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腐败
政治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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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
各国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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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贪腐、贪污等,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腐败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到造假。腐败有时候跟犯罪集团连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诬告构陷异己等。腐败的定义因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为在一个地方可能合法,却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属非法。
历史
[编辑]中国古代社会常被称十官九贪。刘泽华与王兰仲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1]南宋中期,黄干知汉阳军,感叹说:“到此,百怪皆有,真不成世界。以虎狼之暴、盗贼之狡,而当方面之寄,视百姓如草菅,视僚属如奴隶,此岂可入其境哉。”[2]汪藻说:“自崇宁以来,功利之说兴,士大夫不复知有廉耻。赃污之人横行州县,非特不忧绳治,而挟赀谐结者辄得美官。故小人相效,于入仕之初即汲汲干没,以不能俸外经营为耻。此风相承,至今未殄。”[3]
明太祖朱元璋严厉对付贪污的官吏,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贪污满六十贯即判死刑,朱元璋还喜欢利用剥皮这刑罚伺候这些贪官。
清圣祖康熙对贪污恨之入骨,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但他也曾说:“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许官员贪污,以致政风败坏,如大臣索额图、明珠,徐干学、高士奇等,皆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干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历史学家何炳棣研究明清两朝地方官员的俸禄,直指官员薪俸低微,仅可糊口,县太爷还要聘请“案牍师爷”、“刑名司爷”,其薪俸全由县太爷个人支付。故明清两朝的地方官,能做到毕生清廉的实在不多见,可以说“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4]。
纵观任意国家和历史上的起义和革命,其起因都是官吏的政治腐败激起了民愤。所以说世界革命史就是一部打倒贪腐官吏的历史。
形式
[编辑]- 贪污:指政治人物以不正当的手法将公共资金或公共财产以法律未有规定的形式据为己有、利用、或牟利,从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损。其手段包括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 贿赂:贿赂是基于职务上之行为,或基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及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贿赂必须有两方才能完成:行贿者与受贿者。
- 利益输送: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予私人。
- 卖官: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将其辖下的职位私自贩卖,藉以牟利。
- 围事: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私自介入民间企业的经营权争夺、商业纠纷等,妨碍自由经济市场的正常运作。
- 高级公务员子女在公营或者私营公司不当取酬,也是一种腐败。
这些跟贿赂一样,都是拿钱给政治人物的行为,但政治献金及政治募款是维持民主政治的必要作为。法律必须制订标准判断哪些是政治献金、哪些是贿赂如果标准或执法有问题,会有以下后果:纵犯贪污政治人物、让政治人物蒙受不白之冤、商人不敢(公开)捐钱给特定政党或财团对政治的控制力过强。
政治献金理论上只有在选举期间可收,而且收取金额有所限制;但由于法律限制过严(政治献金若要合法,根本无法支付竞选所需),因此常见超收或在规定期间以外收受政治献金,用私人帐户处理政治献金也很常见,这些都会引发是否为贪污或收贿的争议。
滋生条件
[编辑]- 不良的行政体制
- 决策权力集中于不须对人民负责的人手中
- 缺少民主机制,或民主机制不运作
- 资讯匮乏
- 利诱机会或机制
- 公有资本的大型投资
- 低收入的公务员
- 社会条件
- 法律漏洞
- 选举活动不完善
- 竞选活动过于昂贵,但合法政治献金因为法令过严,不能支付所有花费
- 政府对候选人的补贴过低,竞选经费财团金援比例过高
- 没有足够预防贿赂或非法献金的措施
程度测定
[编辑]没有直捷了当的统计学方法来测定腐败的程度。透明国际是一个主要的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每年公布三项指数: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基于专家对不同国家腐败程度的印象);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BPI,工业化国家的公司在外国行贿的意愿度);全球腐败压力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通过公众调查访问获得其对各国腐败情况的态度与经历)。世界银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败数据,包括一组行政指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5年透明国际公布159个国家或地区的清廉指数[5]。其中,20个腐败程度最轻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按清廉顺序):冰岛、芬兰(并列第1)、纽西兰(位列第3)、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荷兰(并列第11)、英国(位列第11)、卢森堡、加拿大、香港、德国、美国、法国、比利时、爱尔兰,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9.7至7.4。
16个腐败程度最重的国家是(按腐败顺序):乍得(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库曼斯坦(位列第155)、缅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奈及利亚(位列第152)、赤道几内亚(位列第152)、科特迪瓦(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斯坦(并列第144)、苏丹(位列第144)、索马利亚(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亚(位列第144)、刚果民主共和国(位列第144),他们的清廉指数界于1.7至2.1。
在东亚,香港的清廉指数为8.3,列第15位;台湾的清廉指数为5.9,列第32位;中国大陆的清廉指数为3.2,列第78位。
2011年贪腐印象指数[6]:
- 新西兰9.5分,名列清廉第一
- 丹麦和芬兰以9.4分并列第二
- 瑞典9.3分,第三
- 新加坡9.2分,第四
- 日本8.0分,列第14位
- 美国7.1分,列第24位
- 台湾6.1分
- 中国大陆3.6分,列第75位
- 索马里和首次成为调查对象的朝鲜以1.0分一同垫底,是最腐败的国家
被撤换官员最多的国家
[编辑]根据国际特赦组织2013年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1990-2012年在几个对贪腐量刑最严厉的国家,行政官员年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量如下(单位为“人”):
极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32727)(总人口13亿7000万)
多:
较多:
- 伊朗(7339)(总人口7500万)
- 巴基斯坦(7125)(总人口1.8亿)
- 俄罗斯(6994)(总人口1.4亿)
- 孟加拉国(6442)(总人口1.7亿)
- 印度(6024)(总人口12亿6000万)
- 朝鲜(6006)(总人口2400万)
注释:
- 一些数据为孤证,无法证实。
- 中国大陆、伊朗——自1990年以来,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行政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数持续递增的国家。
- 印度——自1990年以来,在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中,是行政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数降幅最大的国家。
相关条目
[编辑]腐败形式
[编辑]良好政府
[编辑]反腐机构及措施
[编辑]-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预防腐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 香港廉政公署
- 澳门廉政公署
- 中华民国监察院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 中华民国法务部廉政署
-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之政风机构
- 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
-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
腐败案例
[编辑]马来西亚
[编辑]- 马来西亚的贪腐
- 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丑闻
- 砂拉越乡区学校太阳能板工程弊案
- 马来西亚濒海战舰丑闻
- 鲉鱼级潜水艇抽佣案
- 国家养牛中心丑闻(养牛案)
中国大陆
[编辑]香港
[编辑]- 威远行动
- 2011年香港僭建风波(“僭建”即粤语违建之义)
澳门
[编辑]台湾
[编辑]- 台湾土地开发公司内线交易案(简称:台开案)
- 陈水扁家庭密帐案 (2014年台湾特侦组宣布查无不法实据,该案部分签结)
- 高雄捷运外劳弊案
- 台北捷运文湖线弊案
- 2012年台湾林益世索贿案
- 2010年台北市国际花卉博览会弊案
- 舞台剧《梦想家》弊案
菲律宾
[编辑]- 费迪南德·马科斯夫妇贪污案
韩国
[编辑]日本
[编辑]影视作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 丁学良:〈对付官僚腐败和特权的四种办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