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營機構
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當然委員律政司司長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1997年
法律基礎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
類型法定機構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英文: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推薦司法人員法官裁判官等)的公營機構,於1997年7月1日根據香港法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取代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英文: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根據《香港基本法》,司法人員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而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1]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9名人員所組成,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2]擔任當然主席,由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7名則由行政長官委任,當中包括兩名法官大律師律師各一名,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人士。投票採絕大多數制英語Supermajority[3];而所有人對決議均無否決權

參考文獻[編輯]

  1. ^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八十八條
  2. ^ 香港司法機構首長
  3. ^ 凡有7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5票表決贊成;凡有8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6票表決贊成;凡有9名委員出席時,最少有7票表決贊成[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