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判牍
外观
明清判牍是明朝、清朝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所记录下的文件,可能包括案件的原委、经过,以及该地方官判决的结果,这些记录的文章被收集起来,形成“判牍”,[1]或可称为“判语文集”。[2]
在明清之前比较有名的,包括了唐代张𬸦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百道判》、宋代和凝《疑狱集》、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3]而现在较常被研究者使用的,则是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反映了南宋地方政府司法实态。[4]明清时期的判牍总数约有188种,编纂者任官的行政层级从省级至州县级,案件涵盖的范围遍及全中国。[5]通常判牍的出版除了单独成书之外,也有判牍是被收录在明清文人的文集之中,并且为数不少。[6]而判牍所收录的案件虽然是地方审判的记录,但透过判牍资料不只是能借此进行法律史的研究,更能透过案情了解当时的行政制度、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等问题。[7]
书目
[编辑]明清判牍书目[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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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书名 | 编作者 | 解题 | 推荐版本 | |
001 | 《浚川驳稿集》卷1-2 | 王廷相 | 王廷相,字子衡,号平厓,又号浚川,河南仪封人。弘治15年进士,选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嘉靖中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四川,讨平芒部贼沙保,累迁左都御史加兵部尚书。嘉靖23年卒,年71,谥肃敏。本书为作者于正德8年之前任陕西巡按御史时所审理的案件,卷1收有会审录36件,卷2收有详驳录52件,总计88件。 | 收于《王廷相集》,中华书局排印本 | |
002 | 《浚川公移集》卷1 | 王廷相 | 王廷相,字子衡,号平厓,又号浚川,河南仪封人。弘治15年进士,选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嘉靖中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四川,讨平芒部贼沙保,累迁左都御史加兵部尚书。嘉靖23年卒,年71,谥肃敏。本书为作者于正德12年至16年任四川按察司佥事时所审案件,卷1收有驳文2件。 | 收于《王廷相集》,中华书局排印本 | |
003 | 《谳狱稿》 | 应槚撰,周南校 | 应槚,字子材,遂昌人。嘉靖5年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山东布政使。30年擢兵部右侍郎,总督两广军务,卒于官,年61。本书为作者应槚署理刑部郎中时所审理的案件,卷2至卷5各有一则会审案件,总计有4件。但其内容之中的上部空格有其他的案例以供对照参考,卷2有16件,卷3有13件,卷4有14件,卷5有1件,总计有44件。 | 《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据明崇祯抄本影印 | |
004 | 《四川各地勘案及其他事宜档册》 | 佚名 | 为四川地方档案的集成,时间约于嘉靖29年至30年,地域包括了35件成都府的案件、8件顺庆府、7件夔州府、8件重庆府、7件潼州府、10件嘉定州,总计约95件,由加藤雄三所整理。 | 《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据明抄本影印 | |
005 | 《浮槎稿》卷11 | 潘滋 | 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有12卷,卷11(目为卷9)为公移,其中收有判牍10件,为作者潘滋于嘉靖年间任江西南安府推官时所审案件,皆为命盗重案,标题书明犯人姓名、罪名、所受刑罚。 | 《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据明嘉靖刻本影印 | |
006 | 《备忘集》卷2 | 海瑞 | 海瑞,字汝贤,号刚峰,广东琼山人,嘉靖28年(公元1549年)举人,初任福建南平县教谕,继迁浙江淳安知县、兴国知县、户部主事等职,后因上疏陈时政之弊,遭嘉靖帝下狱论死,帝崩而复官,任应天巡抚、南京右佥都御史、南京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本书为作者于嘉靖37年至41年任浙江严州府淳安县知县、后任江西赣州府兴国县知县至43年等时期所审案件,卷2有参语8件。本书所收案件除“陈舜兴人命参语”为作者兴国知县任内所撰之外,其余皆为淳安知县任内所作。 | 学海出版社据国立中央图书馆藏明万历30年海迈刻本及国立台湾大学藏清康熙5年海廷芳刻本影印 | |
007 | 《震川先生集》别集卷9 | 归有光 | 归有光,字熙甫,昆山人,嘉靖44年进士,官至南京太仆寺丞。是集为其孙归庄所订。本书为作者于嘉靖40年至隆庆2年任浙江湖州府长兴县知县所审案件,别集卷9收有审单3件。 | 《四部丛刊》据上海涵芬楼影印常熟刊本重印 | |
008 | 《支子政余》卷5 | 支大纶 | 支大纶,字心易,号华平,嘉善人。万历2年进士,由南昌府敎授擢泉州府敎官,以事谪江西布政司理问,终奉新知县。本书所收判牍同样收于《支华平先生集》,该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40卷,其中卷18为公移,收有参语、审单共计8件,应为作者于万历4年至6年任福建泉州府推官时所审案件,其中有数件关系人是官府中人,或是其他知县,而同卷亦收有考语,可以做为考察当时当地的官员风气的参考资料。 | 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影印日本内阁文库藏明万历17年序刊本 | |
009 | 《著存文卷集》 | 佚名 | 作者不明,收有1则时间约在万历9年至12年的案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10 | 《存笥小草》卷5 | 冒日干 | 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有6卷,其中卷5、6为郧中谳语(目为谳语),计有谳语325件,为作者于万历14年任湖广德安府安陆县知县时所审案件。案件前无标题,叙述皆以人名开头,文末亦多交代该案判决。案件性质复杂,不限于命盗重案或户婚田土案件。 | 《四库禁毁书丛刊》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60年冒春溶刻本影印 | |
011 | 《来恩堂集》卷15 | 姚舜牧 | 姚舜牧,字虞佐,号承庵,乌程人。领万历元年乡荐,历任新兴知县、署全州知州、广昌知县等职。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其中卷15为作者于万历21年至35年间历任广东肇庆府新兴县知县与广西桂林府全州署知州期间所审案件,计有5件,内容应为作者事后的回忆录,并非正式的公文书格式,其中新兴任内所审3案全为土地争界案件,而全州的2案则为命盗重案。 | 国家图书馆藏明万历末刊天启间增补本(国家图书馆版本题名为《来恩堂文集》) | |
012 | 《百拙日录》卷11-12 | 詹孝达 | 作者詹孝达,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卷11、12为公牍,其后另附一卷同为公牍的“噬腊略”,为作者于万历20年代历任浙江金华府金华县教谕、署理金华县、东阳县、义乌县知县、广东韶州府乐昌县知县、南直隶安庆府通判期间所审案件,卷11收有公牍1件、卷12收有判牍37件,总计38件,其案件性质各有不同,可能与作者本身历官皆为州县官为主。案件内容的格式较为正式,应为作者书于判语后的批语。附卷的“噬腊略”为万历42年乐昌县的一起儒学生员邓炜祸害乡里的案件,由于牵涉层面甚广,案件内容甚长,因此独立一卷载之。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年刊本影印 | |
013 | 《宦历漫纪》卷4 | 余寅 | 余寅,鄞县人。本字君房,晚年改字僧杲。万历8年进士,历任礼部郎中、陕西提学副使、陕西左参政、山东右参政、太常寺少卿。本书为为作者于万历15年历任陕西提学副使、陕西布政司左参政期间所经手的文件汇编,包括水部陈白、膳曹疏列、督学规条、分陕案牍等4卷,其中卷4收各式谕、准、详等公文,另有审单16件。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天启元年刊本影印(题名为《宦历漫纪行述》) | |
014 | 《宝坻政书》卷6 | 袁黄撰,刘邦谟、王好善辑 | 袁黄,字坤仪,一字了凡,吴江人。万历14年进士,知宝坻县,有善政,擢兵部主事。本书为作者于万历16年至20年任北直隶顺天府通州宝坻县知县后所编纂的政书,总结其为官的心得,并且收录相关的文书,总计12卷,卷6为“刑书”,收有〈送孙按院审录册稿〉,为作者向按察使报告整理与制作审录文册的情况,其中列有“决单八起”与“转详未示五起”,总计收有判语12件(“转详未示五起”之中实收四起,非五起),案件内容皆为命盗重案,应为作者当时需转详上级的案件。 | 《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据明万历刻本影印 | |
015 | 《三方臆断》卷1-5 | 陈幼学 | 陈幼学,字志行,无锡人。万历17年进士,授确山知县,政务惠民,开河渠198道。调中牟,迁刑部主事,历湖州知府,均有惠政。以按察副使督九江兵备,告终养归卒,年84。本书为作者于万历21年任河南汝宁府确山县知县、23年任开封府中牟县知县、32年至38年任浙江湖州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卷1收有招略10件、卷2与卷3收有招略28件,卷4与卷5收有招略27件,总计有判牍6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16 | 《勿所刘先生居官水镜》卷2、4 | 刘时俊 | 本书为作者于万历27年任南直隶庐州府庐江县知县、28年至29年任安庆府桐城县知县、29年至33年任苏州府吴江县知县后为官心得的总结,共计4卷,其中卷2收有“庐江县谳语类”6件,“桐城县谳语类”8件,“吴江县谳语类”24件,共计38件,另有批词7件;卷4为“留垣事宜”,收有批语7件,参语4件,共计11件,总计全书收有法律案件56件。案件标题多书名犯人刑责与姓名,案件内容复杂。本书收录的案件多为他书引用,如仕途悬镜、新纂四六谳语皆引用其中部分内容。 | 《官箴书集成》据明万历刊本影印 | |
017 | 《三邑政编》 | 刘时俊 | 本书为作者刘时俊于万历27年任南直隶庐州府庐江县知县、28年至29年任安庆府桐城县知县、29年至33年任苏州府吴江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共收有2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18 | 《白莲沜集》卷6 | 程德良 | 作者程德良,字凝之,号云连。云梦人,万历11年进士,官崇信县知县。本书为作者的文集,卷6为作者任官期间的相关作品,其中有“谳疑十有四事”,即为为作者于万历年间任陕西平凉府崇信知县所审案件,共计收有14件。每件案件皆无标题,文长约200字,案件性质不一,多为轻罪案件,无命盗重案。内容书写格式并非公文书格式,类似作者审案完毕后简单书写的笔记,记录了作者对于案件内容的理解与对于判决的思考过程。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内阁文库藏明万历刊本影印 | |
019 | 《云间谳略》 | 毛一鹭 | 毛一鹭,字孺初,万历32年进士,授松江府司理。《明史》无传,仅散记其零星事迹。黄体仁之《四然斋存稿》与何三畏之《云间志略》对其在松江府期间的政迹多有赞扬,称毛一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理狱循法酌情,体恤民意,首创与“热审”并行的“冷审”制度,于寒冬季节宽释罪囚。天启间,毛一鹭巡抚苏州地区,政治上依付魏忠贤,参与镇压因逮捕周顺昌而引起的民变,并在苏州为魏忠贤建生祠。《云间谳略》所记载的案件均为万历36年之前,何三畏《云间志略》称“公所著《云间谳略》,似于金科玉律之文素所娴习。一人不轻纵,亦一人不轻枉。后先平反凡数百条,无不言爻象而事准绳也。”本书明刊本10卷,卷5、6缺佚,现仅存8卷,总计收有181件,缺50件案件。现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其卷1至卷9收录了作者对诉讼案件的判语(或称谳语),并于部分判语后附载上级官员批示(即“详批”)。这些判语与批示似乎均为原始法律文件的汇编。卷10收录了作者在任期间的公文,包括告示、报告与参语。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020 | 《止止斋集》卷27-28 | 沈寅 | 沈演,字叔敷,乌程人。万历20年与兄同举进士,累官南京刑部尚书,崇祯11年卒,年73。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70卷,其中卷27至29为平谳,为作者于万历后期任江西分巡东湖道(按察司左参政)时所审案件,总计70件。案件标题皆为犯人姓名,以命盗重案为主。卷27、28的内容较长,卷29的内容每案多一两句话,应是提供上级的简单意见。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崇祯6年刊本影印 | |
021 | 《止园集》卷25-26 | 吴亮 | 作者吴亮,万历38年进士,历任河南考功司员外、湖广道御史、宣大巡按、福建布政使司都事、南京吏部验封司郎中、光禄寺寺丞、大理右寺丞、大理右少卿。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卷25、26为“朔巡谳书”,为作者吴亮于万历35年至39任监察御史、后历任宣大巡按御史、北直隶巡按御史时期所审案件,总计收有判296件。每件案件前有标题,说明事由、犯人姓名、所犯罪责,内容极短,约50字,多为命盗重案,应为作者案件上呈至巡按御史处所做的简单批示,并根据会审结果做出的判决。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天启元年序刊本影印 | |
022 | 《湖湘谳略》卷1-2 | 钱春 | 钱春,字若木,武进人。万历32年进士,历知高阳、献县,征授御史,巡按湖广,屡擢光禄卿。崇祯9年起为通政使,迁户部右侍郎晋尚书,改南京,后罢归卒。本书收于《湖湘五略》原有10卷,现存5卷,包括《湖湘谳略》2卷、《湖湘详略》2卷、《湖湘详略补》1卷。其中《湖湘谳略》为作者钱春于万历40年至42年任湖广巡按御史时所审案件,总计收有判牍297件。案件多为命盗重案,标题皆书明所犯律条、刑罚、犯人姓名,并依道、府、县等行政区分级分类。 |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据辽宁省图书馆藏明万历42年刻本影印 | |
023 | 《四然斋藏稿》卷7 | 黄体仁 | 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有10卷,其中卷7收有参语4件,为作者于万历41年任山东按察司副使分巡东兖道时所审案件。案件性质不一,但皆为重案,包括科场、贪污、窝盗、妒妇等。 |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据湖北省图书馆藏明万历刻本影印 | |
024 | 《范文忠公初集》卷4 | 范景文 | 范景文,字梦章,吴桥人,万历41年进士,授东昌推官,历吏部稽勋主事、文选员外郎。天启曾任文选郎中,崇祯间累官太常少卿、右佥都御史、兵部添注左侍郎、南京右都御史、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工部尚书等职,兼东阁大学士。李自成取北京后,范景文投井而死,后赐谥文忠。本书为作者于万历41年至47年任山东东昌府推官时所审案件,卷4收有判11件。 | 《百部丛书集成》据清王灏辑光緖定州王氏谦德堂刊本影印 | |
025 | 《四六雕虫》卷31 | 马朴 | 马朴,历任襄阳府知府与云南按察司副使,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全书31卷,其中卷31为招参,即作者于万历42年任云南按察司副使时所审案件,收有判牍59件,皆以犯人姓名为题,冠以所服之刑,少数案件题为某某事。案件性质主要是命盗重案,可能与作者所任行政层级较高有关,但内容并非以正式公文书格式书写,而是偏向作者自身的笔记形式。 | 国家图书馆藏明万历36年原刊本 | |
026 | 《南宫署牍》卷3 | 沈榷 | 作者沈榷,万历42年至泰昌元年任南京礼部侍郎,本书所收内容即为作者任官期间所经手的文书,其中卷3收有会审案件3件,内容为时会审天主教案的判牍,内容详述了天主教耶稣会士从广州到南京的传教经过,并且有信徒的口供。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泰昌刊本影印 | |
027 | 《皇极篇》 | 文翔凤 | 文翔凤,字天瑞,号太靑,三水人。万历38年进士,官至太仆寺少卿。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共有27卷,其中卷17、18、24至27收有判语382件,为作者文翔凤于万历41年任河南汝州伊阳县知县、43年至45年任河南府洛阳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案件标题全以某某判语为名,而题名应多出自告状标题,另外也有部分案件标题下注明原告姓名与籍贯。由于作者为州县官员,因此本书所收案件性质复杂。内文虽短,但其形式应为作者书于词状后的参语与判语,若非自理案件,则多会于文末注记转详单位。 | 《四库禁毁书丛刊》据天津图书馆藏明万历刻本影印 | |
028 | 《定香楼全集》卷3-4 | 区庆云 | 本书为作者个人文集,卷4有谳狱,为作者区庆云于万历后期历任云南临安、永昌、顺宁、大理各府署理知府时期所审案件,收有谳语36件。案件标题皆为一件某某事,案件性质复杂。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29 | 《众妙斋集》卷5-6 | 吴玄 | 作者吴玄,历任严州知府、广东按察司副使、河南按察司副使、湖广布政使司右参政靖州兵备、御史、江西右参政分守饶南道、浙江按察司按察使等官。本书为作者吴玄的个人文集,其中卷5、6为“谳恤”与“谳驳”,为作者在万历30年代至天启7年历任刑部主事、江西分守饶南九江道、浙江分守金衢严道时期所审理案件,总计50件,案件所涉地点主要在严州、衢州、饶州等地,案件性质为命盗重案,标题皆已标注犯人姓名与罪名,内容应为作者于公文书中所写的批语与驳语,对于案情经过较少书写,但主要着眼于作者对于案情的思考与批驳的原因,对于作者在法理情的权衡问题上极有参考价值。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万历序刊本 | |
030 | 《檀雪斋集》卷15 | 胡敬辰 | 胡敬辰,字直卿,天启2年(公元1622年)进士,官至江西驿传道。本书为作者于万历45年至天启2年任南直隶扬州府江都县知县、江西驿传道时期所审案件,卷15收有判29件。本书所收内容均为作者于任职期间亲自拟稿,其文“故为涩体,几不可句读”。 |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据上海图书馆藏明刻本影印 | |
031 | 《宝泉新牍》卷2 | 陈于廷 | 陈于廷,字孟谔,宜兴人。万历29年进士,由知县征授御史,历吏部左侍郎,忤魏忠贤,斥为民。崇祯初、起南京右都御史,召拜左都御史,以拟罪援引不当帝意,削籍归卒。本书共2卷,为作者陈于廷于天启年间督理京省钱法户部右侍郎时经理的公文书汇编,卷2收有堂批3件,皆与假钱相关。 | 《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据明天启4年刻本影印 | |
032 | 《闽谳》 | 汪康谣 | 作者汪康谣,历任福建漳州府知府、南京江西道御史副使、福建按察司副使,曾被指为阉党而削职,后又复职。本书原收于其个人文集《菉漪园集》,为独立的一个部分,内容为作者于天启年间任福建漳州府知府、崇祯元年任分巡福宁兵备道时期所审案件,总计收有判56件。内容格式采公文书格式,除有案件标题之外,亦有上行与下行单位的职称,案件内容叙述完整,可见应为作者所处单位受理的文书,并非作者事后所做笔记。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内阁文库藏明崇祯7年序刊本影印(收于《菉漪园集》) | |
033 | 《河东文告》卷4 | 李日宣 | 李日宣,字晦伯,号缉敬,吉水人。万历41年进士,授中书舍人,擢御史。天启元年辽阳破,请帝时召大臣,面决庶政。以滥荐逐臣,停俸3月。旋出理河东盐政,崇祯间擢吏部尚书,复以忤旨戌边,久之赦还卒。本书为作者于天启2年任河东巡盐御史、5年任山西巡按御史时期所审案件,卷4收有批103件。 | 《明代诗文集珍本丛刊》据明天启刻本影印 | |
034 | 《谳豫勿喜录》 | 李日宣 | 李日宣,字晦伯,号缉敬,吉水人。万历41年进士,授中书舍人,擢御史。天启元年辽阳破,请帝时召大臣,面决庶政。以滥荐逐臣,停俸3月。旋出理河东盐政,崇祯间擢吏部尚书,复以忤旨戌边,久之赦还卒。本书为作者于崇祯3年至5年任河南巡按御史时所审案件,卷1-16收有案件11件及其相关文件。 | 凤凰出版社《子海珍本编.大陆卷》第一辑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崇祯5年刘宪伯刻本影印 | |
035 | 《莆阳谳牍》 | 祁彪佳 | 祁彪佳,字虎子、幼文、弘吉,号世培、远山堂主人,浙江山阴人,天启2年进士,历任福建省兴化府推官、御史、苏松巡按。后任南明大理寺丞,旋擢右佥都御史。清军攻绍兴后,绝食而亡。本书为作者于天启4年至崇祯元年任福建兴化府推官时所审案件,总计12册1514件。卷1基本上是莆田、仙游二县诉讼案件,每则判牍的书写格式及行文风格大多相同,似为祁彪佳在推官任上所撰判词,或为覆核,或为上报,或为直接处理。另有邵武、光泽、泰宁、建宁、延平、将乐、沙县、大田等府、县、卫、所12个查盘招,其书写格式及行文风格亦多相同。因内容所及不属于兴化府,是否为祁彪佳所撰难以悬断。卷2所载内容则囊括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判牍,书写格式及行文风格有所不同,似为祁彪佳推官任上所收录的它府判牍。本书对于了解明末兴化府司法审判、社会经济、民情风俗具有重要价值,是探究当时诉讼程序与推官活动难得的资料。这些案件内容广泛,有借贷、继承、典当、买卖、租赁、雇佃、邻里、婚姻、家庭纠纷;程序方面则有和处、和息、莆俗、莆例。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036 | 《按吴亲审檄稿》 | 祁彪佳 | 祁彪佳,字虎子、幼文、弘吉,号世培、远山堂主人,浙江山阴人,天启2年进士,历任福建省兴化府推官、御史、苏松巡按。后任南明大理寺丞,旋擢右佥都御史。清军攻绍兴后,绝食而亡。本书为作者于崇祯6年至7年任南直隶苏松巡按御史时所审案件,收有案件148件。内容全部是命令府、县的印官或佐贰官撤销原判,拘提犯人进行复审。每则判牍书写格式大多相同,语言简捷。本书不仅对于研究明末苏、松诸府的司法审判和社会经济状况有重要价值,而且是了解当时的审判程序、巡按御史活动等难得的资料。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037 | 《按吴审录词语》 | 祁彪佳 | 祁彪佳,字虎子、幼文、弘吉,号世培、远山堂主人,浙江山阴人,天启2年进士,历任福建省兴化府推官、御史、苏松巡按。后任南明大理寺丞,旋擢右佥都御史。清军攻绍兴后,绝食而亡。本书为作者于崇祯6年至7年任南直隶苏松巡按御史时所审案件,共4册41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38 | 《祁忠惠公遗集》卷3 | 祁彪佳 | 祁彪佳,字虎子、幼文、弘吉,号世培、远山堂主人,浙江山阴人,天启2年进士,历任福建省兴化府推官、御史、苏松巡按。后任南明大理寺丞,旋擢右佥都御史。清军攻绍兴后,绝食而亡。本书为作者于天启4年至崇祯元年任福建兴化府推官、崇祯6年至7年任南直隶苏松巡按御史期间所审案件,卷3收有判牍3件。 | 中华书局据清道光15年山阴杜煦杜春生兄弟刻本排印 | |
039 | 《盟水斋存牍》 | 颜俊彦 | 作者颜俊彦,字开眉,一字开美,号雪臞,崇祯元年进士,授广州推官。本书为作者于崇祯元年至3年任广东广州府推官时所审案件,内容凡二刻,一刻有勘合不分卷、谳略五卷、翻案一卷、署府翻案一卷、矜审一卷、公移一卷、署府谳略一卷、署番禺县谳略一卷、署香山县谳略一卷,二刻有勘合不分卷、谳略三卷、翻案不分卷、矜审不分卷,矜疑不分卷、公移不分卷、署府谳略二卷,计收有判牍1315件。本书系作者为官期间司法实务的真实记录,是了解明代法制建设与实施状况的史料,也是了解明代社会、经济,尤其是澳门历史较好的文献。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硏究所整理标点本 | |
040 | 《 辞》 | 张肯堂 | 张肯堂,字载宁,松江府华亭人,天启5年进士,授北直隶大名府濬县知县,崇祯时授御史、大理寺丞、右佥都御史,巡抚福建。后南明唐王立,加太子少保、吏部尚书,后掌都察院。唐王败后推鲁王为东阁大学士,鲁王败后殉国。本书为作者于崇祯2年至8年任北直隶大名府濬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1至12共收有判245件。该书原收于《莞尔集》,而《莞尔集》由保黎、 辞、寓农、青坛、社约等五部分组成,为张肯堂治理濬县的公牍,而 辞被单独抽出刊行。每则判牍前列有犯人姓名,部分有注明定谳刑名,非濬县人者则注明县籍。卷12末附有〈审录要囚参语〉24则,辑录审理重刑犯的谳词。判词常引经据典,词句华丽,文体简捷,这与作者追求文学品位有关,与其他判牍相比较为简略。而本书反映的明末天启、崇祯年间的河南、河北交界的社会经济、治安、狱讼状况,对于研究明末司法审判活动甚有价值。 | 《明代史籍汇刊》据国立中央图书馆藏明崇祯年间原刋本影印 | |
041 | 《增城集》卷21-22 | 李蛟祯 | 本书原为作者李蛟祯的个人文集,卷21、22为“谳语”,应为作者担任南直隶凤阳府相关官员时所审案件,共收有判54件。内容虽非遵照公文书格式记载案件起因、经过、判决,但应为作者于文书上撰写的参语,简单地说明案件的内容,并陈述自己的意见供上级官员参考。 | 《四库禁毁书丛刊补编》据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明崇祯赋鹏馆刻本影印 | |
042 | 《折狱新语》 | 李清 (崇祯进士) | 李清,字心水,一字映璧,号天一居士,南直隶兴化人,崇祯4年举人,授宁波府推官,以考绩最优,擢刑科都给事中。后调浙江布政司照磨,又起吏科给事中。南明福王建号后,迁工科给事中,寻迁大理寺左寺丞。入清后不仕隐居,以著书自娱。本书为作者于崇祯5年至11年任浙江宁波府推官时所审案件,卷1至10计收有判213件。其中婚姻26篇、承袭16篇、产业24篇、诈伪57篇、淫奸33篇、贼情14篇、钱粮7篇、失误4篇、重犯10篇、冤犯19篇。每案前用三个字书为标题,正文以古文兼杂骈文的笔法,自“审得”语领起,开门见山,记叙诉讼当事人、案由,承接夹叙夹议,条分缕析,最后束入断语。书末附“疑狱审语”3篇,“详语”20篇。本书所辑判词体现了明末律法,折案分明,文词精炼优美,是具有代表性的明代判牍之一。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043 | 《退思堂集》卷1-3 | 李陈玉 | 作者李陈玉,本书为作者的个人文集,其中有“批记”1卷,“谳语”3卷,皆为作者于崇祯7年至14年任浙江嘉兴府嘉善县知县时所审案件,“批记”收有282件,“谳语”则有判387件,总计669件。“批记”短则十数字,长则不满百字,应为作者在诉讼过程中书写于告、诉状上对于案件简单的批词,但并非正式的判决。“谳语”有标题,说明案件性质,内容虽非正式公文书格式,但应为作者进行判决时所写的判决文,篇幅约300字上下。 | 汉学研究中心据日本尊经阁文库藏明崇祯刊本 | |
044 | 《歙纪》卷9 | 傅岩 | 作者傅岩,字野倩,号辛楣,浙江义乌人,少孤,侨居会稽,崇祯七年进士,任徽州府歙县知县。为官清廉,具经世长才,歙县知县任内重手革弊,使歙县风气为之一新。基于此一政迹表现,崇祯11年获敕命褒奖,擢为监察御史、南都户部主事,未赴任。弘光朝亡后,傅岩与清军战于金华,兵败身亡。本书为作者傅岩于崇祯7年至12年任南直隶徽州府歙县知县时期所作的诗文、公牍及有关官员对其考荐评语的汇录,计有10卷,其中卷9收有判牍155件。 | 《安徽古籍丛书》据安徽图书馆藏明崇祯年间刊本排印 | |
045 | 《用老迂略》卷2 | 赵维寰 | 赵维寰,字无声。平湖人。万历28年举人。本书为作者担任南京刑部福建主事时所审案件,卷2收有案件1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46 | 《翠筠亭集》卷4 | 石文器 | 本书有顺治本(13卷补遗1卷)与乾隆本(10卷附1卷),其中顺治本并未收录谳语,而乾隆本的卷4有“棘寺谳语”,为石文器于崇祯初年任大理寺右寺正时所审案件,收有审语13件。案件标题皆为一件某某事,多为命盗重案,其中有数则案件与阉党有关,其他亦有逆奴与窝访的案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47 | 《西巡政略》卷9 | 周灿 | 为作者周灿于崇祯末年任江西巡按御史时所审案件,卷9收有判79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48 | 《江北恤疏》 | 沈象先 | 为作者沈象先于崇祯年间任刑部云南清吏司郎中时所审案件,计19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49 | 《浠川政谱》 | 龚鼎孳 | 龚鼎孳,字孝升,合肥人。明崇祯7年进士,授兵科给事中。李自成 陷都城,以鼎孳为直指使,巡视北城。及睿亲王至,遂迎降,授吏科给事中。改礼科,迁太常寺少卿,累迁左都御史。本书为作者龚鼎孳于崇祯8年至15年任湖广黄州府蕲水县知县期间经手的公文书汇编,其中谳牍偶存收有审语与批词,总计43件。案件性质涵纳复杂,户婚田土命盗重案皆有。 | 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清光緖9年龚彦緖重刊本 | |
050 | 《陈忠裕全集》卷24 | 陈子龙 | 陈子龙,字人中,更字卧子,号大樽,松江华亭人,崇祯10年进士,选绍兴推官;以定乱功,擢兵科给事中。作者于崇祯13年至16年任浙江绍兴府推官时所审案件,计有12件,全数收录于清道光时期顾沅所编《乾坤正气集》卷432中,内容多为命盗重案,应为推官所书审语,并非个人经验笔记。 | 国家图书馆藏清道光28年泾县潘氏袁江节署刊同治5年新建吴坤修皖江印本(收于《乾坤正气集》) | |
051 | 《资治新书》卷8-20 | 李渔 | 明末清初时期的判牍集成,卷8至卷20计有788件判牍。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康熙间刻本芥子园藏版影印 | |
052 | 《凭山阁增定留青全集》卷2-3 | 陈枚 | 判牍集成,卷2有13件批驳,卷3有129件谳语,计有14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53 | 《凭山阁增辑留青新集》卷22-23 | 陈枚 | 判牍集成,卷22有51件谳语,卷23有16件批驳,总计约67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清康熙23年序刊本影印 | |
054 | 《棘听草》卷2-13、15-18、20 | 李之芳 | 为作者李之芳于顺治5年至10年担任浙江省金华府推官时审理案件之集成,卷2至卷13为谳词,卷15至卷18及卷20为谳语,共计449件。 | 《历代判例判牍》据康熙41年李锺麟重刻本整理点校,第9册。 | |
055 | 《治开录》卷3 | 朱凤台 | 为作者朱凤台于顺治5年至11年担任浙江省衢州府开化县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3审语收录案件6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56 | 《东兴纪略》 | 吴肇荣 | 为作者吴肇荣于顺治10年至16年担任山东省东昌府同知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收录有4件谳语。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康熙22年刻本影印 | |
057 | 《后李琼日录》卷6 | 谢铎 | 为作者谢绎于顺治13年担任广东省琼州府推官时审理案件之集成,卷6收录审单21件与看语1件,计有2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58 | 《汤子遗书》卷7-8 | 汤斌 | 为作者汤斌于顺治13年至16年历任陕西省潼关道与江西省岭北道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7为潼关道时期的12件公移,卷8为岭北道时期的51件公移,总计为63件公移。 | 清同治9年《明史稿》、《洛学编》合订本 | |
059 | 《新编评注于成龙判牍菁华》 | 于成龙 | 为作者于成龙于顺治18年至康熙6年担任广西省柳州府罗城县知县期间审理案件的集成,收录20件判语与13件批驳,计有33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060 | 《理信存稿》 | 黎士弘 | 为作者黎士弘于康熙元年至6年担任江西省广信府推官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上51件,卷中72件,卷下52件,共计收录175件判牍。 | 《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据清康熙刻本影印 | |
061 | 《望山堂谳语》卷1 | 张扶翼 | 为作者张扶翼于康熙元年至9年担任湖南省辰州府沅州黔阳县知县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1收录37件谳语。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62 | 《庐阳治略》卷4-6 | 孙籀 | 为作者孙籀于康熙3年至6年担任安徽兵备道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4有谳语111件,卷5有谳语107件,卷6有批驳176件,总计收录39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63 | 《圣湖澹宁集》卷4 | 何玉如 | 为作者何玉如于康熙3年至10年担任浙江省杭州府钱塘县知县期间审理案件之集成,卷4收录有谳语24件。 | 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清康熙11年谢兆昌跋刊本 | |
064 | 《新辑仕学大乘》卷2、8 | 犀照堂主人 | 判牍集成,卷2有批驳30件,卷8有谳语84件,计有11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65 | 《牧爱堂编》卷5-8 | 赵吉士 | 为作者赵吉士于康熙7年至12年担任山西省太原府交城县知县时期审理案件集成,卷5至8及卷11至12计收录超过61件判牍。 | 《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据清康熙12年刻本影印 | |
066 | 《四此堂稿》卷7 | 魏际瑞 | 为作者魏际瑞于康熙7年至11年担任浙江巡抚幕友期间协助审理的案件,卷7收有2件批驳。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67 | 《福惠全书》卷12 | 黄六鸿 | 为作者黄六鸿于康熙9年至11年担任山东省兖州府郯城县知县,康熙14年至17年担任直隶河间府景州东光县知县期间审录的案件,卷12收有看语4件及审语4件,总计8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康熙38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影印 | |
068 | 《烹鲜纪略》 | 崔鸣𬸦 | 为作者崔鸣𬸦于康熙14年担任河南省开封府仪封县知县,康熙16至20年担任河南府偃师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两册总计收录18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69 | 《新编评注陆稼书判牍菁华》 | 陆陇其 | 为作者陆陇其于康熙14至16年担任江南省苏州府嘉定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约有46件判语与3件批驳,计49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070 | 《守禾日记》卷4-6 | 卢崇兴 | 为作者卢崇兴于康熙15至17年担任浙江省嘉兴府知府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卷4至6收有188件判牍。 | 《历代判例判牍》据清乾隆53年卢崧重刊本整理点校,第9册。 | |
071 | 《珠官初政录》卷3 | 杨昶 | 为作者杨昶于康熙19至26年担任广东省廉州府合浦县知县时期所审理的案件,卷3收录45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72 | 《云阳政略》卷2-3 | 宜思恭 | 为作者宜思恭于康熙23至30年担任湖南省长沙府茶陵州知州时期审理的案件,卷2收录招详56件,卷3收录谳语59件,总计11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73 | 《未信编二集》卷5-6 | 施宏 | 为作者施宏于康熙24至27年担任浙江省杭州府临安县知县时期审理的案件集成,卷5至卷6录有135件谳语。 | 《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据清康熙刻本影印 | |
074 | 《求刍集》 | 叶晟 | 为作者叶晟于康熙25至30年担任陕西省凤翔府郿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计有26件判牍。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075 | 《守宁行知录》卷9-20 | 张星耀 | 为作者张星耀于康熙27至34年担任浙江省宁波府知府时期所审理的案件集成,卷9至卷20收录198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76 | 《受祜堂集》卷2-3、8 | 张泰交 | 为作者张泰交于康熙28年至33年担任云南省大理府太和县知县,康熙41至45年担任浙江巡抚时期所审理的案件,卷2至3为知县时期的47件判牍,卷8为巡抚时期的23件批驳,总记70件。 | 《四库禁毁书丛刊》据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清康熙高熊征刻本影印清康熙45年刊本 | |
077 | 《海阳纪略》卷下 | 廖腾煃 | 为作者廖腾煃于康熙28年担任江南省徽州府休宁县知县时审理的案件集成,卷下收有审语18件。 | 《四库未收书辑刊》据清康熙浴云楼刻本影印 | |
078 | 《治祝公移》 | 李淯仁 | 为作者李淯仁于康熙30至36年担任山东省济南府齐河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收录有20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79 | 《纸上经纶》卷4 | 吴宏 | 为作者吴宏于康熙30至55年担任刑名幕友期间协助审理的案件集成,卷4收有谳语28件。 | 《明清公牍秘本五种》据清康熙60年序刊本整理点校 | |
080 | 《守邦近略》 | 张官始 | 为作者张官始于康熙31至33年担任江西省吉安府知府时期审理的案件集成,1至4集计有103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1 | 《武林临民录》卷4 | 李铎 | 为作者李铎于康熙31年担任浙江省杭州府知府时审理的案件集成,卷4收录99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2 | 《临汀考言》卷8-15、18 | 王廷抡 | 为作者王廷抡于康熙34至41年担任福建省汀州府知府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卷8至卷15有审谳93件,卷18有批答22件,总计115件。 | 《四库未收书辑刊》据清康熙刻本影印 | |
083 | 《肥乡政略》卷2 | 范大士 | 为作者范大士于康熙38至40年担任直隶广平府肥乡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卷2收有看语2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4 | 《宰邡集》卷23-24 | 孙廷璋 | 为作者孙廷璋于康熙38至44年担任四川省成都府什邡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卷23至卷24总计收录128件判牍。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5 | 《容我轩杂稿》 | 李良祚 | 为作者李良祚于康熙39至43年担任湖南省衡山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收有审语26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6 | 《他山集》卷19-24 | 盛孔卓 | 为作者盛孔卓于康熙30年代担任幕友时协助审理的案件集成,卷19至卷24总计收录250谳语。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87 | 《同安纪略》卷首 | 朱奇政 | 为作者朱奇政于康熙51至52年担任福建省泉州府同安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卷首有详文8件、判语22件、批语12件,总计42件。 | 《古代判牍案例新编》据清雍正13年刻本影印 | |
088 | 《封陵五日录》卷7 | 贾朴 | 为作者贾朴担任广西省思恩府署知府时审理案件的集成,年代不详,卷7收有审看17件与谳语4件,总计21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清同治7年惟饮吴水别墅刊本贾氏《躬自厚斋丛书》影印 | |
089 | 《赵恭毅公自治官书》卷16-19 | 赵申乔 | 为作者赵申乔于康熙41至49年担任湖南省偏沅巡抚期间所审理的案件集成,卷16至19收录谳断93件。 | 《续修四库全书》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雍正5年何祖柱怀策堂刻本影印 | |
090 | 《天台治略》卷3、10 | 戴兆佳 | 为作者戴兆佳于康熙58至60年担任浙江省台州府天台县知县期间审理案件的集成,卷3收录谳语58件,卷10收录呈批66件,总计124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活字本影印 | |
091 | 《覆瓮集》.卷2-8 | 张我观 | 为作者张我观于康熙59年至雍正4年担任浙江省绍兴府会稽县知县,并于雍正3至4年署理山阴县知县期间所审理的各地案件,卷2至卷8有73件,其余卷数亦有约20件,总计93件。 | 《续修四库全书》据北京图书馆藏清雍正4年刻本影印 | |
092 | 《雅江新政》 | 卢见曾 | 为作者卢见曾于雍正2至3年担任四川省嘉定州洪雅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集成,包括看语10件与审单33件,总计4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93 | 《徐雨峰中丞勘语》 | 徐士林 | 为作者徐士林于雍正5至10年担任江南省安庆府知府,以及于雍正12年至乾隆元年担任福建省海防汀漳道等时期所审理的各地案件,卷1至3为安庆府时期的69件判语,卷4则为汀漳道时期的34件判语。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32年武进李氏圣译楼刻本《圣译楼丛书》影印 | |
094 | 《诚求录》卷2、4 | 逯英 | 为作者逯英于雍正9年至乾隆元年担任广东省广州府番禺县知县,同时于雍正9至11年署理南雄府保昌县知县,又于乾隆2至6年担任广东省南雄府罗定州知州等时期审理案件的集成,卷2收有16件判语,卷4则有4件,总计2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95 | 《玉华堂两江批案》 | 赵弘恩 | 为作者于雍正11年至乾隆2年担任两江总督期间审理的案件,计有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96 | 《东莱纪略》 | 严有禧 | 为作者严有禧于雍正11年至乾隆4年担任山东省莱州府知府期间审理的案件,计有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097 | 《澄江治绩续编》卷4 | 蔡澍 | 为作者蔡澍于雍正13年至乾隆9年担任江苏省常州府江阴县知县期间审理的案件,卷4收有2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乾隆8年刻本名山藏板影印 | |
098 | 《新编评注袁子才判牍菁华》 | 袁枚 | 为作者袁枚于乾隆初年历任江苏省江宁府江浦县、栗水县、江宁县、海州沐阳县等地知县期间审理的各地案件,总计有43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099 | 《自讼编》 | 万世宁 | 为作者万世宁于乾隆16年担任安徽省徽州府休宁县知县时所审理案件的集成,计有7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00 | 《新编评注张船山判牍菁华》 | 张问陶 | 为作者张问陶于乾隆年间担任山东省莱州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计有判语28件,批驳12件,总计40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01 | 《未能信录》 | 张五纬 | 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年间历任江西各州县地方官时所审理的案件选集,共15件。 | 《历代判例判牍》据嘉庆18年北京琉璃厂龙文斋重刻本排印 | |
102 | 《讲求共济录》卷3-4 | 张五纬 | 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13至19年历任直隶保定府、大名府、广平府、天津府等地知府期间所审理案件的集成,卷3收有堂断13件,卷4收有批词70件,总计83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嘉庆年间刻本影印 | |
103 | 《讲求共济录续集》卷1-5 | 张五纬 | 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13至19年历任直隶保定府、大名府、广平府、天津府等地知府期间所审理案件的集成,卷1有批驳15件与判语1件,卷2有判语1件与批驳32件,卷3有批驳2件,卷4有批驳2件与呈文1件,卷5有批驳1件,总计5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04 | 《泾阳张公历任岳长衡三郡风行录》 | 张五纬 | 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6年担任湖南衡州府知府,并于嘉庆8年再任湖南岳州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的集成,卷2收有岳州府堂判1件,卷5则收有衡州府批驳14件,总计15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105 | 《风行录续集》卷1 | 张五纬 | 为作者张五纬于嘉庆6年担任湖南衡州府知府,并于嘉庆8年再任湖南岳州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的集成,卷1有岳州府堂判3件,批驳9件,总计12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106 | 《宰蒲偶存》 | 奚大壮 | 为作者奚大壮于嘉庆11至17年担任湖北省德安府应城县知县期间所审的案件,计有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07 | 《雪心案牍》 | 佚名 | 作者不详,依内容推测应于嘉庆23年至道光元年期间担任山东按察使者,包括温承惠、童槐、琦善、罗含章等人。内容计有12册,地区涵盖济南府、兖州府、泰安府、曹州府等地,总计有30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08 | 《 阳纪事》卷1 | 凌泰交 | 为作者凌泰交于道光元年至6年担任贵州省镇远府知府期间所审的案件,卷1收录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09 | 《滇牍偶存》 | 何绍祺 | 为作者何绍祺于道光24至26年担任云南省云南府昆明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的集成,计有判语2件,批词37件,总计39件。 | 《中国西南文献丛书》据清道光29年木刻本影印 | |
110 | 《判语录存》 | 李钧 | 为作者李钧于道光9至12年担任河南省河南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卷1收录18件、卷2收录32件,卷3收录34件,卷4收录29件,总计113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111 | 《府判录存》 | 邱煌 | 为作者邱煌于道光16至25年担任陕西省凤翔府知府,同时于道光21至22年间署理同州府知府期间所审理案件的集成,卷1至卷4为凤翔府时期,计有卷1收录35件,卷2收录36件,卷3收录28件,卷4收录34件,卷5则是同州府部分,收录22件,总计155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道光19年刻本影印 | |
112 | 《蝙蝠山讼案全卷》 | 佚名 | 作者不详,收录道光16年案件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13 | 《槐卿政迹》卷2-6 | 沈衍庆 | 为作者沈衍庆于道光18年至咸丰2年历任江西省赣州府兴国县、南康府安义县、吉安府泰和县、饶州府鄱阳县等地知县期间所审案件的集成,卷2至卷6总计有135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
114 | 《道光二十六年至咸丰元年安顺府及黎平府禀稿》 | 常恩 | 为作者常恩于道光27年历任贵州省安顺府知府与黎平府知府,又于29年回任安顺府知府时期所审案件的集成,总计183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清抄本影印 | |
115 | 《问心一隅》 | 胡秋潮 | 为作者胡秋潮于道光29年前后担任山东省东昌府博平县知县,可能于28年署理聊城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包括卷上所收录20件与卷下所收录26件,总计约46件案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16 | 《新编评注胡林翼判牍菁华》 | 胡林翼 | 为作者胡林翼于道光27年至咸丰元年历任贵州省安顺府、镇远府、思南府、黎平府等地署理知府或知府期间所审案件,收有判语38件与批词28件,共计66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17 | 《退厓公牍文字》卷1、3 | 贾臻 | 为作者贾臻于道光30年署理河南省河南府知府,并于同年至咸丰元年间任知府期间所审案件,卷1为署理期间所审的2件案件,卷3则为知府时期所审的4件案件,共计6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清咸丰间贾氏《躬自厚斋丛书》本影印 | |
118 | 《牟公案牍存稿》 | 牟房 | 为作者牟房任浙江省绍兴府会稽县知县至道光30年后,于咸丰元年任湖州府安吉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计有8卷6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19 | 《自治官书偶存》卷2-3 | 刘如玉 | 为作者刘如玉于咸丰2至6年担任湖南省永州府宁远县知县,咸丰8至10年署理长沙府茶陵州知州期间所审理案件的集成,卷2有23件批文,卷3有16件判文,共计39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民国58年排印本影印 | |
120 | 《斯未信斋文编》 | 徐宗干 | 为作者徐宗干于咸丰4年任福建按察使,7至8年任浙江按察使期所审理案件,总计3件。 | 《台湾文献丛刊》据清同治年间刊本排印 | |
121 | 《曾文正公批牍》卷4-6 | 曾国藩 | 为作者曾国藩于咸丰10年至同治4年、同治5至7年、9至11年三任两江总督,以及同治7至9年任直隶总督时所审案件,卷4有11件批文,卷5至6有10件批文,计21件。 | 《中华文史丛书》据清光緖2年传忠书局刊本影印 | |
122 | 《新编评注曾国藩判牍菁华》 | 曾国藩 | 为作者曾国藩于咸丰10年至同治4年、同治5至7年、9至11年三任两江总督,以及同治7至9年任直隶总督时所审案件,计31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23 | 《新编评注曾国荃判牍菁华》 | 曾国荃 | 为作者曾国荃于同治元年至2年任江苏布政使、5至6年任湖北巡抚、光绪2至6年任山西巡抚期间所审案件之集成,收有判文23件、批驳3件、批文19件,共计45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24 | 《谿州官牍》 | 张修府 | 为作者张修府于咸丰11年至同治6年担任湖南省永顺府知府期间所审案件集成,丙集有批词99件,判词12件,共计11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25 | 《之游唾余录》 | 孙镜寰 | 为作者孙镜寰于咸丰4年至同治9年间历任湖北省襄阳府谷城县署知县与汉阳府汉川县署知县期间所审案件,第1册为判词,第3册另收有2件判词。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清抄本影印 | |
126 | 《自乐堂遗文》 | 何桂芬 | 为作者何桂芬于同治5至7年任陕西省陕安道时所审案件,计有批文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27 | 《吴中判牍》 | 蒯德模 | 为作者蒯德模于同治6年任江苏省苏州府长州县知县,以及同治7至9年署理太仓州知州时期所审案件,计有45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4年《啸园丛书》刊本影印 | |
128 | 《新编评注李鸿章判牍菁华》 | 李鸿章 | 为作者李鸿章任官时所审理案件集成,其案件内容时间不详,计有判文45件,批词19件,驳文2件,总计66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29 | 《雅州公牍》 | 黄云鹄 | 为作者黄云鹄于同治8年前后担任四川省雅州府知府时所审案件,计有判文1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30 | 《敬简堂学治杂录》卷4 | 戴杰 | 为作者戴杰于同治8至13年任山东省济南府陵县知县时所审案件的集成,卷4有堂判9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光緖16年刊本影印 | |
131 | 《颐情馆闻过集》卷8 | 宗源翰 | 为作者宗源瀚于同治9至10年任浙江省湖州府知府时期所审案件,卷8有8件。 | 《四库未收书辑刊》据清光緖3年上元宗氏自刊本影印 | |
132 | 《岭西公牍汇存》 | 方濬师 | 为作者方濬师于同治8年至光绪4年任广东省肇庆府知府,同时署理肇罗童道时期所审案件集成,总计有83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清光緖4年粤东省富文斋刊本影印 | |
133 | 《出山草谱》 | 汤肇熙 | 为作者汤肇熙于同治11至12年任浙江省衢州府开化县知县,以及于光绪8至11年任温州府平阳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计有10件。 | 《四库未收书辑刊》据清光緖10年昆阳县署刻本影印 | |
134 | 《宦游政稿》 | 恽祖祁 | 为作者担任知县时所审案件,时间不详,收有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35 | 《问心斋学治杂录》卷3 | 张联桂 | 为作者张联桂于光绪初年历任广东省高州府、惠州府、潮州府知府及惠潮嘉道时期所审案件,续录卷3收有批文12件与判文6件,共计18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11年重刊本影印 | |
136 | 《不慊斋漫存》卷5 | 徐赓陛 | 为作者徐赓陞于光绪4至6年署理广东省惠州府陆丰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卷5收有2件。 | 《笔记小说大观》据清光绪8年南海官署刊本影印 | |
137 | 《斯不负斋政书》 | 周家楣 | 为作者周家楣于光绪4至5年及8至10年任直隶顺天府尹时期所审案件,计有9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清刊本影印 | |
138 | 《吴平赘言》卷1-3 | 董沛 | 为作者董沛于光绪6至7年任江西省临江府清江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卷1有34件,卷2有29件,卷3有21件,总计8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39 | 《汝东判语》卷1-5 | 董沛 | 为作者董沛于光绪8年署江西省抚州府东乡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1有32件,卷2有42件,卷3有25件,卷4有23件,卷5有20件,总计142件判文。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惟“中国基本古籍库 ”收录此书。) | |
140 | 《晦暗斋笔语》卷1 | 董沛 | 为作者董沛于光绪9至10年任江西省南康府建昌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卷1有4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1 | 《南屏赘言》卷1-3 | 董沛 | 为作者董沛于光绪11年担任江西省广信府上饶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1有27件,卷2有32件,卷3有10件,总计判文69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2 | 《童温处公遗书》 | 童兆蓉 | 为作者童兆蓉于光绪6年署理陕西省延榆绥道时所审案件,计有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3 | 《剡中治略》卷中 | 潘彬 | 为作者潘彬于光绪6至9年及11至13年两度任浙江省绍兴府嵊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中有判语3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4 | 《天彭治略》卷3 | 潘彬 | 为作者潘彬于光绪19年前后任四川省成都府彭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3收有堂判3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5 | 《绍兴府会稽县民钞汇案》 | 佚名 | 作者不详,约为光绪8年之后的案件,由卷头有“署绍兴会稽县”语判断,可能在绍兴府会稽县地区,计有堂谕24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6 | 《学治录存》 | 许某 | 为作者许姓名不详者,于光绪9年左右任福建省福州府福清县知县,计有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7 | 《审看拟式》 | 刚毅 | 为作者刚毅于光绪11至14年任山西巡抚时所审案件,计有83件。 | 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图书馆藏清光绪15年江苏书局刊本。 | |
148 | 《阳山丛牍》 | 符翕 | 为作者符翕于光绪15年任广东府连州阳山县知县时所审案件,第1册有19件,第2册有20件,第3册有20件,4册有9件,总计68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49 | 《柴桑佣录》卷1-2 | 锺体志 | 为作者锺体志于光绪13至15年任江西省九江府德化县时期所审案件的集成,卷1收有谳语45件,卷2收有批词79件,总计124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16年刻本澡雪堂藏板影印 | |
150 | 《嘉禾堂公牍钞存》 | 佚名 | 作者不详,约于光绪13至14年任直隶承德府知府,计有1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1 | 《静远山房公牍钞存》 | 佚名 | 作者不详,可能与《嘉禾堂公牍钞存》作者同,并于光绪15至16年任直隶承德府知府,计收有32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2 | 《静止轩公牍钞存》 | 佚名 | 作者不详,可能于光绪17至22年间历任湖南省岳常沣道与辰沅永靖道,计收有7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3 | 《梦园公牍文集》 | 刘曾骤 | 为作者刘曾骤于光绪10年代前后约20余年之间历任山东省济南府历城县、济宁直隶州郓城县、沂州府郯城县、东昌府茬平县等知县时期所审各地案件,总计收有67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4 | 《琴堂判事录》 | 刘镇寰 | 为作者刘镇寰自光绪16年起,历任广东省潮州府惠来县、嘉应直隶州兴宁县、韶州府乐昌县等地知县,以及署理惠州府归善县、广州府增城县等地知县时期所收案件,总计收有7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5 | 《樊山批判》 | 樊增祥 | 为作者樊增祥于光绪17至19年任陕西省西安府咸宁县知县,与及光绪19至25年任西安府渭南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集成,总计1629件案件。 | 《历代判例判牍》据清光绪23年刊本排印 | |
156 | 《樊山政书》 | 樊增祥 | 为作者樊增祥于光绪27至30年任陕西按察使、30至33年任陕西布政使、34年至宣统3年任江宁布政使时期所审各地案件,计有281件。 | 中华书局据清宣统2年金陵汤氏聚珍书局排印本点校 | |
157 | 《新编评注樊樊山判牍菁华》 | 樊增祥 | 为作者樊增祥于光绪17至19年任陕西省西安府咸宁县知县,与及光绪19至25年任西安府渭南县知县、27至30年任陕西按察使、30至33年任陕西布政使、34年至宣统3年任江宁布政使时期所审案件之精选,计有公牍1件、批词17件、判词45件,总计63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58 | 《卷园书牍》 | 钱康荣 | 为作者钱康荣于光绪20年署理湖南省岳常沣道时所审案件,计有批词1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59 | 《敬慎堂公牍》卷6 | 沈秉堃 | 为作者沈秉堃于光绪年间历任四川省泸州直隶州江安县、嘉定府乐山县、成都府成都县、绵州直隶州绵竹县、成都府彭县、重庆府巴县、叙州府富顺县等地知县所审案件,卷6收有5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60 | 《学治偶存》卷5-6 | 陆维祺 | 为作者担任湖北省荆州府松滋县时所审案件集成,时间不详,卷5收有判词7件,卷6收有批词59件,总计68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61 | 《诸暨谕民纪要》卷1-3 | 倪望重 | 为作者倪望重于光绪21至23年为署理浙江省台州府诸暨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集成,卷1收59件,卷2收92件,卷3收66件,总计217件堂谕。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第10册 | |
162 | 《宁阳存牍》 | 李锺珏 | 为作者李锺珏于光绪21至22年任广东省广州府新宁县知县时所审案件,计有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63 | 《蒿盦类稿》 | 冯煦 | 为作者冯煦于光绪21至22年任安徽省凤阳府知府时期所审案件,计有5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64 | 《岳宝公牍续刻》 | 伊拉哩英文 | 为作者伊拉哩英文于光绪22至27年间历任湖南省岳州府与宝庆府知府时期所审案件,包括批词115件与判语5件,总计120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65 | 《新编评注端午桥判牍菁华》 | 端方 | 为作者端方于光绪24至25年历任直隶霸昌道与陕西按察使时期所审各地案件,计有判语21件,批词50件,总计71件。 | 《新编评注清朝十大名吏判牍汇编》据民国上海东亚书局铅印本影印 | |
166 | 《吏皖存牍》 | 姚锡光 | 为作者姚锡光于光绪25至26年历任安徽省池州府石埭县与安庆府怀宁县知县时期所审各地案件,收有5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光緖34年京师寓斋排印本影印 | |
167 | 《四西斋决事》 | 孙鼎烈 | 为作者孙鼎烈于光绪20年代左右历任浙江省绍兴府会稽县、台州府太平县、临海县等地知县时期所审案件,总计收有169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第10册。 | |
168 | 《秀山公牍》卷3-4 | 吴光耀 | 为作者吴光耀于光绪27至28年任四川省酉阳州秀山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3收有批词133件,卷4有堂判121件,总计254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29年刻本影印 | |
169 | 《三邑治略》 | 熊宾 | 为作者熊宾于光绪27至31年历任湖北省施南府利川县与宜昌府东湖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总计收录183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70 | 《卢乡公牍》卷1-4 | 庄纶裔 | 为作者庄纶裔于光绪28至31年任山东省登州府莱阳县知县所审案件,卷1至2有详文8件,卷3至4有堂判152件,总计160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末排印本影印 | |
171 | 《交河爪印》 | 程龢 | 为作者程龢于光绪27至28年间任直隶省河间府交河县知县时所审案件,收有批词25件及判语2件,总计27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72 | 《浙鸿爪印》 | 程龢 | 为作者程龢于光绪33年至宣统元年任浙江省宁波府象山县知县期间所审案件,计有73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民国13年排印本影印 | |
173 | 《宛陵判事日记》 | 何恩煌 | 为作者何恩煌于光绪29年任安徽省宁国府宜城县知县时所审案件,计有堂谕33件,堂断29件,总计64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据清光绪29年序刊本影印 | |
174 | 《济川公牍》 | 佚名 | 作者不详,案件发生时地应于光绪29年左右四川省松藩直隶厅,计有54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75 | 《陕西镇安县公牍》 | 李麟国 | 为作者李麟国于光绪29至31年任陕西省商州镇安县知县时期所审案件,计1件。 | (未出版,台湾无馆藏。) | |
176 | 《赣中寸牍》 | 汪锺霖 | 为作者江锺霖于光绪31至34年任江西省道台时所审案件,共计10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光緖34年刻本影印 | |
177 | 《劬盫官书拾存》 | 罗正钧 | 为作者罗正钧于光绪31年任直隶保定府清苑县知县时所审案件,计有1件。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民国9年湘潭罗氏养正斋刋本影印 | |
178 | 《陶甓公牍》 | 刘汝骥 | 为作者刘汝骥于光绪33年至宣统元年左右任安徽省徽州府知府时所审案件,共计129件。 | 《官箴书集成》据清宣统3年安徽印刷局排印本影印 | |
179 | 《两淮案牍钞存》 | 赵滨彦 | 为作者赵滨彦于光绪29年至宣统元年任两淮盐运使期间所审案件,计有58件。 | 《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据清宣统间铅印本影印 | |
180 | 《湘藩案牍钞存》 | 赵滨彦 | 为作者赵滨彦于宣统2至3年任湖南布政使期间所审案件,计有2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据清宣统年间排印本影印 | |
181 | 《案事编》 | 沈祖燕 | 为作者沈祖燕于光绪32年任湖南省永绥直隶厅事时所审案件,计有4件。 | 《云南史料丛刊》据清光緖33年序刊本排印 | |
182 | 《敬畏斋公牍》卷2 | 石鑫 | 为作者石鑫于光绪33年任山西省汾州府孝义县知县任内所审案件,卷2收有16件批语。 | 《明清法制史料辑刊》据民国28年刻本影印 | |
183 | 《塔景亭案牍》 | 许文濬 | 为作者许文濬于光绪34年任江苏省江宁府句容县知县时所审案件,总计收有402件判语。 | 《近代司法判决丛编》据民国13年排印本整理点校 | |
184 | 《谤书》卷-4 | 钱瑞生 | 为作者钱瑞生于光绪34年至宣统元年任河南省南阳府唐县知县时所审案件,卷2至卷4收有禀文23件。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据民国9年排印本影印 | |
185 | 《历任判牍汇记》 | 赵幼班 | 为作者赵幼班于清末历任江苏省江宁府上元县知县与山东省泰州知州期间所审案件,共计收录721件。 | 《历代判例判牍》排印本 |
参考文献
[编辑]- ^ 吴景杰,〈明代判牍中的妇女买卖现象〉,南投: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09。
- ^ 滋贺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
- ^ 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 ^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硏究所宋辽金元史硏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
- ^ 三木聪、山本英史、高桥芳郎编,《传统中国判牍资料目录》,东京:汲古书院, 2010。
- ^ 巫仁恕,〈就法论法?明代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制史学会九十二年度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论报告论文,2004年2月21日报告。
- ^ 滨岛敦俊,〈明代の判牍〉,收于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础资料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页 509 至页 538。
- ^ 三木聪、山本英史、高桥芳郎编,《传统中国判牍资料目录》,东京:汲古书院,2010。杨一凡、徐立志编,《历代判例判牍》,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巫仁恕,〈就法论法?明代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制史学会九十二年度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论报告论文,2004年2月21日报告。滨岛敦俊,〈明代の判牍〉,收于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础资料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页 509 至页 538。杜信孚、杜同书,《全明分省分县刻书考》,北京:线装书局,2001。杜信孚、杜同书,《全清分省分县刻书考》,北京:线装书局,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