人可编辑的,借由众人的力量来完美,所以如果觉得有问题可自行查证修改或贴上[来源请求]标签呼吁后来的编读者注意及协助查询,这样便足够了。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有没有参考来源,而在于接不接受内容。没有参考来源也可以是正确无误的,有参考来源也可能是错误的叙述,此正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有参考来源是好的,但执著于参考来源便流于形式了。--百楽兎 2007年5月5日 (六) 01:45 (UTC)
- (:)回应18164兄,您的意见很正确,不过我们至今为止的讨论都是善意的,并无人身攻击之语句。——顾心阳 2007年5月5日 (六) 01:32 (UTC)
(:)回应18164的讨论:其实我也是这样想的,不过事隔5个月,他仍有超过500条条目未找到参考资料。究竟是找不到,过是不想找呢?我很不愿意向怀疑这个方向去想,但毕竟5个月,他又不回应,这令我很难做。如果他写的条目时是用某某书作参考的,他大可以除之写上,我觉得不会费他几分钟的时间。--Eno TALK 2007年5月5日 (六) 04:24 (UTC)
- 他不想加,我们也没办法,顶多只能挂上个{{Unreferenced}}模板,待日后有心人协助补充了。─怀德WiDE 2007年5月5日 (六) 04:30 (UTC)
- (:)回应:我也拿他没办法(所以要讨论讨论)。其实,可不可以将{{Unreferenced}}模板定日期?例如超过60日便删除。因为每个条目基本上都要有参考。当然要删除的是连一个参考也没有的条目。会不会极端了点儿?--Eno TALK 2007年5月5日 (六) 04:37 (UTC)
- (:)回应,我想,不加参考来源的原因就是懒,我初来报到的时候,常常犯这毛病,“写文章要花精力啊,找来源岂不更花时间”,后来我才知这样对百科的质量没有好处,改过以求一字一段皆有来源。Eliot要写文章要花精力,但大家的努力不比他少啊,而且没有回答过维基人任何题问,求不到任何共识,这是Eliot理亏了。我认为维基人有奖励机制,罚则除了封禁就是封禁,没有另外其他罚则,若可以把他的执行编辑降级至助理编辑,或会有警惕作用。—Iflwlou [ M { 2007年5月5日 (六) 05:48 (UTC)
- (:)回应:我也拿他没办法(所以要讨论讨论)。其实,可不可以将{{Unreferenced}}模板定日期?例如超过60日便删除。因为每个条目基本上都要有参考。当然要删除的是连一个参考也没有的条目。会不会极端了点儿?--Eno TALK 2007年5月5日 (六) 04:37 (UTC)
- (!)意见,我也同意楼主的说法,因为这已非一朝一夕之事了。尤其最近一篇叫《一位母亲》的条目,没有参考来源之余,行文手法像写小说,使人感觉到好像从书本照搬不误。当然,该条目是不是从书本照搬,不是这里讨论的重点,但这却反映出Elliot君不加参考条源,不加以“维基化”条目的话,一下子大量创建不明条目,着实是无可避免地使人心生狐疑啊!个人以为,其实Elliot君与其创建500个不明条目,倒不如花精力创建100个更高质量的条目,我相信这样反而更能获得各维基人赞誉的掌声。—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5月5日 (六) 07:34 (UTC)
- 一般我对于不熟悉的条目都先以编辑者所述内容是正确的来判断,如果有明显自己知道的内容或是查询过其他文献资料是错误的时候就会提出质疑,简单的部分自行修改,意义与我所认知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会寻求参考资料。基本上我觉得不需要去针对哪位用户,应该以条目本身为主诉。因为我知道以前有很多人为了快速增加条目数量,都是先抢着建立一些小条目,有时候逛到某些内容真的是只能以“惨不忍睹”来形容。不过其实只要自己动手进行修改,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自己无法改却又希望条目完整,可以提出来请知道的人去协助,再不然最终手段就是诉请删除讨论。大家会来这里编辑都有着一份执著心,以往我也是会不认同有些人的编辑手法,后来知道得越多反而就比较少有这样的观念了。大家都是有心人才聚集这里,希望能理解不是全部的维基人都会有一样的作风跟观感,不认同大不了就是不参与,或是参与两种选择而已,毕竟条目不是属于哪位个人的事物,而是大家随时都能编辑的。如果选择了参与而引起编辑战或是其他纷争当然另当别论,我想如果有500条之多,那可以逐步就班的提出来检讨看看,毕竟要写出500条小作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耶!(我的目标777条新荐:P)→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5日 (六) 07:56 (UTC)
- 他还试过删去我加上的模版。完全是漠视我们。(参见:User talk:Eliot)--Eno TALK 2007年5月5日 (六) 21:38 (UTC)
(:)回应,如果他没有回应或改善,那暂时唯有靠维基的合作精神去协助增修条目了。若真的发现错误,或许直接删除再通知他便算罢。(ps: 由于我知道此类讨论很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我才在讨论之初说明“理性讨论是必须的”,请不要误会。)--18164 2007年5月6日 (日) 05:47 (UTC)
(!)意见,有没有办法令他冷静一下,我感觉他的状态有点不听劝告在蛮干,关键要他清晰这里的状况,这里的要求。--Meilleures salutations, D. G. JéRRy~雨雨 2007年5月6日 (日) 11:49 (UTC)
(:)回应 恕我这么久都没有对于这个议题加以回应。说实在的,我并不晓得有这个议题的存在,或是说忘了有这个议题的存在。早期我生成的条目的确是没加注释居多,那时不大清楚wiki的规则。但是后来我已经大量的修正这些问题,例如:资治通鉴我已经陆续加上近10个注释,已经是经典中的经典之作。请不要只在乎那超过500个条目,至今我已经勤勤勉勉的创造超过4000个条目,其范围包含古今古外的文学、史学、科学……。请再给我一点时间,逐一为每个新旧条目妥善安排。--Eliot 2007年5月7日 (日) 05:47 (UTC)
(:)回应从另一方面,恕我直言。在我努力新增条目的同时,难道大家都在那边看好戏,看我一个人孤军作战,却没有人忍不住跳出来在条目上增加一些参考来源,大家直接想到的就是“缺乏参考来源”,乎依死!--Eliot 2007年5月7日 (日) 05:47 (UTC)
- (:)回应Eliot:自己写的条目当然是要自己加上参考,其他人怎知道你在哪里找资料呢?既然你最终肯回应,那么这个讨论暂时可以停止。但请君不要再大量创建没有参考来源的条目。和请负一负责任,将你创建的4000个条目作善后工作。最后,依你的要求,我会给你多些时间去作出补救。适当日子后,如再看见你不断创建没有参考资料的新条目+没有将一些条目贴上参考来源,我会再将这个话题搬上来讨论的。请有责任心!--Eno TALK 2007年5月7日 (一) 00:53 (UTC)
- (:)回应谢主不杀之恩,臣当效犬马之劳以报。--Eliot 2007年5月7日 (日) 05:47 (UTC)
- (:)回应Eliot:我不是针对你...我是看见太多条目没有参考资料而已。既然你说你会善后,我当然不会再追逅喇~--Eno TALK 2007年5月7日 (一) 03:49 (UTC)
- (:)回应禀大人,我只是想说,我很有责任心了。除了为wiki新增数千笔【新条目】外,每个条目经过修改也都有数十遍,二十四史、朱熹等条目都是一改再改;也不断在引用参考书目;只是范围太大,操心太多,力有所不逮,被发现到有完璧之瑕,那并不是我故意这么做的。--Eliot 2007年5月7日 (日) 05:47 (UTC)
- (!)意见,根据党锢之祸的记录,Eliot兄能从通篇文章中,知其一字之差(被杀更正为自杀),其学识我想是值得信赖的,只是早期条目缺乏参考资料较为可惜,但毕竟是不杀之罪(笑),我觉得Eliot兄可能忙于编写,少于沟通,致使别人有些许误会,如今既已澄清,大家就继续一起努力吧。─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06:01 (UTC)
- (:)回应Eliot:我不是针对你...我是看见太多条目没有参考资料而已。既然你说你会善后,我当然不会再追逅喇~--Eno TALK 2007年5月7日 (一) 03:49 (UTC)
- (:)回应谢主不杀之恩,臣当效犬马之劳以报。--Eliot 2007年5月7日 (日) 05:47 (UTC)
- 假使因为写的内容没有加入来源而需被封禁我认为是过严的处分。况且,Wikipedia:列明来源至今仍只是指引。当然,如果将别人加在条目中的{{fact}}、{{unref}}都删去是有点问题,但至少条目的去留与否未至于要是所有缺乏参考来源的均须删除。Stewart~恶龙 2007年5月8日 (二) 06:21 (UTC)
新条目推荐抄袭
今天登上首页的亚洲黑熊,经我查实,有两节完整抄袭《濒危物种科通讯》2006年第四期〈西藏黑熊生态学和资源状况研究〉(刘务林著)的“3.2生活习性”与“3.3四季生态”两节,而Chaplin却在回应中说谎“决定删掉那两节”,实则并未删除(我已删除抄袭部分),今天才发现已受推荐而上首页,耻之也,恨未及时投反对票(详见Talk:亚洲黑熊)。不知今后遇此情形有法可制否?─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07:46 (UTC)
- 我只说过改善,并问您新版本是否好些了,我并没有说过删掉,要删掉当然可以,删掉是最不用烦恼的做法,但为了条目的素质,我希望有多一点资料,因此希望改善后不要侵权即可。既不删不行,就早删了啊!—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09:06 (UTC)
- 首先,你只有回应我一句话:“已改善了一点,若的确还是不太好,决定删掉那两节。”,原想“善意推定”你会依参考资料重新改写,结果抄袭部分既无改善也没有删除,致使其他维基人以为你的回应代表问题已经解决而投下支持票,
这不是说谎是什么?─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09:30 (UTC) - 请大家对照,共有两段涉及抄袭,这样能叫“改善”?─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09:37 (UTC)
- 首先,你只有回应我一句话:“已改善了一点,若的确还是不太好,决定删掉那两节。”,原想“善意推定”你会依参考资料重新改写,结果抄袭部分既无改善也没有删除,致使其他维基人以为你的回应代表问题已经解决而投下支持票,
确认侵权,2007年5月5日 (六) 13:45 (UTC+8)的修订与2007年5月5日 (六) 14:07 (UTC+8)的修订。侵权范围为西藏黑熊生态学和资源状况研究内3.1~3.3节。--RalfX(议) 2007年5月7日 (一) 09:52 (UTC)
我已询问是否有改善,确认若的确还是不太好才决定删掉那两节。—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09:54 (UTC)
我并不会这样个说谎法,是您不了解我的意思罢了。好了,我以后不扩充了,还是安份守己,做好日常生活的东西,有空来翻译吧!版权问题已把我压得透不过气来了。—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09:56 (UTC)
现在我希望取消该推荐,以被删掉侵权地方的新版本再次推荐才算得上公平。—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09:59 (UTC)
- 建议你在学习的过程中,充份了解何谓“版权问题”,主要是之前你已经有此问题,大家不停循循善诱,但是看来你还是不了解这方面的界线,我也恨自己把关不严,误被闯关成功,我也觉得应该取消推荐,以无争议的版本评选才公平。─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10:02 (UTC)
- 好的,十分谢谢您的提醒,我想重新把现在的版本拿去投票。—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10:13 (UTC)
- 经过上面讨论,可能我误解Chaplin有说谎闯关之意,故收回这句话,并向Chaplin道歉。─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10:17 (UTC)
- 好的,十分谢谢您的提醒,我想重新把现在的版本拿去投票。—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10:13 (UTC)
- 不用道歉,怀德兄,您对维基的尽责我深深地表示敬意,您这样认真的态度亦令人,最少令我极为佩服,现在我是否应再度把新版本拿去推荐,取消现有的推荐?—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10:22 (UTC)
- 我是觉得应该取消推荐,以无争议的版本评选对你、对条目才公平,不过此举似无先例,可能得看其他人的意见吧。─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10:26 (UTC)
- 这个条目我没参予投票,主要是里面的讨论内容似乎并没有明显改善,个人认为一旦有人怀疑条目侵权,应该马上删除内文后提出侵权处理。我想怀德WiDE应该是不想直接删除,希望能让提出者有改善的机会。我有注意这个条目的讨论,原本在最后我认为这个条目不会过关,后来想前去对照一下内文是否改善以便投票时,没想到就已经刊上首页了,所以也就没再仔细去看过。经此一例,其实无论提供者是否有说谎之嫌,我看他有二十多条目都上过推荐,其实已经会影响个人对其人所创建的条目都存怀疑了。条目改善后其历史资料依旧还保存着侵权内容,而且每段历史各别都有独立网址可以连入,虽然我不清楚在侵权的说明中是否就能允许这样的状况,但是那些独立网址依旧还是侵权内容,所以个人感觉理应先撤销后重建。虽然提供者年纪小或许对版权一事的观念还不成熟,但是我想“复制、贴上”这样基础的行为说不懂也有点奇怪,希望该主要提供者务必改善这种陋习。→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7日 (一) 12:05 (UTC)
OFF TOPIC一下,其实我一直都纳闷,如果我把一篇侵权的英文维基条目翻译成中文,那算不算是侵权/抄袭?希望各位解答一下,谢讥各位!(我对版权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希望各维基人指导一下,谢谢!)-费儿(费儿的留言簿) 2007年5月7日 (一) 12:29 (UTC)
- 在维基上的文章都已经释放版权,所以从英文维基翻译不算侵权。个人理解,翻译行为(在中华民国法律认定上)属再创作,如无商业行为,不算侵权。所以像是网络上流传的翻译美剧字幕,只要没拿去卖钱,就很难追究。─怀德WiDE 2007年5月7日 (一) 12:56 (UTC)
- 其实有时候看到其他网站有中文维基的文章,如何去判别是维基编辑者抄袭他人,还是他人网站抄袭维基百科?先谢谢怀特兄的解答。-费儿(费儿的留言簿) 2007年5月7日 (一) 15:37 (UTC)
- [1]这里有关于翻译的解说,如果原文的作者还保有著作权,那么其他人想要翻译并出版的话,应该是需要取得原作同意的。bstlee☻talk 2007年5月7日 (一) 17:03 (UTC)
- 其实有时候看到其他网站有中文维基的文章,如何去判别是维基编辑者抄袭他人,还是他人网站抄袭维基百科?先谢谢怀特兄的解答。-费儿(费儿的留言簿) 2007年5月7日 (一) 15:37 (UTC)
其实我并不是“复制、贴上”的,而是从一些文献中逐字逐句打进来,从前的推荐条目是翻译的。—Chaplin ♨来喝杯茶吧! ★日头西出 2007年5月7日 (一) 12:51 (UTC)
- 把版权没公开的外文文章直翻成中文还是属于侵权行为,但要规避这问题其实很简单,只要在翻译的过程中句子与段落安排的顺序或语气不要依照原文走,删减一些原文中不重要的细节,或甚至增添一下综合了其他文章所得到的新资讯,所完成的作品就会很难被判定是侵权(因为译者加上了相当程度的原创要素之后,就渐渐变成作者的感觉了)—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5月7日 (一) 18:29 (UTC)
- (:)回应基本上一般其实未经许可直接翻译并且公布有版权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在台湾、日本都有这方面的法令,甚至于现在维基中认为只要以个人的语文重新改写编译后就可以允许,严格上来说这些都是违反著作权法。单一篇的文章,其实你无论如何去掉包,或是使用不同语句去诠释,顺序更改等,这些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就是“改作”。台湾现有的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十一项中“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以及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十一项中“二次的著作物 著作物を翻訳し、编曲し、若しくは変形し、又は脚色し、映画化し、その他翻案することにより创作した著作物をいう。”这两个定义都是雷同的。→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7日 (一) 20:54 (UTC)
- 只是这些规定的某部分其实就如泅水大象所言,其实要判定会比较模糊,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假使翻译或是参考的内容都是同一篇文章,内容前后次序以及语句再如何不同,依旧是很简单就能被判定违反著作权。台湾、日本都一样有许多人认为只不过是参考,我将自己吸收到的知识写出来有什么不妥?不过就如我前面说的,写出来的东西都只是参考某特定的一篇作品,那只要该作者提告,其实大多数都会被叛违法。之前有人提出翻译要放置翻译模板以示尊重著作权,当时我主张同网域之下又以自由版权释出没有著作权问题。不过,如果条目中需要写出单一其他网站或是文献的翻译作品,那就会变成名副其实的违反著作权了。假使,列出项目指称参考某些资料,且非同一文献,那就像是写论文一样,变成可以定义为自己将自己吸收的知识分享出来而已。最终虽然是不是侵权还需要判定,不过严格上来说绝对会比只是掉文改作而已还要难以论断。我只知道台湾与日本的法令,提供以上请各位参考,并请大家多多遵守著作权。→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7日 (一) 20:54 (UTC)
- 补充一下,另外上面有提到只要不是去卖就难追究这一点需要说明。基本上自己不卖,且纯为个人欣赏收藏,那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来源是个有商业价值的作品,例如他人著作的书籍,即使自己只是免费、自由释出,那一样会被判为违反而且绝对可能求偿其商业损失。→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7日 (一) 21:06 (UTC)
- 我几年前曾实际在一个跟著作品侵权有关的民事官司中出庭过(不过我是被告方的证人啦,不是当事人),那时他们在庭中就有提到一个‘文中有连续N个字重复才算侵权’的原则(那个N是多少我有点忘记了,记忆中好像是13),意思是说,如果是同一种语文利用内容次序对调或改变部分语气词想要规避侵权问题,到最后还是很容易犯下上述的错误而被抓出,提供大家参考。不过,我还是前列建议大家在写条目时,应该以两篇以上的外文作品来当作参考,会比较不容易在不知不觉间犯下逐字照翻的错误。—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5月9日 (三) 07:10 (UTC)
图片有没有3RR/这样要求保护可以吗?
- File:Tvb-logo.svg这幅图片在24小时内被user:Michaellaumy回退5次,请问是否违反3RR原则,还是图片没有这个规定?我可否请求封禁他/她24小时?
- 另外,File:Tvb-logo.svg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标志,但user:Michaellaumy回退的版本,在形状方面明显与官方的不同,所以我参照官方网页重画一次图1图2,这明显明较像样,请问我可否要求保护小弟这一个版本?谢谢!2014 2007年5月8日 (二) 08:57 (UTC)
- (:)回应 第1条问题:显然user:Michaellaumy只回退了1次而已;第2条,没有什么特殊理由,应该不能保护(除非有破坏),显然你需要问问为何user:Michaellaumy要回退早期版本 Chanueting 2007年5月8日 (二) 13:07 (UTC)
- 难道是我的系统出错?我看见的是:
- (删除) (恢复) 2007年5月8日 (二) 07:39 . . Michaellaumy (对话 | 贡献) . . 1200×900 (2,721字节) (恢复到早期版本)
- (删除) (恢复) 2007年5月8日 (二) 07:39 . . Michaellaumy (对话 | 贡献) . . 172×134 (4,447字节) (恢复到早期版本)
- (删除) (恢复) 2007年5月8日 (二) 07:38 . . Michaellaumy (对话 | 贡献) . . 1200×900 (2,721字节) (恢复到早期版本)
- (删除) (恢复) 2007年5月8日 (二) 07:38 . . Michaellaumy (对话 | 贡献) . . 784×228 (39,382字节) (恢复到早期版本)
- (删除) (恢复) 2007年5月8日 (二) 07:37 . . Michaellaumy (对话 | 贡献) . . 269×218 (10,718字节) (恢复到早期版本)
五四个版本的字节都不同。2014 2007年5月8日 (二) 14:11 (UTC)
3RR是要彼此互相回退才构成。--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5月8日 (二) 15:19 (UTC)
- 谢谢解答!2014
生卒年分类可否纳入知名动物及虚构人物?
刚看到雅夫条目想到的,生卒年的分类可否纳入知名动物及虚构人物呢?不知道其他语言维基百科对这方面的方针为何?—Ellery 2007年5月9日 (三) 03:01 (UTC)
- 不建议这么做。如果想进行分类,应该另立类型(如category:虚拟人物X月X日逝世),而不是与实际人物混同。--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9日 (三) 03:12 (UTC)
- “xxxx年出生”最终归于“人物”分类,如果加入动物,则应该归类于“生物”。我觉得可以讨论。另外,虚拟人物的生卒有意义吗?-下一次登录 2007年5月9日 (三) 05:29 (UTC)
- 原来是牵涉到xxxx年出生的上一层分类。—Ellery 2007年5月9日 (三) 05:51 (UTC)
在条目挂上投票的模板
不合资格或者是没有签名的用户投票都是很常见的情况,看来不了解维基的人都不知道(或不去了解)这些细节。我想,大部分人都应该是看了条目挂上的模板才去投票的,何不在关于特色或优良条目的候选或撤销(复审?重审?)加上这些细节,例如是“投票者必须是已注册的维基见习编辑用户,并在表达意见后签名”。—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1日 (五) 08:23 (UTC)“任何人皆可参与讨论,然而须在表达意见后,以~~~~或~~~等方式签名。另外,只有已注册的并具有最少维基见习编辑资格的用户才能投票,以确保投票者对运作过程有一定的了解”。—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3日 (日) 11:28 (UTC)
- 以Template:Afd为例,模板中说明的是“参与本条目的存废讨论”,而不是说参与投票,事实上,所有人都可以参与投票讨论的,只是见习编辑以下没有投票权而已。我们不能设置说明阻碍无投票权用户参与讨论。— fdcn talk 2007年5月12日23:40 (UTC+8 5月13日07:40)
- 噢,我的说法引起误会了。其实我没有限制无投票权的用户参与讨论的意思。为避免误会,我改写了一下,不过我怕有些累赘了。—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3日 (日) 11:28 (UTC)
请关注三立二二八报导争议是否乎合中立方针
本人在编辑三立二二八报导争议时,被一位user:Yyk维基人不停指小弟“假中立”,所以加大量加入“(泛)绿(评)论”,以作“平衡”。对于他的质疑,我有听取他的意见,有修改,亦有再三审视,不过他一再人身攻击,而且不停说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什么“政治卸妆师”,什么“追求真善美”,我不能接受。我知道自我审视会有不足,所以我希望更多人一同来审视这一篇文章,是否达到维基中立方针。我知道有些维基人不喜欢这类条目,如果大家认为要删除条目,也可以讨论。2014 2007年5月14日 (一) 17:54 (UTC)
获得使用许可的图片
File:Tiananmensquare.jpg原使用的是{{Fairuse}}版权信息模版,后来我改成{{PermissionAndFairUse}},但发觉显示出来是一样的。是不是应该专门为这类获得使用许可的图片建一个模版?毕竟能获得许可不容易,应与一般的fairuse以示区格。--Hawyih 2007年5月18日 (五) 01:05 (UTC)
- 仅仅授权给wikipedia使用好像是不被接受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18日 (五) 07:58 (UTC)
- (:)回应:我说的是使用许可,不是“授权”。--Hawyih 2007年5月18日 (五) 14:41 (UTC)
- 英文版曾经为此讨论过了。结果是,所有编者都同意,破例保留这照片,因为它实在太重要了:
“ | let this image stay. It's too important to delete. (翻译:保留这照片吧,它实在太重要,不能被删除。) |
” |
- 就政策而论,我认为此图片是描述一件重大历史事件,不可能重复,也不可能有人拍到自由的版本,符合合理使用决议的所有要求。--Computor 2007年5月18日 (五) 11:54 (UTC)
列表的方针与限制
现时只有Wikipedia:列表这个指引,没有什么方针规限,如郭富城一条,有演出作品、音乐作品、广告作品、曾获奖项,甚至曾合作过的演员,十分杂乱。要知道“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纯粹的名人名句、格言、人物、作品列表都不适合维基百科。”。现提出有关问题,希望大家帮忙想想有什么可加上以建立一完善方针。 Chanueting 2007年5月19日 (六) 04:14 (UTC)
- 这四位不妨团聚,诸君请看张学友、刘德华、黎明。--Hawyih 2007年5月19日 (六) 04:43 (UTC)
Category:遇刺身亡者 分类修正
刚想到一点,这个分类似乎应该调整一下,只适合做子分类,上面应该有个父分类遇刺者(指遇刺但没有遇难的)。比如里根总统就是。供大家讨论。—我是火星の石榴 2007年5月20日 (日) 06:00 (UTC)
- 原来如此。不过能否只保留“遇刺”这一个分类?。--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0日 (日) 06:17 (UTC)
- 这样估计不行,现在应该是没有遇刺这个分类吧,所以应该先增设,然后如果撤掉这个分类的话,那么遇刺分类中就同时包括遇刺者与遇刺遇难者,因为遇刺不一定会遇难。我觉得还是应该先细致分类一下。—我是火星の石榴 2007年5月20日 (日) 08:44 (UTC)
- 分类并不一定是平稳的层次关系,中国-〉广东-〉广州,如果“广东”的类别没有内容,可以考虑 中国-〉广州 的结构。“遇刺身亡者”的情况也是如此,不一定非要“遇刺者”这样一个母类别。-下一次登录 2007年5月20日 (日) 10:52 (UTC)
再度提出特色内容当选后设立重审缓冲期
为刚当选的特色及优良内容设立一段不可提交撤销(现称重审)的缓冲期,已经不是首次提出了,可惜一直未得到深入讨论,可能是因为之前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可是,最近有最新评选出的特色内容,甫当选即被提交重审,就算重审的理据有多充份,我觉得这也是对之前的投票及投票者不尊重。现时删除投票完结后(应该是不明文规定)也有一段缓冲期不可立即重新提出删除,以免浪费人力和时间,为何候选特色及优良内容则没有?因此,我建议将“缓冲期”的方针规范化,明例规定所有可推翻结果的投票制度设立缓冲期制度。我建议缓冲期为投票期的两倍,即是特色内容、管理员、行政员及维基荣誉在28日内不得再度重审;优良条目及删除投票则在14日内不得再度重审。 (后按:先讨论特色及优良内容以免焦点分散)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1日 (五) 15:29 (UTC)
- 我赞成缓冲期
,不过认为两倍于投票期太长了些,我希望最长也是约一倍半好了(优良10天,特色20天)。如果真的认为内容很是不足,等上一个月真的有点干着急,条目还可以帮忙编写,图片真是无能为力了。当然,以后不发生这种事件便最好不过。—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1日 (五) 17:17 (UTC)- 真的认为内容不足的话,提出候选的时候就应该反对了。特色隔1个月、优良2周是不错。--RalfX(议) 2007年5月12日 (六) 03:33 (UTC)
- 同意。“如果真的认为内容很是不足”,应该一早便应明确投反对票,而不是通过后才密谋推翻结果。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2日 (六) 04:04 (UTC)
- (:)回应:这次是因为在撤销之后才认真的看图片。没有什么“密谋”推翻结果,请不要随意加上原因。不过之前我的确是有看过图片而没有使用投票权利,既然如此,我应该负负后果吧。—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2日 (六) 07:12 (UTC)
- 同意user:Kevinhksouth的看法,建议应设3个月缓冲期,投票后若不满意其内容可参与编修,而不是获选后就急着把该条目拉下马。—Ellery 2007年5月12日 (六) 05:48 (UTC)
- (:)回应:3个月我认为是太长了,尤其是拍摄得来的特色图片,除了再拍一幅或者剪裁一下尺寸,也没有方法改善了,这大大限制了改善的空间。—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2日 (六) 07:12 (UTC)
- 同意。“如果真的认为内容很是不足”,应该一早便应明确投反对票,而不是通过后才密谋推翻结果。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2日 (六) 04:04 (UTC)
- 真的认为内容不足的话,提出候选的时候就应该反对了。特色隔1个月、优良2周是不错。--RalfX(议) 2007年5月12日 (六) 03:33 (UTC)
- 不反对这项提议,不过必须要有但书!例如事后才发现有侵权、违反中立等严重问题时必须除外,尤其是侵权,绝对是可以速删的条件,往往在查证上都会有一定的难度。现况侵权皆以网络已有的资料为主诉,事实上也有可能是书籍或其他文献的侵权。无论如何这些规定都有违反时,在其根本早就已经绝对不能是典范。还有个问题也请必须纳入考量,不是每个人每天都可以上网,更加不是每个人每天都一定有时间上网到中文维基,而这些人假使发现了优良或特色有问题,一样可以自由的有其发表权,如果设定时间限制的话,在这方面就肯定会去忽略到其他宝贵的意见,所以还请三思。→真的很啰唆的阿佳 2007年5月12日 (六) 07:26 (UTC)
- 我认同侵权可以是例外条件。但中立性方面,我觉得评选期内应该可以看出有没有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会在评选后才忽然发现欠中立性。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2日 (六) 08:31 (UTC)
- 刚刚想到,如果在缓冲期间对内容有不满,是否可以将条目放到条目质量提升或同行评审等类似的计划?如果太快重审是不尊重,以上两种又是否不尊重?因为赶着出门没有太多时间想,把问题暂时留给其他人思考。—Ray1118x 有什么建议吗? 2007年5月12日 (六) 09:00 (UTC)
- 我认同侵权可以是例外条件。但中立性方面,我觉得评选期内应该可以看出有没有这个问题的存在,不会在评选后才忽然发现欠中立性。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2日 (六) 08:31 (UTC)
- 大家如果本周内没有特别反对,那就先对特色及优良内容的评选(包括重审)设立缓冲期。如果成效理想,日后也可以推广到其他可以再度提出投票的地方。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4日 (一) 09:42 (UTC)
- (-)反对。这是评选参与度不够的问题,不是什么“尊重”的问题。如果条目确实不够格,就应该撤销。特色既然是维基典范,如果评上之后就被人找出确实的缺点,只能说明条目确实不够资格,而且评选机制有缺陷。但是,如果评特标准能再严格一些,并且保证参与度,我不反对增加一个撤特的缓冲期。--Alexcn 2007年5月20日 (日) 07:36 (UTC)
- 但假如一项内容被评为特色后又随即进行撤特投票,看起来始终有点儿戏。我反而认为设立缓冲期后能够逼使大家更认真审视内容,因为大家知道当选后将有一段时间没有办法改变当选的结果。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21日 (一) 15:59 (UTC)
- (-)反对,理由同User:Alexcn。制度的改善应该更多地从提高条目(图片)质量的方向来考虑,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要实事求是,要多以条目(图片)本身论事,而非条目(图片)外的东西。。—Markus 2007年6月6日 (三) 14:43 (UTC)
特色图片移出规则
最近不少维基人开始关注特色图片评选,并且搞起了特色图片移出的投票,但这个移出行为貌似还没有规则。所以建议搞一个这样的规则。规则建议如下:
- 获得4张以上的支持票。
- 反对票与支持票1:1抵消。
- 投票者需是注册用户,图片作者不参与投票。
- 投票期限为14天。
—farm (talk) 2007年5月17日 (四) 05:27 (UTC)
- 既然特色图片入选票数是4张,我认为移除投票也应该设为同等的4张。—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5月17日 (四) 06:56 (UTC)
- OK—farm (talk) 2007年5月17日 (四) 07:34 (UTC)
该已经放入特色图片评选—farm (talk) 2007年5月21日 (一) 00:28 (UTC)
关于图片表格
由于维基基金会的新版权许可方针对上传到维基的图片加以管制,我认为不可单独依赖User:Tonync为我们处理有关问题,请参见User talk:Tonync/2007年3月23日Wikimedia版权许可方针决议。我现在提议限制条目中包含大量图片的表格,例如全美超级模特儿新秀大赛 (第二季)#每集内容,欲加以方针规限,请各位提出意见〈此乃咨询,可行的话,稍后作出投票〉 Chanueting 2007年5月19日 (六) 03:05 (UTC)
- 我也举一例,林忆莲 #作品列表可谓有过之而不及。--Hawyih 2007年5月19日 (六) 03:19 (UTC)
- 我已删除在这里展示的图片表格。虽然是用作讨论,但我认为在这里再重复展示是不必要的,有兴趣请到条目自己看,因为始终这些也是合理使用的图片。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19日 (六) 12:44 (UTC)
- (-)反对。小弟从来都反对硬性规定每一条目只可以使用限定数量的图片的。对这个提议,尤感不当。诸君且听小弟慢慢道来。
- 不难看到,本提议是冲着一些艺人的作品列表里的封面图片,以及电视节目条目里面的画面而来的。这些不是有效的理由。基金会的新版权许可方针,是有允许“用于补助有关现代有版权作品的条目”的,自然包括其表演者的条目。英文维基上很多歌手和乐队的条目,也有大量相关作品的封面图片,例如Westlife discography,因为体积太大从主条目Westlife分拆。请看Category:Discographies,有近乎海量艺人的作品列表,全部图片丰富,超越林忆莲#作品列表百倍,也不见基金会哼一声。
- 至电视节目,限制画面图片的提议,也是站不住脚。就简单拿英文维基上,很著名的电视片集The X-Files来说吧。里面的画面图片近30多张。其中大部分是每季(season)的画面,跟现在全美超级模特儿新秀大赛系列的情况不枉多让,不过没用表格罢了。连这么有名条目,这么多人每日浏览,用这么多图片都没有问题。所以,要再拿其他电视节目的条目来开刀,真是欲加之罪。
- 再者,不知“大量”如何注译和定量?如果小弟不同意某管理员的“定义”,有没有任何上诉机制,可以找基金会官方获得权威的裁决?表格只是其中一种排版格式罢了,为什么只针对表格呢?难道用表格有罪吗?
- 这个提议模糊不清,将来容易引起争议,对社群合作没有好处。加上没有权威的理由支持,有私自立法之嫌。这会妨碍维基人以基金会允许的理由,使用图片为维基百科增添色彩,实在有害无益。所以,小弟谨反对此项提议。--Computor 2007年5月19日 (六) 15:25 (UTC)
- 非自由版权图片只是用于美化目的,是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的。如果条目中有1、2段文字对该图片有所评论,应该可以使用,但是仅仅列表,则是不行的。如果拿这样的条目去印刷出版,估计被告的可能性很大。英文版条目众多,很难说是允许这样做,还是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19日 (六) 18:07 (UTC)
- 美化当然会是图片的功用之一,但是所谓“一图解千文”,带给读者的信息才是重要。任意以“只是用于美化”这顶帽子,作为删除的原因,会忽略图片可以给读者的说明效果,对维基百科的发展非常不利,万望三思。--Computor 2007年5月19日 (六) 21:07 (UTC)
- 非自由版权图片只是用于美化目的,是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理由的。如果条目中有1、2段文字对该图片有所评论,应该可以使用,但是仅仅列表,则是不行的。如果拿这样的条目去印刷出版,估计被告的可能性很大。英文版条目众多,很难说是允许这样做,还是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19日 (六) 18:07 (UTC)
- 不要以英文版为准,我询问过英文维基人,迟早会清理如上面的Westlife discography、Category:Discographies、The X-Files等含大量有非自由版权图片的条目,不过因为数目大多,难以一时清理完毕,特此告知。 Chanueting 2007年5月22日 (二) 13:20 (UTC)
关于未使用的自由版权图片
最近有维基人帮忙清理了许多未使用的图片,里面有一些自由版权的图片;建议将这些图片转移到 commons 或保留,这样未来需要用到的时候才不会找不到。--Jnlin(讨论) 2007年5月24日 (四) 14:40 (UTC)
- 不就有图像转移共享资源的页面与相关专题?十文字隼人│奉行所拜见 2007年5月25日 (五) 07:56 (UTC)
- 但有些朋友是贴了个{{delete}}就走了,所以我才在这边提醒大家。--Jnlin(讨论) 2007年5月25日 (五) 08:53 (UTC)
- 确实值得注意,现在没使用不代表将来没用哦。--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7年5月27日 (日) 11:00 (UTC)
- 但有些朋友是贴了个{{delete}}就走了,所以我才在这边提醒大家。--Jnlin(讨论) 2007年5月25日 (五) 08:53 (UTC)
请求参与学术研究方法
从去年到今年,因为学术研究来找维基人填问卷,参与访谈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有时研究者并没有告知他的身份,和研究目的,甚至连基本的研究主题或是指导教授都隐瞒。我们也无从得知他的研究是“学术研究”还是其他研究(个人?商业?)。我这两天看了英德版的en:Wikipedia:Wikipedia_in_academic_studies,觉得中文版此时也有成立的必要(我个人接受到的问卷或访谈,已约有10个了)。一则是开放研究者有一个公开且固定发表问卷或邀请参与研究的空间,二则我们也可以追踪这些研究成果。大家觉得如何?--KJ(悄悄话) 2007年5月25日 (五) 08:14 (UTC)
- 刚刚找到了这页,Wikipedia:维基百科与学术研究,先将它和英文版连起来。--KJ(悄悄话) 2007年5月25日 (五) 08:19 (UTC)
特色图片评选的格式
建议采取跟commons类似的方式,每个提名都用单独的页面。现在有些混乱,有的提名意见等被修改了。—farm (talk) 2007年5月25日 (五) 22:34 (UTC)
关于删除投票和请求
最近看见这区的图片删除请求越来越多,不知道是否因此,连这页面的流览速度也变得很慢,所以建议将图片和条目/分类的请求分开处理(放置),这样就更方便了。--♨ Cheese ♬ 2007年5月30日 (三) 06:58 (UTC)
- 建议进入如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5月26日逐天浏览,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嵌入了太多子条目。—Isnow 2007年5月30日 (三) 07:58 (UTC)
- 但是逐天浏览速度也是很慢。--♨ Cheese ♬ 2007年5月31日 (四) 02:32 (UTC)
- 图片删除较多相信只是暂时的现象。在现时图片以甚少直接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的情况下,我认为一至两个月内,中文维基百科内有问题的图片大多都已被提删时,图片删除便会大幅减少。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5月31日 (四) 05:36 (UTC)
- 说句老实话,这区的条目太多了,一不小心就会漏看。另外投票时间也太短了,象我刚刚才注意到黄帅这个条目已经遇难了。作为文革期间著名的“黄帅事件”的主人公,这个人绝对有存在于Wiki的价值,就算“条目看上去像广告“(因为是黄帅本人写的),那也只是需要wikify,不需要一棍子打死吧。金翅大鹏鸟(talk) 2007年5月31日 (四) 14:0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