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參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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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1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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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 | ||
生效日 | 1977年5月21日 | ||
簽署者 | 36 | ||
締約方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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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 |
道路交通公約,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過境車輛[編輯]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機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與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及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編輯]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
非洲[編輯]
中非、
象牙海岸、
剛果民主共和國、
迦納、
肯亞、
利比亞、
摩洛哥、
尼日、
塞內加爾、
南非、
突尼西亞、
辛巴威
美洲[編輯]
巴哈馬、
巴西、
智利、
哥斯大黎加、
古巴、
厄瓜多、
蓋亞那、
墨西哥、
秘魯、
烏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編輯]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巴林、
喬治亞、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科威特、
吉爾吉斯、
澳門、
蒙古、
中華民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達、
南韓、
塞席爾、
塔吉克、
泰國、
土耳其、
土庫曼、
阿聯、
烏茲別克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自條約生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該公約。雖然不斷的有呼聲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條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此表示「加入《聯合國陸路交通國際條約》雖然有利於增進該國國際交流,便利跨境運輸和公民往來。但由於該公約規定的駕駛證准駕車型分類、機動車類型、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通行規則、標誌標線等與該國現行規定和標準差異較大,如該國加入該公約,需要大幅修訂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更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因此,現階段仍需進一步研究論證加入該公約的可行性和工作進度。」[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4]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編輯]
阿爾巴尼亞、
奧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保加利亞、
克羅埃西亞、
捷克、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岡、
匈牙利、
義大利、
哈薩克、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聖馬利諾、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國
國際運輸協定[編輯]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5]
- 國際易腐食品運輸及其所用特別設備協定(易腐食品運輸協定ATP)(1970年)
- 國際運輸用聯營貨櫃海關過關公約(1994年)[6]
-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公路貨運公約)議定書(1978年)
- 關於便利旅遊海關公約(1954年)
- 貨櫃關務公約(1956年、1972年)
- 關於商用公路車輛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1956年)
- 關於私用公路車輛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1954年)
- 關於海關處理用於國際運輸的貨盤的歐洲公約(1957年)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1993年)
- 道路交通公約(1949年)
- 歐洲國際公路運輸車輛從業人員工作協定(1970年)
- 促進鐵路客貨運過境的國際公約(1952年)
- 促進鐵路貨運過境的國際公約(1952年)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2年)
- 關於國際公路貨運通行證制度下國際貨運海關公約(國際公路貨運公約)(1975年)
參考文獻[編輯]
- ^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0).
- ^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2).
-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www.fmprc.gov.cn. [2021-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2).
- ^ 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 交通管理指南 > 粤港澳直通机动车.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1).
- ^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27).
-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4).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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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 條約締約國及承認國列表(英語)
- 符合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及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規定的車輛國籍代碼(英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英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條約內文(英語、西班牙語、俄語、法語、漢語、阿拉伯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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