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議案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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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1日,新加坡舉行了關於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條款的公投。該公投由新加坡自治邦時任總理,人民行動黨(PAP)籍的李光耀提出。而當時的反對黨,尤其是社會主義陣線(BS),對全民公決的框架有所異議。該黨認為公投並沒有設置完全拒絕合併的選項供選民選擇。儘管如此,全民投票還是向選民提供了三種選擇,即A部分自治,B完全合併,C參照東馬待遇。最終71%的選民選擇了具有最高自治權的選項A。[1]

背景[編輯]

英國在二戰後勢力大為衰落,同時全世界去殖民化浪潮興起,因此計劃逐步撤出蘇伊士運河以東的殖民地,但是在1950年代冷戰思維的影響下,英國政府著重考慮的是這個去殖民化 (decolonization) 的進程,需要保證從東南亞華麗撤退,保持自己對舊殖民地地區的政治影響力,故不能讓這些殖民地落入共產主義的影響之下。因此,英國就有把幾個東南亞的殖民地撮合起來的所謂「大計劃」(Grand Design) 的設想。 鑑於面對新一輪的制憲談判和新加坡政局出現不穩定的狀態,1961年4月18日英國的殖民地政策委員會 (Colonial Policy Committee) 召開會議,會上決定將馬來亞、新加坡與北婆羅洲三邦(砂撈越、汶萊、沙巴)聯合組建成「大馬來西亞」。[2]

爭論[編輯]

新加坡政府推行的與馬來亞合併計劃遇到的第一個內部挑戰,來自執政的人民行動黨(PAP),與各反對黨之間的政治鬥爭,包括社會主義陣線自由社會黨工人黨人民聯合黨人民黨

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在1959年大選中,贏得了51個席位中的43個的大勝,從而依靠勝選獲得的執政優勢與政治威望為基礎,尋求參與馬來西亞聯邦的組建。但是,人民行動黨內部對於是否該加入組建聯邦產生了巨大的意見分歧,甚至導致左右兩派公然決裂。1961年7月,在就對政府的信任投票進行辯論之後,十三位人民行動黨議員[3]因拒絕投下信任票而被從人民行動黨開除。隨後,13位被開除議員聯同被行動黨開除的其他左派成員一同成立了一個新的政黨,即社會主義陣線,簡稱「社陣」。也因此,人民行動黨在立法議會中的多數席位減少到51個席位中的26個。

公投合理性[編輯]

執政的人民行動黨認為,根據林德憲法英語Singapore Colony Order in Council 1955,國家合併議案已在立法議會獲得通過,因此在法律上並沒有進行全民公投的義務,仍然舉行公投是為了確保法案具有人民的授權。持有具有反對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立場的社會主義陣線指稱人民不支持合併[4],但李光耀宣稱人民支持合併。[5]

公民投票沒有設置反對合併的選項,因為在此之前沒有人在立法議會中「合法」提出過這個問題。由於缺乏投票反對合併的選擇權,全民投票的合法性經常受到新加坡左翼分子的挑戰。但李光耀和吳慶瑞表示,新加坡立法議會已經以33:0合法通過新馬合併,因此根據新加坡憲法,並不存在是否需要通過公投來決定「是否要跟馬來亞合併」。合併是民選國會決定的,政府決定合併公投,只是給人民一個選擇,希望通過什麼方式來加入馬來西亞,而不是決定要不要加入馬來西亞。[6]

聯合行動理事會[編輯]

由19名議員組成的聯合行動委員會(CJA)[7]通過將問題提交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聯合國17國委員會,聯合國殖民主義特別委員會,簡稱C-17),試圖阻止合併公投。1962年7月6日,CJA簽署了一項譴責全民公決的備忘錄,以提議修改法案來確保其繼續擁有在新加坡的基本權利,並保護其享有特權的經濟地位。CJA還批評了這些條款,以及公民投票中缺乏選擇的餘地。CJA在備忘錄中得出的結論是,新馬合併計劃將違反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的精神和決議。

提案[編輯]

選項和標誌 方案細則
選項 A 新加坡
  1. 新加坡將在教育和勞工問題上保留自治權
  2. 新加坡還將保留其語言政策,以英語馬來語華語淡米爾語為官方語言。
  3. 在合併後的第一屆議會中,新加坡將在馬來西亞下議院中被分配十五個席位。
  4. 所有新加坡公民將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1]
選項 B 檳城
  1. 新加坡將以與前海峽殖民地檳城(和馬六甲)同樣有利的條款加入聯邦。這將使新加坡與1948年《馬來亞聯邦協議》所規定的其他馬來亞州屬處於平等地位[8]而不會有比其他馬來亞州屬更多的自治權。
  2. 英文和馬來語將成為官方語言。[1]
  3. 只有在新加坡出生人士及其後代才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4. 新加坡也將在聯邦議會中有一定比例的代表。
選項 C 北婆羅
砂撈越
  1. 新加坡將以與婆羅洲地區(即砂撈越沙巴)同樣有利的條款加入聯邦。[1]
  2. 只有在新加坡出生人士及其後代才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抵制運動[編輯]

社陣強烈反對公投,號召支持者抵制公投或提交空白票,以抗議這場「受操縱的」全民投票。最終結果空白票達到144,000張以上,超過了全部票數的四分之一。[1]執政的人民行動黨政府預料到反對黨會有這一舉動,因此事先在選舉準則加入條文,表示如果空白票沒有達到絕對多數[1],則所有空白票數將會被計入贏得最多選票的選項。[9]即「空白票的意思就是拿不定主意,所以跟隨大多數選民的意願」。

雙方的媒體戰異常激烈,為拉攏不同族裔選民,雙方各自使用多種語言播放廣播節目。

結果[編輯]

選項 得票數 %
選項 A 397,626 95.82
選項 B 9,422 2.27
選項 C 7,911 1.91
有效票總數 414,959 100
有效票數 414,959 73.89
空白票數 143,077 25.48
無效/不清晰的票數 2,523 0.45
總投票數 561,559 100
註冊選民/投票率 619,867 90.59
來源: Direct Democrac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tate of Singapore, Government Gazette Extraordinary, No. 60, IV Dated 3 September 1962

在各自政府官方授權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砂拉越和新加坡之間的馬來西亞協定於1963年7月9日正式簽署。

新加坡在1963年9月16日與馬來亞正式合併,標誌著馬來西亞的誕生。直到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被驅逐出馬來西亞聯邦,成為一個獨立國家[10]

另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Singapore, 1 September 1962: Integration with Malay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Direct Democracy (德語)
  2. ^ 「馬來亞、新加坡和北婆三邦的政治聯合的發展是我們政策的終極目標」,「為了達至這個目標,政治和安全是最大的考量,唯有通過組成大馬來西亞英國人才有信心給予新加坡和婆羅洲地區全面自治的地位,這是非常明確的」。Tan Tai Yong, Creating Greater Malaysia: Decolon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Merger, Singapore, ISEAS, 2008.
  3. ^ 13位人民行動黨議員分別是李紹祖Low Por Tuck王順豐ST BaniSheng Nam ChinChan Sun WingOng Chang SamLeong Keng SengFeng Yin ChingLin You EngTee Kim LengTeo Hock GuanTan Cheng Teng
  4. ^ :新加坡立法議會辯論,1961年11月24日,第689-692頁
  5. ^ See: Lee Kuan Yew, The Singapore Story: Memoirs of Lee Kuan Yew (Singapore: Singapore Press Holdings, 1998) at page 393.
  6. ^ 新加坡國家檔案局,LKY/1962/LKY0726C
  7. ^ 19名議員是-
    來自社會主義陣線Lee Siew ChohLow PorTuckWong Soon FongST BaniSheng Nam ChinChan Sun WingOng Chang SamLeong Keng SengFng Yin ChingLin You EngTee Kim LengTeo Hock GuanTan Cheng Teng
    來自人民聯合黨王永元SV LingamNg Teng Kian
    工人黨大衛·馬紹爾
    獨立人士Hoe Puay ChooCH Koh
  8. ^ See: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Formation of the Malay States and of the Settlements of Penang and Malac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nto a new independent Federation of States under Federation of Malaya Constitution.
  9. ^ See: Singapore National Referendum Ordinance 1961.
  10. ^ See[永久失效連結] / non_version / cgi-bin / cgi_retrieve.pl?actno = REVED-INDEP《新加坡協議1965年獨立》和英國國會法案[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66/29 / contents Singapore Act 196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