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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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定義的罪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
定義
[編輯]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主刑
[編輯]附加刑
[編輯]減輕與免罪補充法條
[編輯]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內新增相關法條[1],第四章第27條規定,參與境內外間諜組織、間諜個人團夥者若及時自首者可以根據原刑法減輕處罰,若配合公安、國安部門策略而有重大立功結果者,免除處罰並另有獎勵。 第四章第28條規定,在境內外受到外國間諜組織脅迫或欺騙而加入組織,脫離掌控後立即向國安、公安部門自首並詳細敘述相關情節者,可不予追究。[2]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公報
- ^ 央視官方頻道-間諜罪的背後故事. [2019-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0).