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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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老秀斯
西方哲學
17世紀哲學

Hugo Grotius - Portrait by Michiel Jansz van Mierevelt, 1631
全名 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出生
學派 / 流派 自然法社會契約論人文主義經院哲學
主要領域 戰爭哲學國際法政治哲學基督教神学
著名思想 自然權利的早期理論、以自然法基礎正義之戰原則
这是关于
阿民念主义
雅各布斯·阿民念
雅各布斯·阿民念

背景
新教
宗教改革
抗辩五条
加尔文主义与阿民念主义争论史

人物
雅各布斯·阿民念
西蒙·伊皮斯科皮乌斯
胡果·格老秀斯
抗辩派
约翰·卫斯理

学说
全然败坏
有条件的拣选
有限的代赎
先行的恩典
有条件的保守

胡果·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勞秀斯格勞秀士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出生於荷蘭,為國際法鼻祖,亦為基督教護教學者。其名Hugo胡果)在國際公法首次傳入中國時,被譯為虎哥[1]

當時荷蘭因為對约翰·加尔文预定论的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1609年),因此溫和派被稱作阿民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尔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後來演變為政治鬥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在此鬥爭中佔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長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總督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Dort),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會中判決阿民念派爲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但後來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只書箱中成功越獄,逃至法國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2] 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3] 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麼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需要[4] 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慾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5] 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

[编辑] 参考文献

  1. ^ 張亞中《小國崛起》台北,聯經,2008,p60
  2.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戰爭與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3. ^ Ibid., 1. 1. 10. 5.
  4.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5.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 (《辯護基督補贖之大公信仰》).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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