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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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霍·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出生(1583-04-10)1583年4月10日
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荷兰伯国代尔夫特
(今尼德兰王国南荷兰省代尔夫特)
逝世1645年8月28日(1645岁—08—28)(62岁)
神圣罗马帝国上萨克森行政圈波美拉尼亚罗斯托克
(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梅克伦堡-西波美拉尼亚邦汉萨城罗斯托克
国籍荷兰伯国(今属尼德兰王国)→瑞典王国(今属瑞典王国
时代17世纪哲学
地区西方哲学
学派自然法社会契约论人文主义经院哲学
主要领域
战争哲学国际法政治哲学基督教神学
著名思想
自然权利的早期理论、以自然法为基础论正义之战原则
这是关于
阿民念主义
雅各布斯·阿民念
雅各布斯·阿民念

背景
新教
宗教改革
抗辩五条
加尔文主义与阿民念主义争论史

人物
雅各布斯·阿民念
西蒙·伊皮斯科皮乌斯
胡果·格老秀斯
抗辩派
约翰·卫斯理

学说
先行恩典
自由意志的拣选
全人类的救赎
可抗拒的恩典
可失去的救恩

许霍·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又译为格老秀斯格劳秀士,出生于荷兰基督教护教学者,亦为国际法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其名Hugo许霍)在国际公法首次传入中国时,被译为虎哥[1]

生平[编辑]

格老秀斯出生于八十年战争下的荷兰台夫特。他的父亲Jan de Groot博学多闻,其就学于莱登大学期间并与名学者尤斯图斯·利普修斯等相交,并让自己的儿子自幼浸淫在古典文学、哲学中。格老秀斯也不负父亲期望,八岁就会流畅使用拉丁文,在十一岁以神童之姿进入莱登大学就读,并在十五岁(1598年)取得博士学位,同年并随荷兰首相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出使法国。十六岁(1599年)获得荷兰律师资格,并出版第一本学术专著 [2] ,其中深入探讨新柏拉图主义作家马尔提亚努斯·卡佩拉的思想。二十一岁(1604年)成为奥兰治亲王拿骚的毛里茨的法律顾问,并于三十岁(1613年)就任为鹿特丹的行政首长。

当时荷兰因为对约翰·加尔文预定论的解释有严厉与温和两派不同的神学立场。提出温和主张而引起争议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因此温和派被称作阿民念派,而严厉派则被称作加尔文派。这场神学争议后来演变为政治斗争,结果加尔文派的政党(由执政拿骚的毛里茨领导)在此斗争中占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长兼荷省大议长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在1618年7月的政变中遭推翻被捕入狱,同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与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执政召集一个全国会议于多特,除了荷兰代表外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地代表。在拿骚的毛里茨主导下,会中判决阿民念派为有罪,且通过了具加尔文派严厉思想色彩的信条。多特会议后奥尔登巴内费尔特随即被斩首,格老秀斯则被判终身监禁。直到1621年3月22日才在妻子救援下躲在一只书箱中逃至巴黎。1625年其大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于巴黎出版。流亡巴黎十年后,格老秀斯于1631年回到故乡职律师业,后并为东印度公司雇用,未料政治斗争人士仍未罢休,将捉拿格老秀斯的赏金提高到2000基尔德。格老秀斯只得于1632年4月复逃亡至德国汉堡。1634年被瑞典伯爵埃克塞尔·乌克森谢纳任用为瑞典驻法国大使,1635起为瑞典协商三十年战争的条约。1645年8月28日死于德国北部的罗斯托克

贡献[编辑]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

自然法[编辑]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声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3]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4]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需要[5]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格老秀斯进一步认为,整个宇宙都受制于自然法之下,即便上帝也不能违反。他写道:“上帝即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故上帝亦不能使一事本为恶者为不恶[6]。”甚至世上根本没有上帝,或即使有上帝,人间之物也与其无关,自然法也行之有效:格老秀斯引用很多古代文明(希腊、罗马、犹太等)神学家、历史学家、诗人、修辞家与圣经的例子,证明许多事情是“万民同意”的人性。这种方法论本于亚里士多德“自然的本质,应从优良的事物中,而非从腐烂的事物中寻找。”[7]

意定法[编辑]

如上所述,格老秀斯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意定法:后者又分三种:一为不依市民权利,而由家父长发布的。二为依市民权利或政权存在的国内法。三则是格老秀斯的研究主题:国际法。国际法虽基于自然法[8],但相异处在后者为永恒不变,前者则会依历史背景与现实而异。格老秀斯也主张战争不仅应有法,亦未必是不正义的。他竭力自古典学及圣经中引例证明,不是所有战争都被自然法与意定法禁止:这两者只禁止剥夺他人权利与财产的行为。合于正义的战争有三类:自卫、恢复、与惩罚[9]。针对惩罚性的战争,格老秀斯引用亚里士多德塞内卡对“文明化战争”的权威见解,即:反对野蛮人的战争是合乎正义的,即便野蛮人未进犯亦同[7]。至于文明国之间,若能不战,则能以三种和平方式解决:和谈会议、约定仲裁、与抽签解决[10]

神学[编辑]

在神学方面,他提出了政府救赎论英语Governmental theory of atonement[11]政府论的要旨如下:上帝为一慈爱君王,祂愿意而且能够无条件宽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须让人们知道犯罪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好让人们不再犯罪。因此祂让基督来到世上公开地为我们受苦而死,来承担我们犯罪应有的后果。

参考文献[编辑]

  1. ^ 张亚中《小国崛起》台北,联经,2008,p60
  2. ^ Martiani Minei Felicis Capellæ Carthaginiensis viri proconsularis Satyricon, in quo De nuptiis Philologiæ & Mercurij libri duo, & De septem artibus liberalibus libri singulares. Omnes, & emendati, & Notis, siue Februis Hug. Grotii illustrati
  3.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战争与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4. ^ Ibid., 1. 1. 10. 5.
  5.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6.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1. 1. 10. 5.
  7. ^ 7.0 7.1 Richard Cox, “Hugo Grotius,” in 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 eds.,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 344-53
  8. ^ 浦薛凤,西洋近代政治思潮,台湾商务出版社,页174-5。
  9.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 1. 4.
  10.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3. 6-9.
  11.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辩护基督补赎之大公信仰》).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