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
嫁妆是聘娶婚里,女子出嫁时,女子或女子的家人在婚礼之中[1],从女方家带到丈夫家去的钱财、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也作嫁装、嫁资、妆奁、奁具[2],钱财又称嫁妆钱,或统称为陪嫁品、陪嫁物。与其相反的概念是新郎家给女方家庭的聘礼。嫁妆和聘礼都是广泛分布于全世界的古老习俗,其存在时间大大早于可考记录。除陪嫁物外,包括奴隶、仆役等身份的陪嫁人员,即是陪嫁人。
历史
[编辑]最初,嫁妆的目的是娘家为了新成立的家庭更容易发展而提供诸如种子钱一类的资助金,用于帮助男方更好的养活和保护自己的家庭,更长远的目的是,如果男方不幸去世,可以为女方和后代留下部分财产以度日。[3]此外,女方也可以在嫁妆之外协带一些钱财做为自己的私房。[4]
甚至在最早可考的记录,比如《汉谟拉比法典》中,嫁妆已经被描述为早已存在的习俗。这个习俗的规则包括:妻子在其丈夫死后可以获得其原嫁妆的一部分做为其遗产,这笔遗产只能够被她自己所出的后代继承,而其夫和其它女性所生的孩子则无权继承;如果其娘家在女子出嫁时提供了嫁妆,则该女子在之后无权要求父母的遗产。如果妻子去世时膝下无子,则其夫必须归还嫁妆,同时也可以收回部分聘礼;嫁妆的数量一般都很惊人。[5]
嫁妆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嫁入的女子受男方家庭的轻视和差的待遇,可以认为嫁妆是用来鼓励丈夫善待其妻。
在很多的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日本、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嫁妆的风俗至今仍大行其道。
汉字文化圈
[编辑]华人地区
[编辑]和世界多数其他地区一样,在中国传统嫁妆除作为妻子自用和守寡后的生活费,其他主要用途是如果夫家衰败了,没钱为孩子们出教育费用和女儿的嫁妆,这时妻子须用部分嫁妆承担这些费用。此外,在夫家有经济能力为女儿出嫁妆时,为了提高女儿在婆家的地位,妻子也可用其本人的部分嫁妆再进一步为女儿的嫁妆增资。
嫁妆是已婚妇女的私人财产,自宋以降受到历代法律的保障:夫家人无权染指妻子的嫁妆。通常情况下,如未经妻子的同意,夫家任何人都不能动用嫁妆,而且夫家人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嫁妆。[6]妻子去世后,嫁妆只能由其亲生子女继承,如妻子无后,其娘家人可取回嫁妆。[7]如夫妻离婚,则嫁妆清单上的所有财产都要归还女方。[8][9][10][11]此外,在宋朝,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女方的父母会在女儿出嫁前,也就是双方订婚的时候,将嫁妆清单列好,上面一条条地写着“某物有多少”。男女双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财产逐项写清楚,然后双方共同签字。万一以后夫妻离婚,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女方都要带回娘家,一个都不能少。这就是中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契约,类似当代的婚前财产公证。[12]由于始于北宋的这类法律较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后世历代法典均沿袭此原则,[6][7][9][10][11]即使宣统退位之后,中国走入共和,各届政府所定之法律仍遵循了始于北宋的法律传统,对女方实施不同限度的保护。例如中华民国民法 ·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四节、夫妻财产制和第五节、离婚条例中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嫁妆,但仍体现了对女方财产的保护。[13][14][1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则更是规定,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也即女方如果没有将新郎或新郎家人的名字登记在嫁妆之下,以示法律上正式认证女方转移嫁妆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至男方,让新郎或新郎家人为嫁妆的拥有人或共同拥有人,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则为女方的婚前财产。[16]元朝之后,政府鼓励女性守贞,离婚妇女和寡妇若再嫁或改嫁,元明清法律均不允许其带走嫁妆。[17][18]但在此期间只要离婚妇女和寡妇不再嫁或改嫁,其嫁妆仍受到同样保护。[6][7][9][10][11]
自宋以来,历代法律规定嫁妆必须至少为聘礼的一半或更多,[19]但也有家境富裕户多给,甚至多于聘礼。例如范仲淹于1050年为其创办的义庄制订支出规则时,定下出30贯钱为嫁女儿时使用,儿子娶妇则为20贯钱,后来增加为:“嫁女者钱五十千,娶妇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 [20]但嫁妆并不能无限增加,其上限取决于古代中国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21]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22]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23]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23]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由此,给女儿的嫁妆绝不能超过当时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如果超出此上限,便违反了男尊女卑的程朱理学,属大逆不道之过,为古代中国社会所不容。[23]如此会造成嫁妆达不到法定标准:嫁妆已达上限,但尚未达到聘礼的一半。解决办法是用聘礼或妻子的嫁妆补贴女儿的嫁妆,使其达到法定标准。因为妻子的嫁妆不属于夫家,女儿的嫁妆已达上限,夫家不再增资,已完全符合封建礼教宗法之规定,从夫家之外的财源补贴女儿的嫁妆也为历代封建宗法礼教所允许。值得注意的是,历代嫁妆虽有最低法定标准,却无具体数额,肇因自唐以降,聘礼没有具体数额限制,所以嫁妆的最低法定标准也无具体数额,只有比例。[24]
嫁妆一般多为金钱和实物,旧时富裕人家常常会把生活用品统统备齐,称“半房嫁妆”,如果嫁妆包括全部生活和生产所需者,则称“全房嫁妆”。[25]但除现金、实物外,有时也包含土地,如农田、房产、商铺之类的不动产,称之为妆田或妆产。金钱会因通货膨胀而贬值。除通膨之外,实物还会因折旧而贬值。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则相反,长期而言不但不会贬值,反而会升值。虽同为嫁妆,但由于金钱和实物不同于土地之类的不动产,历代律法和民俗却对两者的规定也不同。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土地比金钱更为重要,因人们通过耕种土地获得粮食以维生,所以它是人们的生存之本。[26]拥有多少土地是家庭贫富的关键标准,因而在传统中国农耕社会,土地的权属问题也十分复杂,土地交易转手程序也十分繁琐。相应的,中国传统家庭和宗族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金钱实物。 [26]为维护门第,须保证宗族的优先权,使田产不致分散到宗族以外造成土地旁落,其具体作法是卖地时需先遍问叔伯弟侄等有优先购买权的“亲房”。亲房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本家族人。族人不买,则由亲及疏遍问姻戚,姻戚不买,则问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买,还要遍问地邻。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买。[26]例如曲阜衍圣公孔府的田产记录中只有“婆媳之间的田产相互授受”,而没有任何把田产作为女儿嫁奁的记录。这样外姓女子嫁入孔府可以带来妆田,而孔氏宗族的女子出嫁绝不陪送妆田,带入孔府的妆田也只传给媳妇,不许授予女儿。[27][28]这种田产传媳不传女的作法,同封建族谱上规定祭田不能卖与外姓具有同样功效,目的是使田产不致落入外人手中。[27][28]
在历代中国,农田、房产、商铺等不动产的权属分为地底权(田底权)和地面权(田面权),也分别称为地骨权(田骨权)和地皮权(田皮权),地骨权为所有权和转售权,地皮权为经营权和受益权。[26]历代中国族规法律、法律规定,婚后妆田的收益归夫家,但妆田为妻子娘家所有。夫家也可直接参与妆田的直接经营,但须自负盈亏。不管是否直接参与经营,夫家绝对不能转让和出售任何妆田。[29][30]如果妆田亏本,入不敷出,即使妻子尚在或已有子女,妻子娘家也可收回妆田。因为嫁妆是妻子自用和守寡后的生活费,和夫家衰败时没钱为孩子们出教育费用和女儿的嫁妆,用妻子的部分嫁妆承担这些费用,但妆田亏损,不但无法用于原定用途,反而成了累赘,失去了原有意义,无法完成原有使命,因此妻子娘家收回妆田不但合情合理,无可非议,也受到族规家法及法律之保障。而让夫家直接参与经营妆田,则可鞭策夫家时时刻刻努力工作以让妆田盈利,对夫家,妻子,和妻子娘家都有好处。因而以现金、实物和不动产为嫁妆各有利弊。现金、实物的嫁妆夫家虽不能动,但在妻子有后的情况下嫁妆一定可传至子女。以不动产为嫁妆的妆田可让夫家立即增加一笔可让夫家随意动用支配的收入,但妆田可被妻子娘家随时收回,不一定能传至子女。[29][30][31]
和现金、实物不同,土地是不动产,不可迁移,不能像金钱首饰、生活用品、生产用具那样带到夫家。如果缔姻两家相距较远,则婚后对于作为妆田的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都极为不便。同时,土地也是中国历代朝廷重要的税收来源,和其他政策(如人口和迁徙)的决策根据,中国历代法律对妆田的规定因而比嫁妆中的现金、实物的约束更为严格繁琐。由于种种限制、管理不便、陪送土地属“非习惯性”行为,嫁妆中较少陪送妆田。因此,妆田是家境殷实,豪门富户的特例,[32]并不具有普遍性,多数家庭没有陪送土地的习惯。即便是能给妆田的豪门富户,也一般都不给,而是和经济能力有限的家庭一样,宁可典卖土地置办其他类型的嫁妆。由于嫁妆全是实物时不太方便灵活,晋武帝司马炎干脆改变旧例,于太康八年(公元287年)下诏决定以后公主出嫁不必准备物品,给她足够的钱就行了。于是,当嫁妆是金钱时就成了“嫁资”。[33]
除一般生后用品之外,古中国嫁妆中,还包括性教育工具。从汉朝开始流行一种嫁妆画给新娘做嫁妆,被称为“女儿图”或“枕边书”。一般是8到12张不同性交姿势的春宫画,由木版印制,具有浓厚的乡土和民间色彩。新婚之夜挂于帐中,新婚夫妻按图索骥,以指导其婚后的性生活。张衡在《同声歌》中曾有这样的描写:“陈图列枕帐,素女为我师。” [34]由于中国传统上认为房事虽不洁,但因性交代表处于顶点给人生命的阳气,却是大吉大利的。所以在中国古代,春宫画可以驱走代表黑暗的阴气。[35][36][37][38][39]因此除了性启蒙和性教育之外,在中国古代,春宫画和其他性教育工具在古代中国的用途不仅仅是限于性教育,还被认为有邪避邪消灾的功效。[35][36][37][38][39]古人将春宫画挂在房梁上用于避火驱邪,[40]明朝更时兴将春宫图贴在大门上防鬼。[41][42][43]晚清编印《双梅景丛书》、《观古堂汇刻书》的叶德辉也爱用春宫画来防止藏书受灾。[41][42][43]虽朝廷于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 为纠正社会风气而颁布法令,使春宫画随之走向衰微,[35][36][37][38][39][44]但春宫画仍然一直残存流行到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在女子出嫁时日,父母都购买春宫画作为嫁妆带到男方家里。
另一种常见的性教育工具是“压箱底”,是一种拳头大小的带盖瓷器、石器或玉器,其外形多为娃娃、鱼、小船或水果形状,内藏一对呈交媾状的男女塑像。所谓压箱底,一是因为房事羞于启齿而秘而不宣,只有在女儿出嫁前夕,父母、姑、嫂或已出嫁的姊妹持之以示女。同时,女子出嫁时日,奶娘、稳婆、迎亲婆都会教授其性知识。[45]二是古人认为鬼魅能在不开启人们箱笼、门窗、柜橱、盒袋或锁的情况下窃走财物。[41][42][43]而性乃污秽不洁之事,如以春宫画贴门上则鬼不敢进,巾灶头上可驱鬼避邪、防火消灾等等。[35][36][37][38][39]有了压箱底压在箱子底下用来辟邪,鬼魅就避而远之,不敢来行窃了。[35][36][37][38][39]所以同春宫画相似,传统上古人也用来压箱底压邪避灾。[41][42][43][46]除了陶瓷、石、玉质压箱底外,也有香囊压箱底。如《红楼梦》里,贾母身边做粗活的丫环傻大姐在大观园假山上捡到两个妖精打架的香囊就属此类,最终造成贾府主子抄检大观园的行动。[47]
在春宫画和压箱底之外,中国古代嫁妆里另一种性教育或性启蒙教具为春宫钱,其形状同古代铜钱。[46][48][49][50]正如同春宫画又称为避火画一样,出于早期先民的生殖崇拜、性交繁衍崇拜,以及被认为有辟邪消灾的功能,春钱又称春宫钱又称避火钱、春钱、花钱、秘戏钱、合欢钱,钱上镌有不同体位的性交浮雕。[46][48][49]与嫁妆中其他性教育或性启蒙教具一样,古人常在钱箱或装有贵重物品的箱内放上一枚以祛邪,认为这样一来鬼神就不敢把箱内物品偷走了。[40]春钱上一般镌刻:“明皇御影”、 “松柏长青”、“福如东海” 、“风花雪月” 、“夫妻和谐”、“花月宜人”、“风流韵事”字样,[51]“松柏长青”表示长寿,“福如东海”表示快乐有福, “风花雪月” 和“夫妻和谐”表示美满,“花月宜人” 寓意男女相恋,“风流韵事”则其意自明。[51]
如果嫁妆低于法定标准,新娘在夫家的地位则会被大大降低,原本应该是正室的会降格为妾。原本出身为良妾的会被降格为贱妾,甚至会像婢妾和通房那样被丈夫转赠或出售,因为没有嫁妆或嫁妆达不到法定标准,新娘相当于男子花钱买来的贱妾甚至不属正式配偶的婢妾。所以,中国古代再穷的人家在嫁女时,都尽量会准备一份体面的嫁妆,让女儿在婆家能抬起头来。[52]即使嫁妆再不体面,也须达到最低法定标准,以免将来女儿因嫁妆低于彩礼的一半而可能被出售或转赠。因此,自宋以降,女儿自打一生下来就要积攒嫁妆钱。[53]有的人家因为没有准备,到女儿出嫁时一时拿不出钱,只好将自家住房、田地或其他财产抵押出去,或是向亲朋借钱,给女儿置办嫁妆。例如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嫁女时为了给女儿筹办嫁妆,特地卖了他在河南新乡购置的一块好地,凑了九千四百缗,让女儿带进了婆家。当时的九千四百缗相当于现今人民币282万元,所以嫁女之后,苏辙在日记里自嘲这是“破家嫁女”。[12]
宋朝嫁妆风气浓厚,司马光说:“今世俗之贪卑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蔡襄任福建福州之官时,曾表示“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嫁妆送到新郎家时,“己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怖。” 宋代文学家苏东坡,在嫁外甥女时,便借了二百贯“以为遣嫁之资”。在当时就连宋神宗的弟弟扬王赵颢,都因私产有限,但多个女儿几乎同时到了婚嫁年龄,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预支一些俸禄。[54]清朝的嫁妆风气不减,据道光《安平县志》称:“贫者减他物,而床帐必具”同治《洪洞县志》的记载:“近俗竟有假妆奁为饵,以争财礼者。既有用铜锡充数,以骗亲者;更有以好看为名,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及赚物到手,或尽裁减,或竟当(卖)者,致使日后残恨其妇,诟詈其婿,究以两姓之好,遂成仇雠。”曾国藩的曾孙女曾宝荪回忆其母以“平妻”身份嫁曾广钧,曾宝荪祖母郭太夫人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礼” 。[55]因为“厚嫁”和重聘礼,古代好多穷人家的女儿因此无法及时出嫁,儿子娶不起老婆的现象也很常见。如在清代,即便在“康乾盛世”,都有不少女子因为置办不起嫁妆成了“剩女”,甚至一些皇族宗室女也苦于没嫁妆而无法出嫁。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有奏折便称,有41位宗室女因贫不能出嫁。康熙皇帝看到后,便恩赐每人银百两,供其置办嫁妆。[56]乾隆皇帝也曾下旨,赐给家境贫穷的宗室女“银一百二十两以为妆费”。[57]民国初年的嫁妆风气仍盛,据民国《凤山县志》载:“女家备办上述各物,除将男家所给聘金用尽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时须贴用一二百元,现时约贴数万元。”民国《乡宁县志》载:“百余年来,渐重财礼。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58]民国《上林县志》记载:“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约二十四千文者谓之中礼,三十二千文者谓之上礼,迨光绪中叶后,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赔奁所费称是,或且倍之,冀争体面”。
在台湾视嫁妆为一种约定成俗的风俗习惯,在旧社会中的台湾男女两方多为经过相亲而成为夫妻,婚姻多为长辈所主导,一旦礼成,双方长辈讨论时就会提到聘金、嫁妆等相关事宜,而众多的陪嫁物品将会表列书写于红色的纸张或绢绸布料上,称为妆奁总单或妆奁目录。妆奁内容可概分为柴料(即木制家具,如箱、橱柜、椅子、镜台等)、布类(如各式衣服、蚊帐、枕头、棉被等)、金器(如戒指、头簪、链仔等)等三大种类。此外,还包括现银、土地与租谷。富有人家嫁女的妆奁,除了日常用品之外,还有随嫁的女婢、老妪等服侍新娘的佣人。[59]王祯和小说《嫁妆一牛车》就是讲这一类故事,又宣称“在室女一盒饼,二嫁底老娘一牛车!”。但因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男女因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比例已经提高,现时聘金与嫁妆的风俗也已渐渐淡薄。只是会按照古礼象征的给予聘金以及嫁妆。
日本
[编辑]日本的嫁妆,在“家”的制度下,家庭富裕的新娘嫁入家庭比较贫困的新郎家是所携带的财产,称为嫁荷,其中以金钱支付的嫁妆钱称为“持参金”。和纳征时男方完全负担的聘礼相对应,嫁妆完全由女性家庭支付。近年来,嫁妆的习俗已逐渐淡化。只有礼仪形式的嫁妆。
朝鲜
[编辑]朝鲜的嫁妆称为婚需,现代大韩民国多由男家负责买房子,女家负责家具,婚需即为女家负责的家具。
印度
[编辑]印度高嫁妆风俗中,有种姓制度、高嫁低娶的背景。较低种姓女性通过付出高额嫁妆嫁给较高种姓男性,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在印度的上流阶层,嫁妆还具有给予新娘幸运的祝福和帮助她在新家里得到富贵的含义。除了衣服,珠宝,鞋袜和首饰之外,现在的嫁妆还包括了家电比如冰箱,电视和洗衣机。在印度有大量的产业为具有特权的富有的家庭举行的甚大的婚礼服务。实际上,在印度为礼物进行包装的形式就被称为嫁妆包装。虽然嫁妆系统在印度充满了罪恶,但仍得到大多数印度社会受过教育的人口的支持,很多新娘为无法满足男方的嫁妆要求而深受其苦。[60]近几年,尽管执法单位声称情况已得到控制,跟嫁妆有关的死亡案件据称仍有增多之势。[61][62]
嫁妆谋杀
[编辑]嫁妆谋杀是孟加拉国和印度地方性特有的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索奁焚妻作为嫁妆谋杀的一种形式,常指年轻的妻子因为其娘家拒绝提供再次要求的嫁妆,而被其夫或婆家杀害的情况。这些女性一般被洒上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液体,并被活活烧死。[63]
Virendra Kumar和Sarita Kanth指出,索奁焚妻被认为是印度的一项严重的公众思想健康问题,[64]这个具有历史和文化的争端造成了每年600-750印度女性的死亡。[64]1995年的一份《时代杂志》的报告指出印度每年因为嫁妆谋杀造成的死亡人数从八十年代早期的400人左右上升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的 5800人左右。[65]一年之后CNN制作的一份报导更指出每年印度警方都接到超过2500份的关于索奁焚妻的报告。[66]
因为索奁焚妻和嫁妆谋杀而臭名远扬的印度已于1961年根据印度嫁妆法案禁止了嫁妆的习俗。
欧洲
[编辑]在欧洲,嫁妆是很常见的习俗。在荷马时代,希腊人的聘礼习俗出现于古典希腊时期,和其相对应的嫁妆则出现在古典时期的后期(约公元前5世纪) 。古罗马人也遵循这些习俗,虽然塔西佗的记录表示日耳曼人遵循相反的遗产习俗。
如果娶嫁双方对嫁妆的衡量标准不同,或是无法意见一致,可能会使婚礼取消。威廉·莎士比亚在他的作品《李尔王》中即出现了这一情况:当科德利雅的一个求婚者听说李尔王将不给她嫁妆的时候就取消了求婚。在《一报还一报》中克劳迪奥和朱丽叶在婚约后因为其双方家庭为嫁妆问题的长期口角而无法结婚,两个人最后无法忍耐,发生了婚前性行为。安哲洛发誓否认他取消和马莲娜的婚约的动机是她的嫁妆全部在海上遗失。
民俗学者常将童话《仙杜丽拉》解释为后母和继女之间为了财产,其中包括了嫁妆的来源的竞争。焦阿基诺·罗西尼的歌剧《灰姑娘》更加直言的指出了这个经济根源:唐.马格尼菲科只想为自己的女儿准备一笔殷实的嫁妆,以引诱身份比较高贵的求婚者,如果他需要准备了三份的话,其平均每份的数量就会大大减少,而无法吸引好的求婚者。[67]
当时对绑架和强奸未婚女性的绑架者或强奸犯比较通常的处罚是让他们为该女子提供嫁妆。直到20世纪末这个现象还偶尔出现,被称为破贞赔偿(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男子给予未婚妻因其破贞而应付的赔偿金)或毁弃婚约。
为穷苦的女子提供嫁妆被认为是富有的教民们的一种施舍的形式。圣诞节的长袜风俗来自圣尼古拉的传奇故事,他将金币投入三个贫穷的姐妹的长袜中,让她们得以有嫁妆出嫁。葡萄牙的圣伊丽莎白和秘鲁的圣玛定‧包瑞斯都详细的记录了关于教民们施舍嫁妆的情况,根据公会的公告,一位罗马的教民因为资助了嫁妆,而获得了乌尔巴诺七世的全部地产作为回报。因为法国皇室资助了很多女性嫁妆,劝服她们出发去新法兰西结婚并定居,因此她们也被称为 filles du roi (国王的女儿们)。
在欧洲的某些地区,特别是东欧,用土地作为嫁妆是很常见的。例如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本特海姆国,没有儿子的家庭会赠予其女婿一块土地作为嫁妆;不过该女婿一般会被要求使用女方的姓,以延续家族,即入赘。
当英格兰的查理二世和葡萄牙的公主凯塞琳结婚时,葡萄牙皇室将印度的孟买和摩洛哥的丹吉尔作为公主的嫁妆送给了英国皇室。
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嫁妆在上流社会看来是将女儿会继承的遗产提早交给她(父母死亡之前);只有没有得到嫁妆的女儿才可以在父母死后的到一部分遗产。如果夫妻无后,则他们去世后,女方的嫁妆将退还给她的娘家。[68]
在某些情况下,修女进入修道院时会获得本应该作为其嫁妆的财产。
德国
[编辑]在德国,嫁妆的习俗一直到20世纪还存在,在未出嫁的女性在结婚前其父母都会为其准备一笔贮备,以暂时资助她将来开始新的生活的基本开支。这笔被当做嫁妆的贮备常常包括一流的家用纺织品(如桌布、窗帘等),餐具以及其他家庭必需的物品,这些大多数都作为礼品包装好,直到婚礼当天才拆包。这个传统在20世纪的百年间逐渐淡化,到了今日已很少有家庭会这样做了。
来源
[编辑]- 书籍
- 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嫁妆[永久失效链接] 于2011 年4 月11 日查阅
- ^ (中文)《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编,商务印书馆 出版(1996年7月修订第3版),ISBN 7-100-01777-7,第611页。
- ^ Dowry - Reference.co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rom The Columbia Electronic Encyclopedia, 2004
- ^ Fleitas v. Richardson, 147 U.S. 550 (189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Thompson, James C., B.A., M.Ed., Women in the Ancient World: Women in Babylonia Under the Hammurabi Law Cod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6.0 6.1 6.2 元朝《元典章》卷 19 《家财》:“弟兄分争家产事: 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均分之限。”
- ^ 7.0 7.1 7.2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卷8。
- ^ 北宋·窦仪《宋刑统》:户婚律
- ^ 9.0 9.1 9.2 南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户婚
- ^ 10.0 10.1 10.2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卷5“妻财置产不系分”
- ^ 11.0 11.1 11.2 清朝《大清律例》:“离婚之日是,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
- ^ 12.0 12.1 宋朝就有“婚前财产公证”. [2010年12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2月23日).
-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三款、约定财产制·第三目、分别财产制·第一千零四十四条、分别财产,夫妻各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管理权及使用、收益权。
-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三款、约定财产制·第三目、分别财产制·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妻以其财产之管理权付与于夫者,推定夫有以该财产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费用之权。前项管理权,妻得随时取回。取回权不得抛弃。
- ^ 中华民国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五节、离婚·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离婚时,无论其原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各取回其固有财产,如有短少,由夫负担。
- ^ 嫁妆是婚前财产吗,离婚时嫁妆和彩礼如何处理?. [2018年].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 ^ 元朝《大元通制》之《通制条格》:“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 明朝《大明会典》、清朝《大清律例》:“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 北宋·窦仪《宋刑统》:“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 ^ 北宋·范仲淹 《范文正公集》附录《义庄田约》:“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 ^ 23.0 23.1 23.2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
- ^ 唐朝·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13户婚:“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
- ^ 彩礼与嫁妆. [2018年12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2月8日).
- ^ 26.0 26.1 26.2 26.3 毛立平. 论清代“奁田”.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7年, 第2期: 54~63页 [2007年]. ISSN 1000-422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1).
- ^ 27.0 27.1 何齢修. 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 孔府研究. 北京市: 中囯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9月: 628页 [2018年12月7日] (简体中文).
- ^ 28.0 28.1 齐武. 孔氏地主庄园. 北京市: 中囯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2年6月1日: 219页 [2018年12月7日] (简体中文).
- ^ 29.0 29.1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北京市: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1088页 [2000年5月1日]. ISBN 7562017964 (中文).
- ^ 30.0 30.1 四川大学历史系.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 成都市: 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6年: 592页 [1996年11月1日]. ISBN 7561414595 (中文).
- ^ 清朝·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香山郑叟婚二女》:“香山郑家村,其始祖郑某,积产至数十万,年将七十,无子,仅一女,已嫁,不复作求嗣想,遂倾产与婿,欲依以终老,数年矣。一日,偕婿父散步郊外,忽外孙以饭熟请,郑以为唤己也,应之,而外孙以请其祖对。食已,因思竖子且如此,其余可知,遂决计他徙。而券契累累,均在婿手,踌躇无计,忽佯作腹痛,呻吟达户外。女走视,曰:“予病非药石所可医,往者发时,百医罔效,必以储放券契之箧满盛券契以代枕而后乃瘳,可速将之来。”女与之,郑即枕曰:“可矣,予欲睡,幸勿扰我。有顷,郑启户遁,而遍裹券契于衵衣中。因忆邻村佃户某居室不远,径往投之。既入,与佃夜话,屡以羡汝家众为言,而属目于二女。二女皆及笄,稍具姿色。佃窥其意,又以其年迈巨富而无子也,睥睨之,因乘问曰:“小人有女,如不以陋质见憎,当令执箕帚,奉巾栉,或天不绝人,一索得男,以续宗祀,亦终胜于倚人门户也。”郑首肯。是夜,宿佃家,连御二女。娶后年余,姊妹各举一男。郑享寿九十余岁,犹及见二子之毕婚也。数百年来,子姓蕃衍,所居市落,群呼之为郑家村。”
- ^ 清朝·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王永康娶吴三桂女》:“苏州王永康,吴三桂女婿也。初,三桂与永康父同为将校,曾以女字永康,时两人俱在襁褓。未几,父死,家无儋石,寄养邻家,比长,飘流无依,年三十余犹未娶也。一日,有相者谓永康曰:“君富贵立至矣。”永康闻之,颇自疑。某叟者,永康之戚也,知其事,告永康。时三桂已封平西王,声威赫奕。永康偶检箧,果得缔姻帖,始发奇想,遂行乞至云南。无以自达,乃书子婿帖诣府门投之。越三宿,乃得传进。三桂沈吟良久,曰:“有之。”命备一公馆,授为三品官,供应器具,咄嗟而办,择日成婚,奁物甚盛,并檄江苏巡抚为买田三千亩,大宅一区。苏抚承意旨,为购明末张士诚婿潘元诏故居,地广大,多林木,即齐门内之拙政园也。三桂败,永康已前卒,其后家产亦入官。”
- ^ 南梁·沈约《宋书》、唐朝房玄龄 等《晋书》:诏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为备物,赐钱使足而已。”
- ^ 东汉·张衡 《同声歌》:“邂逅承际会,得充君后房。情好新交接,恐懔若探汤。不才勉自竭,贱妾职所当。绸缪主中馈,奉礼助蒸尝。思为莞蒻席,在下比匡床。愿为罗衾帱,在上卫风霜。洒扫清枕席,鞮芬以狄香。重户结金扃,高下华灯光。衣解金粉御,列图陈枕张。素女为我师,仪态盈万方。众夫所希见,天老教轩皇。乐莫斯夜乐,没齿焉可忘。 ”
- ^ 35.0 35.1 35.2 35.3 35.4 解密:春宫画为什么在清朝开始消亡的真正原因. [2013年6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23日).
- ^ 36.0 36.1 36.2 36.3 36.4 三阳开泰"是什么意思?三阳开泰的寓意.
- ^ 37.0 37.1 37.2 37.3 37.4 古代春宫画的变迁. [2005年10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1日).
- ^ 38.0 38.1 38.2 38.3 38.4 春宫画--中国古代最流行色情艺术的变迁. [2005年6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年6月11日).
- ^ 39.0 39.1 39.2 39.3 39.4 古代春宫画:从性教育到低俗. [2005年7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年6月26日).
- ^ 40.0 40.1 避火图. [2012年9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4月8日).
- ^ 41.0 41.1 41.2 41.3 明朝把春宫图贴大门防鬼. [2018年3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7日).
- ^ 42.0 42.1 42.2 42.3 古代认为性为不洁之事:明朝把春宫图贴大门防鬼. [2011年5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4月8日).
- ^ 43.0 43.1 43.2 43.3 性文化之古人为何把春宫图贴门上或吊房梁上. [2018年2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3月8日).
- ^ 清朝·《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之257:“夏。四月。壬申朔。乙亥。谕礼部、朕惟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心、厚风俗、必崇尚经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近见坊间、多卖小说淫辞、荒唐俚鄙、殊非正理。不但诱惑愚民、即缙绅士子、未免游目而蛊心焉。所关于风俗者非细。应即行严禁。其书作何销毁、市卖者作何问罪、著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具奏。寻议、凡坊肆市卖一应小说淫辞。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与督抚、转行所属文武官弁、严查禁绝。将板与书、一并尽行销毁。如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者、初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级调用。从之。”
- ^ 刘达临. 《中国与日本的性文化比较:浮世与春梦》.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2004年. ISBN 7-5057-2036-8 (中文(简体)).
- ^ 46.0 46.1 46.2 避火画. [2015年5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19日).
- ^ 曹雪芹. 红楼梦 第七十四回:奸惑馋抄检大观园. 1791 (中文).
- ^ 48.0 48.1 春宫钱. [2017年11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0月11日).
- ^ 49.0 49.1 花钱. [2017年11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2月1日).
- ^ 合欢钱. [2014年3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4月8日).
- ^ 51.0 51.1 秘戏钱. [2006年12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8月10日).
- ^ 古人结婚也不易:盘点古代另类嫁妆. [2014年8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7日).
- ^ 南宋·宋孝宗隆兴元年进士袁采《袁氏世范》:“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
- ^ 清朝·徐松《宋会要辑稿·帝系》二之一三:“三年三月四日,扬王颢奏:“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望特于左藏库借交料钱三万贯,月以料钱四贯除折还纳。”从之。”
- ^ 《曾宝荪回忆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P4
-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年: 1931页 [2018年12月7日]. ISBN 9787500419167 (中文).
- ^ 清朝·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高宗筹宗室婚嫁》:“又念婚嫁无所瞻仰,特命王公行辈最尊者,司宗室红白事件,遇有婚嫁者,赐银一百二十两以为嫁妆。”
- ^ 《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683页
- ^ 2841&index_info_id=4824 “待估而嫁”— 妆奁清单中的台湾女性[永久失效链接]
- ^ Ayurvedic practitioner arrested in dowry case: Karnataka[失效链接]
- ^ Krishnakumar, Asha. Scanning for death. The Hindu. 1998-12-05 [201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9-07).
- ^ Srikrishna, L. Harassment of women down, dowry deaths up. The Hindu. 2007-03-02 [201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13).
- ^ Ash, Lucy. India's dowry deaths. BBC. 2003-07-16 [2007-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 ^ 64.0 64.1 Kumar, Virendra, and Sarita Kanth, 'Bride burning' in The Lancet Vol. 364, pp s18-s19.
- ^ Pratap, Anita, Time Magazine, September 11, 1995 Volume 146, No. 11
- ^ Yasui, Brian. Indian Society Needs To Change. CNN. 1996-08-18 [2007-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30).
- ^ Marina Warner, From the Beast to the Blonde: On Fairy Tales And Their Tellers, pp. 213–4 ISBN 0-374-15901-7
- ^ Gail MacColl and Carol McD. Wallace, To Marry An English Lord, pp. 166–7, ISBN 0-89480-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