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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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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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色法國
同性性行為合法(自1791年)
同意年齡於1982年平等化
性別認同表達允許變性者更改法律性別
同性伴侶關係法國民事結合(自1999年)
同性婚姻(自2013年)
兵役議題允許男女同性戀者服役時公開性向
反歧視保障保障性傾向(見下方

法國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傳統上便採取社會自由主義,在國家的立法上也有所對應。

同性性行為相關舊法[編輯]

性悖軌法[編輯]

法國大革命以前,同性性行為是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

1750年7月6日,讓·狄歐特和布魯諾·勒努瓦因同性戀身分而遭火刑處死,是最後以此為罪名的刑事案件[1]

法國大革命時在1791年所頒佈的刑法典章法未提及個人私下的同性行為,首度為同性戀除罪化。這項保障個人性行為的方針也被保留在1810年刑法典中,並為法國本土與其殖民地所遵循。然而,同性戀異裝行為仍被視為異類、不道德,同志時常被冠上違反公共道德和秩序等相關罪名,故法律一直有名無實。亞爾薩斯洛林公國地區在1940年被納粹德國侵略時,其境內部分同性戀者亦受到嚴重迫害、被遣送至集中營。

反歧視法[編輯]

1985年,法國社會黨政府頒布性別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在就業、住宅和其他公共或私人供應之服務或商品等方面的性別歧視。男女同性戀者亦可在軍事部隊服役時公開其性傾向。

同性婚姻合法化[編輯]

2013年2月2日,以249票贊成,97票反對,通過同志婚姻法第一條,定義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協議,整個法案將持續表決至2月12日。[2][3]左翼社會黨大部份支持法案,惟右翼黨派投下反對票。

概要[編輯]

項目 合法性
同性性行為合法化 是自1791年
同意年齡平等化 是自1982年8月4日
反歧視法適用於就業 是自1985年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是自1985年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領域(包括:仇恨言論 是自2004年
同性婚姻 是自2013年4月23日
承認同性伴侶為事實伴侶關係 是自1999年11月15日
承認同性伴侶為民事結合關係 是自1999年11月15日
同性伴侶之共同領養及繼子女領養皆為合法 是自2013年
同性戀者得合法公開在軍界服務 是
性別重置權力 是
跨性別行為之疾病除罪化 是自2009年
公開穿著自由(例如異裝) 是自1946年(實際上,基於憲法實施)2013年(法律上正式廢除)
所有伴侶及個人進行體外人工受精代理孕母之平等管道 否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否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l'histoire chronologique de l'homosexualité en France. 2011-06-21 [2012-0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1) (法語). 
  2. ^ 存档副本. [2013-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2). 
  3. ^ Unpopular French President Nicolas Sarkozy Desperately Woos Les Gais. Queerty.com. [6 May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