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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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达劳上校
Colonel H. A. de Barros Botelho
出生(1906-05-04)1906年5月4日
 英属香港
逝世1999年9月26日(1999岁—09—26)(93岁)
 香港
效命 英属香港
军种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
服役年份1925年-1975年
军衔上校
统率香港义勇防卫军葡萄牙第六连防空轻机枪连
参与战争太平洋战争
获得勋章效率奖章
英帝国员佐勋章
英帝国官佐勋章

恩里克·艾伯托·巴罗斯·布达劳上校,OBEED[?](英语:Colonel Henrique Alberto de Barros Botelho,1906年5月4日—1999年9月26日),世称布达劳上校Colonel Botelho),又作布德豪布特豪布迪卢等,[1][2]香港土生葡裔律师公务员军人。他由1946年起加入香港政府律政司署,除了有一段短时间以外,他一直工作到1989年才以83岁高龄退休,是当时港府最年长的在职公务员,编制和修订《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成为任内他的其中一项主要工作。

布达劳的曾祖在香港开埠初年已从澳门移居当地,他与曾祖和祖父三代均在港府任职。布达劳早年受教于圣若瑟书院,1926年加入廖亚利孖打律师楼任职法律文员,1933年成为执业事务律师,并于1935年起成为廖亚利孖打律师楼合伙人。此外,他在1925年省港大罢工期间投身属于兼职和业馀性质的香港义勇防卫军(皇家香港防卫军前身),战前曾任香港总督名誉副官。布达劳也曾参与1941年12月爆发的香港保卫战香港沦陷后成为战俘,直到1945年香港重光后始获释放。战后,他继续于军中任职到1975年为止,1961年至1968年曾任皇家香港防卫军(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前身)荣誉上校。

加入律政司署后,布达劳历任最高法院经历司公司注册官商标注册官破产管理官高级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等职,并曾多次署任民事检察专员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的职务。专长于法律草拟和法律修订工作的布达劳,早年在律政司署法律修订科任职的时候曾参与编制《香港法例1950年编正版》。1960年,他出任法律修订专员一职,并由他主持下花了近五年时间,于1964年编订完成新一版的《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他于1966年从港府退休后,旋于1968年获港府按合约条款重行受雇为检察官,负责每年重新修订《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一直到1989年第二次从港府退休为止,前后共历21年。他正式退休以后,《1964年编正版》也就不再更新,并于1991年正式被新推出的《香港法例活页版》取代。

布达劳在工作以外也热心参与公职,并且活跃于香港的葡裔社群,他曾于1968年至1979年出任香港圣约翰救伤队总监、1946年至1968年出任香港葡人社交会社西洋会所的会长、以及在1953年至1991年出任纪利华木球会会长。1982年,香港的葡裔社群在港府协助下成立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布达劳即获委任为基金的总理团成员之一。他生前也是西洋会所、纪利华木球会、西洋波会域多利游乐会终身会员,以及是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1996年改称香港赛马会)遴选会员。

生平[编辑]

早年生涯[编辑]

布达劳1906年5月4日生于香港,是第四代居于香港的土生葡人[3][4]他的曾祖父艾伯托·安东尼奥·布达劳(Alberto Antonio Botelho,?-1882年7月19日)最早于1840年从葡萄牙迁居澳门,后来再定居香港,[5]并于1855年加入香港政府,1864年起成为西营盘国家医院首任药剂师,在港府工作23年后于1878年因病辞职,1882年在澳门病逝。[6][7][8]他的祖父奥古斯托·凯撒·布达劳(Augusto Cezar Botelho,1851年-1909年10月20日)同样任职港府,他于1872年加入船政司署任职五等文案,[9]1881年升任四等文案,[10]1898年升任三等文案,[11]1905年再升任特级文案,[12]1909年死于任上,服务船政司署前后共37年。[13]

布达劳的父亲同样叫奥古斯托·凯撒·布达劳(Augusto Cezar Botelho,1881年-1941年7月14日),而母亲则名叫海伦娜·玛丽亚·巴罗斯(Helena Maria Barros)。[4][14]他的父亲生前曾在熏蒸消毒及普通消毒局有限公司(Fumigating and Disinfecting Bureau, Limited)担任秘书一职,统筹该机构协助港府消毒港口船只的工作,[15]在香港的葡人圈子当中也具知名度。[14]布达劳还有两名胞姊妹,分别名叫H·A·罗郎也夫人(Mrs. H. A. Noronha)和奥尔加·布达劳(Olga Botelho)。[14]

虽然生于父母位于庇理罗士台(Belilios Terrace,今位于半山区罗便臣道5号至25号一带)的寓所,但布达劳出生后不久便举家迁到坚道2号(明爱坚道社区中心原址)定居,并在那里住了二十多年。[5]他的父母在九龙界限街(即旺角大球场一带)也有一所别墅,他小时候那里成为家人渡过周末的地方。[5]此外,在香港土生土长的布达劳曾见证香港于二十世纪初发生的不少重大事件,例如他亲历1918年发生的跑马地马场大火,并且被父亲救离被大火焚烧的马棚;[5]1925年,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周少岐位于中环普庆坊的寓所被台风吹毁,包括周少岐在内的周家其中十一人罹难,布达劳在事发前一天正好曾于周家避雨,避过一劫;[5]布达劳也亲眼见证英国威尔斯太子爱德华于1922年访港,以及香港大酒店于1926年被大火焚毁等事件。[5]

布达劳1916年至1924年受教于圣若瑟书院,其后于1924年至1926年接受私人教育。[3][16]1926年,他加入父亲好友长廖亚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 Snr.)开设于德辅道中67号爹核行(David House)的廖亚利孖打律师楼(Messrs. Leo D'Almada & Co., Solicitors)任职法律文员,接受法律训练。[3][16]数年后,他于1933年3月取得香港最高法院执业事务律师资格,并于1935年正式成为廖亚利孖打律师楼合伙人之一,直到1941年12月香港沦陷为止。[3][5][17]布达劳在战前法律界具一定名声,长廖亚利孖打的次子C·亚利孖打(C. D'Almada e Castro)也跟他在同一所律师楼担任合伙人,彼此是好朋友;[18]C·亚利孖打任职执业大律师的兄长少廖亚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 Jr.)也跟布达劳谂熟。[17]

军事生涯[编辑]

布达劳的父亲在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加入特别后备警队香港辅助警察队前身),协助正规警队维持香港市面治安。[19]1925年,香港爆发省港大罢工,局势不稳,市面一遍萧条,结果在父亲的鼓励下,布达劳担任传讯员,负责奔走于香港岛市区各地传递情报,后来他更索性加入属于兼职和业馀性质的香港义勇防卫军任职二等兵[19]大罢工平息后,港府有见香港的英籍土生葡人于省港大罢工期间在维持社会秩序上提供不少支援,于是在1927年4月成立香港义勇防卫军葡萄牙连,[20]而布达劳也被编入葡萄牙连,并且是葡萄牙连银乐队的创始队员之一。[19][1][16]加入义勇防卫军后,布达劳每周都要受训一晚,而且每年都会到新界粉岭参加周年训练营。[19]数年后,他于1934年成为少尉,1936年再获晋升为中尉。备受赏识的他还于1935年至1941年担任香港总督名誉副官[21][22][23][24][25]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1939年爆发后,布达劳获擢升为上尉,负责指挥五个葡萄牙机关枪连,其后他于1940年11月调任葡萄牙第六连防空轻机枪连指挥上尉。[3]不久以后,日军于1941年12月8日挥军香港,香港保卫战一触即发。布达劳在战事爆发后随即动员参战,最初驻防于港岛东北部的北角太古船坞一带,并在12月18日与登陆的日军展开激烈战斗。[3][5]他其后先后退守到港岛西部的西角均益仓和港岛南部香港仔一带,直到同年12月25日香港无条件投降为止。[26]虽然葡萄牙在二战期间属于中立国,但由于布达劳拥有英籍,[4]所以他跟不少葡籍义勇军一样在香港沦陷后沦为战俘,并于12月27日被送入深水埗集中营囚禁,其后于1942年4月被转送到亚皆老街集中营,1944年5月再被转送回深水埗集中营,直到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始获释放。[26][5]在囚期间,集中营内一度谣传葡籍义勇军将可获释,但他向其他营友表明即使获得日军释放,也不会离开集中营,以示对英国的忠诚。[17]其后,他被指在亚皆老街集中营内从事反日情报工作,结果遭到日军拷问,但战后多年的一次访问当中,他表示不会因为这段经历而憎恨日本人[17]

香港重光后不久,布达劳还受命参与一个特别任务,与罗理基(后为爵士)等防卫军成员乘船前往澳门,负责把一封信函转交驻节当地的英国领事,以便安排英军进入澳门,作好接收香港的准备。[5][17]战后,布达劳于1946年1月31日复员,但当香港义勇防卫军在1949年3月并入新成立的香港防卫军(1951年起称为皇家香港防卫军)后,他旋即以上尉军阶重返防卫军服务,并于1952年3月27日晋升为少校,至1958年被编为后备队员。[26][1]他其后还于1961年5月6日出任皇家香港防卫军荣誉上校[27]在任七年,到1968年4月1日由赖廉士爵士接替。[1][2]卸任后,他自1969年10月10日起担任皇家香港防卫军后备队上校,负责在赖廉士休假期间代理其职务。[26]任内他见证防卫军于1970年再一次改组为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最终于1975年以上校军阶正式从军团退役。[28]

退伍后的布达劳仍十分关注军团事务,他除了尝任皇家退伍军人会香港及中国分会(Royal British Legion (Hong Kong and China Branch))主席以外,也是香港战俘协会(Hong Kong Prisoners of War Association)和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协会(Royal Hong Kong Regiment (The Volunteers) Association)义工和理事。[4]为肯定他在防卫军多年来的工作表现,他于1949年3月19日获港府颁授效率奖章(E.D.),[26]其后更分别于1949年6月和1967年1月获英廷颁授MBE(军事)勋衔OBE(军事)勋衔[29][30]

港府生涯[编辑]

战后法律工作[编辑]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由海军中将夏悫(后为爵士)率领的英国皇家海军舰队随即于同月底接管香港,并由他主持下于9月1日设立临时军政府,对香港实施军法管治[3]本身是执业事务律师的布达劳在军政府成立后获得招揽,以上尉身份任职于军政府辖下的民政事务部律政科,跟随战后于港府担任署理律政司律政专员(法律政策)等职的军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史德邻(G. E. Strickland)工作。[3]1946年5月1日,英国恢复对香港的民事管治,军政府宣告解散;[3]然而,布达劳未有重投私人执业,而是选择在同一时间以临时助理民事检察专员(Temporary Assistant Crown Solicitor)身份加入港府律政司署工作,由此展开他前后超过40年的公务员生涯。[3]有别于不少本地公务员,布达劳罕有地获港府以海外公务员条款聘任,因此薪酬和福利待遇都要比不少本地公务员为佳。[17]

担任临时助理民事检察专员之初,布达劳曾于1947年2月至1949年1月署任最高法院经历司公司注册官[3]并于1947年6月6日获港府奉委官守太平绅士[26]当时经历司一职除了负责法院行政、为案件排期聆讯和处理法院的法律事务以外,也兼理各类注册事宜,所以他其后自1948年10月起进一步兼任署理商标注册官破产管理官一职。[3]自1948年6月起,身兼多职的他还兼任法律修订专员,同年7月一度署任民事检察专员,其后在10月通过试用成为助理民事检察专员,并于1949年4月正式借调往律政司署法律修订科工作。[3]在法律修订科,他除了参与编制《香港法例编正版》,又曾于1951年6月再次署任民事检察专员一职,以及于1951年至1955年兼任孤寡抚恤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监督《孤寡抚恤金条例》的妥善执行。[3]1952年4月,布达劳调任检察官(Crown Counsel),未几于同年6月升任高级检察官,随后于1959年7月晋升为首席检察官,期间曾经于1956年10月至1957年1月、以及1960年2月至12月期间多次署任律政专员(法律政策)一职。[3]

1960年12月,布达劳再一次被调回法律修订科,出任法律修订专员一职。[3]任内他负责主编《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并促成立法局于翌年通过《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为香港法例的编订工作提供更具系统的规范。[3]1966年7月,已年满60岁的布达劳从港府退休,时任律政司许楠(Maurice Heenan)和其他同僚特地于香港会酒吧举行荣休晚会,并向他致送银玫瑰碗一只以作留念。[31]不过,他其后获延任法律修订专员多半年,到1966年12月底才正式卸任,而律政司署则于翌年1月把法律修订科并入法律改革科。[3][1]布达劳退休的时间并不长久,因为他很快就在1968年5月获港府按合约条款重行受雇为检察官,负责每年重新修订《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的工作。[32][17][33]他往后连续21年都主持这项繁浩的工作,直到1989年才正式从港府退休。[33]布达劳在港府任职前后超过40年,而且退休时的年龄达到83岁,是港府内最年长的在职公务员,是为香港公务员历史上的一个特殊纪录。[34]

香港法例编正版[编辑]

在律政司署工作多年的布达劳专长于法律草拟和法律修订工作,并长年在法律修订科任职。[17]早于1948年6月,他获委任为法律修订专员,连同时任律政司祁利芬(后为爵士)和律政专员(法律政策)史德邻等人负责编订新一版的《香港法例编正版》。[35]事实上,香港自1841年开埠以来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条例,但法例大多透过《香港宪报》发表,分布零散;[36]因此,为了有系统地收录和修订所有香港的法律条例和相关法律条文,港府有需要不时重新整理和编订香港法例,作为可供政府内部、司法界、法律界、学术机构、以至是公众人士查阅的最新和最权威的版本。[36]在二战以前,港府曾先后于1890年、1901年、1912年、1923年和1937年发表五版《香港法例编正版》,因此布达劳参与编订的新一版《香港法例编正版》不单是港府二战后的第一份编正版,也是香港开埠以来的第六版编正版。[37]

布达劳参与编订的编正版是为《香港法例1950年编正版》,这份编正版与之前各版的最大分别,在于各条法律条例不再顺著条例制定的时间先后次序排列,而是首先按照各条条例的性质分门别类,然后为各条条例编上法例章号。[34]以前一版的《香港法例1937年编正版》为例,撇除开首所载的《香港条例及规例(1937年版本)条例》(Ordinances and Regulations of Hong Kong (1937 edition) Ordinance)不计,《1937年编正版》第一条收录的条例是1844年制订的《土地注册条例》(Land Registration Ordinance);[38]不过,同样撇开载于开首的《法例编正版条例》(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s Ordinance)不计,《1950年编正版》第一条收录的条例却是《释义条例》(Interpretation Ordinance),并且获编为香港法例第1章;[39]至于原先的《土地注册条例》则被收录于1950年编正版的较后部份,而且被编为香港法例第128章。[40]《香港法例1950年编正版》一共有11册,第一至第六册收录了各条法律条例,而第七至第十一册更首次专门顺序收录了各条条例相应的附属法例[37]此外,由香港法例第265章开始,都专门收录了各条与社团章程和运作有关的法律条例,例子有属于香港法例第288章的《香港华人基督教联会法团条例》(Hong Kong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 Incorporation Ordinance)等。[41]

如前所述,布达劳在1952年调离法律修订科,但其后于1960年再次返回法律修订科担任法律修订专员,并由他主持下花了近五年时间,于1964年编订完成新一版的《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新版本随后根据《1965年法例编正版条例》(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s Ordinance 1965)于1967年正式取代旧版成为历来第七版编正版。[33][42]《1964年编正版》承袭了《1950年编正版》的一些特色,当中包括按种类排列各条法律条例,以及为各条条例编配法例章号。[33]不过,新版本的最大特色,在于他不再把各条条例和附属法例分开处理,而是把每条法例跟相关的附属法例合以活页钉装成一本一本的小册子,若干本小册子再合为一册,以方便读者阅读。[43]此外,鉴于法律条例的数目持续增长,他将所有涉及社团章程的法律条例重新编配到香港法例第1001章及以后,而香港法例第1000章及之前的法例章号,则预留给其他法律条例使用;[33]以《香港华人基督教联会法团条例》为例,该条例原本在《1950年编正版》被编为香港法例第288章,[41]但在《1964年编正版》则被重新编为香港法例第1025章,[44]而原先的香港法例第288章也变成为《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45]


编制《香港法例1950年编正版》和《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的工作十分繁浩,而且很花功夫,加上很多法例动辄有数十年以至上百年历史,布达劳为编正版加注时,往往需要细心翻查各类文献、作出深入考证,才能找出条例的制订及修订年份和其他相关资料。[33]即使编正版制作完成后,鉴于二战以后社会发展步伐急速,立法工作日益频繁,港府如果维持战前大约每十年才编制新一套《香港法例编正版》,恐怕编正版的内容会容易变得过时,大大落后于现实情况,对政府、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在翻查法律条文方面都造成不便。[33]在这个背景下,布达劳除了有一段短时间从港府退休以外,他往后20多年都负责为港府每年修订《1964年编正版》,一直到1989年退休为止。[33]20多年间,《1964年编正版》的册数更由原来的14册遽然增加至32册之多。[46]

另一方面,虽然《1964年编正版》面世多年,修订方法行之有效,广为用者接纳,但随著时间推移也逐渐出现不少问题。[42]首先,编正版每年的修订工作费时18个月,意味每年的工作都要跟前一年和后一年的工作重叠。[47]修订编正版的时候,如果发现条例出现大型修订,当局便会相应修订和重新编印相关条例的小册子,但如果只是小型修订,有关修订便会跟其他条例的小型修订一并汇成一册(即第31册)。[43]这种修订方法十分繁复,而且编正版本的相关修订版本每年只会大约在年中印行一次,以致编正版往往未能追上法例修订的速度。[47]由于每年年中印行的修订版本只收录前一年12月31日当天生效的法例,这更使到不少习惯以1月1日生效的新法例未能及时被收录,这些新法例往往被延误多达18个月,才会被收录到下一年印行的修订版本当中。[47]同时间,印制编正版修订版本的工作被安排于每年年初,正好撞上政府印务局每年编印《财政预算案》的时间,加大了编印和分发编正版修订版本的难度。[47]修订版本的收录内容以前一年的12月31日为分界线,更是与立法局每年7月休会的安排显得格格不入。[47]

再者,由于每年都有大量的小型修订,律政司署在《1964年编正版》于1967年面世后不消数个月,便不得不重新引入昔日沿用的旧方法:不时为小型修订印制大量小便条,然后把小便条分发给所有《1964年编正版》的政府和非政府订户,由用者把载有小修订的小便条直接贴到相应小册子内需要修订的地方,以覆盖旧有的条文。[42]对于一些只涉及单字的微型修订,当局更只会通知订户自行用墨水笔划走或加入因为法律修订而出现变动的字词。[42]然而,以小便条更新法例的方式同样十分费时失事,从印制到分发小便条,这些小修订往往需要三到四个月才能够完成更新;[47]对于一些没有采用小便条服务的订户,就只可翻阅每年修订的编正版第31册。[47]即使有采用当局提供的小便条服务,用者也有可能把小便条贴到错误的地方,或是把小便条漏掉。[48]随著法例数目连年递增,用小便条更新编正版的方式就变得更难打理,导致不少政府部门、大学和律师行都未必拥有一套完全更新的《1964年编正版》。[49]

面对以上情况,港府于1988年11月委出一个以时任副法律草拟专员白雅士(A. B. S. Pierce)为主席的香港法例编正版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检讨香港法例的编订工作。[50]工作小组在1989年5月发表了《香港法例编正版工作小组报告书》,报告书除了指出《1964年编正版》的种种问题外,也考虑到法例数目长远只会不断增长,再加上港府需要在1997年主权移交前后推出中英文双语版的香港法例,估计把法例由英文翻译成中文后的册数将会倍增,因此结论编正版长远而言将不能再满足实际需要。[51]有见及此,报告书提出改以活页形式编制香港法例,认为这样不单止更容易替换需要更新的法律条文,也易于复印,同时也更容易地收录中英文双语版法例。[52]结果,布达劳推出的《1964年编正版》最终在1989年停止更新,取而代之的是港府透过《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在1991年正式推出的《香港法例活页版》。[53][54][55][56]不过,随著科技发展,港府于1990年率先开发“双语法例资料系统”,[57]并著手把所有香港的法律条文由英文翻译成中文,有关的翻译工作在1997年5月正式完成,[58]而双语法例资料系统也在同年7月宣告关发完成。[59]自此,大众可透过互联网随时造访双语法例资料系统以阅览各条香港法例,比起以往查阅活页版和编正版一类纸本出版物更为方便。[55][56]

晚年生涯[编辑]

鉴于《香港法例1964年编正版》在1989年停止修订,布达劳在同一年再一次从香港政府退休。[53]晚年的布达劳在香港过著平静的退休生活,并经历了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于1995年解散和1997年的香港主权移交[17]1999年9月26日,他在香港逝世,终年93岁。[17][60]

个人生活[编辑]

布达劳上校以西洋会所会长身份在1965年12月17日为中环雪厂街的西洋会所大厦立下奠基石。

布达劳信奉罗马天主教,他终身不婚,没有子女。[3]在工馀时间,他积极参与社会事务,除了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的工作,又在1970年至1973年担任圣若瑟书院旧生会主席;[60]另外,他长年担任香港圣约翰救伤队辖下圣约翰理事会委员,其后更于1968年至1979年出任香港圣约翰救伤队总监。[4][61]英廷曾于1969年和1980年分别向他颁授OStJ勋衔CStJ勋衔,以作肯定。[62][63]作为香港的英籍土生葡人,布达劳也活跃于香港的葡裔社群,[60]战前他已经是香港葡人社交会社西洋会所(Club Lusitano)会员,战后又于1946年至1968年担任会长,卸任后成为该会终身会员。[4][64]1982年,香港的葡裔社群在港府协助下成立葡侨教育及福利基金,布达劳即获委任为基金的总理团成员之一。[4]1949年,葡萄牙当局特别向他颁授基督勋章,以肯定他对香港葡裔社群的支持。[26]

除了西洋会所,布达劳活跃于香港多间绅士会所,他是纪利华木球会西洋波会域多利游乐会终身会员、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1996年改称香港赛马会)遴选会员、以及在1953年至1991年出任纪利华木球会会长。[4][34][65]战前的时候,他还是西洋波会的曲棍球队队员。[16]认识布达劳的朋友,都爱称呼他的别名“Bots”和“Uncle "Darkie"”。[66]在会所以外,布达劳的个人兴趣包括远足和饲养刚毛猎狐㹴[4]战前的他也喜爱骑马,并曾以化名“Mr Spilts”饲养多匹小马[16]

部份著作[编辑]

  • The Laws of Hong Kong.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66-1989.
    • (直译:《香港法例》。香港:政府印务局,1966年-1989年。)

荣誉[编辑]

参见[编辑]

注脚[编辑]

附录:主要经历
  • 军事经历
    • 加入香港义勇防卫军,任职二等兵
      (1925年-1934年)
    • 香港义勇防卫军少尉
      (1934年-1936年)
    • 香港总督名誉副官
      (1935年-1941年)
    • 香港义勇防卫军中尉
      (1936年-1939年)
    • 香港义勇防卫军上尉
      (1939年-1941年、1949年-1951年)
    • 皇家香港防卫军上尉
      (1951年-1952年)
    • 皇家香港防卫军少校
      (1952年-1961年)
    • 皇家香港防卫军荣誉上校
      (1961年-1968年)
    • 皇家香港防卫军后备队上校
      (1969年-1970年)
    • 皇家香港军团(义勇军)后备队上校
      (1970年-1975年)
  • 法律经历
    • 廖亚利孖打律师楼法律文员
      (1926年-1933年)
    • 廖亚利孖打律师楼律师
      (1933年-1935年)
    • 廖亚利孖打律师楼合伙人
      (1935年-1941年)
    • 任职于英国临时军政府民政事务部律政科
      (1945年-1946年)
    • 加入香港政府律政司署,任职临时助理民事检察专员
      (1946年-1948年)
    • 署理最高法院经历司
      (1947年-1949年)
    • 署理公司注册官
      (1947年-1949年)
    • 署理商标注册官
      (1948年-1949年)
    • 署理破产管理官
      (1948年-1949年)
    • 法律修订专员
      (1948年-1952年)
    • 署理民事检察专员
      (1948年、1951年)
    • 助理民事检察专员
      (1948年-1952年)
    • 孤寡抚恤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1951年-1955年)
    • 检察官
      (1952年)
    • 高级检察官
      (1952年-1959年)
    • 首席检察官
      (1959年-1960年)
    • 署理律政专员(法律政策)
      (1956年-1957年、1960年)
    • 法律修订专员
      (1960年-1966年)
    • 检察官
      (1968年-1989年)
  • 其他工作
    • 西洋会所会长
      (1948年-1968年)
    • 纪利华木球会会长
      (1953年-1991年)
    • 香港圣约翰救伤队总监
      (1968年-1979年)
    • 圣若瑟书院旧生会主席
      (1970年-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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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编辑]

外文资料[编辑]

中文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军职
前任:
H·奥云·晓士
皇家香港防卫军荣誉上校
1961年–1968年
继任:
赖廉士爵士
政府职务
前任:
晏道路
(至1941年)
香港最高法院经历司
1947年–1949年
继任:
C·亚利孖打
非营利组织职务
前任:
何鸿章
香港圣约翰救伤队总监
1968年–1979年
继任:
赵公辅
其他职务
前任:
亨利·巴士度
西洋会所会长
1946年–1968年
继任:
沙利士
前任:
B·W·白普理
纪利华木球会会长
1953年–1991年
继任:
许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