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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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约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55年前​(1968-11-08
簽署地點 奥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46年前​(1977-05-21
簽署者36
締約方
保存處 联合国秘書處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跨境車輛[编辑]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编辑]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3][4]

非洲[编辑]

 阿尔及利亚 孟加拉国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吉納法索 中非 科特迪瓦 刚果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加纳 肯尼亚 賴索托 利比亞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摩洛哥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奈及利亞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南非 多哥 突尼西亞 乌干达 辛巴威

美洲[编辑]

 阿根廷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巴西 加拿大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牙买加 墨西哥 秘魯 千里達及托巴哥 美國 乌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编辑]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文莱 柬埔寨 格鲁吉亚 印度尼西亞 印度 伊朗 以色列 日本 约旦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 澳門 马来西亚 蒙古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塔尔 韩国 塞舌尔 新加坡 斯里蘭卡 叙利亚 臺灣 塔吉克斯坦 泰國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阿联酋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自条约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加入该公约。已多次有相关提案提议中国加入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回复表示“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虽然有利于增进該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与該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如該国加入该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5][6]、“公安部正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论证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和路径对策。”[7][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境外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境外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澳門兩個非内地的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及不同法规關係在实际上管理仍然视同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内地,並須另配一個中國内地車牌。[10]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编辑]

 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捷克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冈 匈牙利 義大利 哈萨克斯坦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圣马力诺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国

大洋洲[编辑]

 澳大利亞 新西蘭 巴布亚新几内亚 斐济

國際運輸协定[编辑]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11]

参考文献[编辑]

  1. ^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0). 
  2. ^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2). 
  3.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聯合國. [2023-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4) (英语). 
  4. ^ List of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PDF). 聯合國. 2007-02-01 [1968-11-08] [2023-11-0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0-31) (英语). 
  5.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6-03-17 [2023-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6.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94号(政治法律类37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20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1). 
  7. ^ 致公党中央建议我国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 团结网. 2018-03-15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8.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5号(政治法律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8-08-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6). 
  9.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17 [2023-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20). 
  10. ^ 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 交通管理指南 > 粤港澳直通机动车.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11. ^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4-27). 
  12.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4). 

外部連結[编辑]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