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坤仓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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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坤仓命案发生在1995年8月31日,中华民国海军陆战队义务役一兵谢坤仓,因无法适应陆战队军旅生活,不假离营及逾假、逃亡多次后被送入高雄县凤山市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管训第三天却离奇死亡。是中华民国军中人权的著名事件[1]

事件经过[编辑]

谢坤仓是中华民国义务役海军陆战队士兵,1994年12月16日入伍服役,因曾有八次不假离营及逾假纪录,四次逃亡,1995年4月24日军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谢坤仓回营后仍不断逾假,关禁闭后又脱逃,所以被部队长官依“军纪再教育实施规定”送往凤山明德训练班管训。谢的父亲谢丙圳追忆,谢坤仓在海军陆战队接受两个月的中心训练后,分配到林园海军陆战队服役,因离家近,常偷溜回家,他与谢母认为这样下去不行,才和部队研究送明德班矫正[2]

1995年8月29日谢坤仓被送往海军于高雄凤山的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不料,管训的第三天8月31日谢即出事,被送往国军高雄总医院(802医院)急救,当晚9时30分,明德训练班以电话告知谢家,谢坤仓因跳墙逃离训练班,不慎摔落,头先著地受伤。

9月1日,谢家人赶往医院看护,谢坤仓呈现脑死,但接受手术。9月2日早上,军方约谢家到明德训练班现场查看,明德训练班主任上校杨瑞勇指谢翻墙跳下,然后跑了八百公尺到附近洗衣店借一百元以后,被军方抓回。9月2日晚间,谢家到洗衣店查明事情经过。9月3日,谢坤仓昏迷不醒。

1995年9月4日凌晨一点,谢家人接获医院通知,谢坤仓伤重不治[1]。院方表示,死亡原因是头部外伤造成硬脑膜下方瘀血,严重脑伤死亡。

验尸报告[编辑]

第一次相验[编辑]

1995年9月5日,军方检察官蒲俊维会同特约法医师凤山蔡外科医院蔡善教为谢坤仓相验,发现谢身上共有18处伤,大多是一般擦伤,伤痕并不明显,但头部有一致命伤使头部颅内出血致死、背部两道各30公分疑似被撞击的伤痕[3]。蔡善教认为,背部的伤没有划破,可能是遭圆错器或钝器击伤,也有可能是谢坤仓翻墙时,撞到围墙所致。不过复验过程家属和蔡善教多次争执,因蔡善教指出部分伤痕时,立即推断谢遭明德训练班围墙铁丝网割伤、或翻墙时被围墙外的碎石子划伤,引起家属不满,认为蔡预设立场[4]

第二次相验[编辑]

由于谢家并不信任法医蔡善教,故协调时任刑事警察局法医室主任的知名法医杨日松协同解剖遗体,1995年9月12日,杨日松与军事检察官蒲俊维等人解剖谢的遗体,发现谢坤仓前后脑共有五处伤口,其中依出血状况研判,谢坤仓是被棍棒打中脑部致死,应非跌倒致死,而且是被三种凶器所伤。杨日松认为跌倒的伤口会有凹凸不平的现象,但谢遗体并无,他肯定谢坤仓是被活活打死的[5][6]

疑点[编辑]

军方最早的说法表示,谢坤仓在事发当天下午四时点多爬墙跌倒,经军方扶回军中用晚饭及吃药粉,但饭和药粉谢坤仓全部吐出,即将谢隔离至另一间军房,事发当日晚上七时多再送往国军高雄总医院。

之后则有军官表示,当天下午五时,谢坤仓于劳动服务时间整理菜圃时突然逃跑,随即被大门口卫哨发现,经卫哨鸣哨制止,谢不理会快跑翻墙而出。该围墙高三公尺,上缘设有铁刺丝。尾追上前的卫兵事后报告,曾在谢翻墙后,听到重击声。接著,两名义务役士兵从大门口出去寻找谢坤仓,在附近洗衣店发现谢,见谢往洗衣店后奔跑,并欲爬上二楼屋顶,两名卫兵立即从后下方将谢员制伏,并同其他人员在下午五点半将他带回,当时谢“全身是伤,衣服破损,但以后脑及手脚伤口较大”,曾拍摄照片存证[7]

明德训练班主任上校杨瑞勇事发后则说,谢坤仓从训练班脱逃后,警卫连的卫兵有十多人带木棍、木枪外出缉捕,官兵并未拿圆锹或十字镐,且带木枪的明德训练班人员抵达洗衣店时,都留在一楼而没上楼,只有拿木棍的官兵上楼,事后官兵报告并未殴打谢坤仓,杨瑞勇认为谢应该是跌倒受伤致死,该班官兵追捕谢坤仓的过程,“应该没有失当之处”,追捕过程有拍照存证[3][8]

但是谢家人认为,明德训练班的墙外是菜园,土壤松软,也无硬物,即使墙有三公尺高,从上跳下头部也不太可能摔得如此严重。另外洗衣店老板指称,谢坤仓慌张商借一百元要坐计程车遭拒,被老板赶出店外,欲乘坐计程车,也被司机拒绝,军方便有几十人拿木棍、枪托、步抢、十字镐及圆锹等物追上,谢坤仓回头往洗衣店楼上跑去,军方尾随,随即听到楼上一阵类似敲打声,不久见谢坤仓被抬回训练班[1]

而谢父表示,谢坤仓被送到医院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十五分,部队却延迟到晚上才通知家人,谢母则疑虑,谢送往国军高雄总医院时,医师不让她掀开被单,而9月4日凌晨国军高雄总医院通知谢坤仓手术急救无效死亡时,谢坤仓却全身伤痕累累,尤其两腋和大腿内侧严重瘀血,但医师积极要她捐献谢坤仓的器官,她认为儿子遭殴打致死,并非军方所说自己爬墙摔下受伤致死。国军高雄总医院则称,院方完全以一般病患程序处理及治疗谢,外科、神经外科医师主张谢坤仓伤在头部,最忌身体被乱动。劝导捐赠器官部分,则是“对事不对人”[2]

医院方面,家属指出,9月4日军事检察官转述国军高雄总医院说明谢坤仓送到医院急救的情形,当时院方表示谢“脑部没有外伤”、死因是“脑水肿”,作了非必要性的脑肌膜移植。但医院事后解释却有不同,改口说“有外伤”、死因是“颅内出血”,移植手术是必要的。其次,家属院方未经家属同意就把谢坤仓的维生器材拔除,谢坤仓的女友曾表示,看到谢坤仓仍有微弱心跳,而且口咬手指,应还有生命迹象。但国军高雄总医院主治医师秦学礼坚称,是在谢坤仓已无生命迹象后才拔除维生器材,事后医院也都有依照程序[9]

各界反应[编辑]

谢坤仓命案发生后,军方相关单位曾经隐瞒事实真相,时任国防部部长的蒋仲苓还一度指媒体歪曲报导,强调军方对待士兵会像照顾自己子弟一样;但命案经杨日松鉴定谢坤仓是被打死的,蒋仲苓方改口强调军方“绝不宽贷”的态度。

1996年8月22日,经监委胡开诚调查之后,认为管训人员有多项不当之处,只知以暴力制裁,缺乏以德教励的素养,监察院国防委员会通过对国防部、海军总司令部及海军陆战队司令部的纠正案,监察院并要求国防部尽速导正明德班的管训措施,消除不当陋规。

起诉[编辑]

1996年9月25日侦查终结,军事检察官分别依教唆及伤害致死罪嫌将十七名官兵提起公诉。除杨瑞勇、苏永松、李裕诚三人否认涉案外,其他十四人都坦承教唆或殴打谢坤仓致死。

被起诉的十七人是杨瑞勇(海军明德训练班班主任-陆战队上校)、杨源钟(海军明德训练班行政组少校组长)、苏永松(海军明德训练班第二中队上尉中队长)、李裕诚(海军明德训练班第二中队上士区队长)、吴赐文(海军明德训练班下士区队长)、黄世杰(海军明德训练班下士区队长)、吕诸峰(海军明德训练班下士分队长)、吴兆晃(海军明德训练班一等兵分队长)、施如泰(海军明德训练班一等兵分队长)、詹志平(海军明德训练班下士分队长)、陈惠昌(海军明德训练班上等兵分队长)、刘盖卿(海军明德训练班第二中队管训士兵)、郑心睿(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士兵)、陈文贤(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士兵)、蓝贵郎(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士兵)、李明杰(管训士兵)、余俊庆(海军明德训练班管训士兵)。

起诉书指出,1995年8月31日下午,管训一兵谢坤仓于劳务时间从警卫连旁翻墙潜逃,警卫连上兵及李裕诚、黄世杰等人追捕,李裕诚、黄世杰在附近的洗衣店内殴打谢坤仓,李裕诚还以铝制球棒殴打谢坤仓腰部成伤。以戒护车押回班部后,李裕诚、黄世杰二人又用力拖谢坤仓下车,致他脚部多处挫伤。

明德训练班班主任杨瑞勇未依规定交由法定人员处置,反教唆行政组少校组长杨源钟到第二中队唆使该队人员,于管教谢坤仓时用棉被裹起来“修理、修理”。杨源钟随即向下士区队长吴赐文传达“修理”的指示,吴告知中队人员。李裕诚等人将谢坤仓带到大寝室,分持木棍、铝棒及哑铃,或以拳脚殴打谢坤仓头部、胸部及背部等处,导致谢坤仓头部外伤、颅内出血、背部瘀血。吕诸峰等人再用棉被裹住谢坤仓殴打,致他全身多处瘀伤。班主任杨瑞勇后下令将谢坤仓送到隔离室,当天晚上,隔离室人员发觉他口吐白沫,先送明德训练班诊疗所,再转国军高雄总医院急救[10]

宣判[编辑]

1995年11月18日陆战队军事法庭二审宣判:明德训练班前班主任杨瑞勇、前行政组长杨源钟、前二中队队长苏永松三人因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伤害人之身体而致人于死,分别处十一年、九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各篱夺公权六、五、六年。前二中队区队长李裕诚、黄世杰共同连续伤害人之身体而致人于死,分别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及十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区队长吴赐文、分队长吕诸峰、吴兆晃、施如泰、詹志平、陈惠昌等皆因共同伤害而致人于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至四年不等。另外,管训学生郑心睿、陈文贤、李明杰、余俊庆、刘盖卿、蓝贵郎等,都因共同伤害人之身体而致人于死,分处有期徒刑四年八月至四年不等[11]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1.2 送入明德班三天 海軍兵離奇死亡. 联合晚报07版/社会新闻. 1995-09-04. 
  2. ^ 2.0 2.1 謝坤倉父母 不信任軍醫. 联合报03版/焦点. 1995-09-09. 
  3. ^ 3.0 3.1 謝坤倉驗屍 18處傷痕. 联合晚报07版/社会新闻. 1995-09-05. 
  4. ^ 士兵之死 謝坤倉 軍法官下令將剖驗. 联合报03版/社会新闻. 1995-09-06. 
  5. ^ 存档副本. [201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02). 
  6. ^ 楊日松證實:謝坤倉被活活打死 家屬決循法律途徑討公道. 联合晚报01版/要闻. 1995-09-12. 
  7. ^ 海軍否認明德訓練班打人管教 到洗衣店奪錢、借錢 軍方與老闆說詞不同. 联合报03版/焦点. 1995-09-05. 
  8. ^ 士兵之死 謝坤倉 軍法官下令將剖驗. 联合报03版/焦点. 1995-09-06. 
  9. ^ 對質 家屬醫師各說各話 外傷、死因、移植手術說法矛盾. 联合报06版/综合. 1995-09-12. 
  10. ^ 謝坤倉案偵結 起訴17官兵. 联合报02版/要闻. 1995-09-26. 
  11. ^ 謝坤倉命案 明德班官兵判重刑. 联合报01版. 199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