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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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svg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參與方
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54年前​(1968-11-08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45年前​(1977-05-21
簽署者36
締約方
保存處聯合國聯合國秘書處

道路交通公約,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過境車輛[編輯]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機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締約成員[編輯]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

非洲[編輯]

 中非 象牙海岸 剛果民主共和國 迦納 肯亞 利比亞 摩洛哥 尼日 塞內加爾 南非 突尼西亞 辛巴威

美洲[編輯]

 巴哈馬 巴西 智利 哥斯大黎加 古巴 厄瓜多 蓋亞那 墨西哥 秘魯 烏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編輯]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巴林 喬治亞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科威特 吉爾吉斯 澳門 蒙古 中華民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達 南韓 塞席爾 塔吉克 泰國 土耳其 土庫曼 阿聯 烏茲別克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自條約生效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該公約。雖然不斷的有呼聲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該條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此表示「加入《聯合國陸路交通國際條約》雖然有利於增進該國國際交流,便利跨境運輸和公民往來。但由於該公約規定的駕駛證准駕車型分類、機動車類型、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通行規則、標誌標線等與該國現行規定和標準差異較大,如該國加入該公約,需要大幅修訂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更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因此,現階段仍需進一步研究論證加入該公約的可行性和工作進度。」[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4]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歐洲[編輯]

 阿爾巴尼亞 奧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保加利亞 克羅埃西亞 捷克 丹麥 愛沙尼亞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岡 匈牙利 義大利 哈薩克 拉脫維亞 立陶宛 盧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聖馬利諾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國

國際運輸協定[編輯]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5]

參考文獻[編輯]

  1. ^ Status of 19.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0). 
  2. ^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411/98.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2). 
  3.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www.fmprc.gov.cn. [2021-05-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2). 
  4. ^ 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 交通管理指南 > 粤港澳直通机动车.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1). 
  5. ^ 联合国多变条约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27). 
  6.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4).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