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投票/是否在“命名常规”方针中增补进“名从主人”的内容
- 由于“投票二”将是对“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名称”两原则有冲突时的优先性问题进行表决,所以投票方案设计可能有些难度,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意见。—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19 (UTC)
- 请教一下“名从主人”的定义,例如符拉迪沃斯托克算不算是“主人”的名?—Quarty 2008年10月31日 (五) 10:23 (UTC)
- “名从主人”的定义已在上面作出,请查看。举例来说,如果你在俄罗斯政府相关的官方中文资料中能够找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中文译名,那么这个名称就是主人的命名。但要注意一点,如果仅仅是投票一被通过,那么“名从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众多惯例中的其中一个,假使“符拉迪沃斯托克”符合“名从主人”,那么它也不一定会成为条目名,因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面还有其它的惯例,比如“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等。而解决“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将在投票二里表决,目前暂不考虑。—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14 (UTC)
- 了解。刚才没有看隐藏的讨论内容。—Quarty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19 (UTC)
- “名从主人”的定义已在上面作出,请查看。举例来说,如果你在俄罗斯政府相关的官方中文资料中能够找到“符拉迪沃斯托克”的中文译名,那么这个名称就是主人的命名。但要注意一点,如果仅仅是投票一被通过,那么“名从主人”只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众多惯例中的其中一个,假使“符拉迪沃斯托克”符合“名从主人”,那么它也不一定会成为条目名,因为Wikipedia:命名常规里面还有其它的惯例,比如“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等。而解决“名从主人”和“时间优先”、“常用原则”的优先性问题,将在投票二里表决,目前暂不考虑。—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1:14 (UTC)
一个问题:
这个原则对人名如何处理?例如笔名和原名:鲁迅和周树人的问题;非中文译名问题:例如列宁和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应该到底用哪个?(这里还涉及SEO问题,根据我的观察,重定向页面的SEO效果会差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34 (UTC)
- 如果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字叫“周树人”,他的作品署名为“鲁迅”,那么两者都可以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作为条目名,至于应该用哪个名字更合适,那就还得考虑别的原则了,在“名从主人”原则上它们是平等的。—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38 (UTC)
名从主人的原则我是无条件支持的,但是这里对名从主人原则的定义完全是胡扯.名从主人的名是主人自己怎么叫一个东西的名不是主人用中文怎么叫一个东西的名.所以符拉迪沃斯托克遵循名从主人是因为这是俄语名的拟音,不是因为俄国官方文件里出现过”符拉迪沃斯托克”这几个字.具体用哪个字拟音或者拟到何种相似度都是在承认名从主人这个前提下才有意义,如果叫夫蜡第我思托可也是符合名从主人的,但是叫海参wai就不符合啦,不管俄方文件是否出现海参wai这三个字没有,它都不符合.把中文名是否出现在外国官方文件上作为中文命名原则我也不反对,但是这个不叫名从主人不要乱起名字.又比如汉城首尔的例子,其实中文早就应该改名了,改成和seoul读音相近的名.改名这个动作才叫名从主人,不是非得改叫首尔才算名从主人.基于我对名从主人原则的上述理解我不能投赞成票.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2:57 (UTC)
- 根据你对“名从主人”的理解,那么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英国”,根据你的原则就不适合用“英国”作为条目名了,因为对于英国国名的原文来讲,无论音译还是意译,都译不出英国这个名称,但英国驻中国大使馆用的就是“英国”。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通常都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比如“中国”,中国官方的英文名称就用了“China”,而不是“ZhongGuo”。—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23 (UTC)
- 就象你说的,从主不是唯一的方针。但是具体到英国这个例子不管是英吉利还是英格兰都是音译,当然符合从主这个方针啊。你又举利玛窦陆克文做例子,我觉得这两个可以算作从主,但是旧金山显然不算从主,尽管它反复在美国官方文件中出现。我的核心意见就是从主的依据不是是否得到对方认可,而是对方主动的选择。这才叫从主。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6:35 (UTC)
- 就象你说的,从主不是唯一的方针。但是具体到英国这个例子不管是英吉利还是英格兰都是音译,当然符合从主这个方针啊。你又举利玛窦陆克文做例子,我觉得这两个可以算作从主,但是旧金山显然不算从主,尽管它反复在美国官方文件中出现。我的核心意见就是从主的依据不是是否得到对方认可,而是对方主动的选择。这才叫从主。 Mu
- 你知道英国的官方全称是什么吗? 不是英吉利还是英格兰, 而是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无论中英文都没有"英"/"Eng"这个音. 中英联合声明的官方全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但你看看, 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就是叫"英国" [1] . 按你的原则, 应该跟哪个?--Johnson Lau (留言) 2008年11月19日 (三) 09:45 (UTC)
当然对于翻译是审音还是审义这个可以有不同意见.我个人是支持审音,所以举的例子都是音译.意译也必须建立在名从主人这个原则上.旧金山这种名字都是最好的不符合这个原则乱起名的例子,哪怕美国官方文件中一再出现.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3:07 (UTC)
- 我觉得个人(自然人),除非是有中文知识或相关经历的,从原则上不适合用名从主人。历史人物、事件、组织等,也应该严格禁止名从主人,防止原创研究。—Msuker (留言) 2008年10月31日 (五) 13:29 (UTC)
- 历史人物和组织要看情况,比如一个传教士来过中国,给自己取了一个中文名字叫“利玛窦”,那么就符合“名从主人”的原则,因为是他自己取的。我在“较早前的讨论”中有列举了一些适合和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的情况,你可以留意一下。—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54 (UTC)
- “除非是有中文知识或相关经历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07:57 (UTC)
- 历史人物和组织要看情况,比如一个传教士来过中国,给自己取了一个中文名字叫“利玛窦”,那么就符合“名从主人”的原则,因为是他自己取的。我在“较早前的讨论”中有列举了一些适合和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的情况,你可以留意一下。—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0月31日 (五) 15:54 (UTC)
- 我抵制这次的投票:请解析为甚么成立条件是2/3,我并不认为提案方针的门槛有那么低。而且为防有人借势再降低将从主轻易凌驾于时间原则这种不合理而又非绝对共识的情况发生,你们喜欢怎么玩就怎么玩吧,既然你们已对讨论而达共识没兴趣,也并不打算作任何让步,我就不加入你们这种儿戏的决定。
- 以后只要剩下“这个不可以让步”这种永远不把共识也不打算要达成共识的维基人留下来吧!我大不了就窝日语维基去,没有理性讨论,也说不出道理来服人,就打算强行作出决定,你们慢慢玩吧。--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0月31日 (五) 20:03 (UTC)
- 2/3是一个绝对多数的指标,以前的投票除了管理员申请的投票,一般都以这个作为标准,但你的看法也有道理,所以我已经按“影响较远的投票”将通过标准提高到70%。—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1日 (六) 05:06 (UTC)
到底哪些是应该加到方针里面去的?--zy26 was here. 2008年11月1日 (六) 01:35 (UTC)
- 如果投票一通过,以下部分将添加到Wikipedia:命名常规的“一般性的惯例”一节中:
- 名从主人
- 惯例: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的举例部分大家如果觉得有必要也可以添加,不过就是有些太罗嗦了:
- 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的,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有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不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有哪些?
-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所谓的“投票二”,说穿了就是表决绕过时间原则去让某一种字体优先就建议。原本大陆简体、港澳繁体、马新简体、台湾正体皆符合方针,为尊重使用四种字体的维基人,以时间原则去解决标题问题,用NoteTA来解决看不懂的问题。原本是同一道理,由于名从主人和常用命名皆符合方针时(若从主通过),则两者皆符合方针且应尊重使用两种条款的人而应用时间原则和NoteTA解决问题(且常用命名必为最少一种字体之常用名称)。到现在为止讨论的是用名从主人“破坏”时间原则,让其中一种字体可放在优先地位,NoteTA可决解的问题本来已经解决看不懂的问题,但现在是要为了替官方宣传而将条目回归到看不懂的状况,投票二就是要让这样的一个可笑的原则加进方针里,他们并不打算尊重使用常用名称的一方,并且试图绕过时间原则和使用NoteTA的原则去让其中一种字体使用得更多。--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日 (六) 03:53 (UTC)
- “投票二”要处理三个原则之间的优先性,而且还要兼顾到一些特殊情况,非常复杂。不如这样吧,我们当中如果有人有兴趣的话,都提交一份关于三个原则的优先性的处理方案,然后最后交由大家投票来表决,如何?—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1日 (六) 05:53 (UTC)
本人中立但认为清晰的命名常规有助维基百科发展。-‘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1日 (六) 06:35 (UTC)
- 时间原则本来是用于解决优先性问题,无视时间原则来谈优先性,是不是应先将时间原则废掉再谈?
- 一个看不懂的条目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维基不是为官方宣传的百科。
- NoteTA能解决的问题并不是问题。到底为甚么还要制造问题?为甚么不允许地区常用名称,那跟无视时间原则去硬性规定使用其中一种地区用词有甚么分别?
最底始终没有人能解决问题或打算解决问题,只是有人认为“我就是要官方名称”,既然并没有人有诚意去想问题,那么还投票甚么?直接去写方针吧,反正你们只想达到目的而不是想解决问题。--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日 (六) 07:37 (UTC)
- 名从主人与硬性规定一种地区用词当然有区别。名从主人没有规定任何地区优先,而是尊重主体的选择。这叫中立,叫客观。别人自己叫张三,所以你也叫他张三,不是为了宣传,是为了尊重别人的自主权。—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08:55 (UTC)
- 大家都在想问题的解决方案啊,不过是有分歧而已,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很难统一的了,这样才需要投票解决啊。—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1日 (六) 08:30 (UTC)
- 于是就可以不理会“从主”、“常用”平等的声音?我一直以来主张两者互不优先,先到先得才是解决优先的原则。但你们就投票三者何者优先,根本并不理会“不优先”这个意见。最少应该投票的是“应否优先”,连应否优先都不解决,谈甚么谁优先谁?打从你们投票二的设计就说明,你们只是在自家玩玩投票而已,并不理会其他人的意见。--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日 (六) 09:01 (UTC)
- 可笑。之前那个明明是违反规则未经讨论就擅自发起的什么Champions League投票,你起劲得要命,怎么没有说过是“自家玩玩”的投票?现在的投票在方针页讨论了近一个月,你倒要质疑?—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0:08 (UTC)
不要拿什么“常用”出来做挡箭牌,官方、正式的名称不常用的例子绝对是极少数。名从主人规则完全可以规定:“如果该官方、正式名称几乎完全不被接受或使用,不应该作为主条目名”,等等。—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0:11 (UTC)
之前的讨论是这样:
- 从主=常用(应用先到先得)
- 前者一旦投票成功,即为方针,后者已经既定方针。
- 从主>常用(摒弃先到先得)
- 这是要先废除先到先得(否则我不是可用地区用词应先到先得来绕过从主?),然后再订从主。
现在明显要一步登天。如果问跟之前的投票有甚么分别,那分别是现在的投票是一个问“如果不名从主人怎么办”的人发起,发起者本身也并非对事件中立,我也并不多期望这个投票今后会进入正轨了,既然你们要为官方宣传,那么就让你们去宣传吧。--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日 (六) 11:01 (UTC)
- 先到先得是方针?你的方针还是维基百科的方针?—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4:12 (UTC)
- 常用根本就是个烂方针,只适合个案处理不适合作普遍原则。所以如果非要选的话我支持从主>常用。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6:28 (UTC)- 你们在表决烂方针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92.195(对话|贡献)于2008-11-02加入。
- 绝大多数情况下,从主与常用根本不矛盾。只不过是某些人的借口而已。—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日 (六) 17:04 (UTC)
大家冷静一下,不要又跟吵架一样。 首先我也觉得名从主人和常用在绝大部分时间并不矛盾,这点应该大家都不否认。估计争论的焦点就是主人给出的名字并不是那么常用的时候。小琛儿同学,您提出的“一个看不懂的条目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既是说从主的名字认知度很低,但是我得说这种情况绝对是少数,更多的情况应该是虽然大家明明都知道有这么个官方名,但是基于某些原因,比如说怀旧、习惯而不愿意叫罢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的焦点问题。小琛儿不要把事情说的那么严重,似乎大家在排挤你们;因为我们带有不同的态度,持有不同的意见是必然的,毕竟在双方都不愿意改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态度——当然这是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那客观上就是“排挤你们”…这个没有办法。所以不是有些人听不进你们的意见,而是他认为你们的意见不可行。毕竟你也认为他们的意见不可行嘛。—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2日 (日) 01:42 (UTC)
- 不是地区用词问题么?某地区不常用并不代表所有地区不常用,相反某地区常用的官方名称亦不见得所有地区都是常用名称,居然订一条方针执意将一个意义一样的标题名词作无谓的同意词更改,而放弃NoteTA,真是又长又臭又浪费资源的烂方针讨论。--122.100.192.195 (留言) 2008年11月2日 (日) 04:36 (UTC)
- 一个条目名称比重定向名称更利于搜索引擎的搜索,NoteTA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日 (日) 04:49 (UTC)
小烈,你说反了,常用名称通常都是常用的,这个争议只在官方名称也常用,而这个官方名称与常用名称不一时才会出现。这就正如IP人所述,只是两个相同意义的名词转换,说穿了就是与简繁破坏无异,我们容得下地区用词,但就再立一条来破坏地区用词的可用,这实在是一个非常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方针。 而且绝大多数的维基人仍处于参与度不足的情况,我认为我有必要说明这个投票是在问题未解决、讨论未充分的情况下开始的。
关于搜索引擎,这说明了两件事:一、维基百科是为了虚荣而设立的?最近维基荣誉就闹得沸沸扬扬,我不多说;二、你果然是为了替官方宣传而这么做。一个常用名称不可能不会没人搜索。相反官方名称不够常用名词常用而搜索不到,这才是让读者错失吧?一事两面,这个理据根本不足。--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日 (日) 05:49 (UTC)
- 再次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常用名称通常都是常用的,这个争议只在官方名称也常用,而这个官方名称与常用名称不一时才会出现。
- 请看引用的这段。第一分句是废话,不常用还叫常用名称?第二分句是将一件大多数的情况描述为较少数,即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官方名称都是常用的,而不是什么只在什么什么情况下适用,所谓“大事(是)化小、小事(是)化了”,将一个可以适用与大多数情况的方法贬斥为只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方法,以期达到不被重视的目的。
- 第三分句的陈述手法则最低劣,将常用名称这个并不唯一的概念偷换为一个有唯一标准的概念。请各位连读第二、第三分句,只按字面意思的话,如果官方名称已经常用了,请问如何又会与常用名称“不一”?除非User:About123逻辑不清,否则唯一的解释是这两个“常用”所指不同。换句话说第三分句中的“常用名称”按照作者要表达的意义应该是“最常用名称”。所以,User:About123通过偷换概念,试图贬低符合名从主人的常用名称的地位。
- 如果中文世界中明显有唯一的一个最常用名称的话,本来就不需要“名从主人”“先到先得”这些判定方法,这点在命名常规方针中已经有所陈述,“使用最常用名称”。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由于地区差异或者现代中文世界的使用习惯,我们无法判定一批都常用的名称中,哪个是“最常用”,所以才需要这些方法。官方名称是不是一定是“最常用名称”,我们基本无从得知。官方名称是否常用,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看看各大媒体甚至google结果就知道了。
- 将官方名称与“最常用名称”对立,就是试图用一个带着高帽子但是我们实际无法确认的事物,来混淆视听。就好比我说“甲原则违背了这个世界的绝对真理”,谁知道“这个世界的绝对真理”这个听起来很正当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吗?这种废话有意义吗?—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日 (日) 10:36 (UTC)
善意推定、不要人身攻击。--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日 (日) 10:54 (UTC)
现在明显要一步登天。如果问跟之前的投票有甚么分别,那分别是现在的投票是一个问“如果不名从主人怎么办”的人发起,发起者本身也并非对事件中立,我也并不多期望这个投票今后会进入正轨了,既然你们要为官方宣传,那么就让你们去宣传吧。
二、你果然是为了替官方宣传而这么做。
- 公然指称别人是官方的枪手?你的善意呢?
- 还有,请注意我从来没有针对你个人发言,我针对的是你发表的言论和构建该言论所采用的手法,所谓对事不对人。如果你认为你所说的话,并没有偷换概念,非常欢迎你对于我的分析和质疑做出回应。—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日 (日) 11:03 (UTC)
User:About123通过偷换概念,试图贬低符合名从主人的常用名称的地位。
- 这是事实
二、你果然是为了替官方宣传而这么做。
- 这不是事实
- 原来事实是这么荡然无存,被扭曲的事实就是事实,依这种概念,世界上大概并不存在事实了。
- 我已经很厌卷为阐析观点而讨论了,对于自我中心不听别人意见的人,只会人身攻击的人,我并没有兴趣。--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2日 (日) 19:30 (UTC)
- ”你果然是为了替官方宣传而这么做。”什么叫“这不是事实”?难道这句话不是你说的?难道你说这句话是充满了善意?
- 还有,请勿随意诬蔑我或者任何人人身攻击,请指出我哪一段哪一句是人身攻击。说你通过某种手法试图贬低另一个观点,这是讨论任何一个话题是最正常不过的分析。就好比我个人经常通过类比、举例的手法,贬斥我不赞成的观点,说明其中的不合理性,以期获得对于我赞成的观点的支持。
- 只不过手法有高下之分。“这个争议只在官方名称也常用,而这个官方名称与常用名称不一时才会出现”这句话,我只能看出最多两种解释。或者你前言不搭后语逻辑混乱,或者你偷换概念,将“常用”偷换为“最常用”。如果你能给出第三种解释,我洗耳恭听。—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3日 (一) 08:54 (UTC)
- 对事与对人的最大分别在于:对事者的说话,只会针对事件,内容只需提到事件的陈述,并不会提到人名。对人的说话,处处用“谁说的”“谁做的”,会不断重复指出人名(在维基就是用户名称噜),并且以非常尖酸刻薄的用词借口贬低他人。这些连小学生都懂分辨^^。—~~
- 那我们就来教教小学生吧。比如说我看见张三偷了东西,这叫事实。法庭审讯中问我,“你有没有看到张三偷东西”,我回答“我看见张三偷了东西”,这叫陈述事实。并不是出现张三的名字就叫人身攻击,否则是不是所有的法庭传票、公诉文件都叫人身攻击?
- 但是,张三偷东西是否就表示这个人是个十恶不赦之徒,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如果我因为张三偷东西,就骂他这个人是这个那个,或者说这个人的人格、人品如何如何,甚至上升到姓张的人都是如何如何,或者某地区的人就是喜欢偷东西之类,就是人身攻击了。
- 所以,我指称某用户偷换概念,是通过理性的分析,证据和过程都在上面,如果该用户或者其他人觉得分析的不正确,我洗耳恭听。任何人,不管是谁,如果说出类似的话,都可以用同样的手法、手段分析,从而进一步质疑该言论的合理性。但是我并没有说这个用户的为人如何,一贯行为如何,自己立场如何,本身才智能力如何等等,显然不是针对个人。- 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3日 (一) 11:52 (UTC)
- 对事与对人的最大分别在于:对事者的说话,只会针对事件,内容只需提到事件的陈述,并不会提到人名。对人的说话,处处用“谁说的”“谁做的”,会不断重复指出人名(在维基就是用户名称噜),并且以非常尖酸刻薄的用词借口贬低他人。这些连小学生都懂分辨^^。—~~
投票二草案的讨论[编辑]
把我们争议焦点总结了一下,其实就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该怎样选择的问题。其实情况三也不用选择了,遇到这样的名称那是皆大欢喜了,所以,分歧主要还是在情况一和情况二。因此我设立了以下的投票选项,不知道大家觉得是否合适?
情况一: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但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区皆不常用。
- 选项1: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
- 选项2:不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而继续采用“时间优先”命名原则确立的名称。
情况二: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但只在某一个或多个中文使用地区为常用,在其它的中文使用地区并不常用。(如:东南亚国家联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欧洲冠军联赛)
- 选项1: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
- 选项2:不采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原则的名称,而继续采用“时间优先”命名原则确立的名称。
情况三: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且在全部的中文使用地区皆为常用。(如:百事可乐、微软)
- 采用该名称。
—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2日 (日) 05:43 (UTC)
- 可以附几个例子吗?--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08年11月5日 (三) 15:05 (UTC)
- 情况一,在现代政治、体育、商业等领域我能想到的例子极少。洪森自称是华人后裔,中文名字应该是云升算是一个例子吧。实际上,我也是看了维基才知道的,你在任何中文环境中说云升只怕别人都要不知所云。
- 情况二,例子极多。欧洲冠军联赛、2008年夏季残奥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或朝鲜、英驻香港总领事何进(James Hodge)及过往的很多领事和港督,等等。
- 情况三,都是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牵涉地区差异的。比如陆克文还是凯文·拉德,科特迪瓦或者象牙海岸,等等。—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6日 (四) 07:18 (UTC)
- 其实情况二可以用字词转换解决,这样也能尊重各地区。--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08年11月6日 (四) 11:16 (UTC)
- 在情况二和情况三补上了常见的例子。情况一的例子暂时我还不能找到,需要一些时间,而对“云升”的情况我不是非常了解,但“首尔”刚刚更名的那一两个月,在各个中文使用地区都不是很常用,那时的“首尔”就符合情况三。—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8:10 (UTC)
- 其实情况二可以用字词转换解决,这样也能尊重各地区。--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08年11月6日 (四) 11:16 (UTC)
- 不了解“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的名称不应作为中文名称处理,除非该事物的官方中文资料中亦出现同样的名称。”这句话的意思。请举例帮助了解。--百楽兎 2008年11月6日 (四) 07:27 (UTC)
- 例子有很多,如“横浜市”、“広岛大学”等,里面都含有日文专有汉字,都不应按“名从主人”照搬过来。其实这条规则在Wikipedia:格式手册 (日本相关条目)和Wikipedia: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中都有说到。我已经在上面补上例子,并将“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的名称”改为“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这样更为准确一些。—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07:59 (UTC)
- 你所举的例我认同,但那些是属于“日本简化字”(新字体)。“日本汉字”还包括日本独创的汉字,我认为应接受使用。韩文汉字、越南汉字的情况我不熟悉,但比照日本汉字,我的原则依然是:“如果不是从中国汉字简化而来的,则可接受使用。”--百楽兎 2008年11月8日 (六) 10:34 (UTC)
- 赞同百乐免的说法。但切勿矫枉过正,强行把「咲」等字“转换”为中文字。YunHuBuXi 2008年11月8日 (六) 12:08 (UTC)
- 我把那句话再次做了修改,请参见以下修改后的内容。—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19:43 (UTC)
- 赞同百乐免的说法。但切勿矫枉过正,强行把「咲」等字“转换”为中文字。YunHuBuXi 2008年11月8日 (六) 12:08 (UTC)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横浜市”、“広岛大学”、“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Wikipedia: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
- Wikipedia:日本动漫游戏条目指导建议中,ACG维基人已订下惯例常用名称优于官方与正式,那么当此方针一旦官方优于常用名称时,ACG维基人能不能保留其固有传统命名方法?能不能有例外(根据方针,若另有共识可以有例外)?--122.100.240.37 2008年11月8日 (六) 09:18 (UTC)
- 瞎说吧……那里面哪里说了常用名称优于官方与正式?—小烈 (找我?) 2008年11月8日 (六) 09:33 (UTC)
- 方针应简化而不是预想所有可能状况, 建议把方针改成“惯例: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其单一拥有者或代表者定位无争议的,则采用其公布及使用之中文名称”Hanteng (留言) 2008年11月8日 (六) 13:15 (UTC)
- 我也希望方针能简化,但越简化,就越多人提出疑问,没办法啊。—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8年11月8日 (六) 19:51 (UTC)
所谓的日语翻译原则存在也不少时间,但是连身为管理员都可以视而不见,坚持己见的时候,试问没有约束力的这些规范的作用在哪里?如果管理员带头示范推翻这些规范,其他人又有什么理由要去遵守这些规则?-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4日 (五) 04:10 (UTC)
实际上本方针即使生效也是没甚么约束力的,外国常有命名权的买卖,也有可能如因经营权易手或并购而出现易名,然而维基的条目并没有任何人保证正在维护,所以即使本方针生效,但没人维护条目,实际上条目命名并不一定会与官方名称相同,最后维基也只不过是在自打嘴巴,说是依官方名称,但实际上仍沿用常用名称,因此User:cobrachen你并不用著急此方针落实要怎么办,因为根本不会有人照著办,但即使不可行的空想仍得去自我满足一下,维基就是这么儿戏的地方。--122.100.181.223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09:28 (UTC)伪基是你的好伙伴
- 不能保证所有的名称都一定有人实时更新。但是如果方针能够通过,至少诸如欧洲冠军联赛这种焦点争议条目名可以从此避免争议,至少直到下一次欧洲足联决定改名。—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0:25 (UTC)
- 如果花了很多时间力气讨论整理出来的方针原则可以随便找个借口丢在一边,那么现在这些讨论的价值是什么?这是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如果不能有约束力,或者是应该要带头示范的人可以视而不见,那么,讨论就此停止吧。-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5:34 (UTC)
- 有很多国家地区都有“有法不依”的情况(并不只是中国),那是不是所有的立法工作都应该停止了?因噎废食,不就是这个意思吗?不要因为某一个方针没被重视或坚持执行,就要推而广之将所有的方针和试图制定方针的努力视为无意义。—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5:57 (UTC)
- 如果花了很多时间力气讨论整理出来的方针原则可以随便找个借口丢在一边,那么现在这些讨论的价值是什么?这是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如果不能有约束力,或者是应该要带头示范的人可以视而不见,那么,讨论就此停止吧。-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5:34 (UTC)
- 在基本上讲求法治的环境下,有法不依的情况是不是都少会有所谴责?严重的还会有其他的处理。但是在类似的环境下,执法者有法不依却没有任何后果,立这些法的价值是什么?在那种环境下,立法的活动有没有进行无关紧要。只有当那个环境愿意寻求以法治作为处理的基准的时候,才有改善的空间可言。-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1月15日 (六) 19:27 (UTC)
实际上这是偷换概念。即便是不以命从主人优先,欧洲联赛冠军杯的问题仍能解决,只是答案不会合符你自己个人的心意而已。订立方针是为了让维基人有一套编撰的标准规范,而这种规范应是便于所有使用中文(包括中、港、台、新)的编撰者,然而命从主人是肯定不会有利于编撰,只会造成更多字词转换上的混乱而已,方针不是为制造混乱而设的,立法也不会为制造混乱而设。放弃这个投票吧,就让他们成功让名从主人写上方针爽一下。有一天混乱到来的时候,自然有人去捡讨这个愚昧的方针,即使大多数维基人仍盲从投票,但出问题的时候便会有人来捡讨,又或者“有法不依”的(例如名从主人还没写进方针前,已经有条目(例如欧洲联赛冠军杯)将常用名称改为官方名称,这就叫有法不依,相反立了从主不便用官方名称亦可。)。带头讨论的枯且没做好榜样,根本不用理会那言过其实的讨论122.100.242.27 (留言) 2008年11月16日 (日) 06:32 (UTC)
- 对于这种理论的回答再简单不过,先到先得不是“法”。—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6日 (日) 07:32 (UTC)
先到先得是甚么?只知道名从主人还不是方针时你已经乱改,这是无法无天。—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51.143(对话|贡献)加入。
- 先到先得什么都不是,既不是法当然更不是天。名从主人,则是最符合中立性原则的做法,我就改,怎么样。是不是乱不乱改又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好笑。—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6日 (日) 22:02 (UTC)
- 上面的讨论看上去更像在讨论“名从主人”和“先到先得”的优先性。“乱改”,“无法无天”,这是在形容其他做贡献的维基人么?NoteTA解决的是条目内容的问题,却没有解决条目名称的问题。条目名称的问题在NoteTA的贡献下可能被隐藏了,但是对维基“百科”来说却不应隐藏。上面提到的“命名权”买卖以佐证“先到先得”的重要性,最好的反例之一就是中超联赛的若干俱乐部。维基百科是不是应该将“大连实德”定向回“大连万达”,“山东鲁能”定向回“济南泰山”呢?维基是要尊重所有的中文使用者,并不是要偏向某一方,但是条目的名称在不同地区有冲突,就只好从中选一,如何选,“名从主人”。至于“惯例”,太广泛而不好定义,请问应该遵照哪里的“惯例”?搞不懂强调“惯例”的意义,因为要是没有“惯例”的冲突怎么会有名称的冲突?----yunner ~跟丫死磕~ 2008年11月16日 (日) 17:41 (UTC)
NoteTA并不只能转换内文,也能转换标题,根本没有任何影响,这只是一班有官方名称情结的人的一厢情愿想法。—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35.112(对话|贡献)于2008年11月17日 (一) 15:42加入。
- 我说的是条目名称,而不是条目标题,请审题。----yunner ~跟丫死磕~ 2008年11月17日 (一) 14:58 (UTC)
Category:欧洲冠军联赛,有本事你帮我把这里列出的条目都NoteTA一下?我希望在中文简体、大陆简体的情况下只看到欧洲冠军联赛这一正式名称,而不要看到其它地区译名,要求不过份吧?—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7日 (一) 10:25 (UTC)
- (!)意见:
- 如果主人(或所代表的官方)本身有自己选择中文名或译名的,并同意做为规范使用的,就以“名从主人”为优先。如陆克文、彭定康、首尔、登嘉楼、安华、马来西亚首相等等。
- 如果主人本身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期使用过多个不同的中文名称的、也没声明何者优先的,就以最常用、广为人知的主人名称为优先,如鲁迅、冰心、孙中山、邓小平等等。这时如果有地区性分歧时,才“先到先得”,并以NoteTA解决。
- 如果主人(或所代表的官方)在对外的场合中(如官方网页)有使用中文译名的,但并不常用,也没有特别声明这是正式的、规范的译名,或者纯粹只是作为译文使用时,则可做为参考,可以从宽处理,依方便原则让网友决定是否使用常用名,这时如有地区分歧,则“先到先得”,并以NoteTA解决。
- 如果主人本身没有任何正式的中文译名的,以最常用的译名为优先,如果有地区性分歧,以“先到先得”并NoteTA解决。
- 白布的提案实在不错,终于看到比较有营养的提案了,事事依官方译名并不合理,有为官方宣传之意味,不合符中立原则,最少要有个最低限度的规范。--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7日 (一) 14:07 (UTC)
- 看明白了,归根结底就是要求“名从主人”yield to “先到先得”。“如果主人(或所代表的官方)在对外的场合中(如官方网页)有使用中文译名的,但并不常用,也没有特别声明这是正式的、规范的译名”,这句话要是通过了,上面的讨论全白费。并不常用四个字无法定义,什么是“并不常用”?在哪一个地区“不常用”才能定性为“并不常用”?另外,如何才能认定主人“特别声明这是正式的、规范的译名”?这是要维持现状而不是要做什么改变,只能延续争论,依然不能形成有效的方针。----yunner ~跟丫死磕~ 2008年11月17日 (一) 14:58 (UTC)
- 实际上一直以来的讨论都有思路上的问题。一方面口中都只会问不从主怎么办,而并不去讨论、面对及解决有关从主的问题,以及不适用范围,只会为从主去找籍口或者扯开话题,当然这种讨论并不带来甚么双赢的理想结果。不过只要有存档,即使没有好好讨论就草草订立方针,相信以后还是有人会发现这是未经理性讨论草草定案,而废除这种不合理方针的,我拭目以待。--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8日 (二) 02:06 (UTC)
- 哈哈,讨论了两三个月了,什么叫不好好讨论。事实上除了你在反复指责别人做枪手,和某IP用户不断跳出来说“烂方针”以外,其他人都在好好讨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8:15 (UTC)
- 我很佩服你的驼鸟政策,也不彷碍你的自我满足。--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8日 (二) 15:04 (UTC)
- 到底谁是鸵鸟,一碰到正面质疑就消失,大家有目共睹。—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17:17 (UTC)
- 我很佩服你的驼鸟政策,也不彷碍你的自我满足。--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8日 (二) 15:04 (UTC)
- 哈哈,讨论了两三个月了,什么叫不好好讨论。事实上除了你在反复指责别人做枪手,和某IP用户不断跳出来说“烂方针”以外,其他人都在好好讨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8:15 (UTC)
- 特别声明这是正式的、规范的译名,如首尔由官方推行(虽然刚推行时不比汉城常用),如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新加坡统一译名、可口可乐(正式的注册商标)的版权声明。这些明显是第一项“名从主人”压倒任何地区的“最常用名称”。
- 而像北京奥运官网没有明确声明 时,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应容许差异的存在,,如“1/4决赛”、“8强”或“复赛”这样的表达应可以酬酢。其中,奥运网站对它的运动员的译名并没有最终规范作用。—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7日 (一) 18:37 (UTC)
- “1/4决赛”“复赛”也有主人?还有,马来西亚华语理事会并不是所有事物的主人,只是一个地区的规范译名而已,同理的还有中国的各个翻译标准和指定机构。- 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7日 (一) 19:40 (UTC)
- 不好意思,给了一些不好的例子,不过,像马来西亚的中文地名、国家领袖中文名称,就是以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的为正式定名了,而新加坡的也是。这种对自己的定名与规范外国译名的性质并不相同。—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4:17 (UTC)
- 这点我觉得马来西亚华语是特殊问题,即华语名称在马来西亚严格来说是作为译名的。维基社群是否全盘照收该理事会的说法,可以另行讨论,我个人并无明确立场。但是很肯定地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其它以汉语为官方语言的地区。中国的地名和人物的正式名称并不是由某个委员会或组织决定的,甚至连新华社也不过是权威媒体之一,而不是主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8:31 (UTC)
- 只是想说,有时候“译名”本身就是正式名了,像亚庇(Kota Kinabalu)、巴生(Klang)、安顺(Teluk Intan)、新山(Johor Bahru)、茨厂街(Jalan Petaling),这些中文地名无论音与意都与马来文名字没有直接关系了,像登嘉楼(原为丁加奴)、砂拉越(原为砂𦛨越)等等也是依当地华人社会的意愿和长期的俗约定成而决定的。在早期,中文地名或许可以说只是译名,但这些名字经过当地华人百多年来使用,已经和正式名字没什么分别了。而且,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所推出的手册,并不是闭门决定的,而是公开征询、收集资料才编成的,具有一定的正式代表性。—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10:12 (UTC)
- 所以我说马来西亚是特例,即中文无正式地位却广泛使用。如果马来西亚的用户认为该华语理事会可以认为是马来西亚事物诸如地名、人物的“主人”,我并无反对之意。
- 只不过我认为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台湾、港澳、新加坡等中文有官方地位和效力的地区。中国如果有条马路要命名、改名叫什么安顺路、新山街,绝对不会由某个语言学会决定或征询收集相关信息,而会有市政府等主权机构进行。比如说湖北省蒲圻市改名赤壁市,是蒲圻市政府、蒲圻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权力,而绝对不是某个其它权威机构或者协会的作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10:20 (UTC)
- 我了解你的意思,你是怀疑该理事会的“资格”到底够不够。我所了解的是,但凡“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所规范出来的中文名称,会成为所有马来西亚中文刊物的统一名称,包括政府出版的刊物、华语电视及电台新闻、全国的华文中小学华文课本,各华文报章等。
- 需要强调的是,马来西亚政府是认同“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的译名的,当政府有出版中文刊物时,会依照理事会所定的中文名称,而大马政府由全马人民选出,马来西亚人民正是马来西亚的主人,大马政府所认可并使用的中文译名,自然符合“名从主人”原则。更重要的是,理事会所规范的马来西亚高官中文名称,许多都是向这些高官请示过,经其本人认可的,自然符合“名从主人”原则。--真实事求是(☎) 2008年12月3日 (三) 14:26 (UTC)
- 只是想说,有时候“译名”本身就是正式名了,像亚庇(Kota Kinabalu)、巴生(Klang)、安顺(Teluk Intan)、新山(Johor Bahru)、茨厂街(Jalan Petaling),这些中文地名无论音与意都与马来文名字没有直接关系了,像登嘉楼(原为丁加奴)、砂拉越(原为砂𦛨越)等等也是依当地华人社会的意愿和长期的俗约定成而决定的。在早期,中文地名或许可以说只是译名,但这些名字经过当地华人百多年来使用,已经和正式名字没什么分别了。而且,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所推出的手册,并不是闭门决定的,而是公开征询、收集资料才编成的,具有一定的正式代表性。—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10:12 (UTC)
- 这点我觉得马来西亚华语是特殊问题,即华语名称在马来西亚严格来说是作为译名的。维基社群是否全盘照收该理事会的说法,可以另行讨论,我个人并无明确立场。但是很肯定地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其它以汉语为官方语言的地区。中国的地名和人物的正式名称并不是由某个委员会或组织决定的,甚至连新华社也不过是权威媒体之一,而不是主人。—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8:31 (UTC)
- 不好意思,给了一些不好的例子,不过,像马来西亚的中文地名、国家领袖中文名称,就是以马来西亚华语规范理事会的为正式定名了,而新加坡的也是。这种对自己的定名与规范外国译名的性质并不相同。—白布 (留言) 2008年11月18日 (二) 04:17 (UTC)
- 实际上一直以来的讨论都有思路上的问题。一方面口中都只会问不从主怎么办,而并不去讨论、面对及解决有关从主的问题,以及不适用范围,只会为从主去找籍口或者扯开话题,当然这种讨论并不带来甚么双赢的理想结果。不过只要有存档,即使没有好好讨论就草草订立方针,相信以后还是有人会发现这是未经理性讨论草草定案,而废除这种不合理方针的,我拭目以待。--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1月18日 (二) 02:06 (UTC)
(!)意见:条目命名应该因应情况而定。以下为详细建议:
- 1. 汉字文化圈人物名称由于并非使用音译,应与其他地区的处理方式不同,先说皇室成员名称:
- 1.1. 如果正确的名称超过一个(例如汉字文化圈皇族正确名称可包括姓名、封号、徽号、尊号、谥号等),以最常用又无歧义的名称为先。
- 1.2. 若常用名称有歧义则使用无歧义名称。
- 1.3. 若各名称皆有歧义则取当中最常用的一个。
- 1.4 若该皇族人物本身知名度不高或各名称使用频率相若则依照以下规则:
- 1.4a. 中国和越南的皇子或王子、宗室以姓名命名
- 1.4b. 皇女或王女本名无载者用封号,有本名及封号者视乎是否有歧义及名称常用程度而定,无封号者用本名
- 1.4c. 日本的亲王、内亲王、王、女王以“宫号(如有)或御称号(如有)+名+衔头”命名(“x宫xx内亲王”、“x宫xx女王”、“xx宫xx亲王”),无被封以上衔头的天皇后裔则以最常用名称命名。
- 1.4d. 日本亲王妃、王妃以“宫号+妃+名”命名(“xx宫妃xx”)
- 1.4e. 朝鲜王朝王子、王女及宗室有封号者以封号(“xx君”、“xx公主”、“xx翁主”)命名
- 1.4f. 中国皇帝命名已有共识,不再赘述
- 1.4g. 越南君主除开国君主及阮朝君主外以庙号命名,开国君主以姓名命名,阮朝君主以“年号+帝”命名
- 1.4h. 日本天皇以最常用名称命名
- 1.4i. 朝鲜君主除开国君主及朝鲜王朝外,有谥号者以谥号命名,开国君主以姓名命名,朝鲜王朝君主以庙号命名。
- 1.4j. 妃嫔、女官等比照1.1、1.2、1.3条处理,中国(清朝除外)、越南(阮朝除外)妃嫔、女官本名无载者以“姓+徽号(如有)+位号或官名”命名,有本名者用本名。朝鲜(被封为宫主、翁主者除外)与越南阮朝妃嫔、女官,本名无载者以“位号+徽号(如有)+姓(X氏)”命名。日本妃嫔有载本名者用本名,本名无载者以“苗字(XX氏)+ 消歧义括号(括号内视乎情况加上“天皇名称”、“子女名称+母”或“父亲名称+女”)”命名。清朝妃嫔以“徽号+位号”命名。朝鲜妃嫔被封宫主或翁主而又无载本名者以“封号+名衔+姓氏”(如“XX宫主X氏”)命名。
- 1.4k. 皇后、王后、正妃等(元朝、清朝除外),若生前已是君主正妻,比照1.1条处理。生前为妾死后被追封为正妻者,本名有载者用本名,本名无载者,若依照1.4j之命名方式无歧义,采1.4j之命名方式;若依照1.4j之命名方式有歧义,则以谥号命名。元朝皇后有谥号者以谥号命名,无谥号者以“名+后”命名。清朝皇后以最常用名称命名。
- 2.汉字文化圈非皇族人名以正确汉字姓名为准
- 3.汉字文化圈现代机构、交通工具等事物命名,若非当地特有事物又无官方中文名称,名称采直译,指称该事物的部份则用意译
- 4. 虚构作品如动漫、小说、电影、电视剧
- 4.1 有中文版发行者,以出版、播放时正式译名为准
- 4.1a. 若各地出版、播放时有不同译名,则在各地出版、播放时译名中再采先到先得,然后使用模板作地区用词转换
- 4.1b. 若该作品有多个译名而非地区译名问题,则以最常用者为先,若首两个或以上最常用名称使用频率相若,则在常用名称中采先到先得
- 4.2 无中文版发行者,以最常用译名为准,常用译名多于一个则先到先得
- 5. 英国官员名称以汉式姓名为先
- 6. 其他地区机构名称:
- 6.1 使用华语圈最常用译名(华语圈任何一个地区之最常使用之名称均可,非指全世界绝对多数常用中文名称),各地常用名不同则再取先到先得,再用模板作地区用词转换
- 7. 其他地区政治人物名称:
- 上述基本与名从主人无关,并不应该在此讨论。至于具体什么“有正式汉字写法者,不论是否华语圈常用名,皆以中文正式之写法为准”“英国官员名称以汉式姓名为先”等等就更加站不住脚,基本是直接违背使用常用译名、名从主人等原则。—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23:28 (UTC)
- 现在是就命名自由提出意见,而不是在一个或一些既定的结论上提出维护这个或这些结论的理由,怎会无关?英国官员一般都有官方的汉式姓名,采用这些姓名哪有违反名从主人?至于汉字文化圈中的名称,汉字写法就是名从主人,有甚么违背原则?--Ws227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2:04 (UTC)
- 你不会还以为什么马卓安 禤智辉 是什么“英国官方译名”吧?请看Talk:英国政治人物香港译名列表 Talk:中文译名,英国本土的国家级政府部门从来不承认也没有参与制订过这些译名,只不过是以前香港殖民政府(甚至是媒体)自说自话的。英国驻中国大使馆就从来没有使用过任何类似译名。还有一点,上面已经明确说明,自然人的主人不是其所在的公司、机构,即使英国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有任何一个相关下属人员的译名,也不是“名从主人”的范围。(否则,任何一个足球俱乐部的中文官方网站的球员列表就是所有球员的“官方译名”了。真这样,我是没有太大意见的,但是别人肯定要不同意的,嘿嘿。)
- 你上面说的绝大多数规则,都不是“名从主人”与否的问题,而是在都符合“名从主人”的情况下,如何取舍的问题。举例来说,康熙帝或者玄烨,鲁迅或者周树人,孙中山或者孙文,都是“主人”的选择,如何规定维基使用哪个与“名从主人”是无关的。—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8:07 (UTC)
- 现在是就命名自由提出意见,而不是在一个或一些既定的结论上提出维护这个或这些结论的理由,怎会无关?英国官员一般都有官方的汉式姓名,采用这些姓名哪有违反名从主人?至于汉字文化圈中的名称,汉字写法就是名从主人,有甚么违背原则?--Ws227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2:04 (UTC)
(续上)
不论到最后要不要名从主人,但是地区用词转换应该是仍然可用的,没任何理由要强逼一整个地区的人看完全陌生的名称。这个提案的唯一效果是仅多馀地将标题移动来自我满足爽一下而已。--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6日 (六) 03:55 (UTC)
- 上次那个违背程序发起、歪曲理由,只是为了把欧洲冠军联赛的标题移动来自我满足爽一下的投票,你不是很乐意吗?只有你能爽,别人不能爽?—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6日 (六) 08:12 (UTC)
- 如果回退破坏是能爽的话,的确很多维基人都很爽,甚至天天爽。--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7日 (日) 06:28 (UTC)
- 如果回退的不是破坏,而是符合名从主人共识的编辑呢?—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7日 (日) 10:18 (UTC)
- 如果回退破坏是能爽的话,的确很多维基人都很爽,甚至天天爽。--治愈系的小琛儿(探病去)(病历表) 2008年12月7日 (日) 06:28 (UTC)
- (-)反对“2.2 如姓名中有中文中本来没有的派生汉字(和制汉字、朝鲜汉字、字喃),以派生汉字为条目名(如久夛良木健、李世乭),华语圈常用名作重定向”
- 中文中本来没有的派生汉字(和制汉字、朝鲜汉字、字喃),这些根本不是中文。我认为应该用华语圈常用名作为条目名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2月8日 (一) 08:00 (UTC)
- 确实如此,我认为有部分用户混淆了汉字和中文的概念。使用拉丁字母的不一定是拉丁文或者英文,使用汉字的也不一定是中文。我们是中文百科,不是汉字百科。—Msuker (留言) 2008年12月8日 (一) 08:59 (UTC)
迟来的意见。其实名从主人与时间优先都不是很好的意见,因为有些主人(尤其是国家)喜欢操弄其名字,例如象牙海岸的改名科特迪瓦,或扎伊尔改名刚果民主共和国,根本是来乱的,而那又没有什么好依“主人”的。其实这些名字谁是主人也说不楚,总不能说政府是国家名称的主人,除非那是民主国家(错了,民主国家也可以因为国家利益或民族利益而操弄国号,史实上“中华民族”也是被操弄出来的名字),如果没有法律管制,谁也可以改名为“中国银行”。—Kittyhawk2(谈♥) 2008年12月13日 (六) 16: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